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乡镇财政所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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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乡镇财政所建设标准

标准化乡镇财政所建设标准

一、按时保质完成各项财政业务

(一)按时完成财政收支指标。

(二)预决算和各种财务报表编报及时、规范、准确。

(三)收入缴库及时,无压单现象。

(四)财务会计账目清晰、票据规范、资料齐全。

(五)无乱拉资金、擅自拨款、截留专项资金现象。

(六)对预算内外资金监管及时、到位。

(七)乡镇债务只减不增,债务台账清晰规范。

(八)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做到季有分析,年有总结,对经济运行影响重大的事件随时报告。

(九)在财源建设、财政管理等方面为乡镇党委、政府和区(市)财政局当好参谋助手。

二、实行“乡财乡用区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

(十)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牌子悬挂于办公地点。

(十一)乡镇财政所人、财、物由区(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十二)乡镇财政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

(十三)对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乡镇财政所代行单位财务会计核算,撤销了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所有账户。

(十四)乡镇会计核算中心按规定要求设国库专户、预算外收入专户、工资专户、支出专户、村集体经济收入专户等账户。

(十五)乡镇财政所对财政资金实行按年度计划支付,坚持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十六)乡镇预算外收入专户存储,先存后支,支出经区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批准。

(十七)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计划外的每一笔支出必须由用款单位提出,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报区(市)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批准。

(十八)乡镇政府采购支出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预算和计划,统一采购。

(十九)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收入专户”管理。

三、区乡联网并应用“乡财乡用区监管”系统软件

(二十)保持区乡两级微机联网的畅通。

(二十一)按“乡财乡用区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的业务规程要求操作系统管理软件,作用发挥充分,处理会计业务及时。

(二十二)财务人员熟练操作计算机及“乡财乡用区监管”系统软件。

四、乡镇财政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十三)建立岗位责任制、分工负责制和目标考评制,工作人员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十四)建立业务工作管理制度、文明办公制度和学习、工作考勤制度。

(二十五)建立乡镇财政所政务工作制度、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二十六)建立“乡财乡用区监管”和“村财民理乡代管”工作流程制度、制约机制等。

(二十七)建立计算机操作管理制度。

五、办公室整洁明亮、设施完备、安全达标

(二十八)有整洁、适用的办公室、档案资料室。

(二十九)有满足现行乡财系统软件要求的微机和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三十)有符合要求的灭火、防盗设施。

(三十一)室外整洁优美,室内窗明几净、空气清新、物品摆放整齐。

六、工作人员举止文明、积极向上

(三十二)工作人员知荣明耻,认真执行乡镇财政工作人员守则,精神饱满,衣着整洁,语言文明。

(三十三)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团结互助。

(三十四)工作人员爱岗敬业、好学上进,事业心、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强。

(三十五)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六)工作人员不随地吐痰、乱弹烟灰、乱扔烟头,提倡室内禁烟。

乡镇财政所管理办法

(一)乡镇财政所上划区级财政局管理,属于区财政局派出机构。

(二)乡镇财政所人员的人事、工资一并纳入区财政局统一管理,由区财政局负责办理人事调转手续与工资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日常岗位目标管理与考核。

(三)财政所人员党组织关系可继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参加所在乡镇党委的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组织纪律等)。

财政所人员职责分工,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员的选拔、调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区财政系统内部进行调剂。

一般干部调动,由区财政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副所长级以上干部的选拔、调动,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提出拟定人选,征求乡镇党委意见后确定。

财政所所长和重要岗位人员应在全区范围内定期交流与轮岗。

(四)财政所业务工作由区财政局统一领导,财政所按区财政局的统一要求,为所在乡镇政府提供优质服务。

财政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负责财政所的全面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在所长的领导下按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五)有关业务工作规章制度,由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

乡镇财政所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区财政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乡镇党委、政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实行文明办公,既要认真完成区财政局安排的工作,积极参加区财政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又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支持当地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遵守工作时间。

(六)财政所人员参加区财政局岗位目标综合考评,对乡镇财政所人员实行区财政局与当地党委、政府双重考评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至少考核一次。

分值权重按区财政局考核占70%、当地党委、政府考核占30%累加后计算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先、模”和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乡镇党委、政府侧重考评政治学习、廉政建设、组织活动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区财政局侧重考评业务工作完成情况。

(七)乡镇财政所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与备品,要认真清查、登记造册,所有权归区财政局,财政所不得随意变更和处置;变更、处置和报废等,必须报区财政局批准。

(八)乡镇财政所的正常经费由区财政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核定拨付。

(九)乡镇财政所要严格执行所在乡镇政府和区财政局的安全制度,认真按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要求进行值班值宿;发生事故,按所在乡镇值班值宿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财政所经费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经费要有年度预算计划,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保证必要支出;办公经费采取“费用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项支出要按计划和支出范围、标准,从严控制。

(二)乡镇财政所经费由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实行报账制。

(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计划内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下的由乡镇财政所长自行掌握核销;单笔经费支出在200元以上或超计划的,必须事先提出用款申请,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支用;对未按规定报请和不符合要求的支出票据以及超计划、超范围的开支项目不准核销。

(四)购置物品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要认真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所有支出当月结算,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月10日;年终在12月25日前结清全年支出业务,按时上报年度决算。

(六)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以及银行结算规定,按时记账、对账和结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乡财乡用区监管”业务规程

(一)预算编制:

乡镇政府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的具体工作由乡镇财政所代理。

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将预算内外收支统一编入综合预算。

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必须按法定程序报乡镇人大审查和批准。

预算超收留用必须按照“保工资,保重点,清陈欠”的顺序安排支出。

(二)收入解缴:

乡镇工商税收由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款由税务部门按规定缴入国库;“农业三税”由财政所税收专管员征收,并编制分村、分项目的征收解报表,收款后在两日内填制缴款书,并全部缴入国库;乡镇政府所属各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代办款项和其他收入,一般应在乡镇核算中心统一办理,核算会计应按日结算,将收入全部缴入“国库专户”或“预算外收入专户”,并及时与财政预算会计办理缴款手续。

(三)支出领拨:

区财政局对乡镇资金实行统一调度。

乡镇正常经费,由财政所代编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代编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征得乡镇政府和代管单位同意后,报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区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每月初由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乡镇年度支出计划,结合前期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提出拨款意见交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付。

(四)乡镇超收留用的资金拨付:

由乡镇政府提出用款计划,财政所审核,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复审提出意见,报经区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负责通知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按计划拨付。

(五)区财政对乡镇追加的经费或上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资金:

由区乡镇财政管理机构与乡镇政府、财政所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做出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按计划办理拨款事项。

(六)集中支付:

人员工资及民政定补经费,由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划入“工资专户”,并委托金融部门代发;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及其它支出,由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将资金从“国库户”划入各乡镇“支出专户”;属于政府采购目录中所列商品的采购支出,由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供应商。

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实行报账制并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监督。

乡镇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批仍由单位行政领导负责。

财政所对财政供给的“村干部补贴”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等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

村级组织的其他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管理,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

(七)收支对账:

每月终了由乡镇资金会计(出纳员)向核算会计报账,填制《出纳报告单》一式两份。

出纳的现金日记账的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应与核算会计的现金总账本期收支发生额及余额核对一致,做到账账相符。

乡镇要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

乡镇核算会计应分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按旬与各单位报账员进行收入核对、结算,做到票款同行,确保收入足额入库。

(八)年终结算:

年末,乡镇财政预算会计要对照年度预算,认真核对年初各项预算数字;清理年度的各项收入,包括清理本乡镇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暂存款项;清理核对当年各项支出,包括经费支出、暂付应收款项;清理各项债权债务,做到“欠人归还、人欠收回”;在此基础上,做好本级财政决算工作。

“村财民理乡代管”业务规程

(一)职能定位:

坚持“三个不变”,即村级资金的权属不变,区对村级补助既得财力总量不变,村级财务审批权不变;实行“三统一”,即村级资金管理统一实行预决算制度,村级自行组织的收入统一纳入“村级集体收入专户”收付,村级财务核算统一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理。

(二)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为村级财务的代管单位,职责是:

编制和汇总村级资金(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决算;代理村级资金的财务管理和核算;监督村级资金的收支活动;组织督促村级债务的化解。

(三)乡镇财政所为村级财务的监管单位,职责是:

编制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预决算;开设和管理“村级集体收入专户”;对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集中支付;对乡镇农经中心村级财务核算进行监督。

(四)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

制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审核财务收支账目,否决不合理开支。

(五)预算编制:

村级预算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村委会年初按照收支(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范围、标准编制综合收支预算草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

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预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预算,抄送乡镇财政所。

村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预算计划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六)预算调整:

对在年度执行中需要调整的支出事项,由村委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执行。

村级资金年终结余,必须用于偿还债务或结转下年使用。

(七)决算:

由乡镇农经中心在每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查批准。

乡镇农经中心对所属各村的决算进行汇总,编制村级决算,抄送乡镇财政所。

村级财政补助资金决算由乡镇财政所编制。

(八)账户设置:

取消各村和乡镇农经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集体收入专户”,用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含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缴纳,以村为单位分户记账,由乡镇农经中心进行监缴和核算。

农经中心统一在金融机构开设“村级支出专户”,以村为单位分类核算。

(九)收入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全部缴入“村级集体资金专户”,1000元以上的即时缴入,1000元以下的零星收入可在一周内集中缴纳,并开具统一的票据。

乡镇农经中心要对村级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和监控,财产变价收入要组织现场评估确认,发包收入要以乡镇政府批准的承包合同为依据确认。

(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出管理:

村干部补贴、五保户供养资金,分别经乡镇农经中心和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月或按季集中支付,可通过金融机构统一发放到个人;村办公经费,经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后,由乡镇财政所按计划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乡镇农经中心代理村级财务进行集中核算,乡镇财政所负责监督检查。

(十一)村级其他支出:

由村委会根据年度预算提出月或季度用款计划,经村领导签批村民主理财小组同意后,报乡镇农经中心审核并开具拨款通知书送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拨付到“村级支出专户”,由乡镇农经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并监督各村按规定用途使用。

(十二)超收增加的支出:

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方可办理。

(十三)财务会计核算:

农经中心代理会计核算并管理现金、票据、会计档案,实行月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村设助理会计协助乡镇农经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负责登记本村内部往来账,村级现金收入上缴,现金支取和票据领用、管理,定期对账,发生经济业务前后的报审等。

(十四)财务监督管理:

村级财务管理实行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是:

村级资金预决算,各项收入与支出;集体资产的承包、发包与租赁,村级债权债务,筹资筹劳的用途和使用,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经济事项。

对村干部实行离任审计制度;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民主监督的义务;各级财政、农业等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督检查。

(十五)对村委会的要求: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收入或虚列支出;资金不得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不得擅自变卖村级集体财产;不得自制和在市场上购买票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报账工作程序

(一)乡镇财政所对同级预算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代行管理单位财务核算。

同级预算单位发生支出业务时,由各单位报账员填制支出报账单并附原始凭证,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鉴后,送会计核算中心核算会计复核和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审核后,报乡镇领导签批核销。

(二)审核原始凭证:

报账员在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支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填写的正确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包括:

检查经办人、审批人的签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规定。

(三)整理原始凭证:

报账员应对初审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并核实凭证张数和金额。

(四)填写专用结报凭证:

报账员应按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规定格式分类填写专用结报凭证,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批后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五)办理报账手续:

报账员将报账单据交会计核算中心审核;对于会计核算中心退回的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员退回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

(六)结报期限:

报账员应对发生的经济业务及时向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各单位结报业务量多时,应当天结报,业务量少时,可10天结报一次,但每月25日前必须将当月经济业务结报完毕。

(七)会计核对:

报账员应根据单位的需要和会计核算中心的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有关收支情况的核对工作。

(八)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提供基础会计报表,各单位负责报送并据此编报其它相关报表。

每月终了,会计核算中心按财务管理要求生成基础会计报表,经单位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由会计核算中心和报账单位分别各存档1份,必要时可报送区有关部门1份。

经济统计报表、年终决算报表由各单位根据会计核算中心提供的基础数据按要求如实编报。

乡镇财政所财务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及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密切协作。

(三)正确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办理会计业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

(四)认真按照“乡财乡用区监管”、“村财民理乡代管”的规定管理收支,收入及时缴库,支出按权限申报。

(五)为乡镇政府当好参谋,经常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财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

(六)采购支出要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统一由区级集中采购部门办理,采购资金由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健全、记载不正确的票据、凭证应予以退回或补充更正。

(八)财政支出,必须按审批手续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要拒付。

(九)支出票据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作到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杜绝“白条子”入账。

(十)临时性借款须经财政所长审核同意,乡镇领导批准后,出纳人员方能支付。

(十一)及时记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

(十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限额或以“白条”顶现金库存。

不得挪用公款,或以长补短。

出现差错应如实反映,经有关领导研究处理。

(十三)管好财务会计档案,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

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一)乡镇的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支出范围、标准、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办理,年度指标内支出,要做出用款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不得超年度指标,特殊情况需报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审批。

(二)预算资金必须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安排支出。

(三)乡镇财政所按月向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提交工资发放明细表和工资调整表,经区财政局乡镇管理机构审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工资拨到“工资专户”,并委托银行统一代发。

(四)乡镇公用经费支出和事业支出,用款单位根据年度预算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乡镇领导签批乡镇财政所审核后。

报区财政局乡镇财政管理机构批准,送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由区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拨入“支出专户”,乡镇按规定使用。

(五)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按进度拨款,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六)涉及到基本建设和维修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报请区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

(七)涉及政府采购的专项资金必须报请区政府采购办批准或由区政府采购办统一采购。

(八)乡镇预算外资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到乡镇财政所预算外收入专户,不得滞留、挪用、坐支。

(九)乡镇财政所对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上缴,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隐瞒收入、坐支等问题要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十)使用预算外资金要遵循相关政策文件,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十一)乡镇财政所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要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会计核算监督制度

(一)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二)乡镇各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三)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会计核算中心要定期对会计账簿、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等进行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六)为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会计核算中心预留银行的存款账户印鉴,由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分开保管。

(七)会计核算中心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经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及时编报各单位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八)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各单位的预算计划、业务工作计划对各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集中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一)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在资金使用权和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二)各单位年初有收支计划;收支计划须报经乡镇财政所和乡镇主管领导批准;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乡镇财政所送达各单位执行。

(三)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直达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

(四)严格控制开支,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五)集中核算单位领导必须遵守会计核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指标,遵守财经纪律,履行财务审批手续,把好支出第一关。

(六)集中核算单位需要资金时,填好资金申请审批单,单位领导签字后,由代办员向财政所申请拨款。

(七)单位核销的票据必须是省税务部门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并做到三有:

经手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乡镇主管领导签字。

支票管理制度

(一)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由会计核算中心资金出纳员统一根据用量到开户银行购买并保管;购买的支票要分别按顺序号登记。

(二)建立支票使用登记制度,登记内容:

支票号、使用日期、收款单位、用途、金额、领用人、经手人签字。

(三)支票使用要随时签发、随时盖章,不得预先盖章备用。

(四)领用支票人员必须在3日内报账,报账时资金出纳人员要认真核对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领用支票人员要保证支票的安全,不得随意乱放,一旦发现支票丢失或被盗,要向领导报告,并迅速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或向公安部门报案,防止造成经济损失。

(六)支票丢失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据情要求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七)对过期、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戳记,逐笔注销,并剪掉作废支票的号码,将其贴在支票登记簿的号码栏内备查;同时,按照支票号码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八)会计人员应及时正确地记载各项经济业务,准确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每月做银行存款调节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严格支票结算制度,不签发空头支票,不签发远期或过期支票,不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得将支票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支票和印鉴要由相关人员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

现金管理制度

(一)财政所库存现金和各单位的备用金实行审查核定制度,一般不超过500元,超过定额,要及时存入银行。

(二)在财经制度允许的范围内,以下开支可使用现金:

1、未纳入统发的职工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报酬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其它现金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7、与其他单位正常经济往来在500元以下的。

(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据,并由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四)因公外出人员返回后必须在5天内报账,结清差旅费,不准拖欠。

(五)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及时报销结清。

(六)购买专控商品,一律不准使用现金。

(七)出纳、会计要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账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现金管理要做到十不准:

1、会计员和出纳员责任分明,钱账分开,不准一人兼管;

2、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因私借用公款;

4、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假造用途套用现金;

6、不准用转账支票套取现金;

7、不准公款私存;

8、不准账外存款,私设小金库;

9、不准坐支各种收入;

10、不准有价证券抵顶现金。

(八)发现现金短少或长余时,不得私自处理,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如实向财政所长报告。

(九)现金取送数额较大的,必须两人以上同行,必要时有保卫人员护送。

票据管理制度

(一)乡镇财政所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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