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研究与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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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研究与分析.doc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法规名称】石家庄市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21号

  【颁布时间】2010-3-28

  【实施日期】2010-3-28

  【失效日期】2015-3-27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转变,坚决遏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监控、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

要严格贯彻执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辨识、确认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并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区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2经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将登记建档情况及时向安监部门备案,同时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及相关信息。

  3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监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逐级分解到厂矿、车间、班组,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内部“三级”监控责任体系,责任到人。

  4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5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6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7积极参加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组织的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的相关培训。

  8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的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纪录。

  9建立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厂矿月查、车间旬查、班组日查安全检查制度,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要认真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撤出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10确定为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经安全评估确定需进行实时监控的企业及其重点部位、关键设施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控系统,并与县、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远程监控系统联网。

  11联网实时监控的重大危险源企业应当保障联网线路畅通,联网监控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12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改进监控管理手段,提高监控管理水平,提高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稳定性。

  

(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作为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督导各类企业抓好重大危险源管控工作。

  1抓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分类、登记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范围,重新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组织一次深入普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类,重新登记造册。

  2抓好重大危险源审查备案工作。

市属及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建档情况经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后,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市安监局对其监管的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建档工作直接进行审查备案。

县(市)、区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按以上原则审查备案,其中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登记建档要逐级上报市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各级各部门审查备案后,将汇总后的重大危险源企业登记建档有关数据报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纳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四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上报县安监局登记、建档(属于市属以上企业的四级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市安监局登记、建档);三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市安监局登记、建档;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省安监局登记、建档;一级重大危险源逐级上报国家安监总局登记、建档。

  3抓好重大危险源企业建档数据录入的培训工作。

市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要按照《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要求,组织各级各部门及企业有关人员就重大危险源建档数据录入开展技术培训,确保数据录入准确。

  4抓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情况,以及对存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的整改情况。

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企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对不履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建档、检测、评估和申报备案等法律义务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处罚,对因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管理失控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要把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转变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果的重要途径,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重大危险源监管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一项基础工程,一项治本之策,一项长久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制度,理顺体制,认真抓好《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资金投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平台。

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本区域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健全监督管理网络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政府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和预警监控平台,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实时预警监控,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与效果。

  (三)组织技术培训,抓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相关技术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职工学习和掌握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所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了解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宣传重大危险源的有关法规标准、政策规定和技术知识,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此意见有效期自2010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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