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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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

总说明

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TY0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固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

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主要为土石方工程用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主要为装饰装修工程用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

设计文件、规范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

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

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

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

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

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

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入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

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包括:

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项目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定额项目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6层)编制,檐口高度>20m(6层)时,施工降效增加的人工、机械按本定额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弧形构件,均指半径≤9m的圆弧构件。

  十三、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十四、本定额中使用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法计算。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20.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22.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8.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计算顺序表(一般计税)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式

1

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

1.1

人工费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

1.2

材料费(含未计价材)

∑分部分项工程材料费

1.3

机械使用费

∑分部分项工程机械使用费

1.4

企业管理费

∑分部分项工程企业管理费

1.5

利润

∑分部分项工程利润

2

单价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工程量×综合单价

2.1

人工费

∑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

2.2

材料费

∑单价措施项目材料费

2.3

机械使用费

∑单价措施项目机械使用费

2.4

企业管理费

∑单价措施项目企业管理费

2.5

利润

∑单价措施项目利润

3

总价措施项目费

3.1+3.2+3.3+3.4+3.5+3.6+……

3.1

安全文明施工费

(1.1+2.1)×14.36%

3.1.1

环境保护费

(1.1+2.1)×0.75%

3.1.2

文明施工费

(1.1+2.1)×3.35%

3.1.3

安全施工费

(1.1+2.1)×5.8%

3.1.4

临时设施费

(1.1+2.1)×4.46%

3.2

夜间和非夜间施工增加费

(1.1+2.1)×0.77%

3.3

二次搬运费

(1.1+2.1)×0.95%

3.4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1+2.1)×0.47%

3.5

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1.1+2.1)×0.43%

3.6

工程定位复测费

(1.1+2.1)×0.19%

 

 

4

其他项目费

 

4.1

暂列金额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列

4.2

暂估价

 

4.2.1

材料暂估价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暂估价计入综合单价。

竣工结算:

按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替代各暂估材料单价,调整综合单价。

4.2.2

专业工程暂估价

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竣工结算:

按专业工程中标价或最终确认价计算。

4.3

计日工

最高投标限价:

计日工数量×120元/工日×120%(20%为企业管理费、利润取费率)。

竣工结算:

按确认计日工数量×合同计日工综合单价。

4.4

总承包服务费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按供应材料总价×1%;专业工程管理、协调,按专业工程估算价×1.5%;专业工程管理、协调、配合服务,按专业工程估算价×3%~5%。

竣工结算:

按合同约定计算。

5

规费

5.1+5.2+5.3

5.1

社会保障费

(1.1+2.1)×33.65%

5.1.1

养老保险费

(1.1+2.1)×22.13%

5.1.2

失业保险费

(1.1+2.1)×1.16%

5.1.3

医疗保险费

(1.1+2.1)×8.73%

5.1.4

工伤保险费

(1.1+2.1)×1.05%

5.1.5

生育保险费

(1.1+2.1)×0.58%

5.2

住房公积金

(1.1+2.1)×5.82%

5.3

工程排污费

实际发生时,按规定计算

6

税前工程造价

1+2+3+4+5

7

增值税

6×11%

8

工程总造价

6+7

  注:

1.大型土石方工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6.66%。

  2.单独发包的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8.93%。

3.单独发包装饰工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10.25%。

建筑与装饰工程费用说明

一、费用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二、费用说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内容包括:

  1.单价措施项目费。

  单价措施项目包括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等。

  2.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在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地方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购置搭设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

  ①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现场施工机械设备降低噪音、防扰民措施费用;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措施等费用;工程防扬尘洒水费用;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石方采取覆盖的费用;土石方、建筑渣土外运车辆冲洗、防洒漏等费用;现场污染源的控制、生活垃圾清理外运、场地排水排污措施的费用等。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75%

  ②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五牌一图”的费用;现场围挡的墙面美化及压顶装饰等费用;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洒水等控制扬尘费用;工地出口设置冲洗车辆、泥浆沉淀池等费用;现场厕所便槽刷白、贴面砖,水泥砂浆地面或地砖费用,建筑物内临时便溺设施费用;其他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装饰装修、美化措施费用;现场生活卫生设施费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消毒等设施费用;生活用洁净燃料费用;防煤气中毒、防蚊虫叮咬等措施费用;施工现场操作场地的硬化费用;现场绿化费用、冶安综合治理费用;现场配备医药保健器材、物品费用和急救人员培训费用;其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3.35%

  ③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丁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安全资料、特殊作业专项方案的编制,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安全宣传的费用;远程监控设施费用;电气保护、安全照明设施费用,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配电箱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装置要求、外电防护措施;起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含井架、门架)及外用电梯的安全防护措施(含警示标志)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层间安全门、防护棚等设施费用;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费用;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施工安全防护通道的费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费用;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5.8%

  ④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设置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或摊销等费用。

包括施工现场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混凝土砌块等按照标准设置围墙、围挡等费用;临时宿舍、办公室、食堂、厨房、厕所、诊疗所、临时文化福利用房、农民工夜校、临时仓库、加工场、搅拌台、临时简易水塔、水池等费用;临时供水管道、临时供电管线、小型临时设施等费用;施工现场规定范围内临时简易道路铺设、临时排水沟、临时排水设施等费用;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4.46%

  

(2)夜间和非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非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室等特殊施工部位施工时所采用的照明设备的安拆、维护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包括施工时固定照明灯具和临时照明灯具的设置、拆除;施工现场交通标志、安全标牌、警示灯等的设置、移动、拆除。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77%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是指正常的施工现场不可避免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二次搬运费用。

特殊情况下,不能用汽车直接运达施工现场内的材料,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95%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降效等费用。

包括防寒保温、防雨、防风等临时设施的搭设、拆除;对砌体、混凝土等采用的特殊加温、保温和养护措施。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47%

  (5)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或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遮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的保护措施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43%

  (6)工程定位复测费

  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0.19%

  (7)赶工费

  发包人压缩的合同工期在国家定额工期20%以内,原则上不计算赶工费;在国家定额工期20%以外,宜组织专家论证,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施工图预算时,赶工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6.4%计算。

工程结算时,按合同约定计算。

  总价措施费计算的几种情形:

  1.大型土石方丁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6.66%。

  2.单独发包的地基处理、边坡支护工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8.93%。

  3.单独发包装饰工程:

总价措施费按(分部分项工程人工费+单价措施项目人工费)×10.25%。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特点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为参考。

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暂列金额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总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可参考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确定。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编制竣工结算时,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替代各暂估材料单价后调整综合单价。

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各专业工程的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的专业工程总价计算。

  3.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按120元/工日。

计日工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合计按20%计算。

  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的项目和数量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自行报价。

  编制竣工结算时,计日工的费用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计日工综合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施工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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