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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困境及对策

  摘要:

本文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现状和问题,指出由于缺乏政府的直接支持,我国农业保险当前面临着“有效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的双重问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陷入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

并从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困境的市场失灵因素、制度因素和技术风险因素,提出了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

农业保险;巨灾风险;市场失灵

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稳定发展是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

作为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国家,我国脆弱的农业,亟须农业保险的有力保障和支持,以保证农业生产经营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文主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的各种问题,从经济学角度探讨我国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及困境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

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亿元。

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①。

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

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到2002年继续缩减为亿元②,仅为农业生产总值的%,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

特别是2003年,中国人保香港上市后,由于经济效益的原因,不再经营大部分的农险业务。

而据保监会发布的最新统计,2004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亿元③,同比减少亿元,增长-17%。

自2004年以来,专业农险公司开始浮出水面,9个省区市的农业保险试点也已经全面铺开。

2004年,保监会颁布了发展农业保险的指导性意见,提出农业保险发展的五种模式:

一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由商业保险公司代办农业险;二是在经营农业险基础较好的上海、黑龙江等地区,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设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在地方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尝试设立由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继续引进像法国安盟保险等具有农业保险经营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

(二)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仍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一方面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源短缺、技术薄弱、人才匮乏等问题。

另外,传统风险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1.有效需求不足。

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明显不足。

主要原因在于:

(1)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窄小的经营规模使农民产生较低的预期收益,因而不愿意付出保险成本;

(2)我国的农业保险主要以商业形式经营,国家支持和补贴较少,相对农民收入而言,保险费率较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

2.缺乏专业性保险从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发展呈现多次起落,保险人才断层,目前我国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数人是从其他行业转来的,没受过专门保险教育。

而农业保险经营的复杂性、艰苦性,更是导致人才奇缺。

因此,从业人员现状是经验型多,知识型少;保守型多,开拓型少;单一型多,复合型少;粗放型多,效益型少。

数据表明,我国保险市场人才供需比例约为1:

4。

人才的极度匮乏,特别是核保、核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3.农业保险险种减少,发展滞后。

我国保险业在经历了最初十几年的快速增长后大幅下滑,除了一些外部因素外,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险种可选性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这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产品缺乏创新,一方面产品雷同多,细分度不够,达不到不同人群、不同需求的组合效应。

另一方面产品开发能力弱,更新换代慢。

由于长年亏损、业务萎缩,到2003年底,农业险险种已从60多个下降到30个以下。

4.保险中介机构缺位。

规范化的保险中介机构活跃在保险市场上,是现代保险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保险的供求双方均能起到重要的媒介和桥梁作用。

特别在农村保险市场中,保险中介人可以将保险公司的经营触角延伸到农村的各个角落,节约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也能起到服务于广大农民的作用。

然而,以往我国保险公司几乎全部依靠自身的展业队伍承保农业保险,没有充分利用农村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公司这一中介形式。

5.农民投保意识不高。

农民对农业保险既力不从心,又心有疑虑。

首先,由于农业保险风险大、农业保险项目经营经常入不敷出,保险公司对其要求较高保险费率,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

其次,许多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意识差。

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保险存在认识上的偏差:

一是不相信保险的作用,许多农民由于受迷信思想和小农意识的影响,很难相信保险对生产和生活的保障作用;二是依赖保险,许多农民买了保险后,高枕无忧,不积极参与防灾防损,导致损失扩大;三是道德风险严重,由于农业生产分散,保险公司监督力度不够,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利用保险进行欺诈活动,把保险当作“摇钱树”,失去了保险的意义,触犯了国家法律。

6.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和再保险市场尚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难于分散,影响经营主体的经营效果。

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

而我国,由于再保险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市场主体数量少且不健全,导致我国的再保险市场一方面供给主体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技术与服务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因素有很多,既有各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共同市场失灵因素,也有技术风险因素和我国自身的制度环境因素。

(一)市场失灵因素

在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造成农业保险商业化经营失败、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主要有农业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双重正外部性。

1.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最先出现于金融文献中,指不能通过资产组合而分散的风险,在金融中,它是指市场风险。

在保险中,系统性风险或巨灾风险是指使所有被保险人间的表现产生相关性的因素,即这种风险使所有的被保险人同时遭受损失,并且损失是巨大的。

在农业中,系统性风险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同类气候,如大面积的干旱、飓风、洪水等。

农业系统性风险破坏了农业保险人在投保人之间、农作物之间或者地区间分散风险的能力,阻止它们发挥保险中介的基本职能:

通过单个风险的汇聚而分散风险。

农业保险人对系统性风险,需要保持充分的储备金,用以弥补巨额损失,这使保险的成本过高,最终可能使农业保险人难以承受而退出市场。

2.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因涉及农业生产的各阶段,保险标的大多是具有生命的动植物,因此,保险人进行风险判断、核保、定损和理赔的难度较大,需要具备专门知识和充分的信息,否则很容易出现严重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

Quiggin指出了三种农业保险逆选择的情况:

(1)假定保险合同规定,当投保人产量低于县平均历史产量时进行赔付,则那些产量通常低于县平均水平的农场主就愿意投保,而那些产量高于县平均水平的农场主则不愿投保;

(2)投保如果每年重新确定,而且投保的截止日期规定得比较迟,农场主就会对是否发生气候灾害比如早灾进行预测,如果有可能发生就投保,否则就不投保;(3)农场主可能会利用熟悉土地肥力的优越性,投保那些具有较高产量风险的土地。

[1]Shaik和Atwool测算出1997-2000年美国棉花保险的逆选择成本的变动范围为3200万美元—亿美元。

对于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Shaik和Atwood的研究表明:

已投保的勘萨斯州生产小麦的农场对化肥和农药的投入比那些没有投保的农场每英亩少美元,说明投保后保险人可能面临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农业保险人面临高监督成本和高赔付损失的两难选择,无论如何,都提高了保险人的经营成本,破坏了保险筹集资金的功能。

如果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成本过高,保险人就会减少农险产品的供应,或者根本不供应农险产品。

3.供求的双重正外部性。

外部性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另外的经济主体产生了或好或坏的影响,使私人边际收益(或成本)和社会边际收益(或成本)发生了差异,而这种差异不能通过市场价格进行买卖。

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外部经济)和负外部性(外部不经济)。

正外部性就是某个主体的活动使另外的主体受益而又无法向后者收费的现象;负外部性就是某个主体的活动使另外的主体受损而无法补偿后者的现象。

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体现在农民对农业保险消费(或需求)和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生产(或供给)两个方面,具有供给和需求双重的正外部性。

  

(二)制度因素

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技术性风险,是导致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一般成因,在各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都存在并且将来也存在,通过合理的制度供给可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

但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恰恰在于制度供给短缺。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干预可以弥补市场失灵,特别是财政支持,成为国外农业保险的普遍特征。

美国政府从1938年开始,就比较重视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经过几十年不断的制度变迁,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农业保险中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使农业保险取得了相对成功。

到2000年,美国可以参加农作物保险的农作物已达100多种,承保面积8000万平方公顷,占可保面积的76%;200万农户中有131万投保了农作物保险,占总农户数的65%。

在已经开展农业保险的国家中普遍实施政府干预。

不少国家已把农业保险视为农村救济、农业贷款、农产品价格保护、农民福利等政策的一部分,以此来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农业生产。

凡是农业保险搞得较好的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都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或是由国家成立农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或是由政府组织并提供补贴,委托大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业务。

具体包括由政府制定和实施农业保险计划;政府以不同的出资方式和比例建立初始资本和准备基金;政府负担全部或大部分经营管理费,对保险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如美国补贴30%,加拿大补贴50%,日本补贴在50%-60%之间,西班牙补贴20%-50%,菲律宾补贴56%等。

发生重大灾害或农业保险准备金发生困难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实行免税政策等。

没有政府的介入,很难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机制。

而在我国,有关农业保险的制度供给却几乎一片空白。

在制度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保险人完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政策性农险,风险较大,费率较高,也缺乏法律保障,在有些地方甚至被当地政府作为“乱收费”而强行停止。

同时,农户也因费率较高、险种较少、保险意识不强等原因对农险需求缺乏应有的动力。

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两方面形成合力,导致我国农业保险陷入市场失灵的困境。

(三)技术风险因素

在世界保险业中,农业保险一直被视为尖端,可以说是发展最缓慢的一类保险。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般的保险公司都不愿经营这种风险较大、没有固定利润的保险,因为农业保险与其他保险相比,在经营上存在一些难点。

1.保险金额难以确定。

保险金额应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而种养两业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它们的形态无时无刻不在变化。

一般说来,农作物从播种或移栽后,直到收获,它的外表形态天天都在变化,它的内在结构也是逐日变更,农业生产时间和劳动时间不一致,而成果却是在最终产品中体现出来。

因此,农作物的生产,与工业生产有明显的不同,工业生产中每一过程,每一工序所生产出的半成品,具备了实实在在的价值。

而从价值角度考察农作物的生长过程,只能说它是处在价值的孕育阶段,不能在每一生长阶段都以独立的价值形态出现。

这给保险金额的合理确定带来很大难度。

同时,农业保险的标的具有商品性,这就必然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对保险金额也会起到冲击作用。

2.保险费率难于厘定。

保险费率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个部分。

纯费率是保险费率的主要组成部分,据此计算出来的保险费,足以支付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

财产险纯费率制定的数理依据是保险金额损失率,影响保险额损失率的因素很多,其中危险事故发生的频率是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其发生极不规则。

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除直接危害种植业外,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

加之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之间的灾害程度差异很大,以往积累的有关危险事故发生情况的统计资料,对未来的预测作用不大。

同时,由于经济、文化及其他原因,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进而使科学合理的制定保险费率十分困难。

3.理赔工作难度大。

评估是保险正确合理实行补偿的关键。

作为农业保险标的物的动植物处于动态的生命活动之中,本身就很复杂,加上各地气候等自然条件不同,农作物、畜禽品种不同和农牧业生产水平不同等,使它们受害程度也不尽相同。

农作物在每一个生长阶段,其价值都不相同,甚至同样品种的农作物,生长在同样土地和同样气候条件下,使用同样的肥料,而由于一些管理上的差异,它们的单产也会有较大的差距。

这样,就使得农作物在遭灾后,难于准确估计其损失。

养殖业保险损失的估计比种植业更为复杂,因为畜禽比农作物要求更严格的生活条件。

自然灾害、不科学的饲养管理、疾病的侵袭以及某些不适当的经济政策等,都会造成家畜的大量死亡或重大损失。

诸因素的交织,会给损失的计算带来不易预计的麻烦。

农险业务点多面广,被保险人分散四处,标的分布四面八方,标的一旦受损,现场勘察定额、赔付兑现等工作量很大,所需人力、物力较其他险种多得多,且时间要求紧迫。

例如牲畜保险,牲畜死亡后会腐烂变质,查勘若不及时,则难以鉴定其原因,加之有的地区交通不便,更增加了理赔工作的困难。

三、结论与建议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着“供给短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双重问题,保险经营和发展的两难困境。

就其原因,既有各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一般性市场失灵因素,又有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自身因素和我国制度供给不足等因素。

结合我国农业保险的特点和国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为了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第一,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市场。

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供给体系,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要改变经营方式,转变经营作风,以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要完善和拓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职能,克服农业保险中的逆向选择。

二是提高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水平。

要大力开展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风险管理意识,培育农业保险意识,鼓励农业的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以增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动机和能力。

三是培育农业保险人才。

培育具有专业知识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农业保险人才,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的多层次需要。

第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农业保险立法和完善的制度环境,政府应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二是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再保险政策,支持保险业的发展;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很多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再保险市场,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

第三,利用资本市场分散巨额风险。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财政拨款或补贴方式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二是发展保险衍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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