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房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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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房):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门面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门面房位置、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门面房位于东海县县城奔牛广场西南50米(中华园大门向北第三幢),面积为平方米。
2.该门面房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
该门面房简单装修水平,一楼地面铺设瓷砖,用石膏板吊顶做造型;二楼空间被间隔成3个独立房间(房门完好)和1个小客厅,地面铺设复合地板;水电设施齐全,玻璃门窗完好,配置了网线、电话线及监控相关设备。
第二条租赁期限、用途
1.本合同租赁期限为24个月,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甲方正式交付门面房于乙方使用的时间为2013年3月22日。
2.租赁期满,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赁期届满1个月之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本门面房租赁用途:
开办公司办公使用。
第三条合同押金、租金、租赁期相关费用问题
1.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押金贰仟元整(¥2000.00)。
合同届满,如乙方没有申请续租,甲方应于合同届满之日起5日内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2.两年租金共计拾万元整(¥100000.00),于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伍万元整(¥50000.00),甲方将门面房交付给乙方使用。
乙方承诺于2013年5月10日前支付欠付的伍万元整(¥50000.00)租金。
3.租赁期间,该门面房水电、物业费等因使用该门面房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合法经营,依法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房屋维修及改造
1.甲方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租赁期内,甲方主动提出维修的,需提前5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2.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物,因使用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主体结构进行改造。
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需经甲方同意,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如果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造的,如造成损失,乙方应付赔偿责任。
第五条房屋转让与转租
1.租赁期间,甲方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租赁物,甲方出售房屋,需在1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有关转租的条件及程序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六条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乙方经营需要的车位,并确保车位正常使用。
2.乙方保证自己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得无证经营、违法经营
第七条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法定的不可抗拒力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2)政府统一规划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3)任意乙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恶意拖欠或不支付到期租金的;
(2)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租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设施的;
(2)甲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违反本合同内容,应承担违约金:
贰万元整(¥20000.00),如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不再续租该门面房,应在合同终止日将门面房归还甲方。
逾期未归还的,按300元/天向甲方补交租金。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内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因履行合同产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签订合同时,甲方应提供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乙方相应提供合法经营的证明、身份证明等文件。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鉴证单位留存壹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15805125522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鉴证机关(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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