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论述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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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论述讲解,小组成员:

夏梦(法学院)矫冰玉(刑事司法学院)毕愚凡(法学院)郭潇(国际法学院)张梦婷(国际法学院)李康建(刑事司法学院),提纲:

一:

案例二:

论述三:

简答,前言:

如何用“经济法”的角度解答问题?

如何把握经济法期末复习重点?

如何组织我们的答题语言(角度、要点等)?

期待果果老师的回答,一条主线展开经济法的重点,第一编经济法原理+第五章宏观调控原理+第十二章市场监管法原理+各小部门法功能目标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中三种垄断行为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追溯时效、产品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权利书本中没有的小部门法:

价格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经济法产生背景经济法理念宏观调控目标市场监管目标具体部门法的理念幻灯片22,二、经济法和民商法的不同:

幻灯片361法律理念:

社会本位、整体利益结果均衡、实质正义2法律内在结构:

经济政策的直接法律化权利义务关系的特殊性3法律体系结构:

非传统公私法二分的体系,三、经济法的实施责任制度的综合性公益诉讼,四:

对政府行为的规制经济法的原则经济法的理念等经济法权利(力)义务的特殊性行政垄断等,五、经济法特征的含义:

经济性、政策性、时空性、综合性政策性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六、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部门法为载体来考察,一:

案例,立法分析题(每题16分,共16分)从1995年10月3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2009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我国食品立法的价值目标与具体制度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变迁中,立法价值目标有哪些变化?

其在行政监管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消费者损害优先受偿权的?

其法理基础是什么?

(4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法理基础是什么?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承担的责任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4分)(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对“问题食品”实行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

就此已购买“问题食品”者对食品的所有权是否应受到限制?

为什么?

(4分),

(1)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变迁中,立法价值目标有哪些变化?

其在行政监管制度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4分)要点:

后法更突出了“安全”二字,凸显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答:

价值目标的变化是从“食品卫生”到“食品安全”,突出“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前法之立法目的“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后法“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更突出了“安全”二字,凸显食品安全法的终极目标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这种保障显然主要依靠监管实现,安全监管体制的理顺就成了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使命。

具体表现是增加“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制度,在事故发生前便对企业进行双向监管,防患于未然,使得监管链条大大提前。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消费者损害优先受偿权的?

其法理基础是什么?

(4分)要点:

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并存时民事责任优先法理基础:

立法目的上,符合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经济法整体价值市场监督的有效性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有利于市场主体实现自治和自律公平原则和公正价值的要求,答:

食品安全法确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法律规定,违法食品企业在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先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使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优先得到赔偿。

民事赔偿有限的法理基础有三。

其一,立法目的上,符合食品安全法立法目的和经济法整体价值。

在经济活动领域,经济法调整的目的是通过设定和保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来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和主体利益平衡。

而食品安全法所强调的,一面是“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利益,另一面是食品经营者活动的底线。

所以,消费者损害优先受偿权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直接保护并使经营者行为受到约束,同时这一目的的实现也符合经济法整体的立法价值。

其二,市场监督的有效性上,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有利于市场主体实现自治和自律。

从法律运作效率上看,树立该原则就是鼓励受害人主张恢复自已合法利益来遏制违法者的不法行为,通过设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调动广大经营者的积极性来实现市场自律,是形成规范化市场运作的有效途径。

其三,公平原则和公正价值的要求。

该原则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市场主体的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而这一点更符合公正,因为在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消费者的损失。

生产不安全食品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营利性行为,而非法牟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通过相应的民事赔偿更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承担连带责任的?

其法理基础是什么?

明星代言“问题食品”应承担的责任应如何进一步完善?

(4分)要点:

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法理基础:

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对等行为人义务与他人权利之间的关系行为人自身义务与权利的关系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的完善的追责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如何规定对“问题食品”实行产品产品召回制度的?

就此已购买“问题食品”者对食品的所有权是否应受到限制?

为什么?

(4分)要点:

生产者召回、责令召回并未使消费者对食品所有权受限召回的启动取决于生产者或政府,成功与否却决定与消费者召回的实质是通过一定途径告知产品检验结果,使主体自愿提出退换货要求或赔偿要求尊重消费者的自主性和处分权,答: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两种食品召回方式。

其一是生产者召回。

即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其二责令召回。

即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

现有制度并未使消费者对食品所有权受限。

第一,根据现行法律,召回的启动取决于生产者或政府,成功与否却决定与消费者。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的方式主要是退货,换货,补充或修正说明,这意味着如果消费者不自愿,则召回不能实现。

换言之,消费者仍然拥有对食品完整的所有权,法律规范的调整结果此处具有不可预见性。

第二,召回的实质是通过一定途径告知产品检验结果,使主体自愿提出退换货要求或赔偿要求。

这种立法倾向,也体现了传统的“命令-服从”行政模式,到“服务-合作”模式的转变,有助于强化社会公众的自主意识和权利观念。

2006年5月为抑制近期不断攀升的房地产价格,国务院九部委联合出台了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十五条”。

其中有两项关键性内容:

第一,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根据要求进行套型调整。

第二,有区别地提高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而在这之前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0%)。

以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国十五条”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4分)

(2)有人说“国十五条”属于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4分)(3)“国十五条”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4分)(4)“国十五条”规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有合理正当性吗?

(4分),幻灯片5,

(1)“国十五条”的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4分)要点: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是什么?

(市场失灵)房地产市场怎么失灵了,出现什么怪状了经济法的理念和宏观调控的目的,答:

出台背景是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大房子比例偏大,首付偏低,使得房地产需求增大,市场失灵。

答:

国十五条出台的背景是由于在房地产市场自由竞争所带来的市场失灵,即市场并不能有效的配置资源,由此所产生了房价不断上涨,部分富商屯房投机等不良现象。

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保证价格稳定,维持经济平衡,国务院出台了国十五条。

(2)有人说“国十五条”属于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你同意这种说法吗?

(4分)要点:

经济法的特征(政策性)经济政策的直接法律化“国十五条”是一种宏观调控的手段其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答:

经济法具有政策性,经济法的制定、实施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进而具有鲜明的易变性和灵活性。

所以“国十五条”属于政策性经济法,有法的效力。

答:

我不同意这种说法。

国十五条作为政策文件是具有强制性的,其本身是国家对经济实现宏观调控的手段。

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政策性,而且经济立法通常会受到国家当时产业政策,经济政策等影响,通过政策的直接法律化可以设定市场参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选择,并进而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

因此政策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3)“国十五条”规定“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4分)要点:

“国十五条”是经济法实施的表现经济法主体客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答:

国十五条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其本身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地位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注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国家具有宏观调控的权利,市场主体有遵循国家宏观调控的义务,国十五条中的规定就是国家行使宏观调控权维持经济稳定,保证市场秩序的表现。

(4)“国十五条”规定“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有合理正当性吗?

(4分)要点:

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理念宏观调控的目的具体的措施带来的效果,答:

经济法的国家适度介入原则,其介入手段、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均有差异,要适应社会的需要。

在当前房价过高的情况下,国家通过提高首付比例,调解供需,以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的目的。

答:

有合理正当性。

房地产市场的自由竞争导致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出现了一系列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开发商为了逐利忽视中产阶级的购房需求,建大量的豪华型住宅。

为了遏制这一现象引导开发商开发中小型住房满足中产阶级的要求,国家出台国十五条正是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保证实质意义上的公平,维持经济稳定和保障有序的市场秩序。

二、论述,论述题1试从民商法与经济法比较的视角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2试从经济法学的视角论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1试从民商法与经济法比较的视角分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

幻灯片6要点: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民商法角度国有商业银行的地位经济法角度国有商业银行的地位为什么会有这样地位上的差异,答:

从民商法角度,国有商业银行是民商事关系主体,作为平等主体参与到法律关系中。

通过经营活动达到盈利的目的。

从经济法角度,国有商业银行还需要承担社会职能:

1,信用中介职能。

它是商业银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即把社会的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入到经济各部门,来实现资本融通,从中获取银行利润。

2,支付中介功能。

执行货币经营业务,通过存款在账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成为支付代理人。

3,信用创造职能。

在信用中介功能、支付中介功能的基础上,国有商业银行还承担了信用创造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承担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能。

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角度,差异存在的原因是,民商法为私法,强调个人本位,以个人获得最大的营利为行动的出发点。

但是经济法不同,经济法强调的是社会本位,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的运行,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法中,需要承担上述社会职能,为社会经济的运行提供便利。

答:

经济法与民商法在法律理念、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法律的体系结构上具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在法律理念上,经济法突破了民商法个人本位,私权神圣的理念,追求以社会本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它突破了民商法形式上的平等自由,追求分配上的结果均衡和人与人之间实质意义上的正义。

第二在法律的内在结构上,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由于其主体上身份的差异性和不平等性,国家政府通常是权利与权力并存,市场主体具有服从宏观调控政策的义务。

经济政策的直接法律化所拥有的灵活性也是民商法所不具备的。

第三在法律体系结构上,经济法突破了传统公私法二分,它是私法化了的公法。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它具有双层身份。

首先它作为市场参与中主体,和其他的企业具有平等的身份和地位,受到民法、商法的调整。

然后它作为国家投资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工具,比如贯彻国家的货币政策以实现经济的平稳运行。

其双重性的角色使得其一方面要遵循市场竞争优胜略汰的规则,另一方面又承担实现国家货币政策的职能,这也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不同所赋予其不同的地位。

2试从经济法学的视角论中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要点:

公益诉讼对于经济法实施的重要性传统诉讼对于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不足结论建立公益诉讼很重要,答:

公益诉讼是实现经济法理念中社会整体利益的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经济法所倡导社会主体之间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的保障,但是在传统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都是以保护个体的权益为目标的,其本身的制度架构难以实现公益诉讼中保护公共利益的需求。

由于公共利益的模糊性,通常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个人是很难感到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受到损害的,以至于公共利益的损害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

即使有个体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其本身原告地位是否适格也是传统诉讼所难以解决的。

同时在法院受案范围方面,公益受到损害其所涉及诉讼三大诉讼都有可能,这样导致的一个困境就是三大诉讼如何协调分工,职责明确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这些困境都是目前的制度所难以解决的。

因此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公平正义,我国急需在传统的诉讼之外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

三、简答,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产生根源。

1简述经济法的特1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1产品召回与商品退换,2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与行政垄断2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2.侵犯商业秘密与侵犯专利权2竞争与垄断,1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法律责任1经营者与消费者1消费者权利的性质。

1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涵义及表现形态。

2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2虚假宣传与诋毁商誉2产品召回义务是否为私法意义上的义务2产品召回的涵义及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简答:

产品召回的涵义及产品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

产品召回制度,是指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或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是,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小给这,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有问题的产品,予以更换、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

产品召回制度适用于缺陷产品,但是目前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的只有汽车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与家电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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