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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施工合同

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GC-20130112

项目名称:

太仓月星家居广场

发包单位(甲方):

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接单位(乙方):

上海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

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体投标)

监理单位:

南京工大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签约地点:

华威商都6楼

合同签约时间:

2013年03月18日

目录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第三条工期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第五条图纸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第七条甲方工作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第九条乙方工作

第十条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设备供应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第十五条工程价款、付款方式

第十六条保修

第十七条争议

第十八条违约

第十九条索赔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第二十二条保险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第二十五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合同外附加条款

第二十八条合同补充条款

第二十九条地源热泵工程适用的规范

第三十条其他等技术要求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包括以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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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热泵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太仓市合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上海美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标)

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投标)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合国经济合同法》、国家工商管理局和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江苏省苏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概况

1.1工程名称:

月星家居广场“地源热泵系统”工程

1.2工程地点:

太仓市郑和西路288号

1.3工程内容:

地源热泵工程的设计、施工(含相关设备采购)、办理(政策规定有此项内容)政府补贴及其它相关工程项目的成套安装工程。

1.4建筑面积:

54000M2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2.1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设计、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系统集成;(包括机房自动控制系统、末端控制系统的设计)。

2.2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冷热源部分的室外打井,共896口井,112个环路及设计文件内的工程量,水平、竖向埋管其中包括地埋管水温检测系统等所有相关室外部分;室内风机处理机、天棚系统安装调试、未端控制系统安装调试。

(注该工程末端系统、设备、材料安装费用另外约定)

2.3地源热泵机房内的所有设备、材料、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泵、冷却塔、定压补水装置、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机房电源柜等电气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工作。

2.4工程范围界限划分:

所有进出机房空调水管道、给水管道、热水管道按设计要求留有余量,接出机房1.5米,电源380KV;由甲方接至机房控制柜。

机房内送排风系统、压力排水系统、排水沟、设备基础、机房消声、消防系统、照明系统由乙方提供施工图,甲方安排施工;

2.5乙方负责甲方取得江苏省苏州市发改委地源热泵项目的补贴(约45元/M2左右,以实际政府补贴为准)。

施工前乙方必须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设计方案中包括节能在内的各个专题的认证工作并确保通过,办理好申请2013年度省级绿色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手续。

2.6按本合同所有条款实行大包干,即按合同确定的单价:

包人工、包材料、包设备采购、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成品保护、包文明施工以及材料、设备的二次转运等。

2.7一次性总承包价格,结算时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2.8国家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部门支付。

第三条工期

3.1地埋管工程总工期70(日历)天。

3.2开工日期:

2013年04月10日。

3.3地埋管工程竣工日期:

2013年06月20日。

3.4设备安装及其它工程工期:

180天。

3.5全部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竣工日期:

2013年9月10日。

3.6开工前乙方必须编制主要的工程进度计划、投入本项目的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以及施工工艺等。

3.7日期拖延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7.1设计变更。

工程量变化,造成结算工程量较原合同总量增加大于±5%。

3.7.2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一天累计八小时)。

3.7.3甲方不能按约定期限交出施工场地、疏通进场道路和接通施工用水。

3.7.4不可抗力:

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六级以上台风、暴雨、地震等。

3.7.5甲方原因是乙方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应提前贰天书面通知乙方,工期顺延。

3.7.6因乙方原因使工程项目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应提前五天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书面理由和请求,甲方代表收到乙方请求后的三天内不作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请求。

工期可相应顺延,否则,工期不予顺延。

3.7.7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书面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要求停工并保护好已完工程,实施甲方处理意见后继续施工。

3.7.8停工责任属甲方,工期顺延,停工时间在二个月以内,乙方不要求甲方支付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但工期相应顺延,停工时间超过二个月,甲、乙双方协商的由此而发生的经济费用,如:

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甲方按双方协商的经济费用赔偿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3.7.9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经济支出,工期不顺延。

3.7.10本工程项目如因政策原因而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协商将在建工程做到合理部位,由此造成乙方停工、窝工、倒运、材料和构件积压的经济损失、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等费用,均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及费用标准赔偿给乙方。

第四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4.1协议条款

4.2合同条款;

4.3招标文件及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4.4投标文件及施工图纸;

4.5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以甲方签证单为证);

4.6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第五条图纸

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乙方提供已确认的相关图纸贰套。

第六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6.1甲方代表或其代理人的指令、通知须经其本人签署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必须有工程项目监理、乙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七条甲方工作

开工前十天完成红线图以外“三通”{通水、通电(机械设备用电自备,可以提供生活用电)、通道路},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提供的水、电源连接点应在红线内距离建筑物不大于50米。

分级电源箱乙方自理。

第八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8.1乙方任命并委派驻工地的总负责人或代表,若乙方代表易人,须提前贰天通知甲方,其后任必须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8.2乙方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递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后三天内应作出答复。

8.3乙方指派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项目经理部有关管理人员组织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施工及管理人员有足够工作能力胜任相应的施工、管理和技术工作,否则甲方有权提出人员更换,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七天内完成。

第九条乙方工作

9.1施工区临时设施、水由总包接至甲乙双方约定的地点,乙方负责与土建总承包协商临时用水用电和施工过程中用水用电费用对接包括配合费用等,其中本工程打井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自行挂表缴费给总承包公司;

9.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乙方有义务为地源热泵设计方面进行必要的优化及相关的辅助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送交甲方代表、监理方确认签字;乙方负责合同内所有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的保管义务。

9.3工程需要的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包括甲方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所发生的费用;

9.4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未能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而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9.5做好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修改(或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自检工作;

9.6作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好竣工文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与监理审核后移交甲方;

9.7工程竣工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接到甲方保修通知在两天内无条件进行保修。

属甲方使用及其它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可给予返修,但返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9.8工程施工期间中因乙方责任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9.9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9.10负责地埋管施工的相应机械配合工作。

第十条工程质量

10.1质量等级:

合格

10.2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或专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10.3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要求,质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并视为乙方违约,按总价的1%赔偿甲方损失。

10.4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裁决,裁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由败诉方承担。

10.5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必须满足夏季设计总冷负荷6300KW,冬季设计总热负荷4300KW的标准要求。

夏季冷冻水温度7/12°C冬季空调热水温度45/40°C,室温夏天25-28°C,冬天15-25°C

10.6所有设备出厂前,应进行相应的检验、测试,并能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

10.7乙方按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派出人员的调查,为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甲方委派的监理单位的检查出的问题乙方必须返工。

10.8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随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材料要求、设备供应

11.1乙方承包范围内由乙方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及设备,须提供样品及说明书供甲方审核,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自行采购,导致材料、设备不符合要求造成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11.2乙方供应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须有原出厂证明和质量证书,且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方能使用。

检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设备、材料选型要求:

11.3.1地源热泵机组品牌要求为上海“美意”。

《设备购销合同另定》

11.3.2冷、热源的控制系统采用《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报价单》上的品牌。

11.3.3水泵、定压补水装置选用《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报价单》上的品牌。

11.3.4电动水阀应采用《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报价单》上的品牌。

11.3.5电气控制主要元器件选用《地源热泵机房设备控制系统报价单》上的品牌。

11.3.6用于室外埋管的PE管材应选用“伟星”品牌。

冷却塔:

选用“良机”或“今日”品牌。

上述产品的质量需得到甲乙双方的认可并进行检测通过后使用。

11.3.7其他未约定材料、设备选用国内优质国标产品,并经二次现场抽样检测合格后使用。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

12.1乙方不得随意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若因特殊性情况必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修改,须书面经甲方同意。

12.2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须在乙方施工前二天通知乙方,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或修改通知,乙方按通知进行变更。

12.3由乙方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修改或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13.1乙方认为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于竣工验收前五天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和竣工验收报告。

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五天内确认是否具备初步验收条件,若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五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二天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修改意见修改;若不具备条件,甲方代表二天内书面回复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同意验收。

13.2竣工日期的认定:

竣工日期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修改后重新进行竣工验收并通过的日期。

竣工日期的认定以乙方施工工程验收合格,甲方签署最终工程验收单后第七日为准,竣工日期前,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13.3该成套工程经验收达到全部设计指标并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五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办理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3.4乙方在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及其相关材料、设备,应在提交竣工报告后五天内全部撤离,做到工完场清。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14.1乙方在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工工程量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审定后的结算书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14.2正常情况下,甲、乙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量手续。

14.3如实际发生施工图纸和投标清单以外的项目:

由乙方投标单位设计图纸未列明但是不包括在合同图纸中的项目或者图纸未列明项目但依约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或者工程量清单计算漏项与未列明的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发生的费用,如赶工措施、现场因素及措施费视为包括工程量清单已经列明的其他项目中,发包人不予计量与计算。

第十五条工程付款方式

15.1合同价款:

工程总包干价为人名币¥520万元(即伍佰贰拾万元整)。

15.2合同签订:

支付总合同价款的10%,定金52万。

15.3全部打井896(口)完成和地源热泵系统的室外集、分水器施工完毕,甲方进行试压验收合格后:

5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20%,计104万元

15.4地源热泵机房内的设备(含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塔、定压补水装置、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设备相应的配电柜、控制柜、电源柜等设备进场验收通过后:

5日内支付该合同价款的20%,计104万元;

15.5合同工程安装完毕,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

5日内支付到合同总款的70%;计104万元;余款一年内付清(保修金26万除外)若没能按期完成则扣留投标保证金1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设备发票由上海宁兴圣鲸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开具,安装款开太仓地税发票,支付到70%合同总额时需开清全部100%的发票。

15.6以上总工程款中,乙方用总额100万回购甲方的商铺。

15.7本工程保留结算款的30万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如无出现其他问题,保修期满,七天内付清。

15.8每次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由承包人提出付款申请,经监理复核后,承包人开出符合规定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由发包人按付款流程支付。

付款流程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保修

16.1保修期限:

为承包总工程验收合格后2年,起始时间以甲方提供的工程验收单日期为准;。

16.2保修责任范围:

除甲方使用过程中人为损坏、第三者故意或非故意损坏、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力因素损坏外,凡属乙方系统设计、提供之设备及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该系统运行出现问题,均属乙方无偿保修责任范围。

16.3保修内容包括:

合同条款所包含的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修改、现场签证或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约定的全部内容。

16.4保修费用:

从工程结算款中截留。

即:

按合同总价款的5%计算。

若发生的累计保修费超过保修费总额,超过部分仍由乙方支付。

16.5保修期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二天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其费用在保修费内200%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16.6保修期满后七天内,甲方必须将剩余保修费一次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争议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违约

18.1违约的处理:

合同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均属违约。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

违约造成工期延误责任分担:

甲方违约,工期相应顺延;乙方违约,工期不得顺延。

18.2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履行中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而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属单方违约,毁约方除承担赔偿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18.3赔偿经济损失的范围:

18.3.1甲方代表不按合同约定发出必要通知、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他使合同取法履行的行为而导致乙方经济损失。

18.3.2乙方不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导致甲方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索赔

19.1甲方不按合同或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

19.1.1有合法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9.1.2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9.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竣工或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责任、义务而造成甲方可按以下规定向乙方索赔:

19.2.1索赔事项发生后二十天内,向乙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9.2.2有合法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项发生时的真实证据。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

20.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0.2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应通知甲方代表。

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原因和因素的认定标准:

1)六级以上的地震。

2)六级以上的持续的一天台风。

3)50㎜以上的持续24小时的大雨、暴雨。

4)十年以上未发生过,37。

C以上持续二天高温天气(以苏州市气象台的天气预报为准)。

5)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

6)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等)。

21.2上述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甲方通报受灾情况,在上述因素引起的损害终止后三日内向甲方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若灾害呈现间歇形式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三天向甲方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至灾害结束。

甲方应对灾情处理提供必须条件。

21.3因23.1所列灾害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1)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造成施工现场乙方临时设施损坏和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设备、机械、车辆等现场施工用具及人员停、窝工、机械、设备停置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本工程本身清理、修理工作的责任与费用的承担,乙方负责。

第二十二条保险

22.1甲方办理建筑安装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甲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2.2乙方办理乙方在施工现场人员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

22.3投保后若发生事故,乙方应在十五天内向甲方提供经济损失资料和估价单并保护好现场。

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应接受保险公司的承赔额。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至办完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二十四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副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其它约定事

25.1乙方协助甲方办理苏州发改委地源热泵项目的补贴手续,地源热泵系统热响应试验测试及报告、地源热泵系统浅层地温能勘查评价报告。

25.2施工图纸如果需要设计院盖章,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25.3总包服务费,乙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25.4竣工验收以后设备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5.5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不退回乙方的投标保证金:

壹拾万元整。

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技术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1乙方提供建筑地下地源埋管系统设计方案,提交南通设计院审核并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26.2附系统竣工验收报告测试内容及参数范围:

26.2.1管道施工平面图(明确施工范围)。

26.2.2管道施工系统立配图(明确施工范围)。

26.2.3电气施工平面图(线径、敷设方式)。

26.2.4电气柜元件布置图及系统构成原理图(数量、尺寸、颜色、线径、进线方式等)

26.2.5热泵机组、冷冻泵、冷却塔、定压补水装置、软化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集分水器及相应的阀部件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等,并出具产品出厂报告及合格证。

26.2.6管道材料清单(含管材、保温、阀门、单向阀、波纹管等全部施工所需要的主辅材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合格证\等)

26.2.7电气材料清单(含电缆、桥架、接触器、传感器等全部施工所需要的主辅材的出品厂家、品牌、型号、数量、合格证等

第二十七条合同外附加条款

27.1乙方应无偿对甲方全部运行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机组操作方法、运行参数。

并编制机组开停机操作手顺、应急故障处理方案。

27.2乙方提供地源热泵系统维护保养方案及最优惠的价格,承诺3年之内维持其价格不变(附工作明细及费用清单)。

第二十八条合同补充条款

28.1乙方须按招标工程范围列明的工程内容,包括系统集成设计、材料设备采购、系统安装、调试、维保等所有内容,以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28.2乙方所提供的地源热泵工程用设备,应是技术成熟的产品,不允许使用未成熟的或新研制开发的产品,并提供该产品系列近三年的工程业绩。

28.3乙方须说明其在系统集成过程中,所采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品牌及制造厂家,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说明书。

28.4乙方须保证地源热泵系统在保修期内正常运转所必需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消耗品等,在投标书中列出清单,提供名称,用途和制造厂。

28.5乙方还须承诺,在保修期满后以优惠价格提供系统维护保养服务,并提供维保协议及报价。

28.6所有设备进场时须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以便买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监理。

28.7法定(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将按国家法规或条例及相关标准中列入监察条款的有关规定,对设备进行监督检验,设备的制造和使用必须置于安全监督机构或授权的检验机构的监督下。

28.8所有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在取得授权的检验机构确认设备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后,须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并提交买方。

28.9热泵机组及其他附属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货物到达施工现场2天内完成,检验人员由买方及相关单位人员和投标人代表组成。

28.10地源热泵系统的系统集成,应有类似工程的施工及工程组织经验。

参与设备供货及施工、安装的所有参与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文件、地埋井施工钻井资质及设备安装资质。

并随投标文件提供相关施工资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业绩工程证明及其他必须的技术文件。

28.11所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

28.12地源热泵冷、热源部分的系统试运行

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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