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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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中小企业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定,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1、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鼓励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新兴产业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协作配套。
优先扶持成长型中小企业。
2、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3、服务业务补助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创业辅导、开拓市场、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评价、维护合法权益等服务。
4、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的方式。
每个项目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两年之内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
3、会计及银行信用良好,不拖欠税金和社会保险费;
4、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资格条件;
2、具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工作场所;
3、具有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具备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业务能力和必要的服务设施;
4.在申请资助的业务领域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并有与之相关的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2、资金申请报告;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财务情况说明;
4、其他需提供材料。
第四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网上申报,项目单位无需另外提供纸质材料。
项目单位需登录中国中小企业辽宁(),先行注册后,按要求填报和上传材料。
网上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1日—3月31日。
第十三条 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网上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核。
形成推荐意见后,由各市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起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
同时,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将网上材料上报。
各市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每年4月20日。
第十四条 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市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根据各市推荐和专家评审意见,省中小企业厅和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项目计划。
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分要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建设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和中小企业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将全额收回,并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分别向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各市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本地区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厅。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公开工作。
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规模、申报程序、评审要点、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均应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各市及相关企业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每年根据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及资金预算规模核定专项资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评审、检查、审计及绩效评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厅2005年8月12日联合印发的《辽宁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05]3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