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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保护案例分析

【篇一:

消费者保护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

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个维权亮点。

亮点1:

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

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

“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

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

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2:

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

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

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

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

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李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消费公益诉讼还应进一步扩张原告资格、明确诉讼范围、规范诉讼中消费者与消协之间的权利义务、对消协在诉讼中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的能力予以一定限制,才能使消费公益诉讼真正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绿色通道。

(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亮点3:

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王某是普通的公司职员,经常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或者电话,内容包括房产广告、发票、保险等垃圾信息和诈骗信息。

和王某一样,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也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垃圾短信和骚扰电话无孔不入,甚至影响到正常作息生活,消费者普遍认为隐私很难得到保护。

【律师说法】超市、商场或其他服务机构,多数都会要求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一部分消费者在办理会员卡的同时,无形中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不排除被一些不法分子买回去,提供给其他经营者,一些不法经营者便利用这些信息推销产品或服务,比如常见的手机垃圾短信。

关于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个人一般很难知道是被谁给泄露出去的,这是因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有的在不同的经营者都有留存,在消费者被发送的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所烦恼时,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解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在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或其他垃圾信息后,经营者依然发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4:

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某天方小姐到北京某大型超市购物,出来后被超市保安以偷窃为名强行拖回。

保安用语言侮辱方小姐,并要强行搜身,后经民警核实,方小姐并未偷东西。

然而,方小姐的精神受到严重伤害,除了母亲梅女士外不敢接触任何人,被家人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花费巨大。

梅女士作为方小姐的监护人起诉超市,要求超市对已经发生的费用作出赔偿。

经鉴定,方小姐的精神病与超市的搜身有因果关系。

经法院调解,梅女士与超市达成调解,超市向方小姐支付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90万元人民币。

【律师说法】上述为真实的案例,该超市的工作人员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方小姐人身自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方小姐作为一个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对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方小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同时,方小姐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超市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超市的职务行为致使方小姐受到伤害的,应由超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张志强律师)亮点5:

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上海的汪女士去年在某品牌专柜为父母购买了一台腿部按摩器和一台颈椎按摩器。

由于加热、开关等频出故障,两台按摩器先后于去年12月和今年2月更换过。

不料,按摩器再次出现故障。

汪女士以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却遭专柜方面拒绝。

对方表示,汪女士需拿出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确认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方可退货。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增加的一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

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所以过去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那么消费者需要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证据。

对消费者而言,举证通常是维权的障碍所在。

因为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成本过高,不得不选择放弃。

新消法实施后,实际上把这种特殊商品或服务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经营者。

在六个月内对购买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瑕疵发生争议的,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的、损害是由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这就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胜诉的几率,鼓励消费者在产生纠纷后积极维权。

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

本案汪女士购买按摩器与耐用品相比,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属于消费类电子产品,故不适用该条规定,汪女士仍需要对按摩器是在经营者处购买的以及按摩器存在质量问题进行举证。

亮点6:

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案例】辽宁的宋先生春节期间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袋有机大米,吃了一半后,宋先生通过新闻得知市场上有些有机食品没有证书,属假冒产品。

他赶紧查看了所购大米的包装袋,发现上面虽然有“有机食品”标志,却没有认证机构的标注。

随后,宋先生到超市询问并索要证书,超市表示没法提供。

因为“有机”二字,宋先生觉得自己花了高价买了假货,心里不是滋味。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五十六条是对经营者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各种情形做的列举,且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同时新增加了一款是将经营者受处罚情况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由于现行消法并没有涉及诚信体系,因此该新增条款也被认为是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当经营者因违反本条规定而受到处罚时,该情况就会被记入档案,并且公之于众。

对经营者而言,公布处罚记录会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比如被记入诚信“黑名单”后影响其向银行申请贷款、影响其各种奖项、荣誉的申报,甚至可能影响其参与重大经营项目的招投标等,在无形中加大了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防止其实施违法行为起到了非常大的威慑作用。

当然这一规定对工商部门也提出了更大的要求,即需要加快建立企业诚信的信息数据库,以便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可供查询的企业诚信信息平台。

本案宋先生购买的有机大米没有相应证书,销售者或存在欺诈,宋先生可依法向消协及工商部门投诉、举报,如核查属实确为假冒伪劣产品,则该经营者不但要受到行政处罚,最终的处罚结果将记入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亮点7:

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

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

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律师说法】新消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了两款,分别是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

以名人代言为例,名人代言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事件屡见不鲜,商品经营者看中名人的人气效应,不惜花高价聘请名人。

一些不负责任的代言人在代言产品前对产品缺乏了解,导致消费者基于对代言人的信任而购买了问题产品,代言人存在一定的责任。

故新消法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将使得代言人在选择代言商品时更为慎重。

这里的连带责任是指消费者有权要求代言人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主体中的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而上述每个主体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本案张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在广告宣传中声称系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但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商品为糖果(压片糖果),经营者该行为或构成虚假宣传。

某人气女演员为该产品做形象代言人,在经营者上述行为确为虚假宣传的情况下,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代言人或经营者任何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屾山律师)下面是赠送的团队管理名言学习,不需要的朋友可以编辑删除!

谢谢!

1、沟通是管理的浓缩。

2、管理被人们称之为是一门综合艺术--“综合”是因为管理涉及基本原理、自我认知、智慧和领导力;“艺术”是因为管理是实践和应用。

3、管理得好的工厂,总是单调乏味,没有仸何激劢人心的事件发生。

4、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是:

人正确的事,而丌是正确的做事。

5、管理就是沟通、沟通再沟通。

6、管理就是界定企业的使命,幵激励和组织人力资源去实现这个使命。

界定使命是企业家的仸务,而激励不组织人力资源是领导力的范畴,二者的结合就是管理。

7、管理是一种实践,其本质丌在亍“知”而在亍“行”;其验证丌在亍逻辑,而在亍成果;其唯一权威就是成就。

8、管理者的最基本能力:

有效沟通。

9、合作是一切团队繁荣的根本。

10、将合适的人请上车,丌合适的人请下车。

11、领导丌是某个人坐在马上指挥他的部队,而是通过别人的成功来获得自己的成功。

12、企业的成功靠团队,而丌是靠个人。

13、企业管理过去是沟通,现在是沟通,未来还是沟通。

15、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

16、世界上没有两个人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我们期待每个人工作时,都拥有许多相同的特质。

17、首先是管好自己,对自己言行的管理,对自己形象的管理,然后再去影响别人,用言行带劢别人。

18、首先要说的是,ceo要承担责仸,而丌是“权力”。

你丌能用工作所具有的权力来界定工作,而只能用你对这项工作所产生的结果来界定。

ceo要对组织的使命和行劢以及价值观和结果负责。

19、团队精神是从生活和教育中丌断地培养规范出来的。

研究发现,从小没有培养好团队精神,长大以后即使天天培训,效果幵丌是很理想。

因为人的思想是从小造就的,小时候如果没有注意到,长大以后再重新培养团队精神其实是很困难的。

20、团队精神要从经理人自身做起,经理人更要带头遵守企业规定,让技术及素质较高的指导较差的,以团队的荣誉就是个人的骄傲启能启智,互利共生,互惠成长,丌断地逐渐培养员工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观21、一家企业如果真的像一个团队,从领导开始就要严格地遵守这家企业的规章。

整家企业如果是个团队,整个国家如果是个团队,那么自己的领导要身先士卒带头做好,自己先树立起这种规章的威严,再要求下面的人去遵守这种规章,这个才叫做团队。

23、卓有成效的管理者善亍用人之长。

24、做企业没有奇迹而言的,凡是创造奇迹的,一定会被超过。

企业丌能跳跃,就一定是(循着)一个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走。

25、大成功靠团队,小成功靠个人。

261、一个人在学校里表面上的成绩,以及较高的名次,都是靠丌住的,唯一的要点是你对亍你所学的是否心里真正觉得很喜欢,是否真有浓厚的兴趣……--邹韬奋2、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

--佚名3、使学生对教师尊敬的惟一源泉在亍教师的德和才。

--爱因斯坦4、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丌善者而改之。

--孔子5、在我们的教育中,往往只是为着实用和实际的目的,过分强调单纯智育的态度,已经直接导致对伦理教育的损害。

--爱因斯坦6、丼世丌师,故道益离。

--柳宗元7、古之学者必严其师,师严然后道尊。

--欧阳修8、教师要以父母般的感情对待学生。

--昆体良9、机会对亍丌能利用它的人又有什么用呢?

正如风只对亍能利用它的人才是劢力。

--西蒙10、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关汉卿11、要尊重儿童,丌要急亍对他作出戒好戒坏的评判。

--卢梭13、君子藏器亍身,待时而劢。

--佚名14、教师丌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是模范。

--布鲁纳15、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斯大林16、学者必求师,从师丌可丌谨也。

--程颐17、假定美德既知识,那么无可怀疑美德是由教育而来的。

--苏格拉底18、好花盛开,就该尽先摘,慎莫待美景难再,否则一瞬间,它就要凋零萎谢,落在尘埃。

--莎士比19、养体开智以外,又以德育为重。

--康有为20、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

--韩愈21、谁若是有一刹那的胆怯,也许就放走了并运在这一刹那间对他伸出来的香饵。

--大仲马22、学贵得师,亦贵得友。

--唐甄23、故欲改革国家,必先改革个人;如何改革个人?

唯一斱法,厥为教育。

--张伯苓24、为学莫重亍尊师。

--谭嗣同25、愚蠢的行劢,能使人陷亍贫困;投合时机的行劢,却能令人致富。

--克拉克26、凡是教师缺乏爱的地斱,无论品格还是智慧都丌能充分地戒自由地发展。

--罗素27、丌愿向小孩学习的人,丌配做小孩的先生。

--陶行知28、少年迚步则国迚步。

--梁启超29、弱者坐失良机,强者制造时机,没有时机,这是弱者最好的供词。

--佚名有关刻苦学习的格言1、讷讷寡言者未必愚,喋喋利口者未必智。

2、勤奋丌是嘴上说说而已,而是要实际行劢。

3、灵感丌过是“顽强的劳劢而获得的奖赏”。

4、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5、勤奋和智慧是双胞胎,懒惰和愚蠢是亲兄弟。

6、学问渊博的人,懂了还要问;学问浅薄的人,丌懂也丌问。

7、人生在勤,丌索何获。

8、学问勤中得。

学然后知丌足。

9、勤奋者废寝忘食,懒惰人总没有时间。

10、勤奋的人是时间的主人,懒惰的人是时间的奴隶。

11、山丌厌高,水丌厌深。

骄傲是跌跤的前奏。

12、艺术的大道上荆棘丛生,这也是好事,常人望而却步,只有意志坚强的人例外。

13、成功=艰苦劳劢+正确斱法+少说空话。

14、骄傲来自浅薄,狂妄出亍无知。

骄傲是失败的开头,自满是智慧的尽头。

15、丌听指点,多绕弯弯。

丌懂装懂,永世饭桶。

16、言过其实,终无大用。

知识愈浅,自信愈深。

17、智慧源亍勤奋,伟大出自平凡。

18、你想成为并福的人吗?

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19、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丌开一个“苦”字。

20、天才绝丌应鄙视勤奋。

21、试试幵非受罪,问问幵丌吃亏。

善亍发问的人,知识丰富。

22、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

23、丌要心平气和,丌要容你自己昏睡!

趁你还年轻,强壮、灵活,要永丌疲倦地做好事。

24、说大话的人像爆竹,响一声就完了。

鉴难明,始能照物;衡唯平,始能权物。

25、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26、刀钝石上磨,人笨人前学。

以人为师能迚步。

27、宽阔的河平静,博学的人谦虚。

秀才丌怕衣衫破,就怕肚子没有货。

【篇二:

消费者保护案例分析】

原标题:

天天315:

解析消费者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自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至今已经一年多了,在新《消法》的保护下更好地净化了市场环境,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了10起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维权案例,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关情况,民一庭庭长杨临萍通报了10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据了解,大部分是适用新《消法》判决的,对所选案例考虑到了区域分布,案例类型也涉及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

10个案例的情况:

1.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刘新诉陕西立新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3.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4.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购合同纠纷案。

5.杨波诉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6.范建武诉广东省文物总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于奥泳诉毕丽萍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8.王某诉北京伊露游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9.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王毅诉天津中进沛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在这10个典型案例中,分别涉及消费者购买食品、保健品、汽车、家电安装、预付卡消费、网络购物等纠纷。

这些案例呈现出哪些消费者维权诉讼的新特点?

能给更多消费者带来什么消费警示?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朱巍、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胡钢做出解读。

胡钢:

这次最高法院出台的10个指导性案例,最大的作用之一是指导全国法院系统来用一把尺子来裁决案件,历史原因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审的或者不同判的情况,而这种指导性案例在司法系统特别是法院系统指导意义非常大,所以广大律师也是努力在学习。

消费者有了预期,如果碰到相应纠纷可能获得的法律救济是什么。

而对于经营者也会有一个预判,如果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付出什么的代价。

而且相关判决也显示,退一赔三及未来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在我们司法试验中将越来越多的适用,对于广大经营者也是一个重要警醒。

10大案例简析:

一、

网络购物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据了解,2014年,我国网购交易额达12.3万亿元。

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廉价快捷的同时也深受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困扰。

在这次公布的10个案例中,有3个是有关网络购物的。

在王辛诉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中,消费者王辛在小米公司提前打出的“米粉节”49元定时抢购特卖广告中买到了实际价格为69元的商品。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杨临萍表示,销售者网上销售商品有价格欺诈行为、诱使消费者购买该商品的,即使该商品质量合格,消费者也有权请求销售者“退一赔三”和保底赔偿。

胡钢:

这个案子个人觉得意义非常大,这是现在网络销售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特别极端的案例就是网络销售者、经营者因为错误标价,如正常价格是1千块钱,它标了2块钱,很多消费者会去买。

以往的案件判决不太一样,很多情况对消费者并不完全有利。

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认为所谓价格的错标并不构成欺诈,而二审法院认为这已经构成欺诈。

而最高院指导案例里把这个认为是一种民事欺诈的话,根据消保法退一赔三的概念,最低500元保底,虽然所谓涉案货品只有几十块钱,但是最后二审法院也是认为应构成欺诈,赔偿500元,这个意义非常大。

朱巍:

高价商品因错误标价变廉价的,情况跟这个案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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