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2872670 上传时间:2023-05-04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6.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5页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5页
亲,该文档总共1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docx

运营管理企业申请上市的条件及中外合资企业上市运作

企业申请香港上市的条件

  1.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企业上市有什么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板上市条件为: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外资企业上市路径、上市条件、上市程序及手续

入世后,我国将逐步取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控股比例限制,外资企业无论在上市方式还是在并购范围方面都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

    

  ●直接申请上市    

  直接申请上市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外资作为发起人,参与国内企业的改制与上市,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资企业均可选择这种方式;另一种是类似于闽灿坤B,以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直接改制上市,这适合于已在内地经营多年、与地方政府甚至中央政府关系融洽的外资企业,如目前香港东亚银行、联合利华(中国)公司、华润创业、捷安特等公司已提出上市申请。

    

  ●扩大并购范围    

  外资企业可根据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和支持的投资方向确定并购目标。

如在零售、物流、非油气类矿产开采以及生物工程等领域,外资可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非国有股权。

考虑到A、B股合并的前景,外资企业可直接要约收购流通B股,实现低成本上市。

同时对于现金充足、财力雄厚的生产性外资企业可进行管理层收购,从而控制国内上市公司。

    

  ●CDR发行上市    

  CDR的设计思路源于美国存托凭证ADR,主要为香港及海外上市的内地公司到内地市场融资提供一种渠道。

海外上市的内地公司向托管银行发行一批股票,包括新股或非流通国有股,托管银行以这些股票为标的,在内地发行以人民币为交易货币的CDR。

目前香港红筹股公司正积极争取CDR试点工作。

外企介入国内证券市场回顾

根据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一)外资企业介入国内证券市场的主要方式    

  外资企业介入国内股市始于1992年前后,至今年上半年共有71家上市公司拥有外资法人股,其介入方式主要有直接上市和并购方式两种。

    

  可以看出,外企作为股份公司上市时的发起人直接上市是外资介入国内股市的最主要途径。

在66家直接上市的外资企业中,除闽灿坤B和深大通A由外商独资企业改制而成外,其余都是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在20%到30%之间,真正由外资控股的外资企业很难直接上市。

  外资企业采取并购方式介入国内证券市场有三种具体的形势:

一是股权协议转让,如PT北旅与日本五十铃;二是定向增发B股,如江铃汽车与美国福特;三是合资方式,如米其林与轮胎橡胶的合资,再通过合资公司反向收购上市。

但股权协议转让与合资方式受制于199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请示”的通知,根据此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从此不得收购国有股权。

    

  

(二)外资企业上市的政策沿革    

  允许外企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历一个演变过程。

主要以1995年为分水岭,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1995年之前为基础性立法阶段。

在这个阶段内,在国家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导向下,除吸引FDI外,国家开始加强外资上市的相关基础性立法工作,如198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94年7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但在1995年,由于国内经济进入调整期以及股权协议方式的滥用,导致国家叫停了这种方式。

  第二阶段为1995年后鼓励外资企业上市。

2000年中国证监会取消了上市额度的限制,2001年5月外经贸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发行、上市有一定的规定。

尤其2001年11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颁布,对于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在境内外发行上市有明确规定,外资企业上市的外部政策环境已经比较成熟而且条件趋于宽松。

外企上市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外资企业上市作为资本市场的一次重大飞跃,必将对券商投行业务、上市公司结构以及证券市场本身产生重大影响。

  

  

(一)国内券商:

面临巨大的投行业务机会    

  目前在中国投资的外商企业近40万家,如此庞大的外资企业群体将为券商投行业务带来难得的业务机遇。

    

  第一、为券商提供更多的项目资源和承销业务。

根据外资企业直接上市的两种方式,目前券商的业务重点是帮助现有的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上市,并为外商独资企业通过改制、合资以中外合资企业形式上市。

其中包括寻找战略伙伴、战略合并的财务安排、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以及发行承销等大量投行业务。

    

  第二、扩大券商的并购重组业务机会。

从国外券商发展经验看,并购业务成为券商稳定的收入来源。

如美林证券1999年并购收入占其投行收入的36.3%,并且利润率远高于其他业务。

因此,入世后,随着外资的大量涌入,券商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并购业务机会。

券商应改变以往关注绩差、亏损、小盘公司的做法,重点关注行业龙头公司、国有资产退出公司、与外资建立战略关系的上市公司以及有外资法人股的B股、H股公司。

同时完善后续服务,提供相关的管理咨询服务,以整合企业资源。

  第三、CDR上市的业务机会。

CDR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创新,为券商提供新的交易品种和研究对象。

国内券商可接受投资者委托以人民币买卖CDR,并提供投资咨询和建议。

    

  但是,外资企业上市对我国券商来说除机遇以外也意味着重大的挑战。

外资企业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选择合适的投资银行做承销商是重要的一环。

习惯于承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的国内券商将面临业务创新等多方面的挑战,必须通过与外资合作提升投行业务素质,如积极探讨“在线投资银行”、混合招股定价模式等业务创新,以扩大对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资企业的承销能力。

    

  

(二)上市公司与行业:

优化上市公司结构并促进产业整合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组改制而来,存在着诸如股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缺陷,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

而外资企业上市将使国内上市公司结构得到优化,并将为国内现有上市公司提供学习和示范效应。

同时,资本市场的竞争效应会使国内上市公司面临压力,尤其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有利于外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产业整合,从而带动我国资本资源配置和整个产业结构的逐步优化。

从我国的政策环境及目前已有的一些产业整合的案例来分析,未来一阶段产业整合的对象主要是:

    

  行业龙头企业:

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开展行业整合之际,通常都会选择有较大规模的、有良好的品牌、销售网络、生产技术的企业,因而通常国内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可能成为国际企业参与国内整合的并购或合资目标。

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美国航空LDC公司控股海南航空等,具体(见表2)。

    

  股权结构分散的企业:

为获取跨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内部化优势,跨国公司在收购当地企业的过程中倾向于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收购国内企业时,在许多其他条件都相近的背景下,跨国公司通常会偏好股权结构分散、治理结构规范的公司。

从股权结构来看,民营企业,同时发行A股、B股,股权结构分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将成为外资并购的首选目标。

    

  已与外资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关系的企业:

鉴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外资在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往往不会采取一步到位的作法,而倾向于采用先观望、后试探、再跟进的做法。

因此,在允许外资并购的条件下,基于获取充分的信息、进行完全尽职调查的角度考虑,外资会首先选择那些已经与之建立了合资企业、或良好战略合作关系的上市公司为收购目标,如熊猫电子、东方通信、海南航空等等。

  (三)投资者:

增加市场投资品种,改变投资策略    

  近几年来,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参股上市公司的实践证明,这类新型公司上市不仅增加了市场投资品种,而且可以形成新的投资热点,活跃市场交易,为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

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无疑将为投资者增加一个全新的交易投资品种及投资渠道。

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相比,外资企业具有产权明晰、经营管理规范、技术先进、注重回报股东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它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将是不言而喻的,必将成为市场追捧对象,促进股市交易的活跃。

针对以上新的投资品种和热点,我们将相应的投资策略概括为三点:

  第一,研究外资动向不放松。

尽管大量外资不会在中国入世后的前几年就进入中国证券市场来影响市场行情演变,但外资公司的上市、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的出现无疑会加深外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影响力。

外资的实力和专业水准会提升其投资目标的市场形象,因此投资者可以借此来把握市场运作的潮流。

  第二,行业配置是短期看概念、长期看发展。

入世的初期,纺织、港口等入世直接受惠企业会因此而得到更多投资者的关注。

但从中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来分析,那些真正依托国内市场并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的行业会因为得到内外资共同的参与而受惠。

如通信行业会因为国内需求的快速增长而受益。

同时外资快速进入中国市场的捷径就是并购国内的上市公司。

因此那些具有并购价值(股权结构简单、具有地域优势、业务协作能力突出等特点)的上市公司应该给予重点关注。

  (四)证券市场:

进一步矫正市场功能定位,加快国际化进程

  外资企业在中国上市,意味着证券市场为国企融资、脱困的改制功能将逐步退化。

尤其伴随着中国证券市调整期的开始以及投资者理性投资观念的形成,外资企业上市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实现以下两个转型:

一是市场定位的转型,即由为国企脱困服务,转变为培育一批业绩优良、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上市公司,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二是市场功能的转型,即由单一的筹资功能,向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等多项功能转变。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将遵循一个渐进的原则,坚持从向筹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顺序,因此没有外资企业率先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难以得到国外投资者对投资A股市场的认同感。

而允许外资企业在境内与境外上市,将有助于吸引规范、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如(表3),美国、英国证券市场的开放都伴随着外国上市公司比重的增加。

因此允许外资企业到境外上市,将把国内与国外市场连接起来,吸引境外投资者进入国内市场,并有助于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五)证券监管:

增加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监管难度

  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股市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给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不利影响。

诸如出现资金外流和资本转移、可能带来大量境外投机性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外资公司的自我操纵现象。

预防这些不利影响的重点措施是强化对外企上市公司行为制度的监管,以防止外企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和虚假信息披露等不良行为。

首先,管理层要认识到外企上市公司的发展必须以体现证券市场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和遵守各项法律为前提;其次应改进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从理念和制度上对监管模式进行完善。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面临法律冲突

  在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过程中,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所适用的法律不同,使得中外合资企业在从一个由主要股东控制的公司向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的转变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法律冲突和差异。

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

   法律方面的冲突与差异

  法律基础的差异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公司法》,虽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均规定有关的公司组织形式,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于中外合资企业应首先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于1979年7月,1990年及2001年进行了二次较大的修正。

《公司法》制订于1993年12月,1999年12月进行了一次修正。

二个法律之间的内容有较大差异,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法律冲突。

主要有如下方面:

(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1、公司的组织形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法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而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法律冲突是通过《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行政规章的形式来解决,但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着。

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定组织形式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2、公司的权力机构。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而《公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会。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改组成股份公司后,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公司的权力机构确定为股东会,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决策程序。

  3、董事的产生不同。

中外合资企业董事的产生采用委派制即由股东委派产生,而上市公司的董事则是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这种董事产生方式的不同造成在工作中董事的立场存在冲突。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董事应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而中外合资企业由于董事是由股东委派的特点决定,其董事必然是以所派出的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其工作出发点。

这是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一个公众持股的上市公司过程中遇到的一个重要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董事的产生不同也影响着董事会决策上的公正性。

所以在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过程中董事的立场的转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承销中外合资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协助公司解决的观念和法律问题。

  4、权力机构的召集和决策程序不一样。

由于中外合资企业没有股东大会因此不存在召开股东会的程序,而上市公司由于是一个公众性的公司,因此对股东大会的召开有非常严格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如提前30天发出通知、规定股东登记日、对于列入股东大会的议案应事先公布等。

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权力机构,其决定的内容与作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职权存在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作为有限公司,董事会不需要对社会公众负责,所以其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的内容不需要进行公告,而由其章程进行规定。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没有规定公司须设立监事会,而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是必设机构。

所以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需要成立监事会。

  公司成立的程序不一致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需要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或其授权的人民政府审批,而《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

这里存在着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应由谁进行审批的问题,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的规定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工商登记机构有差异,中外合资企业的登记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而上市公司的登记注册则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外合资企业可以采用先注册登记成立公司,而后进行注册资本到位并验资,这种情况将会导致公司成立经营的时间和注册资本的到位时间不一致。

我们认为,只要中外合资公司经营合法,注册资金到位时间晚于公司成立时间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因为,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与其他上市公司一样是需要具备连续三年盈利的经营业绩,如果中外合资企业在成立后能连续三年实现盈利,则注册资金到位迟于公司成立时间并不影响中外合资企业根据中国法律所拥有的法人资格,当然也不会影响盈利的计算。

  权力机构决议的效力不一致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后,若涉及公司的合同和章程的修改,则需要经过原审批机构的批准程序,而上市公司则由按法定程序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即可生效。

这个冲突会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上市公司带来操作上的麻烦,也会与中外合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方面存在冲突。

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对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按规定需要进行批准生效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采用备案制或事后审查制的方法管理,以解决中外合资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在信息披露上与上市公司现有规定的冲突。

  会计核算的差异

  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62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在2002年1月1日之前中外合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而上市公司适用的是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二者会计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如下:

  1、企业发展基金及储备基金的提取。

在《外商投资企业制度》投资人权益中包括了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而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则是以盈余公积金来反映。

  2、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外商投资企业制度》设有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并作为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类似的法定公益金是在股东权益中进行核算。

  3、在2002年1月1日以前,中外合资企业适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计提八项减值准备,所以中外合资改制成股份公司后需要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并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将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在八项减值准备计提上与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若中外合资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则在对其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审计时需要计提八项准备并进行追溯调整。

  4、长期投资的核算方面。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或者股本总额25%以上,且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力的,也可以采用权益法。

而《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在对外投资占被投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20%以上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2002年1月1日后,外商投资企业统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后将会使中外合资企业会计制度和上市公司适用的会计制度基本一致。

  外方投资者的法律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有国外投资者的投资,而对于国外投资者的行为既与中外合资企业的上市的紧密相关,又涉及到与外国投资者相关的国家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有:

  1、由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是依其所在地国家法律成立的法人,因此其是否是一个合法设立并且延续的法人,对于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后具有重要影响。

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其外方股东依其注册地法律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由于某些国家法律对本国企业向国外投资有限制性规定,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所在国对其向中国投资是否具有法律限制、(如有)限制内容及其对中外合资上市公司的影响。

  3、与中国公司对外投资一样,国外股东对中国企业进行投资也需要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中外合资企业上市时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批准对中国进行投资的程序和批准情况。

  4、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对向国外进行技术出口或投资都有各种形式的限制。

在中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如对中国合资公司以技术出资或向中国合资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则需要披露外方股东是否在所在国拥有技术等知识产权、是否依其所在国的法律可以在中国以技术进行投资或进行技术转让,如有限制则还需要向公众披露这种限制对于上市公司的影响。

  对于上述问题,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我们建议,在中外合资企业上市中,若外方股东对合资企业控股或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应当聘请外方股东所在地的法律专业机构对上述问题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在招股说明书中,应当考虑介绍主要外方股东所在地的国家的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知识。

企业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来说,企业欲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必须经历综合评估、规范重组、正式启动三个阶段,主要工作内容是:

第一阶段企业上市前的综合评估

  企业上市是一项复杂的金融工程和系统化的工作,与传统的项目投资相比,也需要经过前期论证、组织实施和期后评价的过程;而且还要面临着是否在资本市场上市、在哪个市场上市、上市的路径选择。

在不同的市场上市,企业应做的工作、渠道和风险都不同。

只有经过企业的综合评估,才能确保拟上市企业在成本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进行正确的操作。

对于企业而言,要组织发动大量人员,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进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因此为了保证上市的成功,企业首先会全面分析上述问题,全面研究、审慎拿出意见,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会全面启动上市团队的工作。

第二阶段企业内部规范重组

  企业首发上市涉及的关键问题多达数百个,尤其在中国目前这个特定的环境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诸多财务、税收、法律、公司治理、历史沿革等历史遗留问题,并且很多问题在后期处理的难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企业在完成前期评估的基础上、并在上市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预先处理好一些问题是相当重要的,通过此项工作,也可以增强保荐人、策略股东、其它中介机构及监管层对公司的信心。

第三阶段正式启动上市工作

  企业一旦确定上市目标,就开始进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实务操作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

选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审计及法律调查、券商辅导、发行申报、发行及上市等。

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五六个同时工作,人员涉及到几十个人。

因此组织协调难得相当大,需要多方协调好。

编辑本段企业上市的好处

  ﹡取得固定的融资渠道

  ﹡得到更多的融资机会

  ﹡获得创业资本或持续发展资本

  ﹡募集资金以解决发展资金短缺

  ﹡为了降低债务比例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