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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及职责汇编

第一部分【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是指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必须对其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危、急、重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做出初步诊断、治疗、会诊、转诊、专科、转院等临床诊疗工作,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凡来院就诊的病人,首诊科室和医师应认真做好接诊工作,任何科室和医务人员无权拒绝,推诿病人。

三、首诊医师应详细询问所接诊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和必要的辅助检查及处理,认真书写病历,根据规定执行相应的报告制度。

四、诊断为本科疾患,首诊医师负责处理,遇到诊治困难应请上级医师会诊及处理。

五、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他科室会诊,首诊医师应写好病历。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应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作书面交待。

六、中级以下职称的首诊医师请其他科室会诊,原则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后同意。

被邀科室应有二线医师人员参加会诊。

七、经会诊明确它科疾病,对门诊病人,应做好转科工作;对住院病人,应主动与相关科室联系,并写好病历资料后转科。

不得擅自涂改科别,或让患方独自联系。

八、两个或多个科室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应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或本科主任。

若双方或多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科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九、对危重病人,首诊科室或医师应立即实施抢救。

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如不属本科疾病,应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理,同时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

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某科室主管之前,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相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好病历记录。

十、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之前不得转院,因医院医疗条件所限,须由高级职称医师亲自察看病人后,决定是否可以转院;病人转院,须科主任同意。

对需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由转院科室医生先与接诊医院联系,做好病情记录。

同时,应认真做好有关告知谈话,征得患方同意。

对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应做好交待和妥善处置。

十一、遇到重大抢救或成批急诊病人时,必须及时向科主任及医务科或院长报告。

十二、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请内科医师会诊。

要按规定观察或收治,并采取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

十三、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记录备查

十四、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将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各级医生必须认真履行查房制度,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即:

主治医师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

二、查房要求: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下级医师和有关人员参加,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2)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请示上级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临时检查处理。

3)查房前医护人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X光片、各项检查报告、所需检查器械等。

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

管床住院医师报告简要病历和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解决的问题。

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应根据情况作出必要的病史病情询问、体格检查和病情分析等工作,并提出明确的诊治意见。

4)查房时保持病室安静,不准会客、不接私人电话。

3、查房内容:

1)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查房:

解决疑难病例的诊治;审查新入院、危重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检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主治医师、护士长对诊疗及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诊查分析和教学讲解。

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同时全面查体。

每周至少一次查房。

2)主治医师查房:

对所管病人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危重、诊断未明确或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及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意见;倾听病人陈述;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其饮食生活意见;检查审阅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并对病历质量进行把关和负责;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院、转院、转科、会诊等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每天至少一次查房,查房时结合具体病例进行临床教学,并注意培养下级医师的独立思考能力。

3)住院医师查房:

对所管病人全面查房,重点视察危重、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前、手术后等病员,了解病人病情、症状、体征变化及饮食状况,检查当天诊疗计划执行情况,查阅各种辅助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意见;对危重病人随时观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4)有教学实习的科室,每周进行一次教学查房,实习医师参加,并按教学实习要求进行。

5)上级医师查房意见应详细、准确记录于病历记录中,能正确反映各级医师的查房意见,上级医师应亲自审查修改签字。

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应及时执行。

分级护理制度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

1、分级护理原则

1)特级护理

①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的患者;

②重症监护患者;

③各种复杂或大手术后的患者;

④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的患者;

⑤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的患者;

⑥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⑦其他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的患者。

特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②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③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

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道护理等;

⑤保持患者的舒适和功能体位;

⑥实施床旁交接班。

2)一级护理

①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

②手术后或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

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的患者;

④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

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和专科护理,如:

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3)二级护理

①病情稳定,仍需要卧床的患者;

②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

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

⑤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4)三级护理,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①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

②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

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①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②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③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④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一、疑难病例是指入院2周确诊困难或疗效不明确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应在科主任主持下,全科医师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学科专家和管床护士参加。

三、讨论前管床医师准备好病人的相关资料,病历摘要应在讨论前1-2天送到参会专家,准备好CT、MRI、胸片等辅助检查资料。

四、参会专家认真采集病人的病史、了解病人的症状、体征变化、检查病人,管床医师报告病史,带组的上级医师介绍补充有关病情,对诊断、诊疗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意见,提出本次疑难病例讨论需要解决的问题及目的。

五、参会人员事前须作发言准备,咨询或查阅相关资料,集思广益,认真进行讨论,力争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讨论结束,由主持人作总结。

六、涉及多学科的疑难病例必须及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根据情况酌情组织全院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并根据病情需要及时转科治疗。

七、管床医师认真作好记录,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并将讨论原始意见记录在医院统一制作的记录本上,由科室妥善保存。

病程记录只记录讨论汇总意见。

会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院会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会诊包括科内会诊、院内会诊、医师外出会诊、请院外医师来院会诊。

第二章院内会诊

第三条科内会诊:

危重或疑难病例,不能及时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者,由科室主任、医疗组带组医生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会诊,认真分析,充分讨论,及时确诊,制定有效诊疗方案。

第四条科间会诊: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科室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报本科室主任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全院会诊:

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进行全院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会诊申请签发:

科间会诊申请单由主任或带组医师签字,全院会诊申请单由经治科室主任签字,经治科室医务人员送达拟邀请科室。

双方医务人员在邀请科室会诊登记本上签字确认送达时间。

第七条会诊医师资质:

科间会诊由总住院医生以上人员承担,全院会诊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承担;如会诊医师不能解决的应立即请示本专业上级医师会诊,力争达到会诊目的。

第八条邀请会诊科室的准备:

(一)确定会诊时间,提前一天将会诊申请单和病历摘要(急会诊除外)送到拟邀科室;

(二)填写会诊病历,写明会诊目的及要求;

(三)专家会诊时,必须派知情医师简述病情并陪同专家检查病人;

(四)管床医生做好会诊前准备,包括病历、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并做好会诊记录。

第九条会诊程序

(一)会诊主持:

科内会诊由经治组质控医师主持;全院会诊邀请科室主任主持,医务科派人参加,特殊情况由医务科主持。

(二)会诊流程:

1、管床医师报告病史、上级医师补充;

2、会诊医师追问病史,检查病人;

3、会诊医师发表会诊意见;

4、主持人总结会诊专家意见。

第十条会诊到达时间:

(一)急会诊:

应邀人员必须10分钟内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会诊。

(二)一般会诊:

应邀人员应在24小时内完成。

第三章邀请外院专家会诊

第十一条根据患者病情需要或患者要求等原因,需外院专家会诊的,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或其授权委托人同意后,由经治科室科主任提出,书面报医务科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十二条经医务科审批同意的会诊邀请,由邀请科室确定会诊时间,医务科或邀请会诊科室向被邀请医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医务科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

第十三条拟邀请的专家必须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在本专业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

第十四条会诊主持:

一般由医务科主持,特殊情况由分管副院长或院长主持。

第十五条邀请外院专家的会诊费、手术费、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患者承担。

患者将前述费用交医院财务,由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支付给专家。

第四章医师外出会诊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进行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本院医务科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十七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需向本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邀请医师或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称、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地点、交通安排和费用等情况,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并附会诊患者病历摘要。

除紧急会诊外,不接受电话邀请会诊。

第十八条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持邀请函和病历摘要,经本院医务科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在财务缴纳会诊管理费后,医务科通知相应科室主任,科室主任根据会诊要求及目的安排医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条外出会诊必须是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或科主任,会诊医师返院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会诊情况向医务科及科主任汇报,交医务科存档。

第二十一条在会诊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包括路途中人身安全、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由邀请医院负责解决,本院协助处理。

第二十二条为保障医疗安全,手术科室外出会诊,除因病情危重不能转院、必须就地手术者外,原则上外出会诊医师不参与院外手术,应将病人转入本院治疗,必要时通知医院急救呼叫配合接转患者。

第五章会诊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会诊产生的交通、住宿、误餐等费用按国家、相关部门及医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院内专家会诊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通过记帐方式收取。

第二十五条院外会诊按省物价局收费标准收取,由邀请医院凭医务科开具的收费单在医院收费处缴费。

该收入列入医院综合业务收入。

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一、危重病人抢救工作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和指挥。

急诊抢救病人,应由当班二线以上医师组织和指挥,并及时请示上级医师到场指挥。

应指派有一定临床经验和技术水平的医师和护士担任抢救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抢救,需及时报告医务科、业务院长或院长。

涉及医疗争议时,要报告医务科。

二、需多专业协同救治的病人,首诊科室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会诊,根据讨论意见,制定行之有效的抢救方案,抢救所涉及到的科室应全力配合、明确分工、听从指挥,保证救治工作顺利进行。

特别重大的抢救工作要及时向医务科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小组开展工作。

三、护理人员发现危重病人,应在通知医生的同时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测脉搏血压、建立静脉通道、止血、配血、给氧、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等,从而为抢救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四、抢救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情变化、抢救经过、用药情况要作好详细记录。

口头医嘱执行时应加复核,并于抢救工作结束后6小时内及时据实补记。

五、严格观察病情,记录及时、详细,注明详细时间,用药处置准确。

对不宜搬动的危重病人应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才能移动。

六、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抢救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及时与病人家属和单位联系,将病情变化及危重情况随时告知,征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记抢救药品的定位、用途、剂量、用法等。

各辅助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抢救工作。

八、各科室的抢救药品及器材应固定位置,每班交接清楚,指派专人负责,定期做好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工作。

九、抢救结束,主管医师应按“抢救记录”格式,在该病人的病程记录中准确、及时、完整记录抢救病员的病情变化、抢救经过、各种用药、治疗效果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和职称。

同时作好抢救小结,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以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一、手术的分类

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手术指各种开放性手术、腔镜手术及麻醉方法(以下统称手术)。

依据其技术难度、复杂性和风险度,将手术分为四级:

一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二级手术:

技术难度一般、手术过程不复杂、风险度中等的各种手术。

三级手术:

技术难度较大、手术过程较复杂、风险度较大的各种手术。

四级手术:

技术难度大、手术过程复杂、风险度大的各种手术。

二、手术医师级别

依据其卫生技术资格、受聘技术职务及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年限等,规定手术医师的级别。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一)住院医师

1、低年资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硕士学位、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历住院医师:

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曾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二)主治医师 

1、低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内者。

   

2、高年资主治医师:

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临床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三)副主任医师:

 

1、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或有博士后学历、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2年以上者。

   

2、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者。

 

(四)主任医师:

受聘主任医师岗位工作者。

  

三、各级医师手术权限 

(一)低年资住院医师:

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二)高年资住院医师:

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三)低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二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三级手术。

 

(四)高年资主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

 

(五)低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六)高年资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七)主任医师:

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八)对资格准入手术,除必须符合上述规定外,手术主持人还必须是已获得相应专项手术的准入资格者。

四、手术权限审批程序(详见手术分级管理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制度中各级医师手术权限申报条件)

五、手术审批权限

(一)常规手术:

一级手术: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治疗组组长或授权总住院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二级手术: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治疗组组长或授权总住院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三级手术:

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治疗组组长或授权总住院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四级手术:

科主任审批,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级别医师报手术通知单。

(二)急诊手术

1、一二级急诊手术由具有二级手术权限的总住院医师审核填报手术通知单。

2、三级及以上急诊手术必须由具有三级及以上手术权限医师审核并签署手术通知单。

(三)高度风险手术(含重大手术)

高度风险手术是指手术科室科主任认定的存在高度风险的任何级别的手术。

1、须经科内术前讨论,科主任审核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

2、医务科审批同意后报分院院长审批。

3、开展重大、高风险的新手术以及探索性(科研性)手术,上报医务科并经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评审方能在医院实施。

4、对重大涉及生命安全和社会环境的项目,还需按规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复。

(四)新技术、新项目、科研手术

结合本院医疗技术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填写《医疗技术审批表》,并按程序报批。

六、需要向医务科报告或审批的手术。

(一)本院《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三级手术中难度特别大,过程尤其复杂者;部分在帮扶专家指导下开展的四级手术。

(二)被手术者系特殊保健对象,如:

高级干部、著名专家、学者、知名社会人士等;

(三)无主患者、有潜在引发医疗纠纷的手术、进入司法程序患者的手术;

(四)各种诊断不明的探查手术、24小时内再次手术、非计划再次手术、预知预后不良的手术等;

(五)外院医师来本院参加手术者、异地行医必须按照《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六)高风险手术:

患者年龄超过70岁、基础病较多、病情较严重、特殊体质等;

(七)新开展的手术及临床试验、研究性手术;

(八)器官切除及大器官移植。

以上手术,须经科内讨论,科主任签字同意后报医务科审批并备案,必要时由业务院长审批。

七、外出会诊手术

本院执业医师受邀到外单位或外地手术,必须按《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外出手术医师所主持的手术不得超出其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手术级别。

八、监督管理

(一)为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医师职称所承担的责任,实行各级医师分级手术制度。

各手术科室应执行各级医师手术范围的规定,带组组长或科室主任根据规定审批参加手术的术者和助手名单。

手术医师在提升手术级别时,由科主任实行具体考核,报医务科批准,并在“术前小结”审批经过中签字。

(二)手术按照已确定的手术人员分工进行,不得越级手术。

手术中根据病情需要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预定术式,需请示上级医师,按照医师分级手术范围规定进行手术。

如:

施行越级手术时,需经科主任批准且必须有上级医师在场指导。

(三)除正在进行的手术术者向上级医师请示外,上级医师不得未经过对病人进行会诊,而直接参加手术。

(四)明确各级医师手术权限,是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人利益的有力措施,各手术科室及各级医师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超权限手术的科室和责任人,一经查实,将追究科室和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造成医疗事故的,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五)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时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

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家属或授权委托人说明,说明内容应有记录,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术前讨论制度

术前讨论是外科系统对即将接受手术治疗病例的一种会诊形式,执行术前讨论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医疗质量、降低手术风险、保障患者手术安全。

通过对某个病例的诊断分析、手术适应症、禁忌症、术式、术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或术式的改变、手术并发症等进行讨论,实现个性化治疗。

同时,通过讨论可以完善病历内容,积累疑难复杂病例的治疗经验,提高诊疗水平。

1、术前讨论的形式

所有在院接受手术治疗的患者须经过术前讨论会诊。

术前讨论分科内术前讨论、院内术前讨论。

1)科内术前讨论是指由主管医师提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病例选择:

a.一般中、小手术,可采取在查房时由科主任询问和检查术前准备情况,经治医师以术前小结的形式记录在病历上;

b.一、二级手术,但病情较复杂,预计术后出现并发症风险较高的手术;

c.属于本科室开展的新型手术项目,或开展较少、预后难以确定的手术;

d.为确定病变性质的探查手术或术中可能改变术式的手术;

e.患者一般状况差,或涉及多个脏器疾病的手术;

f.确定需要院内专家组或全院会诊、外请专家的手术;

g.属于本科室少见病种或罕见病种的手术;

h.有教学、科研意义的手术;

i.部分特殊患者因社会需要或特殊原因提请术前讨论的手术。

2)院内术前讨论是指需2个或2个以上学科共同参与完成手术治疗的病例,医务科派人参加,由科主任召集相关学科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进行术前会诊,确定手术方案。

2、术前讨论完成的时限

1)科内的术前讨论至少应于患者手术前1天完成,具体时间由科室自定,一般多在晨会后进行。

2)院内术前讨论一般应于术前2天进行。

3、术前讨论程序

1)科内术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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