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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版).wps

预防接种工作服务预防接种工作服务预防接种工作服务(201620162016版)版)版)1预防接种分类:

常规接种、临时接种、群体接种、应急接种。

1.1常规接种常规接种是指接种单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疫苗使用说明书,在相对固定的接种服务周期时间内,为接种对象提供的预防接种服务。

1.2临时接种在出现自然灾害、控制疫苗针对传染病流行等情况,开展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其他群体性预防接种时,按应急接种、补充免疫或群体性预防接种方案,在适宜的地点和时间,设立临时预防接种点,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服务.1.3群体性预防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是指在特定范围和时间内,针对可能受某种传染病威胁的特定人群,有组织地集中实施的预防接种活动。

补充免疫(原称为“强化免疫”)是一种较常采用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形式。

1.4应急接种应急接种是指在传染病疫情开始或有流行趋势时,为控制传染病疫情蔓延,对目标人群开展的预防接种活动。

2.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和周期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地理条件和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等情况,合理规划和设置接种单位,或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实施。

2.1定点预防接种2.1.1预防接种门诊2.1.1.1城镇地区原则上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应当设立一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5公里,实行按日(每周3天)预防接种。

22.1.1.2农村地区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应当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不超过10公里,实行日、周(每周12天)预防接种。

2.1.2村级接种单位农村地区根据人口、交通情况及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覆盖1个或几个行政村的定点接种单位。

村级接种点每月应当至少提供2次预防接种服务。

2.1.3产科接种单位设有产科接种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新生儿出生时首针乙肝疫苗及卡介苗的预防接种服务。

2.1.4其他接种单位主要指成人接种门诊、狂犬疫苗接种门诊等2.2入户预防接种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牧区、海岛等地区,可采取入户方式进行预防接种。

实施入户接种的地区,每月应当至少提供1次预防接种服务。

3预防接种证、卡(簿)的管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接种单位应按规定为适龄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作为儿童预防接种的凭证。

其他人群的预防接种也要实行接种记录工作。

3.1预防接种证、卡(簿)的建立3.1.1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受种者的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

3.1.2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未按时建立预防接种证或预防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到接种单位补办。

3.1.3产科接种单位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预防接种证、卡(簿),或直接为新生儿办理预防接种证。

3.1.4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暂住在当地时间3个月,由暂住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预防接种证。

3.1.5办理预防接种证的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3.2预防接种证、卡(簿)的使用管理3.2.1接种单位对适龄儿童实施预防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按规定做好记录。

3.2.2预防接种证、卡(簿)由接种单位的人员填写或打印。

相关信息要求书写工整、文字规范、填写准确、内容齐全,时间(日期)栏(项)填写以公历为准。

3.2.3儿童迁移时,儿童监护人应在原接种单位办理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转入迁入地接种单位;迁入地接种单位应主动向儿童监护人索查儿童既往预防接种证明;无预防接种证、卡(簿)或预防接种证明的要及时补建。

3.2.4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对失去联系12个月或迁出、死亡的儿童的预防接种卡(簿)资料,由接种单位另行妥善保管。

3.2.5预防接种证由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长期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在城市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单位保管,在农村由乡(镇)卫生院、接种单位保管。

预防接种卡(簿)的保管期限应在儿童满6岁后再保存不少于15年。

其他预防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3.3儿童预防接种信息资料的使用和管理3.3.1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接种单位保管,保管期限要求同预防接种卡(簿)。

3.3.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接种单位应在完成每次预防接种信息录入和上报的当天,对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3.3.3已全面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地区,可以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的电子档案逐步取代预防接种卡(簿),但不得代替儿童预防接种证。

如为异地建档儿童,可通过联网下载该儿童的既往预防接种资料。

3.3.4疾控机构、接种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负有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责任,不得擅自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儿童相关信息。

4预防接种实施4.1预防接种前准备工作4.1.1确定受种对象4.1.1.1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补充免疫方案等,确定受种对象。

4.1.1.2受种对象包括:

本次受种对象、上次漏种者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中的未受种者。

4.1.1.3清理预防接种卡(簿)或通过信息系统建立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幻灯片12根据预防接种记录核实受种对象。

4.1.1.4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

4.1.2通知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采取口头预约、书面预约、电话联系、手机短信(微信)告知、邮件通知、广播通知、公示告知等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或受种者,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1.3领取或购进疫苗4.1.3.1接种单位根据各种疫苗受种人数计算领取或购进疫苗数量,做好疫苗领发登记。

4.1.3.2运输疫苗的冷藏箱(包),应根据环境温度、运输条件、使用条件放置适当数量的冰排。

4.1.3.3冷藏箱(包)中疫苗的放置脊灰减毒活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等放在冷藏箱(包)的底层。

卡介苗放在中层,并有醒目标记。

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苗等严禁冻结,要放在冷藏箱(包)的上层,不能直接接触冰排。

其他疫苗按照使用说明规定的温度,参照上述要求放置。

4.1.4准备预防接种器材4.1.4.1按受种对象人次数的1.1倍准备相应规格的注射器材。

4.1.4.2注射器使用前要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1.5准备药品、器械准备75%乙醇、镊子、棉球杯、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治疗盘、体温表、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1:

1000肾上腺素、注射器毁型装置或安全盒、污物桶等。

4.2预防接种时的工作4.2.1预防接种场所要求4.2.1.1预防接种场所室外要设有醒目的标志,室内清洁、光线明亮、通风保暖,并准备好预防接种工作台、坐凳以及提供儿童和家长留观、等候的条件。

4.2.1.2预防接种门诊应当按照咨询/登记、预防接种、留观等内容进行合理分区,确保预防接种有序进行。

村级接种单位和产科接种单位应根据预防接种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

4.2.1.3预防接种室、接种工作台应设置醒目标记。

4.2.1.4做好室内清洁,使用消毒液或紫外线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4.2.1.5接种人员穿戴工作衣、帽、口罩,双手要洗净。

4.2.1.6在预防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

预防接种工作流程。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方法等;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

科普宣传资料。

4.2.2核实受种对象4.2.2.1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日期及预防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

4.2.2.2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发现原始记录中受种者姓名、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误或变更的,应及时更新。

4.2.2.3对不符合本次预防接种的受种者,向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做好解释工作。

幻灯片184.2.2.4对因有预防接种禁忌而不能预防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人员应对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上记录。

4.2.3预防接种前告知和健康状况询问4.2.3.1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预防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并如实记录告知情况。

4.2.4预防接种现场疫苗管理4.2.4.1预防接种前将疫苗从冷藏设备内取出,尽量减少开启冷藏设备的次数。

4.2.4.2核对接种疫苗的品种,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凡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有摇不散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疫苗瓶有裂纹的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4.2.4.3疫苗使用说明规定严禁冻结的疫苗,如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白破疫苗等,冻结后一律不得使用。

检查含吸附剂疫苗是否冻结的方法:

将被检和正常对照的疫苗瓶同时摇匀后静置竖立,如被检疫苗在短时间(510分钟)内与对照疫苗相比,出现分层现象且上层液体较清,即可判断被检疫苗曾被冻结。

4.2.5预防接种操作4.2.5.1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在预防接种操作前再次进行“三查七对”,无误后予以预防接种。

三查:

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证,查对预防接种卡(簿)与儿童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外观与批号、效期;七对:

核对受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4.2.5.2口服法适用疫苗:

口服脊灰减毒活疫苗等。

操作方法1)液体剂型疫苗直接将规定剂量的疫苗滴入儿童口中。

(目前使用)2)糖丸剂型疫苗用消毒药匙送入儿童口中,用凉开水送服。

对于小月龄儿童,喂服糖丸剂型时可将糖丸放在消毒的小药袋中,用手碾碎后放入药匙内,加少许凉开水溶解成糊状服用,或将糖丸溶于约5ml凉开水中,使其完全溶化后口服。

4.2.5.3注射剂型疫苗的使用将疫苗瓶上部疫苗弹至底部,用75%乙醇棉球消毒开启部位。

在乙醇挥发后将注射器针头斜面向下插入疫苗瓶的液面下吸取疫苗。

吸取疫苗后,将注射器的针头向上,排空注射器内的气泡,直至针头上有一小滴疫苗出现为止。

自毁型注射器的使用方法参见相关产品使用说明。

使用含有吸附剂的疫苗前,应当充分摇匀。

使用冻干疫苗时,用一次性注射器抽取稀释液,沿疫苗瓶内壁缓慢注入,轻轻摇荡,使疫苗充分溶解,避免出现泡沫。

开启减毒活疫苗的疫苗瓶和注射时,切勿使消毒剂接触疫苗。

疫苗瓶开启后应尽快使用。

如不能立即用完,应盖上无菌干棉球冷藏。

当疫苗瓶开启后,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1小时未用完,应将剩余疫苗废弃。

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分装的疫苗,按其使用方法进行注射。

4.2.5.4接种部位皮肤消毒确定接种部位。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

用灭菌镊子夹取75%乙醇棉球或用无菌棉签蘸75%乙醇,由内向外螺旋式对接种部位皮肤进行消毒,涂擦直径5cm,待晾干后立即预防接种。

4.2.5.5皮内注射法适用疫苗:

卡介苗。

接种部位:

上臂外侧三角肌中部略下处。

操作方法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用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待乙醇干后,左手绷紧注射部位皮肤,右手以平执式持注射器,食指固定针管,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呈1015角刺入皮内。

再用左手拇指固定针栓,然后注入疫苗,使注射部位形成一个圆形隆起的皮丘,皮肤变白,毛孔变大,注射完毕,针管顺时针方向旋转180角后,迅速拔出针头。

4.2.5.6皮下注射法适用疫苗:

麻疹疫苗、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乙脑疫苗、A群流脑多糖疫苗、A群C群流脑多糖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钩体疫苗等。

接种部位:

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

操作方法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预防接种人员用相应规格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后,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左手绷紧皮肤,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斜面向上,与皮肤成3040角,快速刺入皮下,进针深度约1/22/3,松左手,固定针管,缓慢推注疫苗,注射完毕后用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轻压针刺处,快速拔出针头。

4.2.5.7肌内注射法适用疫苗:

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乙肝疫苗、脊灰灭活疫苗、甲肝灭活疫苗、出血热疫苗等。

接种部位:

上臂外侧三角肌、大腿前外侧中部肌肉。

操作方法1)监护人固定儿童,露出儿童接种部位。

2)用相应规格注射器吸取1人份疫苗,排尽注射器内空气,皮肤常规消毒,左手将注射肌肉部位绷紧,右手持注射器,与皮肤呈90角,将针头快速垂直刺入肌肉,进针深度约为针头的2/3,松左手,固定针管,缓慢推注疫苗,注射完毕后用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轻压针刺处,快速拔出针头,观察有无渗血或药液渗出,若有渗出,应将消毒干棉球或干棉签按压片刻。

4.2.5.8安全注射预防接种前方可打开或取出注射器材。

在注射过程中防止被针头误伤。

如被污染的注射针头刺伤,应按照有关要求处置。

注射完毕后应将注射器具直接或毁型后投入安全盒或防刺穿的容器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统一回收销毁。

使用后的注射器不得双手回套针帽,或用手分离注射器针头。

4.2.6预防接种记录、观察与预约4.2.6.1预防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记录接种疫苗品种、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时间等。

预防接种记录书写工整,不得用其他符号代替。

使用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地区,需将儿童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系统。

4.2.6.2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在预防接种后留在预防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

如出现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4.2.6.3与儿童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

4.2.6.4产科接种单位在为新生儿预防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后,应填写“新生儿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疫苗预防接种记录单,告知儿童监护人在1个月内到居住地的接种单位办理预防接种证、卡(簿);产科接种单位也可直接在预防接种证记录首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预防接种情况。

4.3预防接种后的工作4.3.1清理器材4.3.1.1清洁冷藏设备。

4.3.1.2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实行入户接种或临时接种时应将所有医疗废物带回集中处理。

4.3.1.3镊子、治疗盘等器械按要求灭菌或消毒后备用。

4.3.2处理剩余疫苗记录疫苗的使用及废弃数量,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4.3.2.1废弃已开启疫苗瓶的疫苗。

4.3.2.2村级将所剩疫苗在最短的时间使用冷藏包上交卫生院,卫生院做好标记,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4.3.3清理核对预防接种通知单,预防接种卡(簿)或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确定需补种的人数和名单,下次预防接种前补发通知并重新列入计划表(本次未接种)。

4.3.4统计本次预防接种情况和下次预防接种的疫苗使用计划,并按规定上报。

5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5.1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实行居住地属地化管理。

5.2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明确辖区各接种单位及其人员在适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中的任务和责任区域,并督促落实。

(每个村卫生室都确定负责人)5.3承担预防接种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应定期主动搜索责任区域,及时将辖区新生儿和未建卡适龄儿童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摸底建卡)5.4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不承担接种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在责任区域巡回通知、调查、核实和登记适龄儿童信息,发现新生儿和未建卡儿童应及时报辖区接种单位。

5.5县级疾控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定期收集辖区医院产科新生儿出生信息,及时将新生儿纳入预防接种管理。

(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卡转单制度)6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6.1流动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或无户口,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的儿童。

6.2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实行现居住地管理,流动儿童与本地儿童享受同样的预防接种服务。

6.3接种单位要积极争取基层社会管理组织的支持,通过多种途径及时了解流动儿童的分布和流向信息。

6.4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预防接种点,增加预防接种门诊开放的频率和服务时间等,提供便利的预防接种服务。

6.5接种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流动儿童主动搜索,到流动人口集居地、出租房等地,掌握流动儿童情况。

6.6县级疾控机构定期对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情况进行调查、考核和评价。

6.7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登记6.7.1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负责预防接种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预防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

在暂住地居住3个月的流动儿童,可由现居住地接种单位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并出具预防接种证明。

幻灯片396.7.2接种单位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卡(簿),实行卡(簿)的分类管理,无预防接种证者需补办建立或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及时接种或补种疫苗。

6.7.3接种单位应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的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期间的预防接种情况,及时转卡登记;可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检查外出返乡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并给予查漏补种。

6.7.4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对流动儿童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对无法共享(下载)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的流动儿童,必须在本地建立该儿童的预防接种个案信息,并做到儿童基本信息和接种信息完整、准确。

7.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7.1负责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和管理的接种单位,应在儿童入托、入学报名前审核儿童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个案信息等资料,并开具审核报告,为托幼机构和学校开展接种证查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2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儿童年龄,确定需查验的疫苗种类和接种剂次数。

7.3接种单位在审核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情况时,对于需要补办接种证的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记录为儿童补办预防接种证。

对于需补种疫苗儿童,接种单位应根据儿童漏种疫苗和剂次,为漏种儿童提供疫苗补种服务,并在儿童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卡或预防接种信息系统进行记录。

7.4实施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的接种单位和疾控机构,可利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开展入托、入学儿童接种完成情况审核工作。

2.6分类AEFI经过调查诊断分析,按发生原因分成以下5种类型:

2.6.1不良反应:

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发生的与预防接种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包括一般反应和异常反应。

2.6.1.1一般反应:

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2.6.1.2异常反应:

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预防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6.2疫苗质量事故:

由于疫苗质量不合格,预防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2.6.3预防接种事故:

由于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方案,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

2.6.4偶合症:

受种者在预防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预防接种后巧合发病。

2.6.5心因性反应:

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预防接种后因受种者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反应报告种类在预防接种实施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下列AEFI,需进行报告:

1、发热:

(腋温37.6)2、局部红肿:

(直径15mm)、局部硬结、无菌性脓肿3、过敏反应:

过敏性皮疹(荨麻疹、大疱型多形红斑、麻疹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休克、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阿瑟氏(Arthus)反应等4、神经系统反应:

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臂丛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5、卡介苗接种反应:

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6、晕厥、癔症7、局部化脓性感染:

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织炎全身化脓性感染:

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8、除上述情形外其它的不明原因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等9、除上述情形外其它的不明原因死亡、严重残疾或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等4、报告程序与时限实行属地化管理。

符合报告要求的AEFI应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群体性反应、公众高度关注事件在2小时内逐级向县、市、省级和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5、报告方式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填写“AEFI个案报告卡”。

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将报告卡直接录入上报国家网络报告系统。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将报告卡报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然后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录入上报国家网络报告系统。

4处置原则4.1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2当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按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4.3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健康损害的,以及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预防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健康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4建立媒体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及时、客观回应媒体和公众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关切。

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科普知识的宣传,做好与受种者或其监护人的沟通,增进公众对疫苗安全性的信任。

5常见反应的处置接种人员对较为轻微的全身性一般反应和接种局部的一般反应,可给予一般的处理指导;对接种后现场留观期间出现的急性严重过敏反应等,应立即组织紧急抢救。

对于其他较为严重的AEFI,应建议及时到规范的医疗机构就诊。

5.1全身性一般反应5.1.1临床表现5.1.1.1少数受种者接种灭活疫苗后24小时内可能出现发热,一般持续12天,很少超过3天;个别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24小时即有发热,612小时达高峰;接种减毒活疫苗后,出现发热的时间比接种灭活疫苗稍晚,如接种麻疹疫苗后610天可能会出现发热,个别受种者可伴有轻型麻疹样症状。

5.1.1.2少数受种者接种疫苗后,除出现发热症状外,还可能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全身不适等情况,一般持续12天。

个别受种者可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胃肠道症状,一般以接种当天多见,很少超过23天。

5.1.2处置原则5.1.2.1受种者发热在37.5时,应加强观察,适当休息,多饮水,防止继发其他疾病。

5.1.2.2受种者发热37.5或37.5并伴有其他全身症状、异常哭闹等情况,应及时到医院诊治。

5.2局部一般反应5.2.1临床表现5.2.1.1少数受种者在接种疫苗后数小时至24小时或稍后,局部出现红肿,伴疼痛。

红肿范围一般不大,仅有少数人红肿直径30mm,一般在2448小时逐步消退。

5.2.1.2接种卡介苗2周左右,局部可出现红肿浸润,随后化脓,形成小溃疡,大多在812周后结痂(卡疤),一般不需处理,但要注意局部清洁,防止继发感染。

5.2.1.3部分受种者接种含吸附剂的疫苗,会出现因注射部位吸附剂未完全吸收,刺激结缔组织增生,而形成硬结。

5.2.2处置原则5.2.2.1红肿直径和硬结15mm的局部反应,一般不需任何处理。

5.2.2.2红肿直径和硬结在1530mm的局部反应,可用干净的毛巾先冷敷,出现硬结者可热敷,每日数次,每次1015分钟。

5.2.2.3红肿和硬结直径30mm的局部反应,应及时到医院就诊。

5.2.2.4接种卡介苗出现的局部红肿,不能热敷。

第九章资料管理1资料的类型1.1人口、接种单位、预防接种人员、冷链设备等基础资料。

1.2预防接种、疫苗出入库、冷链温度等记录表。

1.3疫苗可预防疾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等调查表。

1.4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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