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物权真题选择论述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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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物权真题选择论述案例

2002—2009物权法司法考试单项选择题

(2009年)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类权利不能设定权利质权?

()A.专利权B.应收账款债权C.可以转让的股权D.房屋所有权答案:

D解析:

本题考核权利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8.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

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

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

C解析:

本题考核预告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本题中,甲与银行之间设立的抵押是不动产抵押,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设立。

据此首先可以判断出甲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因此,BD项错误。

另外,《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题中提到的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且没有超出上述规定的3个月的期限。

因此,在此期限内甲公司无权处分该不动产,即便是实际处分了,也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因此,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A项错误,C项正确。

13.一日清晨,甲发现一头牛趴在自家门前,便将其拴在自家院内,打探失主未果。

时值春耕,甲用该牛耕种自家田地。

期间该牛因劳累过度得病,甲花费300元将其治好。

两年后,牛的主人乙寻牛来到甲处,要求甲返还,甲拒绝返还。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返还牛,但有权要求乙支付300元B.甲应返还牛,但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C.甲不应返还牛,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D.甲不应返还牛,无权要求乙支付300元答案:

B解析:

本题考核不当得利的返还。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本题中,甲拾得乙的牛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失主。

因此C项错误。

《物权法》第112条第3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本题中,甲花费的300元是因为甲使用该牛,致其劳累过度而生病所花费的费用,而非单纯的保管费用。

另外,即便300元属于合理的保管遗失物的费用,甲最后拒绝返还的行为说明甲有侵占遗失物的意思,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也无权请求乙支付300元。

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

(2008年)8.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经完成了外装修。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答案:

B解析: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是B.9.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

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

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

该画在由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

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A.甲B.乙C.丙D.丁答案:

A解析: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

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11.黄河公司以其房屋作抵押,先后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乙银行借款300万元,丙银行借款500万元,并依次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丙银行与甲银行商定交换各自抵押权的顺位,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但乙银行并不知情。

因黄河公司无力偿还三家银行的到期债务,银行拍卖其房屋,仅得价款600万元。

关于三家银行对该价款的分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200万元B.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100万元、丙银行500万元C.甲银行得不到清偿、乙银行3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D.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200万元、丙银行300万元答案:

C解析:

《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本题中,甲银行和丙银行协议变更抵押权的顺位,未经抵押权人乙银行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虽然排在第一位的抵押权人丙银行有500万的债权,但是其中只有100万可以先于乙银行受偿,否则就对乙银行造成了不利影响,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至于丙银行的其余200万债权,只有乙银行受偿300万之后,才可以受偿,所以最终受偿顺序如下:

丙银行的100万债权——乙银行的300万债权——丙银行的200万债权——甲银行的100万债权。

因为黄河公司的产只有600万,所以最终实际上甲银行的100万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答案C是正确的。

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

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答案:

C解析:

《物权法》第189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由此,本题中C的说法是正确的,A和B的说法错误;第189条第2款的规定,依照本法第181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由于丙是以合理价格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乙无权对现在已经归丙所有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所以D错误。

13.甲、乙结婚后购得房屋一套,仅以甲的名义进行了登记。

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房屋以时价出售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B.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C.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答案:

B解析: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题中,因为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甲的名义下,但是实际上也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时候,根据《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经过其妻子同意,未经其妻子同意,本题买卖合同无效;但是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不完全决定物权行为的效力,根据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甲和丙之间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所以本题中B的说法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9.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答案:

B解析:

交付通常是指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交易上的便利,交付已不限于这种现实的直接占有的移转,而是有了许多变通的交付方法。

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所谓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此时,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本题中,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该电脑的占有虽并未现实地转移给乙占有,但乙已经取得了电脑的所有权,此种交付方式实际上就是占有改定,故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0.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C.乙应将手表返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答案:

C解析: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自身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据此,甲的行为不能认为是抛弃行为,手表也不是抛弃物,甲并不丧失手表的所有权,故选项A说法错误。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可见我国法律并不承认遗失物的拾得人可依先占取得所有权,因此,乙应将该手表返还权利人,故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乙的行为是为避免甲的利益受到损失而为的行为,因此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条件,故选项D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11.李某从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出入不便,遂与张某书面约定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开辟一条道路供李某通行,李某支付给张某2万元,但没有进行登记。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该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C.如果李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受让人有权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通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D.如果张某将其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则善意的受让人有权拒绝李某在自己的土地上通行答案:

A解析: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地役权一般是约定的,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另外根据合同性质,可知李某与张某的书面约定属于地役权合同。

所以A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故C项说法正确。

《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地役权合同没有进行登记,因此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D项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是A.12.甲、乙外出游玩,向丙借相机一部,用毕甲将相机带回家。

丁到甲家见此相机,执意要以3000元买下,甲见此价高于市价,便隐瞒实情表示同意并将相机交付与丁。

不久,丁因手头拮据又向乙以2000元兜售该相机。

乙见此相机眼熟,便向丁询问,丁如实相告,乙遂将之买下。

此时,谁拥有该相机的所有权?

A.甲B.乙C.丙D.丁答案:

B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题中,甲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相机卖给善意第三人丁且已经交付,虽然甲是无权处分行为,但丁对该相机的取得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相机的所有权人就是丁。

丁再将相机卖给乙的行为,是对相机的有权处分,乙虽然询问并得知了实际情况,但并不妨碍丁与乙买卖合同的有效成立,故乙取得该相机的所有权。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13.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以其闲置的一处办公用房作担保。

乙银行正好缺乏办公场所,于是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以此办公用房为乙银行设立担保物权。

随后,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了办公用房。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偿还,乙银行主张对办公用房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抵押权B.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质权C.乙银行有权这样做,因其对标的物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D.乙银行无权这样做,因其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设定担保物权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172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第187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依据法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只能为抵押权,本题中并没有信息表明甲、乙之间签订了关于办公用房的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并没有设立,乙银行对办公用房并不享有抵押权,故选项A错误。

甲公司向乙银行交付办公楼并不是设立质权的行为,因为质权是一种动产质权,对不动产不能设立质权,故选项B错误。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本题中,甲乙之间的主合同是商业借贷性质的借款合同,需要贷款人先转让货币所有权,借款人再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数额的货币,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并且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而甲公司的办公用房为担保协议的标的物,因此,乙银行不能基于主合同中甲公司未如期偿还借款而主张对该办公用房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故选项C说法错误。

乙银行与甲公司之间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并不成立,乙银行不能主张对办公用房优先受偿的权利,故选项D说法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14.高某向周某借用一头耕牛,在借用期间高某意外死亡,其子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

不久耕牛产下一头小牛。

期满后周某要求小高归还耕牛及小牛,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B.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其耕牛及小牛C.周某有权请求小高返还其耕牛及小牛,但应向小高支付必要费用D.周某可以请求小高赔偿小牛死亡的损失答案:

A解析: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题中,耕牛属于周某借给高某使用的,故周某是耕牛的所有权人。

小牛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规定,小牛应当由所有权人周某取得。

“小高不知耕牛非属高某所有而继承”表明小高为耕牛与小牛的善意无权占有人。

《物权法》第24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小高负有将耕牛与小牛返还给周某的义务,但此时小牛已因小高管理不善而死亡,根据《物权法》第24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为小高为善意无权占有人,不必对周某承担小牛死亡的赔偿责任,所以周某有权请求小高归还耕牛,但无权请求返还小牛。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07年)6.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答案:

C解析:

《物权法》第15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C项正确。

《合同法》第94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10.下列哪一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三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A项符合该款规定,构成善意取得;D项不属于“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本题应选D.《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可见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BC两项均为质权的善意取得。

11.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

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答案:

D解析:

《物权法》第39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5条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

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

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

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答案:

A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因为甲公司已经将房屋售出,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因此转移给了小区的业主,而地役权作为从物权,随之转让,所以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物,答案A是正确的。

1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

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答案:

C解析:

《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题中,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截止,所以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到2009年3月6日止,答案C是正确的。

(2006年)

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

“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孙同意,遂付款。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答案:

C(本题目在《物权法》颁布以后没有合适的答案)解析:

本题显然是在《物权法》还没有颁布时考察相关法律对质押合同效力的规范问题。

很据《担保法》第64条的规定: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担保法解释》第88条的规定:

“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书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当刘某收到关于支援的书面通知时,表示方某完成了对质物的交付,此交付形式为指示交付。

据此,选项C项是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但是,我国《物权法》在质押合同生效问题上对《担保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担保法》以及《担保法解释》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质物的转移占有本来应当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根据《物权法》15条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可见,质权的生效要件和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所以在此题中,质押合同自成立时就生效。

C选项的条件“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应该是质押权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由于质押合同约定了租金不作为质押,所以如果合同生效,孙某也无权抽取电脑租金。

因此D项是错误的。

可见,《物权法》颁布后,本题就没有了合适的答案。

9.5月10日,甲以自有房屋1套为债权人乙设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6月10日,甲又以该房屋为债权人丙设定抵押,但一直拒绝办理抵押登记。

9月10日,甲擅自将该房屋转让给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可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B.甲与丙之间的抵押合同已生效C.甲与丁之间转让房屋的合同无效D.丙可以要求甲赔偿自己所遭受的损失答案:

C(根据《物权法》本题的正确答案应为C)解析:

本题中我们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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