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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力工业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4年4月

 

1总则

1.1为加强辽宁省电力工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工作,保证辽宁省电力工业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金属部件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依据电力行业标准DL438-2000,制定了本规定。

1.2金属技术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对受监部件检测和诊断,及时了解并掌握设备金属部件的质量情况和健康状况,防止由于选材不当、材质不佳、焊接缺陷、运行工况不良、应力分布异常等因素而引起的各类事故,从而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1.3中温中压机组按照DL/T785《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要求,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1.4本工作规定规定了辽宁省电力工业金属技术监督的内容、职责及考核办法。

1.5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GB/T3077-1998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

GB/T9222-1998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1991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440-1991在役电站锅炉汽包的检验、评定及处理规程

DL441-1991火力发电厂蒸汽管道蠕变测量导则

DL505-1992汽轮机焊接转子超声波探伤规程

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11-19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机篇)

DL5031-199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5047-19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DL/T551-1994低合金耐热钢蠕变孔洞检验技术工艺导则

DL/T561-19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T586-1995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DL/T5054-1996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DL/T5060-1996火力发电厂金属试验室仪器设备及建筑面积配置标准

DL/T616-1997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支吊架维修调整导则

DL/T652-1998金相复型技术工艺导则

DL/T654-1998火力发电厂超期服役机组寿命评估技术导则

DL/T674-1999火电厂用20号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DL/T679-199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DL/T694-1999高温紧固螺栓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DL/T714-2000汽轮机叶片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DL/T715-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材料选用导则

DL/T717-2000汽轮发电机组转子中心孔检验技术导则

DL/T718-2000火力发电厂铸造三通、弯头超声波探伤方法

DL/T734-2000火力发电厂锅炉汽包焊接修复技术导则

DL/T752-2001火力发电厂异种钢焊接技术规程

DL/T753-2001汽轮机铸钢补焊技术导则

DL/T773-2001火力发电厂12Cr1MoV钢球化评级标准

DL/T785-2001火力发电厂中温中压管道(件)安全技术导则

DL/T786-2001碳钢石墨化检验及评级标准

DL/T787-2001火力发电厂15CrMo钢珠光体球化评级标准

DL/T818-2002低合金耐热钢碳化物相分析技术导则

DL/T819-2002火力发电厂焊接热处理技术规程

DL/T820-2002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

DL/T821-2002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范

JB3144-1982锅炉大口径管座角焊缝超声波探伤

JB3375-19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

JB4730-1994压力容器无损检验

CVDA-1984压力容器缺陷评定规范

20Q/000-10501-1992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监督细则(试行)

1.6实行辽宁省电力行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归口管理的企业包括:

辽宁省发、供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

1.7辽宁省电力工业的金属技术监督由电力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按本规定具体负责,实行有偿服务。

2主要工作内容

2.1做好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在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中的材料质量、焊接质量和部件质量的监督以及金属试验工作。

2.2检查和掌握受监部件服役过程中金属组织变化、性能变化和缺陷发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爆、防断、防裂措施。

对调峰运行的机组,其重要部件应加强监督。

2.3参加受监金属部件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处理对策,并督促实施。

2.4了解受监范围内管道长期运行后应力状态和对其支吊架全面性检查的结果。

2.5参与新机组的监造和老机组更新改造工作,参加带缺陷设备和超期服役机组的安全评估、寿命预测和寿命管理工作。

2.6参与金属技术监督培训考核工作。

2.7采用先进的诊断或在线监测技术,以便及时、准确地掌握及判断受监金属部件寿命损耗程度和损伤状况。

2.8建立和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3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

3.1金属技术监督实行在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下,各发电企业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发电企业的主管单位、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发电企业的响应部门设监督专责人,组成技术监督网。

监督网分三级,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为一级,发电企业为一级,发电企业的分厂、班组为一级。

各级都应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3.2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3.2.1贯彻执行部颁标准DL438-2000,指导和推动有关单位金属技术监督工作;

3.2.2参与组织修订本标准,参与制订辽宁省电力行业统一的技术标准、试验方法和有关技术措施,参与组织制订辽宁省电力行业金属技术监督组织网络;

3.2.3经常了解辽宁省电力行业金属技术监督人员及重要测试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3.2.4及时掌握辽宁电力行业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金属受监部件的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向主管部门汇报,并协助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

3.2.5做好辽宁电力工业新建、扩建、改建及设计、修造工程中有关金属技术监督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3.2.6参加受监督范围内金属设备、部件的重大事故调查和试验研究工作;

3.2.7组织并承担辽宁电力行业的金属技术监督培训任务,负责归口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辽宁电力行业金属技术监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测试技术水平并积极推广新技术;

3.2.8按期汇总、分析管区金属技术监督主要技术指标状况,提出意见后报主管部门;

3.2.9在主管部门领导下做好管区内金属技术监督的年度计划,总结和专业技术经验交流工作。

3.3发电企业的职责

3.3.1组织贯彻部颁标准DL438和本标准以及有关标准、文件。

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或补充细则;

3.3.2编制机组年度大修的标准检验项目和非标准检验委托计划,前者及时交送分场和金属试验室,后者及时上报总工程师,负责检查、落实计划的完成情况;

3.3.3负责本单位受监金属设备、部件的事故分析、试验鉴定,参与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工作。

对受监设备状态(如质量情况、运行参数、运行小时和启停次数等)进行运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呈报总工程师和上级单位。

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参与解决;

3.3.4做好对钢材、备品、配件和焊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3.3.5建立健全金属技术监督档案,收存设备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重要文件及重要设备监督的原始留段;

3.3.6负责编写金属技术监督工作报表和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年度总结,并按时上报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金属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

3.3.7负责组织本单位金属技术监督活动(如组织业务学习、经验交流、事故分析、现场参观等),检查有关部门对金属技术监督指令性要求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3.3.8开展技术革新,学习和推广新技术,不断提高测试技术,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金属技术监督普及工作;

3.3.9参加受监设备、部件的设计、修造、进货等全过程金属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3.4发电企业分厂、班组的职责

3.4.1分厂的职责:

3.4.1.1组织贯彻执行本标准及其它有关标准和文件。

负责制订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规章制度或补充细则;

3.4.1.2编写本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检测计划和总结,上报厂(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

3.4.1.3布置检查各班组及有关人员金属技术监督具体工作任务,督促、指导其及时圆满完成。

3.4.1.4建立、健全保存本单位金属技术监督检测档案、资料。

保管好受监备件、材料;

3.4.1.5参与金属蠕变检测,掌握设备状况。

熟悉有关金属技术监督标准,做到不失监不漏检,及时发现问题(如设备隐患等)并及时向厂(公司)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报告;

3.4.1.6负责组织本单位群众性的金属技术监督活动(如组织会议、讲座、现场参观等)。

3.4.2班组的职责:

3.4.2.1认真贯彻执行本标准及有关的技术标准、文件。

对本班组负责范围内的设备、材料、产品(如管道、受热面、铸件、紧固件、容器等)的状态质量负直接责任;

3.4.2.2负责本班组责任范围内的设备、材料、产品的宏外观质量监察检测,确保其完好。

对限于手段不能自检的设备、产品,须及时委托金属试验室检测;

3.4.2.3做好本班组责任范围内的设备、材料、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并妥善保存质量监督图卡、报表和技术记录;

3.4.2.4编制本班组范围的年度产品和机组大修的金属检测计划和金属检测委托计划,及时送报分场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

4金属技术监督工作要求

4.1辽宁省电力行业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各种金属部件的设计、安装、修造、材料供应及试验研究等部门,均应执行本工作规定。

4.2辽宁省电力行业有关单位的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负责监督本标准的贯彻执行。

4.3金属技术监督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专业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

各单位可根据本标准制订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监督制度,尤其是有超临界机组和采用新钢种的单位,应注意总结金属部件服役过程中的性能变化和损伤规律。

5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内容

5.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辽宁省电力工业金属技术监督的任务、措施和技术管理内容。

适用于如下金属部件的监督:

5.1.1工作温度不小于450℃的高温承压金属部件(含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过热器管、再热器管、联箱、阀壳和三通),以及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

5.1.2工作温度不小于435℃的导汽管;

5.1.3工作压力不小于3.82MPa的锅筒;

5.1.4工作压力不小于5.88MPa的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含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联箱和主给水管道);

5.1.5300MW及以上机组的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5.1.6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

5.1.7工作温度不小于400℃的螺栓;

5.1.8工作温度不小于435℃的汽缸、汽室、主汽门。

5.2金属材料的技术监督

5.2.1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的订货

5.2.1.1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的年计划,必须经过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生产厂家、材质、规格、验收标准、用途等。

5.2.2.2临时急需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也要经过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认可,方可订货。

5.2.1.3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及焊接材料,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认为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可行使否决权。

5.2.2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的质量验收

5.2.2.1国产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标准。

进口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

5.2.2.2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供货时应带有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注明材料牌号、化学成份、力学性能及必要的金相检验结果和热处理工艺等。

数据不全的应进行补检,补检的方法、范围、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有关标准。

进口受监的金属材料、备品备件除应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国家的技术标准外,尚须有商检合格文件。

5.2.2.3重要的金属部件,如管子、管件、锅筒、联箱、汽轮机大轴、叶轮、发电机大轴、护环等,除应符合有关的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标准外,还必须具有部件的质量保证书。

5.2.2.4验收应遵照如下原则

a.无质量保证书或虽附有质量证明书但其内容与质量不符,拒绝验收;

b.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协商验收

a)当质量保证书中的炉(罐、批)号与实物相符,但其它内容不完整;

b)当质量保证书内容完整,但实物的炉(罐、批)号混淆不清;

c)备品备件虽有质量保证书,但与合同单的要求不符。

5.2.2.5受监的金属材料入厂的检验抽查数量按JB/T3375中的规定执行。

5.2.3材料的代用

5.2.3.1采用代用材料,要有充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应选择成份、性能较优者;代用材料壁厚偏薄时,必须进行强度核算,应保证在使用条件下各项性能指标均满足原设计要求。

5.2.3.2修造、安装中使用代用材料,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和金属技术监督工程师的认可和总工程师的批准。

检修中使用代用材料时,必须征得金属技术监督专职工程师的同意,并经总工程师批准。

5.2.3.3安装、修造材料代用,设计单位应出据修改通知单,使用单位材料代用应做好技术记录并存档,同时应相应修改图纸或在图纸上注明。

5.2.3.4受监范围的金属部件的材料选用或代用应按国家或DL/T715的规定执行。

5.2.4钢材牌号的验证

凡受监督范围的钢材、部件在制造、安装或检修更换时,必须验证其钢号,防止错用。

组装后还应进行一次全面复查,确认无误才能投入运行。

5.2.5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的管理按DL5007规定执行。

5.2.6备品备件的管理

5.2.6.1物资供应部门、各级仓库、车间、工地储存金属技术监督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备品备件等,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严防错收错发。

5.2.6.2具有质保书或经过质检合格的受监范围的钢材、钢管和备品、备件,无论是短期或长期存放,都应挂牌,标明钢种和钢号,按钢种分类存放,并做好防腐蚀措施。

5.2.6.3应根据存放地区的自然情况、气候条件、周围环境和存放时间的长短,按SD168的规定和材料设备技术文件对存放的要求,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做好保管工作,防止变形、变质、腐蚀、损伤。

合金钢应单独存放,不锈钢严禁与碳钢混放或接触。

5.2.6.4对进口钢材、钢管和备品、配件等,进口单位应在索赔期内,按合同规定负责进行质量验收,并按规格、品种和进口合同号分别保管。

5.2.7受监范围的金属材料及其部件应按DL/T586的规定对其质量进行监造。

5.3重要管道和部件的技术监督

5.3.1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管道的技术监督

5.3.1.1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的设计必须符合DL/T5054的有关要求。

5.3.1.2工作温度大于450℃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在温度较高直管段上设置监察段(含进口机组)进行组织性能变化和蠕变监督。

监察段上要设计三组蠕变测点,监察段应选择该管系中实测金相组织最差、硬度较低、壁厚最薄的同批钢管,其长度为3000mm~4000mm(对外径d外>500mm的钢管,其长度不小于6d外+3m)。

监察段上不允许开孔和安装仪表插座,也不得安装支吊架。

两端进行金相组织、硬度、碳化物成份和结构分析检验。

5.3.1.3工作温度大于450℃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应设置蠕变测点。

蠕变测点的设计、安装,按DL441-91的规定进行。

管道安装完毕移交生产前,由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共同对各组测点进行第一次测量,做好技术记录。

5.3.1.4露天布置的主蒸汽、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及与油管平行、交叉和可能滴水的部分,必须加包金属薄板保护层(焊接接头单独保温)。

露天吊架处应有防雨渗入保温层的措施。

主给水管道低温再热蒸汽管道也应同样要求。

5.3.1.5安装时,管子、管道附件(含弯管、弯头、三通)及阀门必须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和技术资料,否则应进行所缺项目的检验,其指标应符合生产国现行技术标准。

5.3.1.6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所有的直管和弯管,安装时施工单位须逐段进行钢号、外观、壁厚、金相组织、硬度等检查。

弯管背弧磁力探伤。

管道安装完毕,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共同对弯管取分三个截面用加长爪游标卡尺(或更有效的方法)进行不圆度测量,找出最大不圆度,做好技术记录,测量位置应有永久性标记。

5.3.1.7用于制作弯管的管子,应采用加厚管或至少选用壁厚有足够裕度的管子弯制。

弯管弯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不合格:

a.内外表面存在裂纹、重皮和过烧等缺陷;

b.弯曲部分不圆度大于5%(公称压力大于8MPa);

c.弯曲部分不圆度大于7%(公称压力等于和小于8MPa);

d.弯管外弧部分壁厚小于直管的理论计算壁厚。

5.3.1.8弯管制造厂家应按DL5031的规定,逐个检查弯管的壁厚、不圆度、波浪度、几何尺寸等,并须做好技术记录,产品合格方可供货,并向使用单位提供检验技术证件。

5.3.1.9三通、弯头、阀门等管件安装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打磨,做内外壁外观检查,有怀疑须做无损探伤。

当发现裂纹或超标缺陷时(表面光滑,不允许存在尖锐的划痕;凹陷深度不得超过1.5mm,凹陷最大尺寸不应大于周长的5%,且不大于40mm)应处理或更换。

投入运行5万小时进行第一次检查,以后检查周期一般为5万小时。

5.3.1.10三通、弯头有下列情况时及时处理:

a.发现超标缺陷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需更换,应选用锻造、热挤压或带有加强的焊制件;

b.已运行20万小时的铸造三通、弯头,检查周期缩短到一个大修期(约2万小时),发现蠕变裂纹时或缺陷消除后剩余壁厚小于理论计算壁厚应更换;

c.碳钢和钼钢三通、弯头,以及焊接接头发现石墨化4级时应更换。

注:

石墨化评级按DL/T786规定进行。

铸造三通、弯头采用超声波探伤方法时,可参照DL/T718规定进行。

5.3.1.11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和高温导汽管的焊接接头须采取氩弧焊打底的焊接工艺。

焊完后应及时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后全部进行无损探伤检验。

质量评定按DL5007-92有关规定执行。

对未超标缺陷,须确定位置、尺寸和性质,做好技术记录。

管道保温层表面应有焊接接头位置标志。

5.3.1.12工作温度大于450℃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移交生产时设计、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a.设计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管道单线立体布置图,图中应标明:

a)管道、管件的钢号、规格、管道理论计算壁厚、壁厚偏差;

b)设计采用的持久强度、弹性模量、线膨胀系数;

c)支吊架位置、类型、钢号;

d)监察段位置;

e)管道的冷紧值、冷紧口位置;

f)管道对设备的推力、力矩;

g)管道最大应力及其位置;

h)支吊架的安装荷重、工作荷重、支吊架热位移值。

b.施工单位应向生产单位提供与实际管道和部件相对应的以下资料:

a)三通、阀门型号、规格、出厂证明及检查结果;

b)焊接接头坡口形式、焊接材料、焊接接头位置、焊工姓名及代号、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及各项检查结果(含射线底片);

c)每段直管的外观、壁厚、金相组织(附金相照片、底片)及硬度检查结果;

d)弯管的弯制及热处理工艺、外观、不圆度、波浪度、几何尺寸等检查结果和外弧部位金相组织照片;

e)支吊架弹簧的安装高度记录及热位移值;

f)管道系统部件(含支吊架)的光谱分析记录;

g)代用材料记录;

h)注明管道规格、材质、蠕变测点、监察段、膨胀指示器、焊口、支吊架、三通和阀门等尺寸位置的管道立体峻工图;

i)安装过程中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

j)监察段碳化物相成份分析结果。

5.3.1.13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要保温良好,严禁裸露运行,保温材料应符合技术要求。

运行中严防水、油渗入管道保温层。

保温层破裂或脱落时,应及时修补。

更换容重相差很大的保温材料时,不能对管道金属有腐蚀作用,并应对支吊架做相应的调整。

严禁在管道上焊接保温拉钩,不允许借助管道起吊重物。

5.3.1.14运行人员每日、检修指定专人每月一次检查支吊架和位移指示器的工作状况,特别注意机组启停前的检查,发现松脱、偏斜、卡死或损坏现象时,由锅炉、汽机检修人员及时调整修复,并做好记录。

5.3.1.15应掌握已运行工作温度大于450℃的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其部件的质量情况。

对情况不明的钢管、三通、弯管、弯头、阀门和焊接接头等,要结合设备检修在最近两个大修期中分批检查,摸清情况,消除隐患。

检修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见附录A。

5.3.1.16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特别是弯管、弯头、三通、阀门和焊接接头等薄弱环节,电厂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

对露天布置的主蒸汽管道应建立降雨期的检查制度,发现保温剥落要及时修复。

对超设计使用期限的主蒸汽、高温再热蒸汽管道更要注意检查,每值至少巡视一次。

发现漏泄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5.3.1.17弯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更换:

a.当发现6.1.7条规定之一时;

b.碳钢和钼钢弯管,发现石墨化达4级时;

c.发现外壁有蠕变裂纹或有严重蠕变损伤(蠕变损伤3级及以上)时;

d.当运行时间达20万小时,弯管不圆度小于2%时。

注:

蠕变损伤评级按DL438-2000附录C规定进行。

5.3.1.18累计运行时间达到或超过10万小时的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其弯管为非中频弯管工艺制造,应设监察弯管。

监察弯管的选择应遵照如下原则:

a.弯曲角度为90°,应无划痕;

b.管系计算应力最大处的弯管;

c.工作状态下,当弯管两端点间的热位移使其弯曲角度变小时(称为开弯)的弯管;

d.实测弯管外弧侧壁厚最薄的弯管;

e.原始不圆度值较大,且复圆速度较快的弯管;

f.金相组织变化明显,且蠕变损伤程度较大的弯管。

监察弯管的蠕变监督(蠕变测点的安装、蠕变测量及蠕变计算),见DL438-2000《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附录A,监察弯管技术监督检测项目同其它弯管。

新机组若设置监察弯管,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5.3.1.19主蒸汽管道、高温再热蒸汽管道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温度、压力的上限运行,如超温时,应将超温情况记入金属监督档案。

启动和运行中应严格控制暖管和疏水措施,认真控制温升、温降速度,并监视管道膨胀情况。

5.3.1.20与主蒸汽管道相联的小管道,应采取如下监督检查措施:

a.主蒸汽管道可能有积水或凝结水的部位,(压力表管、疏水管附近、喷水减温器下部、较长的死管及不经常使用的联络管),大修时应重点检查内壁裂纹。

b.小管道上的管件和阀壳应按6.1.7~6.1.10的规定进行检查和处理。

c.对联络管、防腐管等小管道上的管件和阀壳,运行10万小时后,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全部更换。

5.3.1.21工作温度不小于450℃的碳钢、钼钢主蒸汽管道,运行10万小时要进行全面普查:

a.宏观检查:

弯管、三通、阀门100%,当发现蠕变裂纹时更换;

b.壁厚测量:

直管在距焊接接头中心线100mm处两个截面各测四点(互成

90°)、弯管处弧长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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