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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第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地区邮政局

 为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本着相互信赖、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通过邮政汇兑--商务汇款渠道代收移动营业网点营业款等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基本原则

第一条  甲方同意乙方自用自身网点的优良服务条件和网络优势,为甲方提供网点营业款代收的服务。

第二条  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甲、乙双方同意就合作业务给予对方尽可能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甲、乙双方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严守商业秘密。

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外提供任何有关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二、合作内容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甲方营业网点营业款,乙方按照甲方约定的方式提供代收款项数据信息和对帐单,保证安全、及时、准确、足额地将代收款项相应划转至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  甲方需要委托乙方代收移动营业款的营业网点,(见附件一)。

第六条  合作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二)。

三、授权及转委托权限

第七条  乙方应当亲自履行受托事务,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将委托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对此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甲乙双方约定收款的时间段(详见附件一)。

在该时间段,乙方人员以商务汇款的方式为甲方网点提供代收的服务,汇费统一由兑付方付费(甲方)。

在营业款交付乙方人员同时,甲方营业人员应填写专用汇款单,汇款单的总金额应和交付乙方人员的款项一致。

由于乙方汇款业务规定,单笔汇款不能超过伍万元,当甲方的营业款大于伍万元时,需分笔办理。

第九条 乙方营业人员在乙方网点正常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甲方提供收款的服务;若因乙方拒绝提供收款服务而造成甲方资金损失的;乙方须按甲方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第十条 乙方应在受理业务次日上午10时前处理好缴款对帐数据信息的传输和款项划转手续,并将款项划转至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一 乙方所属各(市)县邮政局应根据甲方网点每月的汇款金额计算手续费,并于次月5日前(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提供“划转款额汇总单”(见附件三)给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确的“划转款额汇总单”,核对无误后,按第十四条第3款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 双方应建立业务联络员制度,在全区所辖(市)县分别指定专人负责衔接、协调日常具体工作,及时并恰当地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双方对合作事项中获得的涉及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事先经过对方同意或对方已公开的除外。

五、资金划转与结算

第十四条 对于有乙方网点的甲方网点,乙方必须每天下午16:

00之前准时收款;对于无乙方网点的甲方网点,乙方必须每三天一次收款。

详细情况见付件一。

交易时双方需有人监督并签字确认,在甲方网点人员交付汇款后,该款项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14.1.当日交易:

甲方网点人员交付汇款后,乙方网点人员应马上完成汇款的受理交易,乙方后台操作人员应于当日内完成后台兑付操作,并于交款后次日上午10时前向通过电话方式与甲方进行对帐。

14.2.划转方式:

乙方每周四下午四点钟以前必须将之前收取的甲方营业款进行汇总,并足额划转到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指定的收入账户,不得延期(如乙方开通对公业务后,甲方可在乙方开立用于归集营收款账户);每月末必须提前一天足额将该月收取的营业款足额划转,当月结清,不得延期。

14.3.按月结算:

乙方所属各(地)县邮政局每月5日前(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应将上月的划转款额汇总单提供二份给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收到单据后应及时核对,如核对无误后,并通知乙方所属(地)县邮政局开具手续费发票,乙方所属各(地)县分公司收到发票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手续费划转至乙方属各(地)县邮政局指定的帐户。

每月结算周期为自然月。

14.1.收费标准:

乙方按甲方汇款总金额的1%收取手续费,由乙方出具有相应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所属(市)县分公司每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结算时限将手续费划转至乙方所属各(地)县邮政局指定的账户,每延期一天,按延期划转金额的1%向乙方所属(地)县邮政局支付违约金;乙方所属各(地)县邮政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结算时限将资金划转至甲方所属各(市)县分公司指定的账户,若因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每延期一天,按延期划转金额的1% 向甲方所属(市)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非人为原因按划转金额的按万分之三向甲方所属(市)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的损害,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若由于工作的疏忽或失误引起的一切损失和纠纷,责任由过错方负责。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一条款应视为违约,违约方收到守约方发出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应按守约方要求在10天内纠正违约行为并通知守约方,否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其损害赔偿请求权。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而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共同商议、积极解决。

七、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双方所辖地市、县(市)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义,应尽可能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逐级上报至省级机构寻求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协商仍无结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则

第十九条 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如果由于法律或法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实施的。

则本协议自动失效。

在有效期临近时双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表明己方是否愿意续签协议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条 在不违反本协议的基础收,各(地)县邮政局、各(市)县移动通信分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定补充合作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框架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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