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及新增加项目的定价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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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及新增加项目的定价原则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变更及新增加项目,涉及到工程量的增减,那么处理这类变更的定价原则是什么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一下。
本项目是我跟踪审计的一个项目,项目的概况是这样的:
中标价是1.3亿,其中分部分项工程费是8000万,投标时的单价组成是人工、机械下浮20%,管理费、利润也下浮较大。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为基础确认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相应文件规定计算。
其中主材价格须经甲方确认,人工工资标准、机械、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费率。
下面我就本项目的情况,来说明如何对工程量的变化来进行处理的一些原则。
一、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清单工程量变化的处理:
在施工的过程中,建设方修改设计,客厅的天棚面由原来的只是玄关部分做石膏板吊顶变为整个房间全部做石膏板吊顶,清单中的石膏板吊顶单价是68.5元每平方,面积是2063.18平方米,修改后吊顶面积变为13466.18平方,那么增加了这么多面积,单价是否还能套用投标时的单价呢?
有人会说,合同中有这条:
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按这条款处理对不对呢?
我们都知道,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当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7.5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应予以调整。
本项目中,引起吊顶工程量的大幅增加,是因为建设方要求的修改设计,是非承包方的原因,合同中未约定工程量的偏差幅度,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对4.7.5条文的要点说明,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本项目中增加的石膏板吊顶增加了11403平方,远远超过了原有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的10%,产生的造价为781105.5元,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97%,所以对新增加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可以由施工单位提出,由发包人确定,其综合单价组价可以采用最新的人工,各项费率可以不执行投标时的下浮率。
(本条定价原则参考2008清单计价规范,在2013计价规范中解释有所不同)
二、清单中项目特征发生变化,新增项目的处理:
同样是这个工程,地面三千平方,原设计是填土夯实,由于建设方修改设计,原来的填土夯实更改为碎石垫层,碎石垫层在清单中是没有的项目,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按照清单计价规范4.7.3中新增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三:
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提出的综合单价,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本项目中,中标单位投标时,人工、机械费均下浮20%,管理费、利润也均下浮较大,那么在提出新的清单价格时,也应该采用投标时的报价原则,按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中的相应计价表子目,然后人工、机械下浮20%,采用投标时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进行组价或者按照回填土子目的综合优惠进行下浮进行报价。
三、超出原合同的新增工程内容的处理:
再比如本项目中,原合同中不包含进场的一段道路,建设方临时将这一段道路直接发包给总包施工单位,其中分部分项子目的综合单价按照何种原则确定呢?
因为本项目是合同中新增加的,是不含在原合同中的,所以原合同中的关于工程变更的条款并不适用于这种新增项目,此新增项目的报价完全可以双方谈要不要下浮,如果谈不拢,总包单位可以不做。
当然如果谈的结果没有达到建设方的预期,也可以不给总包单位做。
以上几种情况是在跟踪审计过程中经常要用到的一些变更及新增项目定价的处理原则,掌握这些原则,对于向建设方提供定价建议以及处理工程变更,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