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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应急预案

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提高原州区至王洼铁路铺架工程建设中事故应急处置能力,规范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及时控制事故的危害,根据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2.2《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1.2.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和突发性事件报告的通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铁道部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原州区至王洼铁路铺架工程建设活动时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生产安全、铁路交通及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确保运输畅通。

涉及到影响铁路行车的建设工程事故,必须分秒必争,快速抢通线路,尽快恢复通车和运输秩序。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及现场项目部的领导下,大桥局原王铁路铺架工程项目部各有关部门及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规定,共同做好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4.4依靠科学,依法合规。

采用先进技术,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急管理和救援的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使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5坚持预防为主。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卡控工作,履行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职责,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在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常设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原王铁路铺架工程项目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办公室(常设)和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临时)。

项目部以下各项目部成立各自应急领导机构。

2.1组织机构体系

2.1.1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常设在安全质量部。

2.1.2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

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在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其人员组成由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安排,由项目部有关部室、各项目部、架子队、参与救援相关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组成。

在事故应急响应后立即临时组建,事故处置完成、应急响应终止后自行撤销。

2.2机构职责

2.2.1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及铁道部、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协调、指导和监督原王铁路铺架工程应急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检查督促各项目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预案措施的落实情况。

(2)事故发生后,负责启动本标段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3)及时组织、协调和指挥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及时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组织或配合上级部门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评估工作。

(4)根据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拟定的信息发布方案,确定的信息发布内容,撰写事故相关报道并报上级建设管理单位。

(5)组织开展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2.2.2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

(1)及时掌握本标段突发建设工程事故的信息及相关情况,并向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同时,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和要求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负责领导小组指示、批示的传达、督办和落实。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标段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项目部编制项目专项应急预案。

(3)负责督促检查各项目部的应急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4)协助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处置工程事故,确保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汇总事故信息并报告(通报)事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建设工程事故应急事件时的具体工作。

(5)指导和协调工程事故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6)负责应急预案规定的日常事务工作。

(7)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领会准确,落实及时,不错不漏,跟踪反馈。

2.2.3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职责

(1)组织指挥事故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提出并实施控制事态发展的措施。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现场保护的有关工作。

(3)为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提供资料。

(4)完成与现场事故救援和处置的有关其他工作。

2.2.4项目部职责

(1)制定所负责工程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专项应急预案)。

配备齐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

(2)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项目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规定立即报告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3)接受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的领导和指挥。

(4)按要求组织抢险救援的设备、物资、器材和人力投入应急救援,配合医疗救护,并做好与地方有关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

(5)配合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6)按要求完成事故救援和处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3应急准备

3.1工作准备

3.1.1在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项目部有关部门、各项目部、架子队应定期研究本标段工程事故应急工作,完善本标段应急组织体系,加强事故应急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工作,防范于未然。

3.1.2项目部应编制、修订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并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防范重点,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各项目部制订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报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1.3项目部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各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情况,并指导和督促项目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3.1.4本应急救援预案应报赣龙铁路公司及段落项目部备案。

3.2危险源预防与监控

各项目部应当根据本段落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危险源)和施工环节进行监控。

认真落实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保障和预防措施。

3.2.1主要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各项目部应对本段落内主要危险源进行认真分析,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制订相应防范措施。

本标段铺架工程建设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分析包括:

(1)T梁预制施工,主要风险有:

龙门吊冲出轨道、倾覆,人员高空坠落、机械伤害、张拉施工安全事故、T梁吊装安全事故。

(2)铺轨架梁工程,主要风险有:

运架设备倾覆、人员高空坠落、机械伤害。

(3)火灾事故,主要风险有:

仓库、油库、火工品库、氧气乙炔存放场起火、爆炸所造成施工作业、办公区域,周围建筑物损害及人员受到伤害。

(4)现场施工临时用电,主要风险有:

人员触电、火灾、电力设备设施烧毁。

3.2.2预防监控措施

3.2.2.1预防

各项目部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制度和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包括详细的监控措施、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等内容。

3.2.2.2监控

1.项目部应对管内工程的重大危险源项目建立台帐,并报项目部安质部汇总,项目部安质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含项目部相关部门)深入现场,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抽查,掌握重大危险源控制情况信息,加强监控,督促落实预案的有关保障措施。

2.项目部对本段落工程危险源应实行定期检查、施工全过程专人盯控、现场值班和巡检制度,对施工作业点进行检测、测量,安装预警装置或设备,实施超前预报等方法实施监控。

3.3应急演练和宣贯

3.3.1项目部应当定期检查本段落工程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组织演练。

对救援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3.3.2项目部安质部有责任组织各部门、项目部对各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学习。

各项目部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项目部安质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职工对段落内的专项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学习。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铁路建设实行工程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工程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自救互救,抢救人员和财物,防止事故扩大,并严格保护现场。

4.1.2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当地省市政府制定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规定程序进行报告。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现场作业人员要立即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按规定向指挥部、路局建设管理处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路局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按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进行响应处置。

4.1.3铁路交通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

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向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提出书面报告。

4.1.4工程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事故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4.2应急响应

当原王铁路铺架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铁路交通事故时,启动本预案,做好配合救援工作。

同时按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省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4.3应急防护

4.3.1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3.2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事故类型及特征,事先准备必要的应急人员安全防护装备,以备救援时使用。

4.3.3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组根据情况决定应急救援人员的进入和撤出,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3.4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状态,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划定危险区域范围,商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并在事故现场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如需疏散、转移当地群众的,现场应急指挥组应当与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联系,配合地方制定疏散、转移方案,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4紧急处置

项目部及架子队应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建设工程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1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现场事故应急指挥组应立即制定事故救援或处置方案,做好人力、设备、物资调遣和后勤组织。

如有需要,还应组织安排好公安、消防、医疗、宣传等配合工作。

4.4.2现场指挥、协调、决策应以科学、事实为基础,充分发扬民主,果断决策,全面、科学、合理地考虑工程建设实际情况、事故性质及影响、事故发展及趋势、资源状况及需求、现场及外围环境条件、应急人员安全等情况,充分利用专家对事故的调查、监测、信息分析、技术咨询、救援方案、损失评估等方面的意见,消减事故影响及损失,避免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4.4.3事故发生后,应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因抢救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明显的标志,拍照、录像,记录及绘制事故现场图,认真保存现场的重要物证和痕迹。

4.4.4各项目部按现场应急指挥组的指挥调度,提供应急救援所需资源,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实施。

4.4.5在事故现场参与救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并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汇报有关重要信息。

4.5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和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拟定的信息发布方案,确定的信息发布内容,撰写事故相关报道并报上级建设管理单位,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未经允许擅自发布、传播有关事故信息。

4.6应急结束

4.6.1当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列车恢复正常运输后,经项目部和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结束。

4.6.2应急状态结束后,项目部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上报项目部。

书面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等。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事故发生项目部应负责各项善后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以及受影响人员的生活安排,并负责清除事故现场有害残留物,或将其控制在安全允许的范围内。

5.1.2项目部安质部应监督事故善后工作的进展和处理情况,并及时向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汇报。

5.1.3事故发生架子队等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评估。

5.1.4项目部组织事故发生架子队及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订事后处理方案,必要时需报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对发生事故的工程项目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或处理,恢复工程的正常建设。

5.2事故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事故调查与处理应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格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如系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5.2.1铁路建设工程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发生人员伤亡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部委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路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2事故发生单位应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5.2.3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必须在事故处理完成,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或投入使用。

5.2.4发生项目部及其架子队应从事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后续工程安全、保质保量地完成。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每年应针对工程建设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做好安全工作。

6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确保应急期间的信息及时、准确、可靠地传输和有效实施指挥,依托现有的有线、无线通信系统和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办公信息网络系统,构成应急通讯保障系统。

6.2人员力量储备与保障

各项目部安质部应对本段落应急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并上报项目部安质部汇总。

本标段铺架工程事故应急管理应依托六盘山铁路有限公司结合实际组织建设好三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包括: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

主要由各项目部架子队施工人员组成。

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

一部分为本单位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一部分借助业主的力量组成专家咨询组,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

主要由项目部各部门、各架子队成员组成,担负本标段铺架工程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项目部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公布应急报警电话、自救互救、防灾减灾常识。

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及专业技术素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

7.2培训

项目部要将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控制点、重大危险源等作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关键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定期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培训,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3演练

项目部有计划地按应急救援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演习和演练。

8附件

8.1原王铁路铁路铺架工程应急组织体系图

8.2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工作通讯录

8.3生产安全、铁路交通和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

8.4建设工程事故快报表(详见附表7.11)

 

附件8.1: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

紧急救援组织机构图应急工作程序图

 

附件8.2:

中铁大桥局股份有限公司原王铁路铺架工程事故应急工作通讯录

序号

姓名

职务

电话号码

备注

01

项目经理

02

常务副经理兼总工

03

安质部部长

04

工程部部长

05

计经部部长

06

财务部主任

07

办公室主任

08

T梁预制场架子队队长

09

试验室主任

10

测量主任

11

物机部部长

12

固原市人民医院

13

彭阳县王洼煤矿医院

附件8.3: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在《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中作了明确,现摘录如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事规》),铁路交通事故等级在《事规》第七条至第十七条中作了明确,现摘录如下: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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