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施工单位)20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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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施工单位)2012.doc

金堂县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

(施工单位)

甲方:

住(处)所: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住(处)所:

金堂县赵镇十里大道一段3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磊联系电话:

84996165

传真:

84996165邮政编码:

610400

丙方:

金堂县城乡建设局

住(处)所:

金堂县赵镇三中园区金中路建设大厦

机构代码:

0092074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唐 勇联系电话:

84934917

传真:

84935851邮政编码:

610400

丁方:

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处)所:

金堂县赵镇三中园区十里大道二段89号

机构代码:

5696906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乾斌联系电话:

84935892

传真:

84923070邮政编码:

610400

根据《劳动法》和《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及《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和预防和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办发[2004]102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加强成都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民工劳动工资及时支付,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一致,就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的支付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根据《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和监督工作通知》(川劳社办[2003]135号)的规定,甲方根据人民银行帐户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就工程的建设施工,按照丙方和丁方的要求,甲方同意在乙方对公专柜开立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帐号:

),专户存入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二条甲方存入该帐户的民工工资保证金属甲方所有,专款专用,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拨付民工工资,绝不发生拖欠行为,该笔资金作为甲方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保障。

甲方承诺在工程竣工,办理结算完成前,由丙、丁两方对此帐户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协助监管;没有丙、丁两方共同许可,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动用该帐户上的保证金,并不得提前办理销户。

第三条甲方按承建项目合同金额的%,即金额大写:

元整),将该保证金足额存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专户。

第四条乙方为甲方开立银行帐户和存入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事项提供相关服务。

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保证金入帐的相关凭证,该凭证应作为甲方已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证明。

甲方在乙方存入保证金后,同意丙、丁两方通过乙方银行系统对其保证金分帐户进行实时监控查询,并同意丙、丁两方可在甲方因工程施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时,扣划帐户上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

第五条丙方在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以乙方确认的保证金入帐凭证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

第六条甲方因工程施工发生民工工资拖欠时,经丙、丁两方确认,

并共同同意后方可支取甲方存入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于支付民工工资;甲方应在10日内及时补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等额资金。

如甲方在丙方、丁方动用保证金后10日内没有补足保证金,丙方可暂停其工程施工。

丙、丁两方在动用保证金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供丙、丁双方共同同意的扣款通知。

第七条乙方应保证甲方存入的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安全,为甲、丙、丁三方就帐户资金状况查询提供条件。

第八条在工程竣工办理结算完成后,甲方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丙方和丁方核实,确认其不拖欠民工工资后,由丙方和丁方出具可以支取保证金的书面文件,甲方可支配使用其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其他约定:

该保证金帐户存续期间

(一)甲方因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丙和丁三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应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确定。

(四)保证金资金在监管期间被司法等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因本协议引起的争议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堂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丙方:

金堂县城乡建设局丁方:

金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专用章)(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专用章)

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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