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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办厂合同范本

合资办厂合同范本

  篇一:

合资办厂合同

  合资办厂合同

  XXX和XXX合资开办彩砖厂的君子协定,两人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

  “简称君子协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同法》有关条例规定,为了利于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真正达到同行业可取的管理水平,“低成本,高效益”生产出的产品在市场上同行业厂家有竞争力。

为了体现合伙如同命,同心同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职业道德准则,XXX和XXX两人应该时刻本着求大同成小议,厂里的一切事务必须本着,商讨协商解决,统一观点,统一认识,谁的意见正确就采纳维的建议。

  按“厂规明约,归章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像联合国宪章,任何一件事务,有一方投反对票认为此事自私自利,有影响工厂正常生产的行为和事,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是为不能通过。

  XXX、XXX在这八年合资办厂期间,两人各自应尊重对方合理化意见,不能搞霸权主义,剥夺对方合法权利,自私自利,提混蛮无理要求。

  不论是国营企业,还是个体民营企业都有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古人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厂有厂纪,讨饭的丐帮都有帮规。

  为了把这个厂办好,办新旺,多年老友一路相伴达到双赢,共求发展的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

  特定如下:

君子协定,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一条:

八年合同期间,XXX、XXX、XXX三人不得提出将自己的亲戚和朋友参入到工厂入伙。

  第二条:

厂里财务收入和日常开支每天由XXX,XXXX建立账目一式两份,当天做账搞清楚。

收支现金由XXX负责管理,双方不能挪用公款,谁违反挪用公款,按法律条例处理,双方互相监督。

  第三条:

在产品问题上,推销、采购原料由XXX负责,李霞协作。

在外日常开支等,到厂里报销;另外请买方吃饭就由XXX、XXX共同商量决定。

  第四条:

工厂内外一切事务由XXX、XXX共同全权负责。

  第五条:

所有买机械设备、修补厂房等等资金由XXX一人垫付。

  第六条:

二人投资分配问题,在XX年底两人各投资资金,要根据具体情况,能退回多少算多少,一直退完为止。

  第七条:

两人收入分配问题,四六分成,XXX六成,XXX四成,一直到合同期满,不得违反。

  第八条:

在合同期内厂里发生一切意外情况(人员伤亡,机械事故损失和政府干涉引起的损失)XXX六成和XXX四成负责下去。

  第九条:

合同期内不能发生这方挤出另一方,如不要另一方合伙,须付对方现金50万人民币以资出厂,合同期满工厂所有设备折旧处理时,所卖金额由两人平均分配看情况而定。

  第十条:

八年合作期内,用工人方式必须照深圳市和武汉市同行业的用工办法,请一个地方的工人,谁家的亲威、朋友,提出到工厂上班,尽可能不要参与到主机上产线上,尽可能安排干其他工作,工资待遇同共产员工一视同仁,不得提出要高出同地方、同行业工种的非分要求,必须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

古人云:

“亲兄弟,明算账。

”“情归情,楚归楚”。

以上十一条原则协定和厂规制度,两人互相监督,并且严格遵守和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谁违反以上条例,厂规民约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本协议自两人签字之日起,永久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两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谁违反,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作人:

身份证号:

  合作人:

身份证号:

  签字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签字时间:

年月日

  篇二:

合伙办厂合同范本

  合伙办厂合同

  合伙人: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

  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

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

  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农村资源的充分利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繁荣市场经济,根据我国《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针对养殖)合伙办厂一事,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伙宗旨:

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

  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

  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

  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

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

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

转让时合伙人

  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

其权限是:

①对外开展业务,

  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3、负责负责负责

  第八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人中签订其他合同。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

  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

  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

  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

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其他第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

____________合伙人:

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

合资办厂协议书

  合资办厂股权更改协议

  合同编号:

  甲方:

xxx职位:

董事长;法定住址:

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乙方:

xxx职位:

股东;法定住址:

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现住地址:

:

深圳市龙华镇新城市花园,电话:

xxxxxxxxxx

  丙方:

xxx职位:

股东;法定住址:

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丁方:

xxx职位:

执行董事,法定住址:

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

  现住地址:

xxxxxxxxxx,电话:

xxxxxxxxxx

  为了规范合资加工厂的行为,保护合资加工厂及其合资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合资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深圳市杰顺电子制品厂事务。

  第二条加工厂概况

  名称:

深圳市xxxxxx厂

  经营场所:

深圳市xxxxxxx楼

  经营范围:

电子产品加工

  经营方式:

来料加工

  第三条合作期限3年,自XX年10月18日起,至XX年10月18日止。

  第四条出资方式

  1、甲方:

出资额为人民币XXX万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2、乙方:

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3、丙方:

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4、丁方:

出资额为人民币XXX元整,以现金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XX%;

  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合资期间各股东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资终止后,各股东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资加工厂存续期间,股东的出资和所有以合资加工厂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资加工厂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出资期限

  各股东的出资,于XX年10月18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出资评估

  各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历,无需评估。

  第七条合资加工厂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xxxx为法人代表,向登记机关申请加工厂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会计

  合资加工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资加工厂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盈余分配

  1、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财务报表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资加工厂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法定公积金4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润(亏损)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资加工厂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第十条债务承担

  1、合资加工厂债务由合资加工厂财产偿还。

  2、合资加工厂财产不够偿还时,由股东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资加工厂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由股东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加工厂事务的决定

  加工厂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合资加工厂不动产;

  2、改变合资加工厂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资加工厂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加工厂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资加工厂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股东入资及股东的退资;

  8、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9、股东增加对合资加工厂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资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新股东入资

  新股东入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资协议;

  4、入资的新股东对入资前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可以退资的情形

  

(一)合资协议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资:

  1、合资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资加工厂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资,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自然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资加工厂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九条除名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

  3、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资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二十条退资程序

  股东退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退资需提前90日通知其他股东,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并签订书面协议;

  2、股东退资,其它股东应当与该退资人按照退资时的合资加工厂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资人的财产份额;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3、退资人有未了结的合资加工厂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资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加工厂的实际情况,由全体股东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退资人对其退资前已发生的合资加工厂债务,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出资的转让

  股东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转让出资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转让本加工厂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按新股东入资对待;

  4、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资协议即成为加工厂的新股东,依照修改后的合资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转让出资后的加工厂股东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二十二条加工厂的解散

  加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合资期届满,股东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资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全体股东决定解散;

  4、股东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资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清算的顺序

  1、清算由全体股东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加工厂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清理加工厂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资加工厂未了结的事务;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工工资(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清算后如亏损或加工厂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加工厂共有财产偿还,合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7、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加工厂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资加工厂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资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股东私自以其在合资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资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合资加工厂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资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股东决定除名。

  第二十五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股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股东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股东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股东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二十六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密期限为2年。

  第二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xxxxxxxxxx。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30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

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壹份,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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