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议案-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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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议案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

省人大代表XXX

我省农村人口众多、村庄密集、养殖种植业发达,缺少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缺乏长效运行和管理机制,导致生活及面源污水产生量和排放量大。

据测算,我省农村每年产生生活污水约7亿吨,使得农村生活污染源成为影响我省河流水质和农村生活环境的重要因素。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生态文明”、“乡村振兴”等战略的提出,农村环境治理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等系列文件也已印发实施,解决农村污水问题、恢复农村美丽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然而,目前我省农村污水治理在经济、政策、技术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污水收集处理率较低。

大部分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农村社区数量相对较少,污水分散,难于集中收集。

以XX市为例,XX仅有少量的村居建设有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部分还因运行费用等问题未正常使用。

XX市127个非城区乡镇生活污水日产生量约为8.6万吨,仅建成104个小型污水处理站,日处理能力约为1.7万吨,缺口超过80%。

2018年省级环保督察时,督察组从XX市提供的正在运行的71个小型污水处理设施中抽取20个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有12个存在损毁、停运等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从调查情况来看,其他地市情况与XX市类似甚至更差,是我省农村水污染治理存在的共性问题;二是设备运行缺乏保障。

资金方面,如省、市、县不统筹运行费用,镇村几乎没有经济能力保障设备运行。

对于市县两级来说,农村污水处理也将是一大笔财政开支,一旦费用出现问题,将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和政府资源的巨大浪费。

管理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后,一般由物业或镇村自行管理,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几乎无运行管理经验,水质检测手段缺乏,污水处理效果得不到保证。

由于设备运行管理一般由物业和镇村人员代管,上级部门监管和处罚力度较弱,无法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优劣难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水平参差不齐、鱼龙混杂,加上缺乏相应的技术和排放标准,导致设施的耐用性和稳定性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在采购设备时受财政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采购到质量相对较差、寿命较短、后期维护费用高的设备,这将严重制约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政府在农村污水治理方面形成长效机制。

为加快农村污水治理,建立健全农村水污染治理长效机制,我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合理制定农村污水治理方案。

根据我省干旱少雨、水资源匮乏、地形起伏较大、污水不易收集的实际,按照节约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高回用率的治污和节水思路,统筹考虑流域水环境保护和村居污水治理,合理确定治理目标,科学选择污水处理工艺,采用分散式治污模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污水治理方案。

在排水较为集中的村落、农村社区、学校、医院安装小型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设施,实现污水集中处理。

在住户相对分散,集中处理投入较大的区域,可以片、户为单位,利用地埋式二级、三级沉淀池、汪塘、湿地等无动力、免维护设施集中滞留、消纳污水和初期雨水,净化后的水用于浇地、灌溉、养鱼等用途,在最大可能减少投资的情况下提高污水截留和净化能力。

XX市XX区在XX河沿途农村区域安装100余台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日可处理污水3.48万吨,在兼顾改善农村水环境和中水回用的同时,实现了XX河长流水、流清水的生态景象。

(二)采用PPP、BOO等模式,实行第三方运维服务。

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以市、县为主体,参照大型污水处理厂运营的PPP等成熟模式,以20年或者30年为使用周期,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第三方设备供应及运维方,实行第三方运维服务,政府只负责日常监督、年度考核、按合同付费等工作。

采用PPP、BOO等模式,既能减轻财政一次性投入过大的负担,又可以约束租赁方或服务方的投机行为,更容易招到有资金实力、技术过硬、运维到位的设备供应厂商。

同时,此举还可支持和鼓励设备供应厂商积极开发使用寿命长、运行费用低、几乎不产生污泥、噪音低、占地面积小、安装简单、无需人员值守、可远程控制的优质设备,保障和推动小型污水处理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合理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政府招标、考核设备运维的重要依据。

在制定标准时,考虑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去除总磷和总氮费用高、难度大、污泥处置困难、存在二次污染等原因,应当实事求是,根据排入水源地、直排河道、灌溉、浇地、养殖等用途分类别制定排放标准,以便进一步降低执行难度和费用投入,使农村污水治理能够快速落地和长期稳定运行。

(四)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实行鼓励补贴政策。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扶持和引导作用,以市、县(区)财政支付为主,国家、省补贴为辅,四级财政共同出资,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对于农村污水治理积极性高、治理效果好的市县,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资金应向这些区域倾斜和支持。

能够实现集中供水和中水回用的农村社区、学校和医院,可以适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和中水使用费对污水处理费用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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