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与基金管理人之委托管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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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与
基金管理人
之
委托管理协议(示范文本)协议红色字体部分为必备条款,其他为各子基金自主协商条款,但自主协商条款不得与必备条款相矛盾。
2011年8月
目录
一、前言 3
第一条释义 3
第二条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3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 4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5
第五条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的投资 9
第六条专项委员会 14
第七条甲方资产的运用并管理 15
第八条管理报酬、运营费用、亏损与债务承担 16
第九条乙方对甲方的信息报告及相关义务 21
第十条管理评估、风险预警与基金监管 23
第十一条本管理协议的生效、期限和终止 24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26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27
第十四条保密 28
第十五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29
第十六条杂项条款 29
一、前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称“基金”)和【】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于2011年【】月【】日在中国北京市签订本管理协议。
第一条释义
1.1本管理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委托管理协议、管理协议、本协议或本管理协议
指本《委托管理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和补充。
甲方或基金
指……
乙方或基金管理人
指……
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指……
双方
指甲方及乙方。
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第二条委托管理协议当事人
2.1甲方
名称:
【】基金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2.2乙方
名称:
【】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存续期间: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
3.1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甲方的日常经营及投资活动将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约定的条件委托给乙方运营和管理。
3.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运营及管理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日常运营服务。
乙方受托向甲方提供的日常经营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设置代表甲方接受往来函件的地址、信箱、指定联系人、进行财务收付、设立会计账薄并进行账务处理、进行税务登记及纳税等;
(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甲方资产及业务均由乙方受托办理并管理。
乙方受托业务包括代表甲方对潜在投资项目进行考察、分析,设计投资结构方案并进行谈判,选择投资项目并做出投资决策,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及业务的业绩进行监测,就出售或变卖甲方委托资产的机会做出决策;代理甲方办理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乙方承诺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资产及业务进行管理,乙方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乙方受托代表甲方办理经营的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和业务收益归属甲方,甲方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和投资收益提成。
具体来说,乙方作为甲方基金管理人的具体职责如下表(表1):
表1:
乙方的受托管理职责
职责项目
职责要点
投资决策
§在遵守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前提下,以基金名义进行项目筛选评价、尽职调查与交易条款谈判;
§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相关投资作出决策;
§代表基金签署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完成投资相关法律手续。
资金收付
§在遵守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业务规则的前提下,以本基金名义向托管银行下达资金支付和收款指令。
投资项目管理
§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获得董事席位并参与重大决策;
§代表基金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基于股东身份、按约定投资条款对被投资企业运营管理进行监控。
投资退出
§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本基金投资退出作出决策;
§代表本基金完成投资退出程序,回收投资本金和收益。
管理报告
§按规定时间和规范要求向出资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和财务报表,包括季报、半年报和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
其他代理职责
§代理基金账务处理及文档管理
§代理基金工商、税务、社保、诉讼等其他所有非投资管理事务。
3.3在本协议生效日,甲方将所有资产均委托乙方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运营和管理甲方的资产;
(2)依照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制订甲方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投资的方案等;
(3)代表甲方且为甲方的利益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关于甲方投资、退出投资的合同和协议,及其他管理甲方资产而必需或有利于甲方的其他合同;
(4)代表甲方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及因甲方投资所产生的其他权利;
(5)代表甲方从事甲方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
(6)乙方受托代表甲方经营管理的所有风险及业务收益归属甲方,乙方有权按照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管理费用。
但乙方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违反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或本协议、过错或不作为行为给甲方导致的经营风险由乙方承担。
(7)根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代表甲方以甲方的名义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和采取其他合理适当的法律手段以保护甲方资产及利益;
(8)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4.2乙方的义务
(1)自本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在对甲方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甲方资产及代表甲方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时,必须诚实信用、恪尽职守,并运用一个专业机构所应具有的注意、技能和谨慎;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其自身应、并应确保其管理人员、雇员遵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
(2)执行并遵守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确定的甲方的投资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领域、投资对象、投资阶段、投资进度、投资限制、投资和业务禁止等),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及本管理协议规定的投资决策权限,在制定详细可行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并报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批准的基础上,认真履行投资决策权;
(3)本着追求甲方及其投资人最大限度投资回报的原则,为甲方制定投资方案并为甲方寻求、筛选、确认、调查及评估适合的投资,对甲方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定期走访被投资企业并提供增值服务,根据甲方的指示向甲方已投资项目派出及撤回董事,就投资和投资退出与相关方进行磋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并做出安排;
(4)配备足够的具有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营甲方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甲方资产的安全;
(6)乙方应及时向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报告与甲方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下列事项中的任何一项:
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违法违规或受处罚情况;任何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基金)资产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大调整;其他有可能使公司(基金)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资产或所投资项目重大损失(超过甲方总资产或项目投资额的10%);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提起或被提起涉及公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措施;与公司(基金)资产有关的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主要出资人、出资结构或关键雇员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发生破产、清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任何其他使其不具有管理基金的资格或能力的事项;被投资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技术或产品开发失败;被投资企业或其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牵连到任何诉讼和仲裁程序,或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对其财产进行限制;基金托管人不当行为或失误等);在前述影响甲方资产的重大事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除及时报告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外,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发生损失或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甲方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应付的各项税费;
(8)根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甲方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建立独立的甲方资产会计账簿,并进行核算,确保甲方资产独立于乙方的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
(9)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重大事项、管理报告、项目决策文件以及履职评估、基金净值评估所需资料等信息提供与报告义务;
(10)不得以甲方资产及受托管理的甲方其他业务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或运作甲方资产及其他业务;
(11)乙方或其任何员工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以自己或其关联人名义收受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方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津贴、费用报销、咨询费、股份赠送或投资入股等。
如涉及上述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应全部归入甲方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收入账户。
(12)按中国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定期编制甲方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甲方股东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决议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向甲方递交审计报告;
(13)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的约定保守甲方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另有规定或者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强制性要求之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14)保存甲方日常经营活动记录及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在本管理协议终止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前述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
(15)当基金托管人违反相关托管协议造成甲方资产损失时,乙方应为甲方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6)甲方资产或利益受到侵犯或损害时,采取诉讼或其他必要的法律行动保护甲方的利益;
(17)乙方在受托运用甲方资产进行项目投资时,应对甲方存续期间的日常运营费用、应纳税款及其他一切可能的支出进行合理的估算,并预留充足的资金以备该等支付;
(18)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过错和明显不作为或违反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规定导致甲方资产损失或损害甲方出资人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19)对于涉及到基金出资人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及时提交给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伙人会议)进行审议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20)按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甲方资产时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向甲方出资人进行分配;
(21)按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受托管理的甲方资产的亏损承担分担义务;
(22)按照双方和基金托管人签署的《资金保管协议》,接受基金托管人对投资运作过程的监督;
(23)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出资人协议和本管理协议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五条乙方受托为甲方进行的投资
乙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投资,除遵守法律法规、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及本管理协议的其他规定外,须遵循本条的规定。
5.1投资理念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管理运营甲方的投资业务需符合甲方的投资理念,即秉承“安全、稳健、诚信、增值”的投资理念,在严格的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所投项目提供全面系统的增值服务。
5.2投资领域
投资涉及如下领域:
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本基金主要集中于XX产业。
5.3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为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
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
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
§
5.4投资阶段
基金投资于处于初创期、早中期阶段的投资对象的金额不得少于总出资额的60%;
§
5.5委托管理期限与投资进度
委托管理期限与基金存续期一致,原则上为7年,除非依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或本协议提前终止。
自基金注册登记之日起,第1-4年为基金投资期。
投资期之后为回收期,基金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投资期或回收期经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适当延长,但委托管理期限不得超过10年;
§
5.6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限制:
A)对于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B)基金对于涉及到出资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基金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合伙会议)表决,并经除当事出资人委派董事(代表)之外的基金其他董事(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
§
5.7投资和业务禁止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A)投资于已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B)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C)投资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D)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E)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F)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G)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H)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I)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J)不得使用贷款进行投资;K)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从事的业务。
5.8投资方式
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甲方的名义通过认购增资、股权受让、债转股等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经甲方股东会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书面授权,且在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前提下,乙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
5.9投资决策程序
乙方就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如下:
(1)项目团队寻找潜在的投资项目
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管理协议,乙方将按照投资活动需要设立若干项目团队,确保投资决策的专业性和项目跟踪的持续性,每个项目团队将设有专门的投资经理负责该行业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投资后的日常跟踪。
(2)总经理批准立项
投资经理初步调查后认为有投资可能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准备项目的基本情况报告,报由乙方的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申请立项。
(3)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书
经乙方总经理(或乙方日常管理负责人)批准立项的项目,将委托专业的法律及财务咨询机构分别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并由投资经理组织有关人员以及乙方以外的行业专家对备选项目进行行业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主要针对投资项目的市场背景、行业情况及企业自身经营、财务状况、法律状况进行,通过尽职调查实现对企业/项目整体情况和未来前景的较好把握。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备选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这些分析指标主要包括:
每年复合回报率、内部收益率、净现值的估值分析、考虑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增长预测等。
在分析过程中,需要继续取得有关资料和数据,同时充分借鉴国际、国内同行业经营数据。
分析行业价值链的构成,特别是交易后潜在的构成要素。
经过上述分析,由投资经理完成对该项目的投资建议书,内容包括投资综述,行业竞争结构,目标企业分析,管理团队,企业未来发展战略的制定、激励机制的设计、价值评估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分析,交易方式、交易成本、主要交易条件及预计的退出方式等。
(5)咨询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
投资经理将拟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报咨询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咨询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投资经理提交的投资建议书并出具相应的意见书。
(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
投资经理将投资建议书、咨询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一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乙方投资决策委员会应结合咨询委员会的意见,根据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确定的权限和经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对项目投资建议书进行审定并做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策。
若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投资的拟投资项目属于涉及到基金与基金出资人或出资人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乙方应将该投资项目提交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进行表决,并严格执行表决结果。
5.10投资后的监控
投资完成后,乙方应根据个别投资项目的交易条款,通过以下方式对该投资项目进行监控:
(1)代表基金在被投资企业中行使股东权利、获得至少一个董事席位,行使董事职权;
(2)明确约定重大决策一票否决权,及时发现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或获得被投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并及时行使决策权,形成书面决策记录,阐述决策理由;
(3)被投资企业中代表基金利益的董事每月至少走访被投资企业两次,听取汇报、深入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走访记录。
定期了解被投资企业销售情况及销售客户变动情况,必要时走访销售市场和客户;
(4)按月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报告,按年获得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报告和财务预算并做出审核;
(5)必要时向被投资企业提供资源整合、咨询顾问等在内的增值服务;
(6)一旦发现被投资企业经营出现重大变化,可能给甲方投资造成损失,按照乙方内部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快速决策程序,避免或减少损失,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11投资退出
乙方在每次投资决策前即应充分考虑到所运用的甲方资产未来的退出方式。
投资退出时机和退出方式与项目投资决策程序相同。
每次投资退出后,投资经理应对该项投资进行专门分析总结,将总结报告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每次投资获得的有关经验、教训应成为未来投资决策的重要借鉴。
退出方式主要有:
(1)IPO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通过股权转让或者增资扩股方式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资本运作上市后,乙方代表甲方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2)投资新设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与其他企业(主要是上市公司)共同设立新的项目公司,在新公司运行正常后,由上市公司向甲方定向增发收购其持有的新公司股权,甲方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后通过二级市场股权转让实现退出。
(3)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把所持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机构投资者,完成退出;或被投资企业作为整体被其他企业收购兼并,甲方按照持有的股份取得收益。
(4)回购方式退出
乙方代表甲方以甲方名义投资企业后,约定退出时间,投资到期后由原股东受让或被投资企业回购甲方持有股权从而实现退出。
(5)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专项委员会
乙方在其董事会(对于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人会议)下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咨询委员会。
6.1投资决策委员会
(1)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形成投资决策的审议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经过乙方法定权利机构授权,按照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和本协议约定的权限和方式对甲方有关投资项目、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回收交易进行最终审议,对运用甲方资产进行的投资、收购、出售、转让等事项做出决定。
其授权期限与委托管理协议期限相同。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
其成员由基金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推荐,乙方决定。
国投高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不占有席位,但有权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协议对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的任何议案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就公司相关投资事项作出的任何决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有权在其认为相关投资或退出议案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否决该等议案,被国投高科否决的该等投资或退出议案乙方不得施行。
国投高科在收到投资议案后七(7)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视为同意。
(3)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乙方委派代表出任。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原则上,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亲自出席方为有效(以电话、视频或者全体参会委员可以听见或看见的其他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出席)。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由委员在对项目开发人员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分析和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对相关议案所做决议,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4)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乙方拟订,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5)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最终决策经由乙方和甲方法定权力机构按法律程序执行。
6.2咨询委员会
(1)乙方下设咨询委员会。
其主要义务为:
应乙方要求,对投资经理上报的项目提供专业意见,以及提出风险评估和防范建议。
(2)咨询委员会由甲方董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推荐的人选、国内相关领域专家或企业界人士组成,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乙方董事会(对于合伙企业,则为合伙人会议)任命。
(3)乙方就某个投资项目征询相关咨询委员会委员意见或建议的,相关咨询委员会委员发表的意见或建议由乙方进行记录并形成书面文档,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参考。
相关书面文档由乙方作为该项目资料归档。
第七条甲方资产的运用并管理
7.1甲方资产由乙方运用并管理,乙方应保障甲方资产的安全,保护甲方及其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乙方应保证甲方账户、资产与乙方自有的账户、资产以及由乙方管理的其他委托人的账户、资产相区别,保持甲方账户、资产的独立。
7.2由乙方提议并经甲方股东会(联合管理委员会或合伙人会议)审查同意,双方选择满足如下条件的基金托管人,并签署三方《资金保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由有具有独立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二)与甲方主要出资人、基金管理人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双方同意,由基金托管人按照《资金保管协议》的约定,以“收支两条线”为原则受托保管甲方财产,为甲方投资运作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同时按约定的流程和规范对甲方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查等。
7.3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章程(或合伙协议)、本管理协议的约定,制作其管理的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等,并在本管理协议终止时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移交前述甲方资产业务的记录、账册、报表;
7.4乙方有义务根据甲方或甲方出资人的要求,对甲方或其出资人就甲方资产管理业务所进行的质询,及时做出解释、说明或应要求提供所需资料。
在甲方年度股东会(投资者大会或合伙人会议)或甲方另行通知的同级别的临时会议上,乙方应当就甲方资产的管理情况或有关具体问题向甲方及其出资人详细报告。
7.5乙方因甲方资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以及受托管理甲方其他业务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归入甲方资产;乙方不得将甲方资产归入其自有财产。
7.6乙方因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甲方资产不属于乙方的清算财产。
7.7乙方管理运作甲方资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乙方自身的债务相互抵销。
乙方因管理不同委托人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