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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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垃圾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试行)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二○○六年十二月
编 制 说 明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填补新能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空白,加强对工
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促
进工程质量管理和投产水平不断提高,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针对
垃圾发电特点,补充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
大
纲针对工程特点,向各责任主体宣讲质量监督相关规定、要求以及监检工作计划,保
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规范地开展监检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部分)包括八个阶段,其中首次质
量监督检查、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汽轮机扣盖前
质量监督检查和厂用电系统受电前质量监督检查分别套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
查典型大纲(火电、送变电部分)》中的《火电工程首次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
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锅炉水压试验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
纲》、《火电工程汽轮机扣盖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火电工程厂用电系统受电前
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
质量监督检查和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等三个阶段按新编《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
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后质量监督检查大
纲》和《垃圾发电工程竣工备案前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
本“质监大纲"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全部垃圾发电建设工程。
本“质监大纲"自颁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本“质监大纲"由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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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单位:
江苏省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批准:
审核:
许平、尹元明、汪建玉
执笔:
方民强
参加人员:
徐惠兴、徐翊勤、陈代乐、朱培迭、钱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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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适用于垃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
1 总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
程质量监督规定》,统一垃圾发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
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的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及有关机构(有关
机构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的质量行为,
加强垃圾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增补垃圾发电工程 3 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火电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垃圾发电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
“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配置垃
圾焚烧-余热锅炉-烟气净化系统的火电或热电建设工程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
工程质量和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1.0.3.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是指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完毕;按《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以下简称“启
规”)和《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调试验标”)
的规定,完成分部试运阶段工作后,具备机、炉、电、烟气净化第一次联合
启动、机组开始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工作之前。
1.0.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是对建筑、安装工程的设计、设备和施工质量的动态综
合检验;是保证机组能安全、稳定、可靠地投入生产,及时形成生产能力,
发挥环保效益和投资效益的重要环节。
1.0.5. 分部试运的质量是保证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效果和调试质量的基础,也是保证
机组投产水平的重要环节,因此,也是本阶段监检的重要内容之一。
1.0.6.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以 重 点 抽 查 的 方 法 进 行 。
检 查 工 程 建 设 各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时,对工程各“大纲”中重复性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
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7.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
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
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1.0.8. 对国外引进设备工程的质量监检技术标准,按供货合同的约定执行。
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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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国内、外技术标准有较大差异时,按由建设单位组
织相关单位协商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但执行标准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0.9. 受社会监督的工程项目(4.3.1)由监检组相关专业分别检查。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大纲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
励根据本大纲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
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大纲。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 号;
建标〔2001〕40 号;
建标〔2002〕219 号;
建标[2006]102 号;
国电电源〔2002〕49 号;
GB 50319-2000;
国电电源〔2002〕896 号;
建质〔2003〕162 号;
建质〔1995〕140 号;
电建〔1996〕159 号;
DL647-2004;
DL612-1996;
DL5000—2000;
DL/T 889-200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系列文件);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系列文件);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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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 1 部分:
通则DL/T5161.1-2002;
第 2 部分:
高压电气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2-2002;
第 3 部分: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质量
DL/T5161.3-2002;
检验
第 4 部分:
母线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4-2002;
第 5 部分:
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
第 6 部分:
接地装置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6-2002;
第 8 部分: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8-2002;
第 10 部分: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0-2002;
第 12 部分:
低压电器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2-2002;
第 13 部分:
电力变流设备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13-2002;
第 16 部分:
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第 17 部分: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DL/T5161.16-2002;
DL/T5161.17-2002;
国电发[2000]589 号;
DA/T28-2002;
GB/T50328-2001;
本工程全部设计文件最终版;
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说明书。
3 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0.1.启动验收委员会已成立。
试运指挥部及下设各工作组已经建立,并正常运作;
3.0.2.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应投入的设备和工艺系统及相应的建筑工程,已按设计范
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并经验收、签证完毕;
3.0.3.施工图审查提出的必须整改的问题已整改完毕,管理闭环,已无违反《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
3.0.4.有关设计变更、设备缺陷处理已闭环;
3.0.5.机组和公用系统的分部试运已基本完成。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空负荷调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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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投入的设备及其工艺系统,己按规定经单机试运和分系统试运完毕,并经
验收、签证完毕;合同规定由制造厂负责的单体或单机试运项目已调试完毕,
并由建设单位组织调试、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
3.0.6.固态废弃物处理系统安装调试合格,具备投用条件;
3.0.7.按《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调试规定”)对机组启动调试
的前期工作和机组进入空负荷调试阶段前的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
格,签证完毕;
3.0.8.国外引进设备的单机和分系统调试项目已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签证完毕;
3.0.9.环境保护、烟气在线检测装置、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等设施及其监测系统已
按设计范围和规定标准施工完毕,经监理单位验收、签证完毕,具备启动试
运条件,并取得环保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
3.0.10. 消防系统已投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投用的书面文件;
3.0.11. 生产用电梯安装完毕,可以正常投入使用,已经取得地方主管部门核发的安
全准用证;
3.0.12. 与电网管理部门有关机组上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已签署完毕。
涉及电
网安全的技术条件已满足;
3.0.13. 生产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符合“调试验标”和“启规”的相关要求,具备整
套机组生产管理和运行维护的条件;
3.0.14.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阶段前形成的各类工程管理和技术文件、资料和安全保护
试验记录按规定已分别收集齐全、整理完毕;
3.0.15.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方案、措施已经编制完成,审批手续完备;
3.0.16. 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由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相关主体进行了本阶段工程质量预监检,对存在的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实
施闭环管理;
3.0.17. 按“大纲”规定,质监中心站已对本阶段前的工程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实施
了质量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已经处理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
定;
4.1.1.2.规范地执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资本金
制等工程建设五项制度;
4.1.1.3.对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和设备监造各单位以及设备订货等方面工作均
实施了招标投标制度。
各类招标、投标文件和合同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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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质量体系健全并运转有效,工程质量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各项工程管理、
质量管理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1.5.工程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关于施工、调试等各单位移交资
料的管理办法己制订,档案案卷构成的要求已明确;
4.1.1.6.已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施工图审查;
4.1.1.7.按规定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
4.1.1.8.无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等行
为;
4.1.1.9.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质量标准,相应
建立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检查验收标准及办法等能有效实施;
4.1.1.10. 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完成机组整套启动试运前的全部施工和调试项目质量
验收、签证;对设备制造厂负责单体和系统调试的和国外引进设备已按供
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单机(单体)和分系统调试的,建设单位组织调试、
监理和生产单位验收、签证完毕;
4.1.1.11. 协助试运指挥部按“启规”的要求开展工作;机组启动试运的组织分工,
工作制度和调试计划及技术标准已经制订并落实,符合“启规”和“验评
标准”的规定;
4.1.1.1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审批;
4.1.1.13. 整套启动试运前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已整改完毕并
实施闭环管理。
4.1.2.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单位的资质与本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相符;
4.1.2.2.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承担的设计项目相符,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
人授权。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工作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
4.1.2.3.施工图审查意见已处理并闭环;
4.1.2.4.设计变更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5.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4.1.2.6.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
成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7.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在施工图中有明确的标识,为竣工图的编制提供可靠
依据;
4.1.2.8.工程设计工地代表资格符合要求、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
度的要求;
4.1.2.9.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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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0. 对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单位资质与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1.3.2.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运行有效。
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4.1.3.3.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报送建设单位;
4.1.3.4.监理部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监理部专业人员配置合理,
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责任制落实;
4.1.3.5.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6.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满足工程监理和质量控制的需要,审
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7.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作业指导书) 、开工报告的审批
及时,手续规范;
4.1.3.8.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符合规定;
4.1.3.9.审查试验室资质和试验人员资格符合规定;
4.1.3.10. 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控制、大型施工机具进场、施
工用计量器具、设备开箱检查、原材料进场控制、见证取样和跟踪管理等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质量记录齐全;
4.1.3.11.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划分正确、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
质量控制点;
4.1.3.12. 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验收签证、隐蔽工程签证及时、规范;
4.1.3.13.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14. 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
效,记录规范;
4.1.3.15. 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书面监理指令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6. 设计变更处理、设计变更执行情况管理闭环;
4.1.3.17.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8. 各类技术记录台账齐全;
4.1.3.19. 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问题,整改完成并检查、验收完毕;
4.1.3.20. 对机组整套启动前的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质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
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并书面报送建设单
位;
4.1.4.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4.1.4.3.项目经理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能有效运行。
并能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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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质检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满足施工和质量管理
的需要,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1.4.5.现场各类工程试验室(或合同检测单位)资质与试验项目相符,试验员持证
上岗。
现场各类特殊操作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符合规定;
4.1.4.6.项目部的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办法,与本工程项目相
适应,并实施有效。
质量问题台账完整、规范、清晰,管理闭环;
4.1.4.7.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符合“验评标准”和工程实际,已经监理单位审
批。
验评签证齐全、规范;
4.1.4.8.计量管理制度健全。
计量器具均在有效期内,台账完整、清晰。
计量人员
持证上岗;
4.1.4.9.施工组织总设计和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措施(作业指导
书),审批手续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
4.1.4.10. 认真执行图纸会检制度。
各级会检的纪要、记录齐全、规范,管理闭环;
4.1.4.11. 设计变更等管理制度健全,签证及时、规范,管理闭环;
4.1.4.12. 设计变更或技术洽商在施工图中有明确的标识,为竣工图的编制提供可靠
的依据;
4.1.4.13.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健全,实施有效,交底和被交底方全员签字及时、规范;
4.1.4.14. 启动试运组织健全、合理。
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技术方案、措施完整、齐全、
规范,能正确、有效地指导机组整套启动试运;
4.1.4.15. 各项施工和分部试运记录、试验报告、质量验评签证完整、齐全,整理规
范、统一、内容准确可靠、书写打印清晰、签名真实齐全,符合档案管理
规定;
4.1.4.16. 物资管理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4.1.4.17. 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名录准确、有效、清晰;
4.1.4.18.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复试、发放制度健全,
台账完整、清晰。
主要原材料质量跟踪台账完整、准确、清晰;
4.1.4.19. 执行见证取样制度,见证取样纪录齐全,试验报告齐全;
4.1.4.20.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完善。
无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各分承包单位资质
符合规定。
4.1.5.对调试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单位资质与承包的调试项目相符,调试承包合同已签订,已经本企业法定
代表人授权并书面报送建设单位;
4.1.5.2.调试工作的组织健全,各专业组的工作内容、分工界线明确,人员配备能
满足机组调试工作的需要;
4.1.5.3.启动试运计划已编制完成。
调试试验项目无遗漏,程序符合“启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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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试规定”或供应商的有关规定;
4.1.5.4.调试方案、措施和控制曲线全部编绘完成,审批手续完备;
4.1.5.5.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计划和方案、措施已向相关单位人员交底完毕。
交底记
录齐全,交底和被交底方签字齐全、规范;
4.1.5.6.分系统试运项目已按计划和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试运合格,符合设计和
“调试验标”的规定。
试运记录齐全完整,已经验收、签证完毕;
4.1.5.7.整套启动试运期间所需用的各种测试仪器、设备、用具和各种记录簿、表
等用品已齐备。
4.1.6.对生产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6.1.生产运行管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符合上级主管单位的规定;满足生产运行
管理工作的需要;
4.1.6.2.各级运行人员依据本单位和电网调度部门的规定,按其岗位分别培训、考
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4.1.6.3.生产管理、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等项管理制度编制完毕,并正式出版;
4.1.6.4.运行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和系统图册等编绘完成,并正式出版;
4.1.6.5.运行操作和检修维护所用的各种日志、记录、台账和表单等均已齐备;
4.1.6.6.调度已经下达一次系统编号。
遥测、遥讯、遥控对调已完成。
电气系统和
热控系统等设备的保护定值已提供;
4.1.6.7.试运行与施工区域、试运设备与运行设备的安全隔离或隔绝措施正确、可
靠;
4.1.6.8.参加机组的分部试运,进一步掌握设备和工艺系统及其性能。
参加分部试
运的验收签证;
4.1.6.9.已经上岗部位的工作环境清洁、整齐,符合本单位有关管理规定;
4.1.6.10. 设备和阀门的命名和编号,管道色环和介质流向等标识齐全、正确、统一、
规范,并醒目、易见;电气设备的双重编号已确定,现场的标识已完成;
4.1.6.11. 生产用备品、备件、填料、燃料、药品、大宗材料、工器具和试验仪器及
检测仪表等置备齐全。
4.2对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2.1.工程现场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地方消防主管部门核发的全厂水消防、泡沫灭火等消防系统同意使用的书面
文件;
4.2.3.环保部门同意机组整套启动调试的核准文件;
4.2.4.各类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工程各项承包、分包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2.5.工程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图纸、技术文件、施工图审核意见、设计变更和技
术洽商单;施工图审核意见和设计变更处理实施的闭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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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设计交底和图纸会检及其他相关会议的纪要及文件;
4.2.7.设备制造图纸、出厂证明书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其他相关技术资料;设备缺
陷处理记录及闭环文件;
4.2.8.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作业指导书),其他施工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4.2.9.施工组织总设计、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和审批文件;
4.2.10. 各类特殊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和汇总名单;
4.2.11.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和各方签字记录;
4.2.12.工程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单位按其监检大纲规定,对各重要项目和关键部位的
工程质量进行监检的评价和整改问题的处理记录;
4.2.13.质监中心站各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时提出限期整改问题的处理结果汇总
表;
4.2.14. 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加工配制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4.2.15. 按规定进行原材料的复验报告及其质量跟踪台账;
4.2.16. 计量管理台账;
4.2.17. 建筑、安装施工各类检测、试验报告;
4.2.18.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和汽轮发电机金属监督检验报告;
4.2.19.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4.2.20. 设备监造报告、会议纪要和工作总结;
4.2.21.建筑、安装各项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及按单位工
程、分部、分项工程划分的验收项目汇总表;
4.2.22. 主要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基础的沉降观测计划、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