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办公出租合同(出租方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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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办公出租合同(出租方版).doc

合同编号: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本《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北京签订。

出租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承租方:

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和承租方(以下称“乙方”)以下各称为“一方”,统称为“双方”。

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

1.1租赁房屋系指位于北京市XXX区(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乙方对租赁该房屋的现状及权属已有充分了解,自愿承租该房屋,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该房屋用于办公。

1.2该房屋租赁面积为平方米,双方同意,该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根据该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租赁面积为基数。

1.3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仅作为办公使用,乙方同意承租该房屋,并承诺按照本条款约定用途使用该房屋,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2.1本合同的起租日(下称“起租日”)为年月日,终止日为年月日,租期为壹年。

2.2租期内含免租期为/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免租期间内乙方免交租金,但须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缴费用。

2.3双方理解,本合同免租期以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前解除或终止为前提。

乙方同意,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则乙方均不享有上述之免租期,在此情形下,乙方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之日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当年的租金标准向甲方全额补交已发生的全部免租期的租金。

第三条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其他费用及其支付

3.1该房屋的租金基数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日,物业管理费与公用事业管理费含(不含、含)在租金内,每月租金为(大写),人民币元,全年租金总额为(大写),人民币元。

乙方同意按该租金标准向甲方缴付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为按(年/半年/季度/月)缴付。

首期租金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前(以先到日为准)。

自第二期租金始,租金按/(年/半年/季度/月)支付,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半年/季度/月)之租金。

3.2本合同项下租金每/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价格取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即在租赁期内:

/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房屋租金人民币/元/平方米/日,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

/年/月/日日至/年/月/日,该房屋租金人民币/元/平方米/日,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大写:

/;

/年/月/日至/年/月/日,该房屋租金人民币/元/平方米/日,年租金为人民币/元。

3.3该房屋承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基数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日,每月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大写)/元,全年物业管理费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支付方式按/(年/半年/季度/月)缴付。

首期物业管理费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支付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或约定起租日前(以先到日为准)。

自第二期开始,物业管理费按/(年、半年/季度/月)支付。

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下一/(年、半年/季度/月)物业管理费,各期物业管理费应与同期的租金同时支付。

3.4该房屋的租赁保证金标准为:

相当于该房屋个月的租金元与/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元,共计:

(大写:

人民币元整)。

租赁保证金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租赁期内,租金标准调整的,租赁保证金相应调整。

3.4.1该房屋的房屋使用保证金标准为:

相当于该房屋1个月的物业费元(大写:

人民币元整)。

房屋使用保证金应于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5.其他费用

3.5.1该房屋的房租、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和房屋使用保证金中不包括承租人使用的(水、电费、取暖(空调)费、电话费、上网费(选项)及相应的/(管理费、租线费、物品租赁保证金、租金等),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按照甲方管理规定及甲方与乙方或乙方与有关单位或部门签订的合同及协议的约定标准和方式支付。

上述费用中本合同有规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3.5.2该房屋的管理基金及依法或依有关规定需由该房屋产权人(甲方)缴纳的与该房屋出租相关的税费,由甲方负责缴纳。

3.6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之包括租金、物业管理费在内的全部款项均应当以人民币形式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3.6.1房屋租金账户

开户行:

账号:

收款单位:

3.6.2物业水电费账户:

账户名称:

账户:

开户行:

3.7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有偿给予乙方/个停车位(非专用车位);同时向乙方发放停车证,乙方凭借该车证进出停车场,有关停车证的使用应按照有关车证管理办法执行,该管理办法自停车证发放乙方之日起,视乙方接受该管理办法。

3.8乙方同意按照每个车位每月人民币/元的优惠标准向甲方缴纳停车位使用费,按/(年/季度/月、半年填空)方式随租金缴纳时一并缴纳,乙方拖延或拒绝支付该费用时,甲方有权收回或取消乙方停车证及停车优惠。

第四条入住手续及其相关工作

4.1乙方应在向甲方缴付首期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以及规定交纳的其他各项费用后到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各项入住手续。

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方可入住使用。

如乙方逾期未办理手续或办理后未入住使用,均视为甲方已交付该房屋,同时乙方仍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4.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保证金、首期租金和首期物业管理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起租日、租期届满日不予顺延。

4.3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确保乙方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租赁期届满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

4.4若乙方在租赁期内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则甲方在租赁保证金内予以扣除相应损失,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

若租赁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相应损失,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损失。

乙方必须在甲方自租赁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3日内将租赁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方可使本合同继续履行,否则视为违约。

4.5本合同因届满或双方协议终止时,甲方将在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把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4.5.1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符合返还条件的该房屋完整交还甲方,并得到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返还确认书上签署关于乙方已将该房屋恢复原状的确认后。

4.5.2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缴纳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

4.5.3乙方办妥在本合同终止前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4.6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4.6.1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时,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正而乙方逾期未改正的。

4.6.2租赁期限内,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和/或乙方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的。

4.6.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的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的。

4.6.4在本合同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之日起60日内未向工商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五条装修及维修责任

5.1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设置招牌、广告)时,乙方应自行办理该等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5.2乙方应在装修之前向甲方书面要求确认装修设计,在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装修工程。

如涉及的装修设计须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始对该房屋的装修工程。

未经确认或批准的装修设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外,乙方应:

5.2.1乙方就设计及图纸应事先取得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

5.2.2乙方保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的所有规定,选择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相关资质的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室内装修。

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应先将装修公司的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装修方案呈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审查。

乙方应确保其装修方案不违反房屋对于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的管理,不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以及对其他承租方的使用构成任何影响;

5.2.3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装修设计文件报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消防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所有审批程序;

5.2.4在对消防、空调系统和大厦共用的设施设备进行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工作及在恢复原状时,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对房屋整体硬件质量维护的要求,聘用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

5.2.5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并不时修改的装修规定,并在装修前支付装修租赁保证金等相关费用。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装修手册》内容,同意按照《装修手册》的要求施工,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对全部装修过程的指导和监督。

乙方如违反《装修手册》施工,所产生的全部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

5.3.1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仅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甲方亦应维修大厦的公共部位/区域。

在出现该等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安排修缮工作。

因乙方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

5.3.2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对该房屋进行日常的检查、维修、对设施设备系统进行更换、维修,以及对乙方履行有关管理责任进行检查。

因甲方对该房屋正常损耗而进行的维修行为造成乙方的装饰装修损坏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修复,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对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该房屋非正常损耗,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甲方维修后承担维修费用。

5.3.3遇到危及公共安全紧急事态时,若在乙方的工作时间内,甲方由乙方工作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乙方工作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因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5.3.4乙方应自行承担该房屋及其内部装修在使用过程中的维修责任和费用。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承诺有权出租本合同所载明之租赁标的物,并负责维持所有公共区域的设施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负责保持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6.2甲方有权在租赁期满以前三个月内,陪同欲承租该房屋的人员在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内进行察看。

6.3甲方在此已做出授权,若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届时甲方或甲方之代理人在通知乙方后,乙方未予限期纠正的情况下,即可自行或委托管理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中断该房屋的水、电、热力、电话供应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同意,甲方采取上述措施并不被视为甲方原因迫使乙方停业或解约,且甲方上述措施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应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费用,概与甲方无关。

6.4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并必须恢复该房屋原状或支付相当于恢复该房屋原状所应发生的费用。

且甲方无需就乙方对房屋的装修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若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与解除后(两)日内,乙方仍未将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或未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则视作乙方放弃权利,届时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委派人员将乙方的上述财产与物品予以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无须给予乙方任何补偿。

甲方可自行从乙方的租赁保证金及财产与物品变卖所得中扣除所欠费用,若租赁保证金及财产与物品变卖所得不足以抵偿相关费用及损失,则甲方保留继续向乙方追偿的权利;租赁保证金及财产与物品变卖所得抵偿相关费用后的剩余款项,甲方可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领取,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乙方未领取上述剩余款项,甲方可以将上述剩余款项提存,提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

6.5甲方有权将该房屋进行抵押或转让;大厦公共部位的收益权归甲方。

6.6甲方有权授权代理人并由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代为交付该房屋,收回该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赋予的其他权利。

6.7甲方及其代理人有权禁止乙方在本合同约定本房屋用途之外的其他活动,并有权要求其进行整顿甚至解除租赁合同。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将根据其签订的合同附件或承诺书以及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6.8在本合同签署后,在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进行外部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

但该等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

6.9租赁期限内,若该房屋所在土地及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则就有关拆迁事宜,由甲方负责与拆迁单位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

同时,就该房屋所在土地及地上房屋(包含乙方加建、改建或装修部分)所得补偿全部归属甲方所有。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大厦管理公司制定的一切有关管理该房屋及大厦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合理合法地使用该房屋及大厦的公共部位与公用设备。

7.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甲方留存。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如实际使用该房屋的主体非乙方情况下,除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新合同外,由乙方与实际使用该房屋的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7.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因乙方对该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而致该房屋或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坏、灭失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大厦管理公司,并应承担由此而致的修缮费用及赔偿费用。

7.4该大厦的保险由甲方负责购买,乙方置于该房屋内的相关财产的保险事宜由乙方自行办理,乙方应自行负责其财产的安全及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7.5除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与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用。

7.6乙方同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屋巡视、检查该房屋内部各部分状况或处理紧急事项。

若有须由乙方负责进行维修的情况,乙方须根据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此维修影响乙方对该房屋使用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7事前未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的结构作任何更改,亦不得将该房屋内的固定装置与设备擅自移动或拆除。

乙方对该房屋的装修,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该装修不得损坏该房屋整体结构和设施并不影响整个大厦其他房屋的使用。

7.8因乙方对该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

7.9乙方应承担该房屋内生产经营的一切安全责任。

乙方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配合甲方的安全检查,确保在租赁房屋的经营中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如租赁期间该房屋内发生安全事故,或政府相关部门发现或查出乙方在该房屋内有安全隐患,或因乙方行为致使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甲方整改或致使其他承租方办理消防、环保、卫生等受到影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已付的租赁保证金及其已付但尚未使用的租金等其他费用,同时乙方还须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10租赁期满,乙方须将自己的私有财产与自置的设备、物品搬出该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样,届时乙方必须将清洁整齐的原租前状态的该房屋交还甲方。

若因乙方拆除、搬迁等原因而致该房屋内、外遭受损坏时,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的损失。

7.11乙方须保证自身及其雇员、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屋过程中遵守本合同、大厦的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及其雇员、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屋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违法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1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就该租赁物及其有关设施、设备的问题向甲方书面提出异议,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后30日内,按照租赁物适租状态予以拆改。

本合同一经签订,视为乙方认可现有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状况,且甲方交付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符合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除自然耗损外,乙方不得以该租赁物或其设施、设备或自身财物受损为由向甲方主张要求。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及转让

8.1乙方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内的任何时候,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屋。

8.2乙方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得撤销。

如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该房屋进行转租,则乙方必须保证次承租人作出书面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8.3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甲方将该房屋向第三方转让,并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交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予以确认。

无论乙方是否签署确认函或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只要甲方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本合同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即按照甲方通知转让给受让人,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受让人的名称、账户向受让人支付租金。

乙方拒绝或延迟出具上述确认函或签署相关协议、或未按照甲方通知向受让人支付租金的不影响甲方与受让人有关该房屋转让行为的效力。

8.4租赁期内,如业主收回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或政府的整体规划变更,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则甲方根据实际租赁天数将乙方已缴纳的尚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同时在确认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完好无损以及满足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返还条件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9.2若乙方未能依约按期向甲方支付租金、租赁保证金或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则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予以缴付。

乙方逾期未能缴付的,欠缴部分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缴付的,乙方应支付未缴金额10%的违约金;超过15日不足30日之内缴付的,乙方应支付未缴金额20%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超过30日仍未能缴付的,乙方应支付未缴金额30%的违约金(或应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以金额较高计算标准为准);并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扣除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同时乙方还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如果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所欠款项,则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乙方在该房屋内的全部或部分私有财产和自置设备、物品,处理物品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3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尽义务,经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代理人书面通知其更正后二十日内仍未更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视作乙方单方终止本合同,除甲方扣除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外,乙方还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4在乙方未违约或无不可抗力的前提下,若甲方没有合理事由地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则甲方需向乙方双倍返还所收租赁保证金。

第十条合同解除及终止

10.1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若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而没收的租赁保证金不足抵付的,乙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租赁保证金的差额部分:

10.1.1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或未尽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建、装修的;

10.1.2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10.1.3乙方逾期未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或其他费用超过三十日的或乙方累计三次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

10.1.4乙方在租赁期满前擅自退租的;

10.1.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予以改正的;

10.1.6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或因进行违法活动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构处罚的;

10.1.7乙方进入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的;

10.1.8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依据法律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

10.2租赁期限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除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2.1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

10.2.2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干预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无法实现本合同目的的;

10.2.3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依法被处分的。

10.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违约责任、赔偿条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执行。

10.4本合同一旦解除或终止,乙方应在解除或终止之日起7日内(以下简称“返还期”),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恢复原状后(房屋无法恢复原状且甲方认可现状的除外)无条件归还甲方,同时乙方应当将自身物品清理移除,如逾期归还或未将自身物品清理移除的,则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5无论任何原因,租赁期届满或返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要求的该房屋返还甲方的,则自租赁期届满日或返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当年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相关的其他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返还该房屋为止。

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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