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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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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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注册登记.docx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登记

一、索引号:

(略)

二、机构分类:

市公安局

三、体裁分类:

行政许可

四、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五、办理事项:

机动车登记

六、行为对象:

需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七、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收费情况:

1、

机动车业务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反光号牌工本费

汽车

100

100

挂车

50

50

三轮汽车

40

40

低速载货汽车

40

40

摩托车

70

70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

临时号牌工本费

5

行驶证工本费

15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

抵押登记费

辆/次

辆/次

100

2、机动车人工检验费(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45元)、(摩托车20元);

九、收费依据:

1、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8]第63号文件

2、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函【2008】第5号。

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需补齐、补正的,许可期限从申请材料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时开始计算。

十二、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2、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机动车登记规定》之要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10)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4、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三、须提供的全部材料:

1、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户籍地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供暂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原件;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原件;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原件;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及车辆发动机号码拓印膜;

8、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9、不属于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免检车型的机动车,还应提交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0、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12、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出示委托授权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上述所有复印件均需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

十四、办理程序:

1、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除海关进口的机动车或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免检机动车外,都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到机动车检测站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照相(必须在车管所或车管所在4S店设立的上牌点照相);

3、查验机动车辆,合格后取得《查验凭证》;

4、注册登记受理,合格后取得《受理凭证》;

5、缴费;

6、通过“十选一”拍号方式或“自编自选”方式确定机动车牌照号码;

7、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

十五、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十六、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十七、附件(表格):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档案》

十八、办公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

十九、咨询渠道:

二十、状态查询:

市公安局

二十一、服务对象:

单位或个人

二十二、办事分类:

公众办事、企业办事

*注:

身份证明是指下列文件: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3、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档案编号

湘A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车辆管理所档案

姓名

单位

住址

监制机关:

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长沙市机动车辆档案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内容

页号

备注

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2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3

机动车所有人(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

4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6

车辆购置附加税缴税凭证

7

检车表或免检单

8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9

控购部门准购证

10

长沙市出租客运车辆审批表

11

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流程表

12

抵押权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抵押合同副本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附件1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

申请事项

□注册登记□注销登记□转入

□车辆管理所辖区内的转移登记□转出车辆管理所辖区的转移登记

注销登记原因

□报废□灭失□退车□出境

机动车

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号

获得方式

□购买□境外自带□继承□赠予□协议抵偿债务□协议离婚□中奖

□调拨□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仲裁裁决□法院调解□法院裁定

□法院判决□其他

使用性质

□非营运□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租赁□教练

□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警用

□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营转非□出租营转非

机动车所有人

姓名/名称

机动车所有人及

代理人对申请材料的

真实有效性负责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电子信箱

移动电话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

 

年月日

转移出车辆管理所

辖区的转移登记

转入:

省(自治区、直辖市)

车辆管理所

代理人

姓名/名称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填写时请使用黑色或者蓝色墨水笔,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各栏目只能选择一项;

3、“邮寄地址”栏,填写可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

4、“电子信箱”栏,填写接收电子邮件的e-mail地址,尚未申请电子信箱的可以不填写;

5、“机动车”栏的“品牌型号”项目,按照车辆的技术说明书、合格证等资料标注的内容填写;

6、“机动车所有人签字”栏,机动车属于个人的,由机动车所有人签字,属于单位的,由单位的被委托人签字。

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机动车所有人不签字;

7、“代理人签字”栏,属于个人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姓名、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在代理人栏内签名,不必填写经办人姓名等项目;属于单位代理的,应填写代理人栏的所有内容,代理单位的经办人签字;属于单位的机动车,由本单位被委托人办理的不需填写本栏;

8、“号牌种类”栏,按照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普通摩托车号牌、轻便摩托车号牌、低速车号牌、挂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使馆摩托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领馆摩托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教练摩托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警用摩托车号牌填写。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号牌号码(流水号或其他与车辆能对应的号码):

号牌种类:

业务类型:

注册登记转入转移登记变更迁出变更车身颜色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发动机变更使用性质重新打刻VIN重新打刻发动机号

更换整车申领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监销其他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类别

序号

查验项目

判定

通用

项目

1

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14

灭火器

2

发动机型号/号码

15

行驶记录装置

3

车辆品牌/型号

16

安全出口/安全手锤

4

车身颜色

17

外部标识、文字

5

核定载人数

其他

18

标志灯具、警报器

6

车辆类型

19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

号牌/车辆外观形状

查验结论:

8

轮胎完好情况

9

安全带、三角警告牌

货车

挂车

10

外廓尺寸、轴数

查验员:

年月日

货厢内尺寸

11

轮胎规格

12

侧后部防护装置

复检合格

查验员:

年月日

13

车身反光标识

机动车照片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需要制作照片的变更登记、转入、监销)

备注: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出、转入、更换车身或者车架、更换整车、

申领登记证书、重新打刻VIN)

说明:

1、填表时应在对应的业务类型名称上划“√”;2、对按照规定不须查验的项目,在对应的判定栏内划“—”;3、本表所列查验项目判定不合格时在对应栏划“×”,本表以外的查验项目不合格时,在备注栏内注明情况,查验结论签注为“不合格”;所有查验项目合格,查验结论签注为“合格”;4、复检合格时,查验员签字并签注日期;复检仍不合格的,不签注;5、注册登记查验时,“车身颜色、核定载人数、车辆类型”判定栏内签注查验确定的相应内容,变更颜色查验时签注车身颜色。

机动车所有人(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及代理人:

身份证)的复印件

机动车销售发票第四联

(注册登记联)

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原件;

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原件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副联原件

机动车新车入户检验表或免检车辆专用整车出厂安全检验单

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第三联原件

 

三页空白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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