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纳税审核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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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纳税审核业务约定书
编号:
致通振业(山东)协字[2017]525号
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山东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服务单位名称:
山东李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纳税审核业务约定书
甲方(委托方):
山东李先生食品有限公司
甲方税务登记号:
乙方(受托方):
山东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乙方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编号:
18015
乙方指派业务人员:
高爱秋、张潇允、杨京秀、卞欣欣
兹有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关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核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委托事项
(一)项目名称: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审核。
(二)具体内容及要求: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等其他地方各税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行业规范要求,对甲方2016年度企业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三)完成时间:
乙方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出具审核报告。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甲方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甲方的责任。
这种责任还应当包括:
(1)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相关的内部控制。
(2)符合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3)严格按照税收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3、甲方不得授意乙方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4、基于重要性原则、截止性测试的性质和审核过程中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甲方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经乙方审核后仍然可能存在未被发现的风险,乙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不能因此减轻甲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完成委托事项所需的会计资料、纳税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并答复乙方工作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询问。
3、委托人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委托人按本约定书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委托业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纳税审核。
2、乙方应当根据执业规范的要求,执行审核程序,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服务。
3、乙方有责任在审核报告中指明发现的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乙方对在工作过程中接触到的甲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无论是书面资料还是电子文档),以及对为甲方服务形成的任何交付物,负有为甲方保密的责任。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在乙方服务结束后,乙方均应及时归还甲方,电子文档的应从自己的电脑等存储设备上予永久删除。
乙方人员违反上述保密规定时间,乙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根据甲方的实际纳税情况出具真实的审核报告。
2、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信息予以保密:
(1)取得甲方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3)监管机构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所实施的调查、听证、复议等程序。
3、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乙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属于乙方原因未按约定时限完成委托事项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约定事项的收费
(一)按照注册税务师行业收费的有关规定,完成本委托事项费用为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7000.00)。
(二)上述费用应自乙方提交审核报告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三)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从事本委托事项完成的实际时间较本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本约定书第四款第
(一)项所述业务费用总额。
(四)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发生的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交通、食宿费等),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审核报告的出具和使用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审核报告一式二份,并附带电子文档。
(二)甲方不得修改或删减乙方出具的审核报告;不得修改或删除重要的数据、重要的附件和所作的重要说明。
(三)乙方出具的审核报告,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六、约定事项的变更
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影响审核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审核报告时,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事项的终止
(一)本约定书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约履行,不得无故终止。
如遇法定情形或特殊原因提出终止的一方应提前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事项所付出的劳动收取合理的费用。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
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均可选择如下一种解决方式:
(一)进行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约定书的法律效力
(一)本约定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成约定事项后终止。
(二)本约定书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其他事项的约定
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约定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委托人):
乙方:
(受托人)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
(签名或盖章)所长:
(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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