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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邮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邮政安全保卫规章制度|2015-10-2415:

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维护邮政局(所)的安全环境和用户的利益,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根据有关法规,结合邮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邮政局(所)是指:

地(市)、县(市)邮政局、邮政支局、邮政所、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包括现金库房,邮资票品库,有价证券、重要票据和贵重物品、守护押运枪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以及票款运输车辆。

第三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与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其基本任务是:

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身的安全。

第四条 各级邮政部门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

邮政安全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上级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对局(所)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负有部署、指导、检查、监督的责任。

公安机关对邮政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负有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

第五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和职工岗位责任,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切实把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选型、统一施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的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选用的安全防范设备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标准,由技术力量强、信誉高的单位施工。

应当加强施工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 凡新建和改建邮政局(所)的安全防范设施,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设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方可施工。

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主持验收。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邮政局(所)现有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凡不符合本规定标准的,应当有重点、分期、分批进行改造,限期达标。

第九条 凡已投入使用的安全防范设施,使用单位应当落实值班守护人员,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和维护的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在财力、物力上应当给予保证。

第二章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一条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责任人应当组织保卫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研究贯彻落实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各项要求,定期布置、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邮政局(所)应当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和培训,增强全员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和票款守护、押运人员,应当能熟练掌握报警、监控设施及护卫器械的正确使用方法,熟记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派出所、联防单位、匪警、火警等应急电话。

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守护、押运人员的管理,制定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并组织职工进行演练,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 邮政局(所)应当与所属委办、代办网点的责任人签定安全防范管理协议,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邮政局(所)营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如下安全操作规程:

(一)营业前

1.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系统使之进入正常工作状态,遇有故障应当及时排除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2.检查营业室内的护卫器械、防火器材是否齐全良好,是否放置在规定的位置。

3.检查局(所)周围是否有异常现象,确认无异常现象后关闭通勤门,填写好检查登记簿。

发现可疑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部门,妥善处置。

4.接收票款车运送的票款时,应当携带护卫器械,协同押运员护送业务员进入营业厅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将票款及时锁入保险柜。

押运员、业务员离开后应当立即锁定柜台通勤门。

(二)营业期间

1.严禁营业人员擅离岗位。

确需临时离柜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退出用户登录画面。

操作密码应当注意保密,变更人员应当及时更改密码。

2.大额现金不准放在桌面或柜台抽屉内,备用金和收取的大额现金应当及时放入保险柜内。

3.非营业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柜台内。

遇有检查时,检查人员须邮政局(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4.柜台通勤门必须随时锁定,营业人员应当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出入。

5.午休时应当将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存入保险柜,开启报警、监控系统或安排专人守护。

6.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票、伪证,防止发生冒领储蓄汇兑款和邮件等案件。

7.营业柜台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营业人员严禁饮食其他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防止发生意外。

8.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注意观察营业厅内的情况。

发现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遇有紧急情况按处置预案处理。

9.补充ATM自动取款机内存的现金时,需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两人以上进行操作。

(三)营业终了

1.现金、有价单据、汇票、邮资票品、专用印章、邮戳等应当清点入库(柜)。

送存库房的票款,应当在当班负责人监督下,封存在款箱(包)内,在柜台内等候票款车。

2.营业人员必须在柜台内与业务员办理交款手续,并护送上车。

严禁在营业厅外办理交接。

3.票款车离去后,营业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电源,熄灭火种,并填写安全日志,锁定门窗、开启防盗报警系统后,方可离开局(所)。

4.凡有夜间值守的邮政局(所),营业人员须与值守人员办理交接后,方可离开局(所)。

第十五条 票款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年龄须在25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经安全保卫部门审定、公安机关批准,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会同邮政安全保卫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守护、押运人员,凡有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坚决清退;对有经商、搞职业外盈利等活动,不适宜继续从事守护、押运工作的,应立即调离。

(四)严禁守护、押运人员携枪饮酒或酒后携枪。

第十六条 邮政系统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公务用枪的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公安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库房必须实行双人双锁、坚持密码使用制度,严禁一人入库或在库内逗留。

(二)库门钥匙分别由两人管理,严禁交叉或横传使用。

备用钥匙按出纳制度规定封存。

(三)库房内所有票、款等物品须分别设柜保管。

不得搭架散放,严禁堆放其他杂物。

(四)严禁非本库房工作人员进入库房。

遇有上级主管部门检查,须持有邮政部门有效证件并由相关部门领导陪同,应当准确登记出入时间和检查事项。

(五)库房需维护修理时,须经局领导同意。

进出库房人员凭经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证件进入,同时要指定专人在现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金库、邮资票品库守护人员必须执行以下制度:

(一)中心金库实行双人值班守护制度,简易库、活动库实行值班守护制度。

值守人员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进行与值守任务无关的其他活动。

(二)守护人员须认真做好出入库人员登记和交接-班登记。

严禁任何无关人员进入守库室。

(三)守护人员熟练掌握和正确使用护卫器械、通信工具及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

第十九条 执行现金、有价证券、邮资票品取送任务必须遵守以下制度:

(一)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不少于两人使用机动车取送;十万元以上的,须使用运钞车,由两名押运人员护送;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增派护卫车或增加押运人员。

(二)执行取送任务前,押运员、业务员、驾驶员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车况,加足油料,检查车窗、锁定装置、通信设备、报警装置、消防器材等是否完好。

2.清点票款、有价证券箱(包)数量,发现不符或封装不合格,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3.检查随身携带的护卫器械及必备的证件等。

(三)运送票款时间、路线应当适时变动;取送人员不得泄露运送时间、路线及票款数量等情况。

(四)票款车在执行取送任务时,中途不准随意停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不准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不准在车内吸烟。

(五)票款车仓门或保险柜(箱)应配两套锁具,分别管理,做到互相分离,互不交叉。

(六)长途运送大宗票款须增派护卫车。

途中需要就餐时,应当避开繁华或治安复杂地区,轮流就餐。

(七)取送票款途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人员应当加强警戒,及时与附近公安机关或安全保卫部门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八)取送票款途中遭抢劫时,押运人员应当迅速报警,正确果断地使用防暴枪等护卫器械。

(九)接送票款单位有院落的,票款车须驶入院内装卸;无院落的,票款车应尽可能停靠营业网点办理交接。

押运人员在办理交接时,对现场作业过程和周围环境要进行警戒;在确认押运的票款箱(包)安全送入并办理交接后方可解除警戒。

(十)押运人员在执行取送票款任务中,不得参与点数和搬运票款。

(十一)建立取送票款登记制度。

执行取送票款任务后,应当及时填写押运日志。

第二十条 邮件收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全保卫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营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识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能力,严把邮件收寄关。

(二)营业人员应严格执行邮件验视制度。

收寄邮件时须当面验视封装;不能当面封装的,要进行复验复称。

严禁营业人员代替用户开拆交寄、领取邮件。

(三)对邮件内夹带有电池、导线和粉状的物品须严格验视;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必须时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收寄带有电池、电源类的物品须分别邮寄。

第二十一条 邮政局(所)的局(所)长是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贯彻《消防法》,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

局(所)消防工作还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不得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将具体方案及工程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二)安装使用的动力线、照明线、信号线应分别敷设。

(三)建立义务消-防-队,设专(兼)职消防干部,定期开展有关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防火档案,实行严格管理。

(五)制定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六)定期组织对职工进行培训,做到会报警、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险、会自我救护。

(七)禁止使用电热器具和插接临时电源线。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九)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三章 邮政局(所)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二条 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配置,原则上按不同风险等级设立不同的防护级别。

各级邮政部门新建、改造邮政局(所),应当严格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邮政储蓄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暴玻璃。

2.邮政储蓄柜台应单门独间设置,与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与其他工作区封闭隔开。

柜台应当采用钢架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cm,宽度不小于60cm。

柜台须安装防弹玻璃,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营业柜台防弹玻璃安装要求:

(1)营业柜台上防弹玻璃应选用整块安装,其尺寸厚1?

?

6~2.2cm,宽180cm,高120cm以上为宜,固定支架应采用具有通音、通风性能的专用立柱与柜台固接,玻璃两端插入立柱须3cm以上,立柱表面用不锈钢材料装饰。

(2)选用上下两块防弹玻璃的,安装时应交错,大块靠外,小块靠内。

其交错长度不少于10cm,缝隙不超过3cm。

(3)每个台席,柜台中心处设弧形取款槽(长30cm?

宽20cm?

高15cm),取款槽上应有活动推板。

4.营业场(所)通勤门应选用防撬、防撞击双层金属门(加装自动控制锁和闭门器),并安装广角门镜。

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双道门。

5.营业场(所)须安装防盗、防抢报警设备,台席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关或脚挑开关。

报警设备应当与就近公安机关安装联防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6.营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营业柜台内应配备护卫器械、消防器材。

7.储蓄台席应配备专用现金保险柜,锁具应使用按键式电子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8.营业场所须安装电视监控设备,实行实时监控录像,资料应保存三十天以上。

没有双路供电保障条件的应配二十四小时不间断电源。

9.营业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生活、卫生设施。

10.营业场所应当设有停靠运送票款车辆的院落。

(二)县(市)级城镇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的1~7项要求配置。

2.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1)存款余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2)日均现金收付量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电视监控系统必要的;

(4)县(市)中心局(所)邮政储蓄营业网点。

(三)农村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1、4、5、6、7项的要求配置。

2.邮政储蓄柜台与邮政营业共用一个场地的应封闭隔开。

柜台安装金属防护栏并封顶(其间隙应小于40cm?

10cm),通勤门在外面无法打开。

防护栏不得使用铝合金材料。

3.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地(市)级以上城市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中的1~7项要求配置:

(1)存款余额在二千万元以上的;

(2)日均现金收付量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3)周边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确有安装防弹玻璃必要的。

第二十三条 邮政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各地对营业柜台实行开放式或不开放式服务方式进行划分,按下列要求进行配置:

(一)实行开放式服务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邮政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盗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栏。

2.低柜台以高100~110cm,宽70~80cm为宜,采用钢架或钢筋混凝土结构。

3.办理邮政汇兑业务且实行低柜台开放服务的营业网点,应安装电视监控、防抢防盗报警设备。

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关或脚挑开关,配专职安全人员巡视。

报警设备应当安装与就近公安机关联防的警铃,有条件的应与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4.营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器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柜台内应配备护卫器械、消防器材。

5.汇兑台席应配备专用现金保险柜,锁具应使用按键式电子密码开启,关门能自动加锁。

(二)邮政营业网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宜实行低柜台开放式服务:

1.邮政营业与邮政储蓄同在一个营业场所的;

2.邮政营业日均现金收付量二十万元以上的;

3.局(所)周边治安环境较为复杂的。

(三)不实行开放式服务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按照农村邮政储蓄营业网点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2.日均现金收付量五十万元以上的,按照县(市)级城镇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技术防范标准配置。

3.治安环境较复杂的网点,可实行封闭式收寄包裹柜台。

4.邮政营业窗口应配备必要的金属探测器,有必要的可配爆炸物品处置箱(柜)。

第二十四条 邮政金库、邮资票品库是邮政部门的要害部位,其建设和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下列安全防范设施标准执行:

(一)地(市)以上邮政局应根据行政区划、网点分布情况合理设置中心金库、邮资票品库。

金库、邮资票品库应当设有点钞室、守库室。

中心金库和邮资票品库应设置在同一控制区,实行两库双人合守或异地守护制度,库房建筑面积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金库、邮资票品库应采用双层1?

?

6cm螺纹钢高密度网状错开排列、混凝土六面整体浇筑,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

库位应设在一层为宜。

金(票)库设在建筑群体内的,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其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和不能控制的地下室。

(三)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规定的B级以上标准,门锁要逐步选用电子密码或活体指纹识别等控制技术,并有自动记录存储功能。

邮资票品库门要达到《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规定的A级以上标准。

应急库门的级别应与主库门一致。

(四)金库、邮资票品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和票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双层防盗门,防盗门应向外开启,安装两把锁具。

(五)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通风口下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0cm,通风口直径须小于20cm,呈双拐内高外低状,里外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金库、邮资票品库内要有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潮湿地区须安装防潮设备。

(六)守库室应为金属双层防盗门,安装广角门镜或可视门铃。

窗户玻璃应使用B级防弹玻璃,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

守库室实行封闭管理,内设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七)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守库室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实行异地守护或设有监控报警中心室的,应有专人二十四小时管理,不准将监控报警室与守库室设在同一场地。

(八)金库、邮资票品库、点钞室、守库室宜安装火灾报警器,配备灭火设备,守库室应安装防抢、防盗报警器,安装与就近公安机关联防的警铃,有条件的应与“110”报警服务台联网。

过夜资金上百万的金库,其守库室应配备有线、无线两套通信工具。

(九)邮政局(所)日均过夜现金在五万元以下的,建简易金库或移动式金库。

日均过夜现金五万元以上的,配备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A级标准的移动式金库。

(十)简易金库六面墙体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的,其墙体厚度不低于20cm,金库门达到《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A级标准,库内安装防盗、防抢报警设备。

简易金库和移动式金库的守库室建设及设备配备可参照中心金库守库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邮政局(所)营业网点、金库、邮资票品库等部位安装报警、电视监控系统等设施其功能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装报警和电视监控设施的营业网点、金库、邮资票品库控制区,至少选用震动报警器、双监报警器、红外报警器中的两种,并能覆盖营业厅、库区和库内。

(二)安装的监听器要能覆盖整个库区,一旦发生报警,能听到报警现场的声音。

(三)安装的摄像头要能覆盖整个控制区,一旦发生报警,能实时摄录报警现场情况,监控室人员能看到报警现场的实际图像。

(四)监控室安装的录像机、录音机,能实时地将报警现场的图像、声音录制下来,且能自动记录报警时间、部位、日期、地点等内容。

(五)报警、监控系统要装备有线电话、无线对讲机,能让现场检查人员及时向监控室报告报警现场的情况。

(六)金库、邮资票品库区门要安装进入的控制设施。

监控室工作人员能控制出入门,记录开启门的日期、时间等内容。

(七)监控室的设备要预先编程,能自动将以上六个功能联动,自动控制整个系统的各个功能,实现接到报警信息后,能自动启动灯光、摄像机、监视器、录像机、出入口控制设备,及时记录各种信息,为监控人员处警、报警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邮政部门选购或改装邮政票款车,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凡新增、更新运钞车,应由安全保卫部门负责选型,择优购置经公安部指定单位检测合格,国家邮政局安全保卫部门推荐的定点企业生产的运钞车。

(二)县以下农村邮路使用邮钞合一的车辆,放置票款的保险柜(箱)须达到《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规定的A级标准。

(三)执行运送票款任务的车辆须配备必要的通信、报警设备及防弹背心、护卫器械、灭火器材。

有条件的可装置GPS卫星定位系统。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邮政局(所)或营业、守护、押运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或本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公安机关也可予以表彰、奖励:

(一)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抓获犯罪分子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

(二)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有明显成效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第二十八条 邮政局(所)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者营业、押运、守护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邮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邮政局、公安部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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