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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

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市财政出资设立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为规范基金运作管理、提高基金配置效率,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京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注资为主、基金运营产生收益等为资金来源成立的,以市场化方式为主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下设“产业发展基金”和“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两个基金。

  第三条基金运作管理原则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

  第二章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四条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的管理决策机构,对市政府负责。

基金管理委员会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落实市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市人大依法审议重大事项程序和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规范要求,建立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基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发改委、经信委、建委、科委、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商务局、农委、国资委、文资办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审定基金使用的原则、方向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

  (三)审议批准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相关方案,符合“三重一大”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对基金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

  (五)审议批准基金续期、解散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六条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模式运作。

母基金设立采用公司制形式,由市财政出资分别在南京市紫金投资集团成立产业发展基金公司、南京市城建集团成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以下两公司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设立专户,接受市财政出资。

产业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直投子基金和合作子基金,其中合作子基金应按照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子基金可择优选用专业合规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可出资设立合作子基金,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的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亦可以直接投资或PPP(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第七条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子基金推进办公室。

为加强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管理,可根据产业不同类型和城市建设不同分类,分别设立相应子基金推进办公室。

  第八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作为母基金管理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工作部署,拟定基金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请召开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议事事项;

  (三)负责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各项决议;

  (四)制定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管理细则;

  (五)对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管理人等重大事项建议方案进行初审;

  (六)确定基金托管银行,对基金专户资金进行管理;

  (七)综合监督考核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基金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八)制定基金投资收益分配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九条子基金推进办公室的设置和职责:

  

(一)产业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等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产业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主要职责:

  1.提出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经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2.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参与对子基金相关事项进行协调、指导、监管;

  3.根据需要推荐子基金管理人;

  4.参与拟定合作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拟定直投子基金的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5.监管子基金运行情况,维护政府出资的权益;

  6.执行、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子基金经营情况。

  

(二)城市建设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要负责人兼任。

  城市建设发展子基金推进办公室主要职责:

  1.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规划,设立基金项目备选库,做好子基金投资项目的汇总工作;

  2.提出子基金设立、退出、收益处置、管理人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经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3.将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投资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统筹管理,动态监管和考核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可参与对子基金相关事项的协调、指导、监管;

  5.监管子基金运行情况,维护政府出资的权益;

  6.执行、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子基金经营情况。

  第十条基金公司代表基金持有对外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或资产。

基金公司的管理者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执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决议,按照基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做好基金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依法对基金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市经信委、建委、科委等部门对基金实行行业监管。

基金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出资人和相关部门应及时提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市级新设产业领域投资基金直接纳入产业发展基金公司统一管理,新设城市建设方面的基金可纳入城市建设发展基金公司管理,已有相关基金可根据情况逐步纳入对应基金公司管理。

   

  第三章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产业发展基金

  第十二条基金主要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项目和企业,重点支持我市生产制造、现代服务、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现代农业等领域转型升级、创新创业发展的产业项目,以及对具备一定前瞻性、投资大、回报期长、外部效应明显、风险较高的新兴产业领域进行引导性投资。

  第十三条直投子基金重点投向符合我市确立产业培育方向的早中期项目,由子基金推进办公室拟定操作细则,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基金公司直接办理项目出资并持有股权。

  直投子基金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一般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合作子基金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或参股;争取中央和省资金(基金)、吸引区政府、园区管理机构、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设立子基金。

合作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

  母基金对合作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且一般不做第一大股东。

  第十五条合作子基金须在南京市内注册,并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投资南京市内企业(包括总部在南京的市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园区)实际出资额的2倍;

  

(二)政府投资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设立满3年后,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适时退出。

  第十六条子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子基金的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母基金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子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可以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约定对其他投资方给予一定让利。

子基金参照基金行业的普遍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对管理团队作适当奖励。

  第十七条政府出资从合作子基金和直投项目退出时,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章程中没有约定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政府出资退出价格的依据。

  城市建设发展基金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是支持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主要投向改善民生的城市道路、市政设施等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领域。

  市建委负责将基金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市发改委负责将年度城建计划整体纳入市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九条母基金主要用于对子基金的出资,亦可以直接投资、代表政府出资参与PPP(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化解和周转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存量债务。

  子基金重点投资方向为具备一定市场化运作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关于债务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子基金对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运作模式。

  

(一)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

  

(二)子基金推进办公室负责提出子基金项目投资方案,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按照规定审批流程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母基金按照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向子基金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基金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回报机制,通过项目相关资源的经营收益以及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付费等方式为社会投资人提供项目存续期内的投资回报。

  (五)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为所投资项目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期限。

项目实施前应当明确资金平衡方案,为子基金退出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在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基金可用作政府方出资,包括市本级及项目实施主体(包括各相关区、园区及市级平台)的出资,但不改变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中市本级及项目实施主体等各方的出资责任。

  第四章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二条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直投子基金项目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违约责任由违约企业承担。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投资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其它投资方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出资的;

  第二十四条合作子基金应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母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投资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子基金设立一年以上,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五)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投资项目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的尽职调查报告报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和基金公司。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及时向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和基金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有关经营情况信息。

  第二十七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会同各子基金推进办公室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管理工作报告及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八条基金综合管理办公室制定投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原市级有关基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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