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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部委标准合同文解读

国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基本情况以及相关条款解读

一、标准文件总体介绍

9部委56号令与标准文件

2007年11月,9部委联合发布56号部令(上面二个文件)

9部委====国家发改委牵头

联合:

财政部、建设部、交通部、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

民航总局、广电总局等。

俯件:

两个: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予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

标准:

执行,不允许修改;

示范:

指导性的;

强制:

必须执行

注意:

强制、推行与提倡的不同提法与要求

第六条: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未尽事宜,试点项目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前附表===对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再做提请。

第八条: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和“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和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

试点项目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或评审的依据。

二、标准文件的适用与编制过程

1、适用:

实施日期:

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试行期:

一至二年;

适用范围: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工程,今后要强制执行的。

适用行业: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铁路、港口航道、水利水电、民航、信息产业、广播电视.

(施工阶段的招标)

适用发包方式:

传统的施工总承包。

问题是:

小型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等项目工程怎么办?

编写条文的要求:

4级制。

即:

条、款、项、目。

整个文件的编写过程:

从2003年开始,化了5年时间,增求了100多个单位和5版征求意见稿。

三、编制目的与编制的四项原则

1、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如,标底公布的时间。

北京搞了个文件、规范等汇编。

即:

统一标准、解决一些特殊的问题、衔接一些基本制度、国外的成功做法。

如:

世行贷款项目,就必须采用它的招标文件。

2、四项原则:

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2)坚持立足中国国情;FIDIC===中国化。

3)妥善处理与行业特色的关系;各行业的共性写入了;特殊的在“开口处”处理,考虑条款上写了。

4)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编制意义与获取途径与使用指南

1、意义:

各个部门看到了问题,希望形成统一模式;

2、获取途径:

电子版:

各相关部委门户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可免费下载;

正式出版:

指定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书面式文本

3、使用指南:

作了解释//并不详细。

主要是给各行业留“操作空间”。

如联合体:

原本按资质低的认可;现在按承包人的工作内容来认定。

五、基本构成与基本特点

1、基本构成(二册构成)

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共分5章

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

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共分四卷8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格式;

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

基本特点:

用并列章节兼顾可变因素;

不允许修改和活用前附表有机结合;

相互引用、同样内容不重复;

“和”(或)需要结合上下文理解。

六、统一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1)资格预审文件可以修改和澄清;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澄清和说明;

3)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选多少家)通过初步评审达到规定数量的,不再进行评分和排序;

4)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后,通过的投标人需要确认是否投标。

(不投标时,从替补人中补上)

5)开标程序:

如:

公布标底具体时间。

6)细分评标初步评审(形式、响应、资格)与详细评审。

均统一采用清单计价:

参照FIDIC,引入付款证书、竣工付款证书,最终结清证书、工程接收证书、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等。

以竣工结算为合同履行期间:

引导性、提倡的做法//写成通用条款。

如:

变更的表现形式、工程保险。

强调程序的严肃性,索赔问题等;

责任风险公平:

如,区别不利物质条件、恶劣气候和不可抗力;

设立价格调整机制:

国际通行的公式法;

变更中消项//不能是发包人自己做或者交给第三人做等。

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1)联合体按分工核定资质;以前联合体按低的计取

2)联合体//分标段情况,可以限制联合体;===分专业承包即可

3)投标人业绩(履约能力、诚信等)可以作为必要合格投标条件;

4)资格予审、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参照招标法37条;

5)评标价===用资金时间价值和价值工程等遗失折算投标价格;

6)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个别成本

7)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可以多个轮次(解决细微偏差);

8)理清了评标标准和方法与评标办法。

(有二本:

综合、最低价)

9)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现在没有这个要求了,突出投标函。

投标函签字盖章;是有约束力的。

10)监理工程师不是公正第三方,并引入争议评审组。

(第24条)

11)违约金只在延期竣工和延期付款出现;

违约金===在合同谈判中可以遇到的责任。

实践中乱约定违约金,甚至还约定罚款的做法;

罚款:

公权才能执行的。

12)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或者达到招标规模的要共同招标;

13)区别了缺陷责任和保修期。

缺陷责任===最长24个月。

八、需要正确认识的几点

1)相互适应;

2)词、语用法;审核、审计。

3)验收(国家验收、大型项目)

4)前附表===有个适应过程。

5)清单====行业性

6)相互引用===非标条件问题

7)资格予审:

谁来做(评),密封谁来开等。

还要密封吗?

8)违约金也属于合同价款;(走索赔程序)

9)清单说明;

10)支付表、支付报告====是一回事了(二个说法不好)

11)计量与付款

12)总价子目、单价子目(任何设计变更,都要调整价的,无论那种承包方式)

13)对不签收的处理;

14)履约担保====没有交代好

保函有银行规定,但操作说明过于刚性。

15)资源的认定;

16)对分包的要求的刚性,忽略了承包人的自主过程。

如何解决:

1)当前具体应用时,要利用“开口”加以完善;

2)行业标准文件编制要研究解决;

3)标准文件要通过试点给予修改。

二、标准文件与清单相关的内容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全章都是参考性内容(世行的标准;我们按08)。

但是,与合同条款等是相互衔接的。

因此,在组成内容、术语、甚至表现形式方面需要给予必要的尊重。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2.1款招标文件的组成之(5)清单;

投标人须知:

3.2

3.2.1投标人应按第5章“清单”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5章“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投标人须知,3。

1款:

投标文件的组成之(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章一般约定

1.1.1.1和1.

4将已标价的清单列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词语定义中多处出现“已标价清单”。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标2.1.3项。

“响应性评审”因素之一是“以标价清单”符合第五章“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北京作出了规定:

修改暂估价的,即为费标。

第四章“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15.4款: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已标价清单中用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5.4.2已标价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

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

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

单价。

15.4.3已标价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第15.7款计日工

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

零星工作。

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

计算。

第15.8款“暂估价”暂估价列在清单中。

第17.1.2计量方法

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

已标价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

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

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算的工程量。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之五,已标价清单。

第五章“清单”的组成内容

共4节,均属于参考性内容

清单计价规范共9部分

相关条款解读和应用要点

1、清单表格

序号

编码

子目名称

内容描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分部分项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

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

综合

单价

合价

其中,

暂估价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费率%

金额(元)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

编码

项目

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

工程量

金额

综合单价

合价

 

2、综合单价与计日工

9部委:

综合单价====标准文件;

08清单:

08规范====2.0.3综合单价

计日工:

标准文件1.1.5.6

08规范2.0.9

计日工:

先干,做记录,快捷地解决零星用工和及需工作的用工问题。

有关计日工理解和应用的四个问题

1)为什么要设立计日工(表)?

2)计日工如何管理和使用?

3)为什么计日工单价水平一般要高于其他清单单价?

4)材料表没有列出的材料如何计价?

3、暂列金额

标准文件1.1.5.4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08规范2.0.6

关于暂列金额理解和应用的六个问题

1)为什么要设立暂列金额?

2)为什么说在实际发生前不属于承包人所有?

3)暂列金额一般包括那些价格要素?

4)为什么说明拟用子目?

5)暂列金额开支程序如何设立?

6)标准文件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与08规范4.3.6其他项目,按下列规定报价: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暂估价

标准文件:

1.1.5.5指发包人

08规范:

2.0.7指招标人不当了,也应为发包人,更贴切了。

关于暂估价理解和应用的五个问题

1)为什么要设立暂估价?

2)如何确定暂估价的实际发生额?

3)如何体现共同招标?

共同招标适用于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吗?

4)FIDIC合同条款中的指定分包人和指定供应商能够“拿”来吗?

5)暂估价(包括暂定金额)的价格组成内容如何定义?

注意:

分包合同一定是总包与分包签

暂估价、暂列金额,均为同步性的。

5、现场签证

08规范:

2.0.11;4.4.4.4;4.4.4.6;

4.6.6标准文件

没有出现“现场签证”措辞和做法。

如果需要在现场签证,可能发生的地方;

主要在计日工签证和索赔事件证明,其他可能发生在确认口头变更指令。

规范的合同管理中,现场签证本身一般不是直接确认金额,也不是所有现场签证都涉及追加付款的。

现场签证不是洽商。

洽商说法和做法在标准文件中也没有出现。

(后面介绍变更)

索赔、变更和计日工中,可以用现场签证作为证明依据。

顺带:

08规范2.0.9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6、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与变更

标准文件:

签约合同价

08规范:

2.0.22;2.0.23

投标函====就是一张纸,开会(大会)唱标的。

 

变更定义:

标准文件合同条款15.1定义:

5种情绪。

1)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08规范4.7.5缺损约定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单纯量变,是否构成变更?

FIDIC87版红皮书52.2款规定:

除非数量变化导致价格变动达到合同价格的2%或者数量变化超过25%的,单价不应调整;

FIDIC99版12.23款规定:

1)数量变化与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的10%以上;

2)数量变化与清单单价的乘积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0.01%;

3)数量变化直接导致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改变超过1%;

4)该工作的价格不是“固定单价”时,应当调整单价。

 

变更//理解与应用要点

1)为什么有变更条款;

2)变更就是指设计(工程)变更?

变更应该仅指合同(变更)

3)工程量变化调整单价的理论基础。

(即企业总部的成本需要)

 

变更程序15.3款

15.3.1规定了提出变更的程序,分3种情形;

(15.2款变更都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

第一种:

发包人、监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更(注意第3.4.3项,紧急情况下可以当场签发书面变更指示及3.1.1项对监理人的授权,是有限制条件的)

第二种:

监理人认为已发生变更;

第三种:

承包人认为可能存在变更(15.5合理化建议在处理程序上相似,但性质不一样。

 

变更的估价原则:

标准文件15.4款

15.4.1

15.4.2

15.4.3没有,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来处理。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方案

承包人主动寻求变更(不是主动变更,变更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建议的机制====合理化建议

只有发包人接受的合理化建议才按照变更处理,主导权仍在发包人。

条款目的:

提高可建造性;

为承包人提供发起变更的途径,也是考虑与现实中“洽商”做法呼应。

合理化建议利益分享的前提,有3项之一:

1)降低了合同价格;

2)缩短了工期;

3)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7、价格调整

当前,市场价格波动异常,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或者指导性意见,试图引导和规范。

标准文件定义的“价格调整”

此价款调整专指政策、法规变化和生产要素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有利于变更、索赔引起的价格调整。

条款内容概述:

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6条,共2款,涉及“两类三种”调整:

1)16.1款: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专用条款可以进行具体约定,可以规定不适用。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为肉、材、机等生产要素的价格设立了公平调整的机制,以及工期延长的处理原则;

116页投标函附录有权重表。

招标人给出权重范围,指数来源,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投标价,在范围内选择权重,总和是“1”。

没有适用指数的,可以用价格替代。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为人、材、机等生产要素的价格,设立了按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授权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进行公平调整的机制。

2)16.2款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主要是税金、关税、规费等的调整,以及行政管理程序方面变化引起的成本增加。

08规范:

受4.4.4“缺省约定”规定的制约(有约定或者协商一致不适用)

4.7的“工程价款调整”包括了价格调整、变更、工程量变化对综合单价和

措施项目影响的调整,不可抗力费用分担。

标准文件使用价格波动调整公式调价的操作要点:

1)调整基数是付款当期完成工程量的合同价值,不是直接针对综合单价;

2)基数中不包括价格调整,质量保证金扣留和支付,预付款支付和扣回,变更按照现价计价的也不包括。

权重和指数投标函附录之“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见标准文件第116页。

其中,权重是可调因子(如,钢材)占投标总价的比例总和为“1”。

招标人给出范围、投标人选择,指数一般应当由招标人选择,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否则,投标价将缺乏可比性。

基本价格指数:

基准日期的价格指数,合同条款1.1.4.6;

基准日期:

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现行价格指数:

付款证书相关付款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价格指数。

定值权重:

定值因子一般包括:

管理费、利润以及合同中固定包死的其他子目价格。

权重调整:

变更原因引起权重发生变化时,协商调整;

工期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延期竣工,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日期中较低的价格指数。

暂停调整:

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时,暂时用上次的指数调整,不能不调。

调整公式:

 

8、计量支付

标准文件涉及的支付款项种类:

1)预付款:

合同条款17.2.1

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款项。

性质:

借款。

2)进度款:

进度付款:

合同款第17.3款

按实际形象进度对应的合同价值支付的款项。

(期中支付)

性质:

合同结算价款的暂付款。

下次付款时,可以调整的。

竣工付款:

(单价子目、总价子目和支付分解报告)

17.1.3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支付分解报告(支付分解表)的定义:

是为每期工程款支付的应付后额所做的计划,条件成就时,按计划金额支付;

一般用列表方式(或支付分解表)。

要素包括:

序号、支付节点的条件(时间或者形象进度描述、支付金额)

单价子目定义:

以项为计量单位,数量1.以总价计价的子(项)目;

主要是单价合同中无法精确计量的非实体项目;

总价合同=巨大的总价子目(变更计价除外),为适用总价合同提供了选择空间。

单价合同中总价子目一般是非实体项目,一个共同的特点是难以精确计量,都是以项为计量单位。

(与方法、时间、对个子目)。

对于实体项目,除非是总价合同,一般不采用总价,且以总价计,一般均是固定包干。

如:

塔吊,放在能够子目里?

只能提出来列。

总价子目支付分解表,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

2)对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各个总价子目的合计金额与签约合同价的比列,以及各个支付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价值等比例均摊支付。

3)按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和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将各个总价子目的价值分解成各个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计划完成的价值,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经监理人审核批准后,产生合同约束力。

17.3.4工程进度支付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

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形成:

合同条款17.1.4(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

承包人位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标准文件第17.4.1款: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那些款项不口留质量保证金:

(17.4.1款)

1)预付款;

2)预付款返还;

3)价格调整(合同第16条)

索赔

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23条

23.1款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程序,四种通知义务,相应时限和通知内容要求:

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索赔意向通知书,再28天内正式索赔通知书。

连续影响事件合理间隔延续索赔通知,,索赔事件结束后28天最终索赔通知书,要说明理由以及要求的金额和工期延长。

关注:

逾期丧失索赔权利。

 

汇总内容

清单小计A

金额

备注

包含在清单小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B

专业工程暂估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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