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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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2014年修订).doc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监督指导,规范合同及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恒大地产集团合同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集团合同管理中心负责集团总部及集团系统各单位按权限上报合同(资金类及土地类合同除外)的审核工作,对集团系统合同范本进行管理,对集团系统合同及履约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本单位合同的审核及范本管理工作,对本单位所有经营类合同进行履约监督、督促指导合同履行主要责任部门进行合法有效的维权取证,或独立开展维权取证。

第四条各单位未设立合同管理部的,相关职责由实际执行合同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并参照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二章 合同报审

第五条合同报审前须按各专业口的制度规定完成相应流程达到合同报审条件,并以最终结果为依据报审合同。

擅自变更最终结果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条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已制订下发标准合同条款的,签订合同时须采用标准合同,因当地特殊原因须对标准合同的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改的,经合同管理中心出具意见后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违反该项规定或擅自删除、修改标准合同中的水印和标识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及合同管理部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工程施工类合同必须附集团统一印制的通用条款,通用条款不得修改,如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应在协议部分修改。

未附通用条款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使用对方提供版本的除外。

第八条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原则上须直接与媒体或媒体授权的独家代理公司签订。

未执行本条规定造成我方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集团已签订战略合作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具体合同时必须与战略合作单位签订,如确有实际操作困难需与其100%全资控股公司签订合同时,战略合作单位须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未执行本条规定,扣罚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三章 集团总部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十一条集团年度战略合同及补充合同、解除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工程类补充合同增加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或减少金额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增加4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三条工程类解除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条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自行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五条采购配送中心报审的补充协议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补充协议减少金额的由采购配送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赔偿、补偿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合同金额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相关报审部门直管副总裁审批,超过50万元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及补充合同(资金及土地类合同除外),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四章 地区公司合同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必须签订合同(委托除外),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

第二十条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工程类合同(含年度)金额1000万元以上、其他类合同(含年度)金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一条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合同,地区公司根据年度合同所附文本签订项目合同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三条采购合同(含年度)及补充协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四条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五条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核价审批。

补充合同金额增加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400万元以上的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工程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增加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其他类(含年度)补充合同减少金额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七条主体、装修、园建工程合同实际造价超过原合同10%的,必须签订补充合同,签订补充合同前应完善核价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合同变更,虽不涉及价格增减,但对原合同约定的重要条款(付款条件、结算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及其他影响我方权益的条款)进行修改签订补充合同的,地区公司权限合同的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集团权限合同的补充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制订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报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其他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对原合同约定材料品牌变更的,须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同意,签订补充合同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二十九条合同解除须首先按以下权限进行立项审批:

1、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权限内审批的合同解除立项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超权限的合同解除立项,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及法律事务中心提供维权取证意见再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我方单方解除的,须提供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材料。

2、非工程类合同解除立项:

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自行审批。

3、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解除立项由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第三十条解除合同或单方解除函件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解除协议中涉及相关赔偿的,赔偿事项的确定按相关制度进行立项报批。

第三十一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五章 下属公司合同审批权限

第三十二条金额5万元以上必须签订合同;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该签的合同,不允许签合同;对外签订合同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必须由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名,不得委托他人代签。

第三十三条下属公司承接集团地产系统相关单位业务的,合同及补充合同由发包单位负责报审,由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再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另一方不需再报批。

第三十四条各下属公司上报集团审批的合同,按照合同管理中心下发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的由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无标准范本的合同,经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按相应权限上报审批。

第三十五条建筑设计院的合同(含年度合同)报建筑设计院院长审批。

建筑设计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六条园林集团对外发包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园林集团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500万元以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园林集团代地区公司报审的合同,按本条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七条力拓土石方公司对外发包的合同(含年度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力拓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500万元以上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八条金属材料公司对外发包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金属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500万元以上及年度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三十九条材料公司的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报材料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500万元以上及年度合同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四十条由地区公司代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签订的对外发包合同,经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合同管理中心审批,越秀住建、金属材料公司盖章执行。

第四十一条由材料公司统一配送给施工单位的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必须与地区公司、施工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供货合同。

三方协议及供货合同由材料公司自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赔偿、补偿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年度合同变更,材料公司由直管副总裁审批(因设计原因、产品的更新换代及产品优化,且不增加成本所签订的年度合同补充协议,由材料公司负责人审批);其他下属公司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十四条下属公司非年度补充合同金额增加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金额增加20万元以上的,报各直管副总裁审批。

建筑设计院补充合同由设计院院长审批。

各下属公司非年度补充合同金额减少的报各下属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五条解除合同按原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第四十六条同一份合同,既有增加又有减少金额的,按合计后金额确定报批权限。

第六章 合同审批权限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除集团总部、地区公司、下属公司以外的集团系统其他单位的合同审批权限按相应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严禁上级委托下级行使合同审批权。

第四十九条违反或规避合同审批权限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七章 合同审核及签订

第五十条合同管理部在合同审核时应对合同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提示并提出整改意见;须对对方的商务资料、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代理权限证明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复核(对于已提供过,在有效期内且无变更的商务资料,可不用重复提供)。

违反上述规定,每次扣罚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人200元,报审部门在合同管理部提示后未整改的,扣罚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五十一条擅自修改审批同意的合同文本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二条合同签字盖章前,原则上应要求对方先完成签字盖章,我方才签字盖章。

第五十三条签订合同除盖章外,还必须由签约人签名,集团总部签订的合同,由合同立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名;地区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当地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下属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产业集团签订的合同应由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或其授权的合同立项部门负责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作废已用印的合同文本应由合同报审部门统一收回并交监察室处理。

未执行该项规定的,每次扣罚合同报审部门负责人200元。

第八章 合同范本管理

第五十五条集团合同范本由需求部门拟定合同范本初稿,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经审核修订确定讨论稿,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各单位对合同范本开会讨论形成最终文本。

工程类合同范本由集团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非工程类合同范本(资金及土地类合同除外)由集团相关部门、合同管理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审核后,再报集团直管副总裁审批。

报审条本文稿。

框架协议、年度合同及其所附合同范本按框架协议、年度合同签订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十六条地区公司销售合同范本报集团营销中心、法律事务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再报营销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对集团合同范本使用的反馈意见汇总到各单位合同管理部,各单位合同管理部每年6月25日及12月25日前提交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汇总。

第九章 合同下发、存档、备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合同按程序审批完毕后,由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编号、盖条款已审核章(详见附件一: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4年修订)》)。

违反该项规定,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应对下发合同文本复印件严格管理、控制。

各单位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二要求建立合同相关台账,进行合同文本控制管理。

违反该项规定,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条所有已完成签订的合同(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签订的合同除外),各单位合同管理部应在具备归档条件时起7天内录入合同电子文档系统,归档资料包括合同文本、合同审批表、对方商务资料、定标(核价)审批表、价格审核报告及确认的价格清单、相关方案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立项资料。

违反该项规定,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合同管理部每月2日前编辑《合同月报台账》(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签订的合同可通过系统导出后编辑)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合同管理中心于每月5日前完成汇总并上报集团董事局主席。

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二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日前将前一季度已签订的工程类合同变更台账(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签订的合同可通过系统导出后编辑)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在10日前完成汇总后报管理及监察中心、集团分管领导、集团董事局主席。

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前将前一季度已签订的合同解除(含发函解除)台账(通过ERP合同管理系统签订的合同可通过系统导出后编辑)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

未按规定上报或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十章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合同履约管理职责

1、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集团系统各单位的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与考核,集团系统各单位对合同履约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对问题整改情况100%进行跟进落实。

2、各单位合同管理部负责督促指导合同履约责任部门对合同履约的关键控制点及出现的履约问题做好维权取证工作,并根据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3、履约责任部门负责履行我方合同义务,监督对方履行其合同义务,对未按合同履行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文件资料、收集对方违约证据并提出反索赔。

勘探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工程部,设计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总工室,开发报建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开发部,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工程部,全国性物资材料采购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材料公司,工程类非全国性物资材料采购合同以及其它零星采购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采购部,其它非工程类合同的履约责任部门为合同执行部门。

第六十五条工程类合同履约过程控制与管理

1、履约责任部门负责督促、协助合同对方提交保证金、保函,保证金提交至财务部,保函提交至合同管理部复核其有效性再由合同管理部转交至财务部。

保证金、保函的退还由对方申请,报履约责任部门、预决算部、合同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合同管理部负责建立履约保证金、保函台账,每半年报集团财务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备案。

如有特殊原因需免除或变更的,按原合同审批流程报批,集团权限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

2、如因我方原因造成工程需分期分批开工的,工程部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下发开工令并做好场地移交记录,保证金、保函的提交金额可根据实际开工的工程量按比例调整。

3、如合同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的,工程部应发函督促整改并收集其违约证据,若整改结果不满足我方要求,需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在委托前须书面告知对方,同时做好工作面的界定与转扣工作。

4、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整体工期明显无法满足进度要求影响我方开盘或交楼的,各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有权调整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并从集团系统合作伙伴中直接选择适合的施工单位,要求其以同等合同条件承接调减部分的工程,相关合同按集团规定权限报批。

调整承包范围前应就工作面界定、场地移交、结算方式、工程资料移交、质量责任划分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同时收集对方违约问题的证据,必要时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5、对于合同中有工程材料可调价条款的应重点关注,工程部必须如实对材料进场及施工验收记录进行确认,符合调整价格条件的,预决算部按合同约定调整价差。

6、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人工窝工,机械、设备停滞等情况,工程部必须在7天内通知合同管理部,如属于我方原因且已超过30天的,合同管理部必须在10天内上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

7、合同管理部付款审核时应对付款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查,并于每月25日前对累计付款情况与预决算部、财务部进行核对。

出现超付或违反合同约定付款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经办人500元、部门负责人300元。

8、集团合同管理中心或合同管理部履约检查发现合同对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严重违约问题,履约责任部门未发现的,每项次扣罚直接责任人300元、部门负责人200元、分管领导100元;履约责任部门已发现的,但未跟踪整改的,每项次扣罚直接责任人200元、部门负责人100元。

如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处分。

集团系统其它单位检查发现涉及工期、质量、安全、成本等重大问题的,合同管理部必须继续跟进其维权取证情况。

第六十六条工程类合同维权取证及反索赔

1、合同履约责任部门必须督促对方提交项目印章、文件及材料领用有效签收人的授权委托文件,发文及领用材料必须由有效签收人在资料原件上签字。

如对方拒绝签收文件,应及时采取特快专递或公证送达的形式送达对方,并保存邮寄回执及相关送达凭证。

2、合同履约责任部门应当收集会议纪要、往来函件、验收记录、票据等文件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要求及时整理归档。

如对方存在违约行为,还应及时收集照片、施工记录等相关证据,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其违约事实及责任,限期整改并跟踪落实。

3、合同履约责任部门收到对方的业务函件后,应登记收函台账,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予以书面回复,并报合同管理部备案;凡发出涉及重大质量事故、工期、造价及承包范围变更的重要函件,必须经合同管理部进行审核,并由合同管理部建立《重要函件审核台帐》。

4、当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相关约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能满足要求造成我方损失时,履约责任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收集违约证据,在7天内向对方提出反索赔意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相关资料报合同管理部及预决算部备案。

地区公司合同管理部每半年汇总《地区公司反索赔信息台帐》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

5、工程合同工期过半,进度严重滞后的,合同管理部必须对其未完工程的预计完成时间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延期交楼风险的,及时提示履约责任部门进行维权取证、保存对方违约证据。

6、当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安全事故、停工缓建的事件后,履约责任部门应及时取证,合同管理部应在七天内对履约责任部门的取证资料进行检查,并独立建档备份。

违反上述规定的,扣罚直接责任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800元、分管领导500元,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7、工程类合同履行中,如因我方原因发生可索赔事件(如停工缓建等),地区公司索赔反索赔专项小组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索赔风险,同时做好反索赔证据的收集。

如收到施工单位经济索赔申请,索赔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地区公司应在收到书面函件7日内驳回相关申请;对方索赔申请应予以适当考虑的,由地区公司索赔反索赔专项小组专题会议讨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反索赔方案,审核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20万元以上的,地区公司将初审意见及对方工期、质量、安全文明等重大违约问题的证据与反索赔方案同时报集团合同管理中心,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与第一招投标中心、预决算审计中心共同出具审核意见报直管副总裁批示后反馈给地区公司;地区公司依据集团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谈判结果必须按以下权限审批同意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2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反索赔证据收集不完整或未制定反索赔方案的,扣罚相关责任人500元。

在集团出具审批意见之前以会议纪要、备忘录、函件等书面形式对索赔进行确认,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及各级责任领导给予问责、降薪、降职、免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非工程类合同的履约管理参考工程类合同执行,合同管理部对非工程类合同的履约情况按份数不少于10%抽查。

第六十八条履约监督管理

1、合同管理部依照合同履约关键控制点,对每个项目的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应填写合同履约检查记录表,报合同管理部负责人确认后,将存在的问题向履约责任部门反馈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2、对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突出问题,合同管理部应发出提示函或建议函,督促履约责任部门落实整改。

3、各单位合同管理部应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建立合同履约监督相关台账,每月2日前编辑《履约月报台账》报合同管理中心,上报数据错误、瞒报、漏报或不及时的,每次扣罚合同管理部负责人100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集团合同管理中心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季度考核结果通报地区公司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实施,并抄送集团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集团合同管理中心制订、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有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一: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分类、编号导则(2014年修订)

附件二: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台帐及文本传递控制管理规则(2014年修订)

附件三:

恒大地产集团合同履约监督用表(201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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