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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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doc

卫生系统

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卫生队伍建设,优化卫生队伍结构,规范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的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促进我县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卫生系统进修培训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卫生强县战略目标,以提高我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水平为核心,以建设重点特色专科、培养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为重点,全面提高全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科研教学能力,增强服务能力,建立一支立足文成、服务文成的高水平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第三条基本原则

1、分类培训、突出重点。

重视医院管理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培训学习,重视基层社区卫生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突出社区医护人员全科医学培训和公共卫生人员在职岗位培训,实行医生知识更新教育,全面带动临床医学、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技术等卫技人员业务素质的整体提高。

2、分级培训、统一组织。

坚持分级教育培训与统一组织管理相结合,积极落实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培训学习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学习工作,制订培训学习方案,落实培训资金,对基层卫技人员开展日常短期适宜技术培训,开展短期轮训工作。

3、重视实践、务求实效。

坚持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并重,将专业实践作为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

坚持专业发展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

第二章目的和目标

第四条各单位要鼓励职工参加各种业务技能学习,医务人员要加强业务技能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五条单位要安排医务人员开展集中学习,举办听讲座、业务报告会、授课等形式的业务学习。

第六条鼓励职工参加业务进修、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函授、电大、网络远程等学习。

第七条各医疗机构的专业科室要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中青年技术骨干外出进修培训学习,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应根据科室业务发展的需要,明确专业发展的方向,制定相关学习计划与进修培训学习目的,要做到学有所成、学有所用。

第八条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依托县级医院开展有计划、有目的短期(3-6月)轮训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章进修培训学习类型

第九条进修培训学习类型包括学历教育、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业务进修培训、学术会议、管理培训、县内短期轮训学习、院内业务学习等。

第十条业务进修培训包括公选进修培训(上级下达培训进修、单位选派进修);自选进修培训(自己联系进修培训学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包括脱产学历教育;函授学历教育;电大学历教育;网络远程学历教育等。

第四章条件及要求

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条件

1、参加进修培训学习人员是卫生系统在编在职人员。

  2、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3、参加进修培训学习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发展潜力,愿意履行学成按期回原单位服务协议。

4、医师进修条件: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医师执业证,乡镇卫生院必须具有相应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护理专业必须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其他类专业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二条进修培训学习要求

  1、参加进修的人员能根据卫生院建设与发展需要,服从单位的进修安排,所学专业与现从事临床工作对口,不能跨专业进修,特殊情况,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批准,可到相近、相关学科进修。

  2、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脱产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

进修人员应严格按照约定进修时间合理安排进修进程。

进修人员到达进修单位后,必须遵守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3、为适应单位各科发展建设的需要,各单位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应有计划地积极选派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学习,每年进修人数一般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的5%,并应于每年1月将在职进修计划报卫生局。

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并明确进修类别和时间。

未列入进修计划者,一般不予派出进修。

4、各单位必须严把选送关,不得徇私选送,更不能变相选送人员进修。

第十三条下列五类人员不得选派:

1.属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人员;

2.受党纪警告以上处分未满三年,或受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人员;

3.有过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

4.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有过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人员;

5.近三年有过三级以上医疗、预防事故的人员。

第四章申请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全县医疗卫生专业人员专业培训、进修和学历教育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第十五条由单位结合本单位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申请人情况等择优推荐,明确进修人员具体进修意向。

第十六条县内医疗机构或半年时限以内的进修、培训、轮训学习,由单位安排年度计划,报卫生局审核;县外或半年以上的进修、培训学习,经单位同意、上报卫生局审批。

批准后,选派单位要和被选派人签订进修合同或协议。

协议书内容应包括:

进修培训学习的专业、时间、地点、学习目标和完成目标后的工作安排、最低服务年限(学成回来在本单位工作不得少于五年)、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待遇、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第十七条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须经单位同意,报卫生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考试,单位要与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学习期限、学习期间待遇等。

由单位出资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毕业后回单位服务年限不低于三年。

第十八条列入各单位进修培训学习培养计划的医务人员,由本人填写《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报卫生局审批。

第十九条参加进修的医务人员得到卫生局同意批准后,应及时将有关证件复印件交卫生局备案。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参加各类进修期满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并将《卫生技术人员进修登记表》交卫生局,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早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卫生局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第五章工资待遇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国家工资照发,绩效工资、院内津贴和福利待遇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进修培训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用、往返路费、住宿费用等,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二十四条 经卫生局和单位同意参加各类专业培训、进修、学历教育的学费,待学习结束后,凭进修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单位、卫生局同意批准参加进修或进修期间考核不合格者,单位可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若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学或未按规定完成进修任务,应偿还进修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进修培训学习结束后,应按时回单位工作,五年内不得调离,如确因工作需要调离卫生系统者,由原单位与本人,按年分摊进修期间所在单位为其提供的相关费用(培养费、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及各种补助等),卫生系统内调动,由接受单位负担所摊经费。

第六章学习期间管理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的管理,对进修或轮训学习半年以内的,要派人到进修单位走访,了解进修人员的思想、生活、工作状况及表现,并把了解的情况上报卫生局。

卫生局定期对进修人员情况进修抽查。

第二十九条 对外出进修培训学习人员,各单位必须与其签订相关协议。

进修人员必须按规定期限按时回原单位工作。

并履行与派出单位约定的服务年限。

 第三十条如发现进修人员在进修培训学习期间表现不好,单位要找其进行诫免谈话,责令改正。

对不听劝告者,应终止进修。

第三十一条 发现单位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进修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进修学习,或以进修培训学习名义派出而办理其它事宜或离岗者,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并要在卫生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进修人员逾期未归者,从逾期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并追缴批准外出进修时间内发放的一切待遇。

逾期未归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文成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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