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最高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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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最高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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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最高额).doc

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以下称抵押人)愿意以自有的、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以下称借款人)向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称抵押权人)借款的抵押物。

经审查,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提供的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列明的财产作为借款抵押物。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订立抵押合同: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借款合同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抵押合同。

2、债务指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应向贷款人偿还或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一切其他款项。

3、抵押物指本合同所附抵押财产清单中列明的财产,抵押财产为抵押物的总称。

4、借款合同指本合同项下抵押人以其抵押物所担保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5、当援引本抵押合同或借款合同时,应当包括对抵押合同或借款合同修改、补充、变更的文件和资料。

6、本抵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独立于抵押权人现在或以后所有的任何抵押、保证、索偿权或其他权利。

本合同不因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对借款合同作出任何修改或变更而失效。

第二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的种类、金额及期限

1、借款种类:

人民币、外汇贷款

2、借款最高限额:

依据借款人与抵押权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高抵借号《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主合同),借款人与抵押权人约定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签订的适用本抵押合同的所有借款合同项下(分合同)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3、履行期限:

自每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日止。

第三条抵押担保内容

一、本合同抵押担保范围为基于本合同第二条所限定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超过币万元所发生的全部债务,但抵押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为_____万元(含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抵押人在此保证,在基于本合同第二条限定的借款合同发生的所有债务在最高抵押担保限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三、抵押期限:

本抵押担保期限为三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条抵押担保的连续性

抵押人(包括但不限于其继承人、受让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受抵押人或借款人(包括抵押人或借款人的上级单位)的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经营协议;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第五条抵押财产

一、抵押物的价值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提请评估确定,由后者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二、抵押财产有关情况(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如下:

财产名称数量评估价值

1、机械设备台万元

2、交通运输工具辆万元

3、土地使用权平方米万元

4、建筑物平方米万元

(含土地使用权)

总计万元

  二、如果抵押财产中包括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抵押人有义务在抵押财产清单中注明。

三、在抵押有效期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上述抵押物价值总额减少至不足以担保全部抵押债权时,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六条 抵押财产的占有和保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应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检查。

  二、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三、抵押人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未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的上述行为无效。

  第七条抵押财产的保险

  一、抵押人应就全部抵押财产向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种应符合抵押权人的要求,投保金额不得小于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值。

在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偿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续保或投保,所需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抵押人对抵押权人因保险中断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二、抵押人应当指定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

保单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三、抵押人在投保后3天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四、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其代表人接受保险赔偿金,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抵押权人为该赔偿金的支配人。

此项授权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为不可撤销。

 

  第八条 抵押物登记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30天内,抵押当事人应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持本合同到有关机关办理抵押财产登记或抵押备案手续。

二、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明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人在抵押登记期满时,必须继续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

(1)本合同担保的借款合同到期及所延期限届满(包括因借款人、抵押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本息,双方协商又不能达成新的协议;

(2)借款人与其他人发生诉讼,经法院判决败诉,借款人支付赔偿后无力按期偿还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

(3)抵押人被解散或宣布破产;

(4)抵押人有意隐瞒抵押物瑕疵;

(5)因抵押人过错造成抵押物损毁、灭失、使得抵押值不足;

(6)抵押人未执行本担保合同中其他规定;

(7)借款人死亡或宣告破产而无继承人履行主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二、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1)抵押权人可以立刻依法进入及享用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收取租金和收益;

(2)以抵押权人认为合适的售价或租金及年期,依法售出或租出该抵押物的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

(3)抵押权人可依法雇用接管人或代理人上述事宜,而其工资或报酬由抵押人负责。

三、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全部或部分依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处分。

并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签署有关该抵押物的文件及契约,及取消该等买卖,而一切因此而引起的损失,抵押权人不须负责。

四、抵押权人按本条第一款处分抵押物,处分所得收入依下次序处理:

(1)第一用以偿付因出租或出售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缴付接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

(2)第二用以扣缴因处分抵押物而产生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费用及杂费;

(3)第三用以扣还借款人欠抵押权人的所有贷款本息及费用。

扣除上述款项以后,如有余款,抵押权人须将余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人。

出售该抵押物所得收入,如不足偿还借款人欠抵押权人的贷款本息及费用,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借款人。

5、抵押权人依法运用其权力及权利,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避免的损失时,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十条声明与保证

 一、抵押人声明如下:

1、抵押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及授权并能以自身名义进行本合同项下的行为或参与诉讼,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

2、抵押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自身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抵押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法规或合同,抵押人为签署、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地办理完毕。

3、抵押人为本合同项下设置抵押担保而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4、抵押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抵押权人本不会与抵押人签订本合同的下列事件:

(1)与抵押人或抵押人的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纪、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2)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

(3)抵押财产为共有财产,或其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尚有争议;

(4)抵押物清单中包括依法或依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契约为不得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财产;

(5)抵押物在此之前已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出租,或已向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财产设置抵押。

5、抵押人在其与抵押权人或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

6、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设置抵押权,已经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7、抵押人并不因为在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的设置而丧失向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损害抵押人目前或将来的任何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人保证如下:

1、抵押人保证除了贷款人与借款人提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之外,对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和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货币互换、调期等业务)均不影响抵押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无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2、抵押权人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抵押除外),抵押物继续担保该债权优先受偿。

抵押权人和借款人协商转移借款合同项下债务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3、在本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抵押人进行任何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应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人对在本合同项下及与贷款人或其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项下所发生的任何违约事件,将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

5、抵押人如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任何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立即将有关登记副本送交抵押权人。

6、抵押人的上述声明与保证是连续的,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始终有效,并在本合同或借款合同每次修改、补充、变更之日均视为由抵押人重复作出。

7、如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灭失或价值明显减少,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三、抵押人承认,抵押权人对本合同的签署是建立在对上述声明与保证条款的信任的基础之上的。

  第十一条违约事件

  一、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毁损、灭失,而该抵押物的保险未落实或因任何原因保险公司拒绝赔付;

 2、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3、抵押人以任何方式(作为或不作为)妨碍抵押权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4、抵押人在本合同第十条中所做的声明与事实不符或所做保证未得到履行。

5、因抵押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抵押无效。

  二、在发生上述违约事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限期纠正;

2、停止借款人提款;

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4、要求抵押人支付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的10%的违约金。

三、抵押权人因抵押人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人无法全部收回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而蒙受的损失)均由抵押人负责赔偿。

  四、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均构成抵押人的一项独立的、见索即付的债务。

  第十二条费用

  本合同需办理公证。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登记费、公证费及抵押财产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估价、维修、保养、处分等费用),均由抵押人支付或承担。

  第十三条扣除

  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根据本合同足额支付,抵押人不得提出任何抵消、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第十四条义务履行和权利放弃

  一、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押权人给予抵押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抵押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十五条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补充。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本合同各当事人届时应密切合作,尽快修改本合同中成为非法、无效或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有关条款。

三、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应按照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解释或办理。

第十六条争议、管辖和放弃豁免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在协商无效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当事人双方约定本合同管辖法院为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二、与诉讼有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诉讼费、抵押权人的律师费)均由抵押人承担,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诉讼期间,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仍继续有效;抵押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理由拒不执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抵押人对本合同的签署和执行及其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活动均为民事行为。

抵押人现在或将来均不得以其机构、行为或财产享有任何豁免权为理由对抵押权人采取任何经济、行政措施,或对任何司法管辖、审判和执行提出异议或抗辩。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抵押财产清单;

  二、抵押财产保险单正本。

三、抵押登记或备案证明文件。

四、抵押财产的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传号、传真号、送达对方:

  致:

抵押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传号:

    传真号:

收件人:

致:

抵押权人: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

    通讯地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97号

    邮政编码:

510130

    电传号:

    传真号:

(020)83338080-3130

收件人: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联系办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

  二、任何通知、付款要求或各种通讯联系只要按照上述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

  1、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2、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3、如果是传真,则为发出之日;

  4、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后生效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需请公证处公证);

2、办妥抵押登记或抵押备案手续;

 本合同在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本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将其保存的抵押物所有权证明和保险单正本交还抵押人,并会同抵押人到有关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抵押人、抵押权人、    公证处、   登记机关、以及    、    各执一份。

抵押权人:

(公章)抵押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及地点:

时间及地点:

抵押财产清单

共页

金额:

第页

抵押财产名称

规格

数量

帐面原值

帐面净值

抵押作价

抵押

所在

占管

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

保险情况

备注

1

2

3

4

5

6

7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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