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系统服务协议(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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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90瓦斯监测监控、KJ30瓦斯抽放计量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维护服务协议
项目名称:
抽采计量、瓦斯、视频监控系统维护
服务单位:
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甲方:
乙方:
矿山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瓦斯监测监控、视频监控、瓦斯抽采计量系统、矿井人员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安全预警作用,提高煤矿自身安全管理水平,甲方自愿选择乙方作为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瓦斯抽采计量、视频监控系统售后服务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
一、维护项目
甲方将型瓦斯监控系统、型矿井人员管理系统、抽采计量系统、相关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交给乙方负责;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矿型瓦斯监控、型矿井人员管理系统、抽采计量系统的日常使用和维护。
并配合乙方开展现场服务工作,为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如人员、断电操作、矿灯、班服、安全帽等);
2、保证监控设备的通讯线路安装规范和通讯正常,严格按章操作。
3、当甲方设备出现故障后,应先尽量自行处理(如线路故障、设备保险管损坏等)。
当操作人员无力自行处理时,及时将故障详细情况如实告知乙方,以便其携带相关配件前往进行维修维护;
4、甲方负责组织操作人员接受定期的专业培训(每年1—2次,乙方提供培训内容及培训工程师),使其具备基本的日常维护技能,使之能熟练掌握该系统相关设备的操作使用和故障判断;
5、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技术参数负责采购一定数量的易损件(如保险管、通讯芯片、分站电源板、摄像机、录像机等);
6、甲方负责根据本矿井下的实际情况,按国家相关要求购置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相关设备及备品配件。
(备用计算机、备用数据传输接口、备用传感器、备用分站、备用摄像机、光缆等)。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在桐梓县设立售后服务站并配备齐全相应的检修检测设备、仪器仪表,2名以上经过培训、能熟练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修维护的人员,并将服务站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告之甲方;
2、乙方对甲方型瓦斯监控系统、抽采计量系统、型矿井人员管理系统相关设备及联网软件进行专业维护服务,确保其正常运行。
在接到故障通知后,一般故障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进行处理,24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
3、乙方负责对煤矿安全监控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使之能熟练掌握该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操作使用,能对系统简单的故障进行判断和技术处理;
4、乙方应当对所服务的矿井定期进行巡检,按照《AQ1029-200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相关标准提出监控系统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或补充;
5、对甲方需维修的设备,乙方应尽最大能力进行维修,不得轻易报废,的确无法维修需报废的,甲方负责自行购买;
6、乙方负责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及时对甲方监控设备进行维修维护,不得影响甲方安全生产的正常工作,日常传感器的定期调校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7、乙方人员在服务过程中,不得擅自收取租车费、生活补贴等任何其它费用;
8、乙方入井时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安排。
三、维护服务金额和付款方式
1、甲方需支付给乙方全年维护服务费万元。
2、根据本协议约定,甲方应于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维护费万元,余款万元于本协议到期前一次性付清。
四、双方售后服务维修维护的约定
1、服务范围包括KJ90瓦斯监控系统、抽采计量系统
、型矿井人员管理系统相关设备(如电脑软件、数据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便携仪)的维修维护;
2、电脑主机硬件、打印机、UPS不间断电源、网络故障。
(钻机、分站电池、便携仪电池及识别卡电池等消耗器料,不在服务范围内);
3、传感器日常使用的调校费用需另行协商;
4、对人为原因与不可抗力,如雷击、水泡、放炮导致避雷器、接口主板、分站主板、分站充电板、电源板、传感器主板、摄像机等大件损毁报废,需更换所产生的材料费由甲方另行购买。
5、此协议仅包含煤矿现有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以后新增设备的维护费用需另行协商;
6、风速、负压、一氧化碳、氧气、粉尘等特殊传感器的检测元件和抽放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所更换的配件由甲方承担;
五、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导致双方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协议,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关协议责任。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影响。
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1、本合同经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署后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就部分合同条款进行合理变更,双方同意后可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效,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再续签。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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