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机动车辆维保维修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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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机动车辆维保维修合作协议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协议签订地点:
为规范车辆保养、维修工作,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车辆保养、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1、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各级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本合同“公司内机动车辆”系指种类包括装载车、叉车、观光车、加料车、货车及破碎机等车辆,具体车辆清单见附件1。
2、服务方式和内容
1)甲方提供维修场地。
乙方在甲方厂区内设立维修工作站,配备具有公司内机动车辆维修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及时对甲方车辆维修,不影响甲方车辆对生产的服务;
3)为保证甲方的设备正常使用可靠,定期对公司内机动车辆所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
乙方安排对承包设备进行正常维护,主要服务内容:
一、二级技术保养和其它有关车辆的服务项目。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职责:
1)乙方维修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安排指定的专人负责监督和协助乙方的工作。
2)甲方免费提供必要的维修场地、电源、水源、通风设备。
3)甲方操作人员按照双方约定的维修或保养服务手续和时间将车辆交给乙方服务人员进行维修或保养作业。
4)甲方有责任在叉车发生故障时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5)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质量和提供的零配件进行鉴定。
经鉴定,发现乙方提供的零配件为假冒伪劣产品或非新零配件的,乙方需免费更换合格配件,并按配件费的2倍扣罚乙方。
2、乙方的权利和职责:
1)乙方为甲方公司内机动车辆定期维保服务,新车保修期内按50小时、250小时、500小时、1000小时(或150小时、350小时、750小时、1200小时)四次进行保养服务。
保修期外(四次保养后),按使用300-500小时后进行一次保养,可根据甲方的使用频率、工况定保养日期,如平均每日使用8小时以上的建议每使用300小时后进行一次保养检查,每天使用5小时以下的可在使用500小时后进行一次保养检查或者每月做一次保养。
2)乙方更换车辆的零配件优先使用完甲方库存的产品后,再使用由乙方提供的零配件。
3)乙方在保养的同时,对公司内机动车辆进行详细检测。
每次保养检查后,应向甲方提交相关的保养内容及检测结果的单据。
若发现故障隐患的,应及时以检测报告或维修单据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再维修。
检测报告或维修单据详细说明车号、故障问题、故障原因、维修措施等,并附上报价单,经甲方同意确认后方可进行维修。
并确保甲方的公司内机动车辆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各项检查、审核(如:
年审等)。
4)乙方为甲方提供保养或维修服务时,必须确保操作安全、场地整洁。
5)乙方对甲方车辆建立维护档案,并按照甲方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管理要求做好制度的制定及记录。
6)在甲方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对由乙方提供的并进行更换的零配件(不含电器元件、易损件、消耗品)进行质量保修;非乙方提供的零配件或由于人为疏忽操作失误、过载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或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坏,非乙方改动的零件损坏等不给予保修。
7)乙方提供维修或保养服务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及工作秩序,应遵守安全守则、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
8)乙方在接到甲方报修后,应及时服务并承诺到场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车辆小修和中修的修复时间一般为接到“车辆维修保养委托服务通知单”(以下简称“委托单”)的36小时内。
当甲方产生急需使用车辆时,乙方接报修后即予修理。
9)乙方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修甲方车辆时,必先经甲方同意后,才实行。
三、送修和验收
1、送修手续
1)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填写“委托单”送乙方。
乙方根据“委托单”确认项目的维修工作。
2)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计划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实际情况如实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2、车辆的验收交接手续
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委托单”及“维修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2)甲方经办人检查竣工的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确认修理项目和更换的零件,甲方经办人应在“委托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项或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委托单”及“维修清单”中的三联同交甲方。
4)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交付之日起5日内,没有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委托单”验收栏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
四、维修费用
1、维保和维修费用分两部分:
工时费和配件费,不再收取安装调试等任何费用。
2、工时费:
车辆各级保养、维修项目收取工时费,工时标准按照附件2、3。
工时费按照130元/工时(包含税)。
3、配件费:
乙按照附件2和附件3,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4、在附件2和附件3中未列出的维修项目、配件费按市场定价方式。
甲方应先向乙方报价,甲方同意后执行。
5、如市场上存在相同品牌或同等质量的供应物资,市场价达波动6%-10%时,甲方有权对其参照市场价进行结算。
市场价波动10%以上,甲方有权对其按市场价结算,并按市场价的20%扣罚乙方。
五、结算方式
1、乙方承揽甲方的维护维修费用,在项目完毕甲方验收无误后,每1个月结算一次。
2、支付时间:
乙方在每月27日前,将前一阶段的结算清单交甲方审定,审定无误,双方确认。
次月30日前,甲方付清上一个结算阶段全部费用。
结算时乙方应当提供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保养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乙方应对交付维修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甲、乙双方在车辆的质量保证期(小修质保期为5日,大修质保期为100日)时间内,质保期限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在质保期限内,因维修质量造成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3、在质保期限内,经乙方维修或修复的车辆出现相同故障,除因甲方提供的配件或使用不当除外,均由乙方免费修复。
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的配件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其它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应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
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
5、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仅对初步损失负责。
七、乙方交车延误
1、乙方原则上应按“委托知单”上规定的时间完成维修项目,并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车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八、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
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违约终止合同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2)无论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3)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损失的;
2、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十、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日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
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4、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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