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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指令(ELV).doc

1,269/34欧盟官方刊物21.10.2000

汽车类废品指令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

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

(1)条;

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

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

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年5月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

鉴于:

(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2)为了确保各国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内容,特别是汽车产品的设计方面,如反复利用,设备的处理及收集,达到再利用的,循环利用,并考虑辅助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制定一项国际社会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规。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

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

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年7月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年2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10)旧古车类,指具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或具有收藏价值的车辆或博物馆陈列用的车辆,运用适当的方式保存且对环境不造成任何负面影响,备用或分拆部件,此类不适用于75/442/EEC指令中的废品定义,也不适用于此指令范围。

(11)必须运用预防措施来管理汽车废品,特别是汽车类的有害物质的减少使用及有效管理。

为了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负面影响,再循环利用和妥善处理有害物质。

特别是禁止使用铅、汞、镉、铬。

此类重金属必须在清单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有利于确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烧或垃圾掩埋。

(12)汽车类废品的所有塑料品的再循环利用必须持续改善,委员会目前加强针对PVC对环境的影响监测。

在此工作基础上,委员会提出用于汽车类的塑料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针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拆装,再利用,循环利用,必须对新汽车的制造及设计进行整合。

(14)鼓励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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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为了确保汽车类废品丢弃而不危害环境,必须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进损毁证明,用于汽车类废品注销的一项条件。

会员国声明当汽车类废品转让给处理方,损毁证明制度用于通知有资历的机构。

(17)此指令不用于防止成员国给予汽车的临时注销。

(18)收集,处理此类废品经营商允许经营(获得允许或注册代替允许,或符合规定的条件)

(19)鼓励汽车类的循环利用及恢复利用。

(20)为了防止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和避免破坏正常的交易和竞争,必须妥善保存和处理。

(21)为了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给予经营商,消费人和公共机构必要的观念,经营商必须设定合格目标,如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

(22)制造商必须确保汽车的设计和制造达到合格的目标(再利用,循环利用,恢复使用)。

为了修改相关的欧盟汽车类型的审批立法,委员会推动制定欧盟标准的准备同时采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员国确保执行竞争指令条文,特别就中小型企业的收集,拆装,处理,循环利用市场准入。

(24)为了便于拆装或恢复使用,特别是汽车类废品的循环利用,汽车类制造商应该提供合格的处理设施及必要的拆装信息特别是有害物质材料。

(25)欧盟标准制定在准备中,汽车制造商和材料制造商应该使用符合标准的配件材料,此标准由委员会制定,相关委员协助。

为准备此标准制定,委员会将适当考虑,此项工作将会在此区域的相关国际论坛上进行。

(26)为了有效进行监管此指令的执行,需有关于汽车类废品的国际认可资料及数据。

(27)为了及时调整他们的行为及态度,必须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的商业性经营商必须及时发布。

(28)成员国根据相应的经济成份协议选择执行相应的条文,及提供相应的条件。

(29)处理设备及有害物质的使用所适用的科技进步要求,还有损毁证明的最少标准的采用。

数据库的格式和执行必要的管制使其符合合格目标,此目标委员会程序下由委员会所实施。

(30)根据理事会决议1999年7月28日所颁发的1999/468/EC关于委员会所授予的执行的权力制定此程序,执行此指令。

(31)成员国提前实行此指令条文,并提供符合此条约相关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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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施此指令:

第一项

宗 旨

首先,为了防止汽车类的废品大量产生;另外,为了减少废品的处理对汽车类废品及配件的

再利用,循环利用,及汽车类废品和配件其它形式的恢复使用。

为了有效对环境的改善,和

改善汽车的寿命周期和特别是汽车类的废品直接处理。

特制定此指令。

第二项

定义

此指令用途:

1.根据70/156/EEC指令的附件IIA,汽车分类为M1或N1,92/61/EEC指令中三轮机动车辆但不包括三轮摩托车;

2.“汽车类废品”在75/442/EEC指令的第1项定义为报废汽车。

3.“制造商”指汽车类制造商或成员国的专业进口商。

4.“防止”指此类措施致力于减少汽车类废品和材料和物质的数量和对环境的有害影响。

5.“处理”是指汽车类废品的处理行为,目的是减少污染进行拆装,焚烧,粉碎的一些设备,恢复使用或对粉碎废物的处理准备工作,其它的恢复使用和汽车类废品和配件的处理的工作。

6.“再利用”指汽车类废品的配件用于相同的用途的工作。

7.“循环利用”指用于其原用途或其它用途但排除能源的恢复使用,对废材料的重新处理过程。

“能源恢复使用”指易燃废物的利用通过直接焚烧或只热量产生但没其它废品产生,其目的是产生能源。

8.“恢复使用”指根据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B提供妥善方式进行恢复使用。

9.“处理”指根据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A提供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理。

10“商业性经营商”指制造商,经销商,收集商,机动车类保险公司,拆装经营者,粉碎经营者,恢复使用经营者,再循环利用经营者和针对汽车类废品包括配件和材料其它处理经营者。

11.“有害物质”指根据67/548/EEC指令中被认定为有危险的物质。

12.“粉碎机”指用于将汽车类废品,包括用于直接可再利用的金属块,分成块或分成段的一种设备。

13.“拆装信息”指对汽车类废品的妥善,不损害环境的处理信息。

汽车制造商和配件制造商通过电子媒体和其手册形式传播此类信息(拆装的处理设备信息)。

第三项

范 围

1.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和汽车类废品包括配件和材料。

与第5(4)不发生冲突,不涉及在使用汽车的过程中,如何服务或修理;根据公约或当地的条文不涉及制造商是否提供安装的配件或其配件是否用于备品或替代品。

2.此指令不会与所现有的法律和相关的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特别是安全标准,气体排放,及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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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控制和水土的保护。

3.制造商仅制造或进口汽车根据8

(2)条款可免除70/156/EEC指令;根据此指令7(4),8,9条款成员国可免除制造商和汽车类。

4.在70/156/EEC指令4

(1)(a)条款第二条内容所定义特殊用途的汽车不包括此指令第7条款。

5.此指令的5

(1)

(2)和6条款适用于三轮机动车。

第四项

预防

1.为了鼓励成员国的废品预防工作的不断改善,特别是以下几个方面:

(a)汽车类制造商应与材料和设备制造商保持联系沟通,限制在汽车产品类的有害物质的使用,尽可能减少使用汽车的观念,预防有害物质排放到环境中,使再循环利用更容易,尽量避免有害废品的处理需求。

(b)新汽车的设计与生产应该充分考虑和使其废品和配件,材料更有利于拆装,再利用,恢复使用,特别是循环利用。

(c)汽车制造商应该与材料和设备制造商保持联系和沟通,为开发循环利用的材料的市场,整合汽车类和其它产品的循环利用的材料日益增加的数量。

2.(a)成员国应确保2003年7月1日后的投放市场材料和配件不含铅,汞,镉,六价铬(在此指令的附件II的清单)。

(b)根据条款II所制定的程序,由于科技进步的要求,委员会将在基本法规的基础上,修正附件II。

目的在于:

I设定必要可接受的最小浓度值,在规定的材料和汽车类配件的物质含量,在前面小(a)提及的物质。

II如果此类物质不可避免的使用,此类物质和配件免除小段(a)条款。

III如果这些物质可以避免使用,从附件II删除这些材料和汽车配件。

IV在第1和第II条款中指明汽车类配件和材料在进一步处理前必须先剥离,并进行有效标示或适当的方式以便识别。

(c)委员会首次对附件II修正时间不会迟于2001年10月21日。

在2003年1月1日前,在此没有免除项目列在此附件清单将会从此附件中删除。

第5项

收集

1.成员国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以下事项:

——商业性经营商为收集汽车类废品建立制度,技术可行性,当修理客车类时,消除含废品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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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范围内有充分的收集设施。

2.成员国应该采取的措施确保汽车类废品转交给授权的处理设施的经营商。

3.成员国根据损毁证明作为一项汽车类废品注销条件设定制度。

当汽车类废品转交给处理经营商,这证明将发放给持有人或所有人。

根据第6项条款,处理经营商获得许可权发放损毁证明。

成员国允许制造商,经销商,收集商代表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发放损毁证明用于保证汽车

类废品转交给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和公共机构注册。

处理经营商或经销商或收集商代表授权的处理经营商发放损毁证明,但不赋予这些机构负责财务索赔,除成员国已明确规定。

成员国没有注销制度在此指令实行日期前,成员国建立一项制度当汽车类废品转交给处理经营商,损毁证明用于通知其它相关具有资质的机构。

此制度必须符合这一段的条文。

成员国利用此小段通知委员会其中的原因。

4.成员国根据第3段要求,在汽车持有人或所有人不花费任何成本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汽车的交给授权处理经营商。

汽车类废品不会对市场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制造商负担所有成本或执行这些措施的大部分成本。

或第一小段所提到的相同条件回收汽车类废品。

假如汽车类废品不含汽车类的重要配件特别是发动机,汽车车身设计与制造,或汽车类废品中添加废品,成员国提供汽车类废品的处理不完全免费。

委员会对第一小段的条款执行进行定期监测以确保不损害市场,如有必要,将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个修正案。

5.根据第三段,成员国将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有资质的机构互相认可和接受其它成员国所的发放的损毁证明。

不迟于2001年10月21日,委员会将起草关于损毁证明最低要求。

第六项

处理

1.根据75442/EEC指令第四项中制定的整体要求,并适合于此指令附件I规定的最低技术要求,而且符合国家的卫生及环境法规,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汽车类废品的暂时性存储和处理。

2.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处理经营商获得资质机构的注册,许可。

符合75/442/EEC指令第9项,第10项,第11项。

3.75/442/EEC指令中第11项

(1)(b)提及的损毁许可要求可应用于相关的汽车类废品的恢复使用,按照此指令附件1(3)汽车类废品处理后,在注册前经有资质机构进行审核。

机构将核实以下内容:

(a)处理废品的数量和类型;

(b)所应用的一般技术要求;

(c)所采取的安全预防措施;

为了达到在75/442/EEC指令中第四项所提到的目的,此审核频率为一年一次。

4.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处理商须根据附件1履行以下义务,职责。

(a)为了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汽车类废品在进一步处理前必须对其剥离,或其它相应的工作。

配件和材料必须标识,根据第4

(2)在进一步处理前剥离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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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害材料和配件必须消除并用较好的方式隔离,为避免汽车类废品污染其它的废品。

(c)用类似的方式进行剥离和储存以确保汽车配件的再利用和恢复使用,特别是循环利用的稳定性。

为防止汽车类废品污染,尽可能按照附件1(3)中规定进行处理工作。

5.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在第二段提到的注册或许可包括所有必要条件并符合第1,2,3段的要求。

6.成员国鼓励处理商的引进,并核实处理商符合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项

再利用和恢复使用

1.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所使用的配件可适合用于再利用,配件的恢复使用不能用于再利用和对环境不损害的前提下用于循环利用。

配件再利用,恢复使用,循环利用必须符合汽车类安全及环境要求如气体排放和噪音控制。

2.成员国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商业性经营商符合以下要求:

(a)不迟于2006年1月1日,针对汽车类废品,每辆汽车和每年可用于再利用和恢复使用的配件平均重量至少为85%。

在相同的时期内,每辆汽车和每年可用于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配件

至少为80%。

在1980年1月1日前所生产的汽车,用于再利用和恢复使用,成员可制定更低的要求,但不能低于75%;用于再利用和循环使用,不能低于70%。

成员国将此小段的内容通知给委员会和其它成员国。

(b)不迟于2015年1月1日,针对汽车类废品,每辆汽车和每年用于再利用和恢复使用的平均重量至少为95%;在相同时期内,每辆汽车和每年用于再利用和循环使用平均重量至少为85%。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及提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将重新考核目标参考(b)条款。

在此报告中委员会将考虑汽车类材料成分的开发和有关汽车类相关环境方面的因素。

根据第11项所制定的程序,委员会将制定详细的条例符合成员国在此段所制定的目标。

委员会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和其它的资料和汽车类废品进出口的放行。

不迟于2002年10月21日,委员会将采取这项措施。

3.在委员会的提案基础上,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将制定2015年后的再利用和恢复使用,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目标。

4..为准备70/156/EEC指令的修正案,委员会推动有关汽车拆装,恢复使用,循环利用的欧盟标准。

一旦标准制定,不迟于2001年底,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在委员会提案基础上,进行70/156/EEC指令的修正,按照指令进行车辆类型的审批,在70/156/EEC指令修正案通过的三年后,投放市场的每辆汽车用于再利用或循环利用重量至少为85%,每辆汽车用于再利用或恢复使用的重量至少为95%。

5.委员会将确保配件的再利用不会损害安全和环境前提下进行70/156/EEC指令的修正,此修正案将汽车的拆装,恢复使用,循环利用的能力进行修正。

1,269/40欧盟官方刊物21.10.2000

第八项

编码标准/拆装信息

1.成员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相关的材料设备制造商应用配件,材料的编码标准。

特别有助于标识适用于再利用和恢复使用的材料及配件。

2.不迟于2001年10月21日,根据此指令第11项的第1段条款,委员会将制定标准。

委员会考虑此项工作在相关的国际论坛上展开和选派合适人员参与这项工作。

3.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制造商新类型车辆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提供详细的拆装信息。

处理设施须符合此指令条款,不同汽车配件和材料及汽车类所有有害物质的存放,须特别注意第七项中所所制定的目标。

4.与工商保密性不产生冲突,成员国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汽车类配件制造商具有资质的处理设施,提供拆装,储存的信息,对再利用的配件进行检测。

第9项

报告和信息

1.每隔三年,成员国将一份关于此指令执行状况的报告呈交委员会。

基于问卷调查或委员会根据91/692/EEC

(1)指令第六条款关于汽车类废品建立数据库或处理,委员会起草一份报告或大纲,此报告必须包括相关信息如,机动车类的结构改变,收集,拆装,粉碎,恢复使用,循环利用的行业,导致成员国之间不利于竞争的信息。

此报告实施前六个月须发给成员国。

在此报告实施第三年年底的最后的9个月内呈新报告给委员会。

第一份报告从2002年4月21日开始执行,执行期限为3年。

基于以上信息,委员会在9个月内收到成员国的报告,委员会将发布一份关于此指令执行状况的报告。

2.成员国要求相关的经营商发布相关的信息:

——汽车和配件的设计应考虑恢复使用和循环利用方面因素;

——汽车类废品的处理不会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所有流动的拆装的废品不应损害环境;

——相关的恢复使用和循环利用取得进展减少废品处理数量并增加了恢复使用和循环利用率。

制造商应该提供给潜在的汽车买主提供相关信息。

包括新汽车销售的推广信息。

第十项

执行

1.成员国从2002年4月21日起根据此指令执行法律,法规,管理条例。

成员国立即就此通知委员会。

2.成员国采取措施,此类措施须参考此指令,或参考官方发布的相关内容。

这此措施由成员国制定。

3.如果此指令目前已实现或达到,成员国改变4

(1),5

(1),7

(1),8

(1),9

(2)的条款,并通过资质机构和相关经营商达成协议方式,规定第5(4)详细执行条例。

此类协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1,269/40欧盟官方刊物21.10.2000

(a)可实施的协议;

(b)协议须规定达成目标的相应期限;

(c)协议须在国家官方刊物上发布或以正式文件发布而且发给委员会。

(d)根据协议,对其效果定期监测,并报告给资质机构和委员会,在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发布结果。

(e)在协议规定中资质结构制定条款用来检测其进展;

(f)与协议非一致,成员国必须通过立法,法规,管理措施来执行此指令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项

委员会程序

1.根据75/442/EEC指令第18项成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2.1999/468/EC决议可应用,已注意到期第8项的条款。

1999/468/EC决议第5(6)期限设定为3个月。

3.委员会采取程序中规则。

4.根据此条款,委员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a)此指令5(5)条款,损毁证明最低要求;

(b)7

(2),第三小段,详细的规则;

(c)第9项中所提到的相关数据库的格式;

(d)科技发展的要求,需修正此指令的附件。

第十二项

实施

1.此指令实施日期为欧盟官方刊物发布此指令日期;

2.5(4)应用于:

——2002年1月1日汽车投放市场日期;

——2007年1月1日汽车投放市场日期;

成员国可应用于5(4)在第二段规定的日期前.

第十三项

此指令发送给成员国。

地址:

布鲁塞尔

日期:

2000年9月18日

欧盟议会理事会

主席主席

N.FONTAINEH.VERDRINE

1,269/41欧盟官方刊物21.10.2000

附件I

按照6

(1)和(3)制定最低处理技术要求

1.处理前的汽车类废品存储场地(包括临时存储)。

——具备要求:

无渗透性表面的区域(溢出收集设施,玻璃水瓶,清洁剂,脱脂刘)。

——按照卫生和环境法规,须具备水处理设备,包括雨水。

2.处理场地:

——具备要求:

无渗透性表面的区域(溢出收集设施,玻璃水瓶,清洁剂,脱脂刘)。

——拆装备件的妥善存储,包括油污染的备件的无渗透性存储;

——用于储存电池的容器(现场电解中和或其它场所),过滤器,有电容器的PCB/PCT。

——汽车类废品液体的隔离存储箱:

燃油,电动机润滑油,变速箱油,润滑油,水压油,冷却液体,防冻剂,制动液,电池酸液,空调系统的液体和汽车类废品所含其它液体。

——按照卫生和环境法规,须具备水处理设备,包括雨水。

——旧轮胎的储存,包括预防火灾和过多库存品。

3.汽车类废品防污染处理操作:

——清除电池和液化汽油箱;

——潜在爆炸配件清除或中和;(气包)

——假如相关的配件没有必要再利用,对于燃油,电动机油,润滑油,变速箱油,水压油,冷却液体,防冻剂,制动液,空调系统液体和汽车类废品所含其它液体。

须清除或分开收集和存储。

——尽可能将含汞的所有配件进行标识,如有可行性,进行清除;

4.为促进循环利用进行处理工作:

——清除或催化反应;

——在粉碎处理过程中,如此类金属没有隔离,将含铜,铝,镁成份的金属必须清除;

——清除轮胎,大塑胶配件(缓冲器,汽车仪表板,装液体容器),假如这些材料在粉碎过程中没有将其隔离,这些材料不能有效进行循环利用。

——清除玻璃。

5.针对含液体的配件或恢复使用的配件和备件,为避免损害,应妥善存储。

1,269/42欧盟官方刊物21.10.2000

附件II

免除4

(2)(a)材料和配件

材料和配件

根据4

(2)(b)(iv)进行标贴或标识

铅作为一种合金成份

1.钢(含电镀钢)含铅重量0.35%

2.铝(含铅重量0.4%)

3.铝(轮椽,引擎配件,和车窗控制杠)含铅重量4%

X

4.铜合金含铅重量4%

5.铅/青铜轴承套,机械衬套

配件中的铅和铅合成物

6.电池

X

7.汽油箱内涂层

X

8.振膜

X

9.用于高压或燃料软管的硫化剂

10.保护漆的稳定剂

11.电路板和其它用途的焊料

六价铬

12.关键汽车配件防腐蚀涂层(每辆汽车最大量含2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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