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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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制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

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18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的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自筹。

5.工程内容:

,具体内容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具体要求详见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招标人保留对上述工程规模进行适当调整的权利。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共页,合同一式玖份,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黄海街道党政办壹份,黄海街道经济服务中心壹份、黄海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壹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内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承诺书);④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⑤本合同专用条款;⑥本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图纸;⑨工程量清单;⑩发包人委托编制的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等。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⑥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款结算的有关规定;⑦盐城市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国家现行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及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由双方按本行业通用规定执行。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具体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施工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并协调好相关各方面的关系。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用权的职权:

/。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发包人协调解决的事项。

5.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和合同履行。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提供承包人临时设施用地,满足承包人进场的条件要求,开工前3天完成。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施工用水、电及场内外临时道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

发包人有义务协助承包人做好上述工作。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2天。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⑹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天内办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校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现场签字交接。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后3天内完成,并以书面形式交底。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开工前3天内完成。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发生的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时明确。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后3天向发包人提供一份总计划和详细的施工计划及每周计划完成工程量的报表一式三份。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该工程施工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价中包干使用。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发包方协助,承包方按规定办理。

⑹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范围内的工程实物交接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工程实物交接后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施工范围内的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和保护并承担费用。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等管理工作,承包人责任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在开工后三日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该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三日内确认。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①因发包方责任引起的,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②因发包方材料设备供货原因引起的,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③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经发包人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④因不可抗力因素(如:

战争、地震、洪水等)工期顺延;⑤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经发包人工程师签证确认后准予工期顺延。

9.2合同工期按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工期执行,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通过,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

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原因且符合工程工期顺延的情况,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后顺延。

9.3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合同工期完成(因不可抗力和发包人原因引起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除外)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以总监和发包人确认的竣工报告为准。

若承包人不能够按期完成合同约定范围的所有工程,发包人将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根据规范要求应该进行中间验收的所有部位。

10.2本工程质量确保达到国家合格标准。

合同质量目标按承包人投标时承诺质量目标,如果达不到承诺质量目标,承包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承诺质量目标,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接从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或工程款中扣除。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将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还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安全施工

具体由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按通用条款20.1、20.2、21.1、21.2、22.1、22.2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1.1本合同价款采用

(1)方式确定。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执行中标综合单价时的基本约定:

11.1.1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中标时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除本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外),工程量按实结算。

11.1.2工程实施过程中《其他项目清单》中发包人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负责确定,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的质量管理、施工管理、工程验收等有关手续和提供相适应的配套工作,按有关规定应收取和增加的费用在投标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中承包人部分中报价,若承包人未在投标价中报价,视为承包人将此项目费用让利给发包人,中标后发包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

11.1.3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本专用条款第18条约定执行。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1.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按本专用条款第18条及合同中其他约定执行。

12.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

13.工程量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在已完工程量计量结束后一周内向工程师提交。

14.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4.1工程施工结束并通过相关管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可按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及其税金)的60%付款,项目变更减少的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增加工程量变更、签证部分在审计结论出具之前暂不付款;办事处审核或委托中介一审,按审定价的70%支付。

14.2余款(留足5%的质保金、扣除违约金等)的支付。

由市、区补贴资金或结算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区监察审计局进行二审后;50万元以下的项目,街道每月集中报区监察审计局按30%的比例进行抽审,未抽到的项目由街道复核把关后出具审核意见书。

根据区监审局的审计报告或街道审核意见书,可付至审定结算的95%。

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经验收合格后结清。

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

七、材料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6.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6.1.1凡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承包人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及谈判文件要求采购,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材料质量负责。

如不符合质量及相关规定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应禁止使用。

若已使用,承包人必须拆除、更换,并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确定后,承包人按书面文件要求实施。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17.竣工验收

17.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提交竣工图及结算书。

17.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须隐蔽验收合作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部位等,该项工作将在监理工作交底中明确。

18.结算

1本工程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的部分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实施过程中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允许调整除外)。

2工程结算方式为:

中标价+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工程竣工结算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用+规费+税金。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和施工工艺及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的全部内容,除本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外中标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最终以招标人委托的有执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查)确认后的工程竣工结算价为准。

其中,由中标人代交纳的相关规费等费用,在最终结算时凭缴费发票进入结算总价中。

3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招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最终施工图纸不符或是漏项或非中标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需调整时,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1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时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3.2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以下结算方式执行:

①按《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4版)进行计价;

②人工工资单价参照苏建函价(2016)117号文执行;材料单价按实际施工同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或市信息价,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另组织询价等方式定价;机械单价中燃料费按实际施工同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

③管理费及利润率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中的工程费用取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④该综合单价的下浮率按照中标时的下浮率执行。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标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

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下浮率=――――――――――――――――――――――――×100%=%

     预算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和措施项目费用之和

注:

上述公式中的预算价是指招标人委托编制的工程预算价(即工程的标底价)

4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4.1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结算时不作任何调整。

4.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价格和市场价格相比差距较大经招标人确认后,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经招标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3除了“措施项目表”中的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进行调整外其余各项措施费用中标后一率不作调整。

各投标人须根据本企业自身实力和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自行考虑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各项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标后所有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均包干使用,结算时投标文件中列出或未列出但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不再调整。

4.4竣工结算时若中标人完成了招标人所要求的且为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中标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经招标人签证确定。

4.5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均按招标人签证认可的价格执行,而且只调整此材料的价差和对应的规费及税金。

5工程变更签证定价的办法:

(一)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执行相应定额及投标下浮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盐城工程造价信息》中市场指导价或市场信息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没有挂牌的材料,价格通过市场询价确定(不下浮),经跟踪审计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存在偏差,且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的,则按以下原则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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