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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标准对比

总体利好表现

  与旧的对比,新标准明确规定了各类别施工企业一级、二级、三级资质注册建造师数量以及专业(特级资质暂未公布),其中变化较为明显的有:

  1.各类别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2.各类别三级企业资质由三级项目经理证改为注册建造师。

各专业细化分析新标准颁布后,各专业需求数量分析(仅就总承包资质分析):

  1、人数较多的专业,但需求量没有变化的:

公路

  公路新旧资质都要求15个本专业一建,众多资质中,旧标准**路资质要求本专业。

新标准对一建专业要求不变,数量要求不变,需求量就没有什么变化了。

  2、需求量增加较多的专业:

机电、市政

  新标准中多个专业要求有机电一建,需求量自然增加。

  市政专业一建数量比公路略少,但市政企业远多于公路企业,并且近几年资质审批中,公路资质审批数量也远少于市政资质,东部省份一年能过10多个市政资质,也就过一两个公路资质。

市政资质原来不要求本专业一建,现在要求了,市政企业数量众多,要全部换成本专业,需求数量也就增加了。

  3、需求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多的:

水利

  水利一级原来就要求本专业一建15个,新标准没变化;水利二级资质要求6个一建,但水利二级资质的企业不如市政多,水利一建需求数量增加,但不如机电、市政增幅那么大

  4、需求数量可能减少的专业:

建筑

  原标准除了公路、水利资质,其他的资质都不要求本专业一建,好多企业资质本专业一建也就占三分之一,因建筑一建人数众多,价格适中,都用建筑专业一建来补充数量。

现在要求本专业一建了,不能用其他专业替换了,人数众多的建筑一建需求数量会减少,至少不会增加,虽然房建企业众多,但经不住建筑一建人多。

  5、其他小众专业:

需求量变化不大

  铁路、港航、民航、矿业、通信,这些专业不管是有资质的企业,还有一建持证人员,都是小众的,需求数量可能略有增加,但本身有资质的企业少,需求量变化波动不会很大。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新标准数量vs旧标准数量专业需求数量

资质专业

新标准要求

原标准要求

房屋建筑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公路

公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铁路

铁路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港口与航道

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水利水电

水利水电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本专业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电力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矿山

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冶炼

机电工程、矿业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0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化工石油

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20人

市政公用

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

通信

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机电安装

机电工程、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其中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5人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基本维持了原有的资质分类总体框架,仍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12个类别,一般分为4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一般分为3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具体而言,与《旧标准》相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至少有如下“十大变化”值得重点关注。

  关于施工总承包资质

  变化一:

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数量保持不变,但部分名称改变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类别数量未变,仍为12个,但部分类别的名称发生变化,具体见下表:

  表1:

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新、旧标准差异表

  

  如上表所示,首先,所有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中去掉了“企业”二字;其次,四个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名称发生了变化(见标红部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变为“建筑工程”,“冶炼工程”变为“冶金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变为“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变为“机电工程”。

变化二: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考核指标有增减,但标准适当提高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企业资产、企业主要人员、企业工程业绩这三大方面,与《旧标准》相比,要求明显提高。

下面以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为例,列表说明如下:

  表2: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考核指标新、旧标准差异一览表

  如上表所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新、旧标准在具体考核指标上至少有如下八点变化:

  一、取消了对企业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考虑到注册资本并不能客观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同时适应新《公司法》的规定,新《标准》取消了《旧标准》中对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及其他资质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

  二、适当提高了对企业净资产的要求。

这是考虑到企业的发展和物价上涨的因素,以及对企业与其承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体现。

  三、明确了对注册建造师等级、数量及专业的要求。

我国于02年取消了对项目经理资质的核准,项目经理行政审批制度逐步由国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代替,并于08年停止使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新标准将旧标准对项目经理人数的要求改为了对注册建造师人数的要求,并明确规定需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人数不少于15人。

虽然人员总数由20人变为15人,看似减少了,但由于新《标准》强调必须为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因此实际上提高了资质标准对注册建造师的要求。

关于注册建造师数量及专业要求,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各类别的二级企业资质对一级建造师数量要求明显增加。

  四、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

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五、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专业性的要求。

新《标准》将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数量要求从100人减少为60人,但强调职称必须是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

  六、增加了对持证上岗人员的要求。

新《标准》强调持有岗位证书(五大员等)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这在《旧标准》中是没有的。

  七、减少了工程业绩中的施工类型,但适当提高了规模标准。

如,“累计电站装机容量”由150万千瓦以上提高到180万千瓦以上;“单机容量60万千瓦机组,或2台单机容量30万千瓦机组,或4台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整体工程”合并后提高标准为“单机容量20万千瓦机组累计6台”。

需要说明的是,新《标准》明确规定了“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依法承担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八、取消了对“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这两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变化三:

施工总承包资质承包范围新增水力发电、取消单项合同金额限制

  新《标准》规定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为:

“可承担各类发电工程、各种电压等级送电线路和变电站工程的施工。

”同时明确:

“电力工程是指与电能的生产、输送及分配有关的工程。

包括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发电、输配电等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旧标准》规定:

“电力工程包括火电站、核电站、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工程,送变电工程。

”即,新《标准》将水力发电工程纳入了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范围。

  新《标准》所规定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与《旧标准》中“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火电厂(含燃煤、燃气、燃油)、风力电站、太阳能电站、核电站及辅助生产设施;各种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和变电站整体工程施工总承包。

”的规定相比,明显的变化在于取消了“单项合同金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限制。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新《标准》并未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进行修订,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将另行制定。

目前仍按原建设部《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规定执行。

  变化四:

调整了4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

  表3:

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划分新、旧标准变化一览表

  

  如上表所示,上述四类施工总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均增加了“三级”资质。

关于专业承包资质

  此次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的修订变化很大,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由60个减少为36个。

首先,对可由市场自主选择、行业自律进行调节或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职能要求的19个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取消;其次,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市场需求较少、经营业务相近的专业承包资质予以合并;最后,对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进行了调整。

  变化五:

取消了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

  表4:

取消1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一览表

 

 变化六:

合并了若干专业承包资质类别,部分类别名称发生变化

  表5:

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合并、名称变更一览表

  如上表所示,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的“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三个类别是由《旧标准》中若干类别合并而成。

此外,“附着升降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类别已扩大为“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变化七:

调整了9类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

  表6:

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划分新、旧标准变化一览表

  如上表所示,9个专业承包资质类别的等级划分发生变化,除“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变化较为特殊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和“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增加了“三级”资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五个类别均取消了“三级”资质。

可见,专业承包资质的等级划分总体变化趋势是减少层级。

  此外,新《标准》对于专业承包资质标准考核指标的修订,总体变化与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的修订思路和逻辑基本相同,具体可查新《标准》第二部分“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相关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工程实践中一直存在着关于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承包商能否承揽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的争议。

对此问题,新《标准》给出了明确规定:

“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据此,新《标准》施行后,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36类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如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输变电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等专业工程,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而未取得该项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则不应承揽该类专业工程。

关于施工劳务资质

  变化八:

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

  《旧标准》对劳务分包资质共划分了13个类别,分别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抹灰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且部分类别还划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等级。

但是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常常碰到如下问题:

  一是,上述13个类别的劳务分包资质主要是基于房屋建筑工程进行划分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其他工程如电力工程、港口与航道等工程的劳务作业分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了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可见,合法劳务分包的基础是承包人取得“劳务作业法定资质”。

但上述13个劳务分包资质类别划分的先天局限性,直接导致了其他工程领域内的大量劳务作业承包处于无法定资质的违法状态。

  考虑到劳务分包资质划分及劳务分包市场所存在的问题,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

“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

  变化九:

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

  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变化十:

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新《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

具体如下:

  一、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二、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三、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四、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

新《标准》规定: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五、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总体而言,新《标准》基本响应了完善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促进建筑行业发展、简政放权简化资质标准、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国家宏观政策的要求,体现了建筑市场深化改革的趋势和方向。

建设工程各参与方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相关配套规定,如正在修订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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