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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doc

**市城市管理局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城管局机关、科室及所属单位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城管局机关、科室、协会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提倡合并召开或套开会议,减少会议次数、压缩会议时间。

第四条 会议分类

依照《**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会议分类精神,局级会议管理分为三类。

一类会议。

以省住建厅以上名义(含省级)召开的行业会议,要求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邀请专家召开的项目建设评审研讨会;接待外地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或同级城管系统领导来宜参观、考察、交流等会议。

二类会议。

召开全市城管系统或相关城市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含城管协会),要求县(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以城管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例会,要求市直机关部门或市城管委组成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召开主城区和局属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例会、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召开局属系统全体人员或部分人员参加的大中型党代会、动员会、表彰会等。

第五条 会议审批和开支渠道

各单位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单位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经局务会讨论批准后执行,并纳入各单位本年度财政预算,遵循节约自留、超支不补原则。

一类会议实行一会一审,一会一包。

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填写“会议审批单”报政府办公室分管秘书长备案。

二、三类会议。

由主办单位(科室)或承办单位(科室)拟定会议方案,报局分管领导审签,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报局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开会的,凭会议邀请函、文件、通知书,事先书面报告局分管领导审签,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会议规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会议费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次数、会议人数。

各单位主持召开的二、三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2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会议文件,严格确定和规范参会人员,严格限定本地参会代表、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批准的人数以内,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8%以内。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严格限定参会人员。

第七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以及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杂项费用。

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及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有特别规定除外)。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

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120

100

80

320

二类会议

自理

80

50

130

三类会议

60

20

80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纪律

一类大型会议租赁费、统一交通费、参观考察、会议工作餐纳入大会组委会预算范畴,住宿及其他活动(含旅游、观光、礼品)采取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原则。

小型会议住宿费原则上由参会人员自理(注:

专家评审会住宿费可单列,最高不得超过180元/人天,综合定额标准不得超过400元/人天),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二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原则上不安排住宿,距城区较远的县市可统筹安排住宿,费用自理,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执行。

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原则上不安排工作餐,确需安排工作餐的应以自助餐为主,不得安排酒水,工作餐不得超过该类单项标准。

各类会议的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均不得安排住宿。

会议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上烟、不提供水果。

各类表彰会以精神鼓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或礼品。

有国家规定需要发放奖金或礼品的,其奖励数额和标准,按程序另行审批。

第十条会议地点

各类会议地点应综合考虑、节俭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

一类会议不得选择在四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饭店、风景名胜旅游区开会。

二、三类会议地点应首先考虑本单位或局属单位会议室。

因会议需要,大中型会议不得选择在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饭店开会。

各类会议的会场租赁费应纳入会议费预算管理,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固定资产。

会议费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单位另外收取和向下属单位摊派、转嫁会议费,不得安排在风景名胜旅游区开会。

第十一条会议费报销

各类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或审批报告)、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费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各单位每半年应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报局会计集中审核监管中心,局会计集中审核监管中心汇总后报局纪检监察室备案。

年底连同本单位财务决算在单位内公示。

第十四条管理职责

局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编制、汇总本局各单位年度会议计划,对会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

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各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承办局级以上大型会议和局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会议,配合各单位做好小型会议协调会务工作。

局会计集中审核监管中心主要职责:

按规定对各单位会议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加强管理措施和建议。

局纪检监察室主要职责:

配合局会计集中审核监管中心对各单位会议费合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负责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局会议费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局办公室、局会计集中审核监管中心应积极配合局纪检监察室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资金外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与此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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