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号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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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号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2005]57号

 

1  总   则

 

1.0.1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为统一火电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①和有关机构②的质量行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火电、送变电工程11个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

凡接入公用电网的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均应按上述相关典型大纲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1.0.2  《火电土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以下简称本《大纲》)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对火电建设工程的土建工程所涉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

1.0.3  质量监督检查以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

检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时,对火电工程各《大纲》中内容相同的条款一般只抽查一次。

凡经检查符合规定、在后续工程中又未发生情况变化者,一般不再重复检查。

1.0.4  根据工程设计中采用新设备和新技术的具体情况,中心站可结合工程的实际特点,补充编制其具体的监督检查细则,也可编制对本工程监督检查的实施大纲,保证检查的针对性和全面性。

 

 

2  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大纲》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大纲》,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国测法字[2004]4号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国电电源[2002]49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国电电源[2001]218号 《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国电电源[2002]849号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导则》

国电电源[2002]896号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文件

 

①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指参与上程建世的建没、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监理及生产运行等单位。

②有关机构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参与试验、检测工作的各类试验室。

 

建标[2001]40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建标[2002]219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标[2000]241号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02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国电总文档[2002]29号 《火电企业档案分类表6~9类》

DL/T5210.1一2005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

土建工程》

建质[1995]13号  《电力建设土建工程施工技术检验若干规定》

建质[1995]140号 《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

建质[1996]111号 《火电施工质量检查及评定标准》(焊接工程篇)

建质[2003]162号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电建[1996]666号 《火力发电厂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国档发[1992]8号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1988]4号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国档发[1998]4号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规范》

国档发[2002]5号 《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GBJ107—198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50164—199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3632—19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

GB/T3633—1995   《钢结构用抗剪型高强度连接副技术条件》

GB/T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11821—2002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1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JGJ63—1989   《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

JGJ79—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DL18—1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篇)

SDL69—1987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DA/T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定》

DA/T28—2002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3  质量监督检查阶段划分和应具备的条件

 

3.1  监督检查阶段划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根据主厂房施工进度,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厂房零米以下基础基本完工。

第二阶段主厂房上部结构施工中期。

第三阶段主厂房主体结构完成,汽机房结构已到顶。

第四阶段主厂房装饰、装修工程基本完工,机组整套起动前。

第一、三、四阶段是必查阶段。

每个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前,工程应具备阶段性检查的相应条件。

第二阶段的检查由中心站视实际情况安排。

在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时,可对汽机基座、烟囱、冷却水塔等重点项目和关键部位视进度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

 

3.2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应具备的条件

3.2.1  各阶段质量监督检查时,其施工形象进度已基本达到本《大纲》的规定要求。

3.2.2  在第一、二、三各阶段,单位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已验收,监理单位已签证。

3.2.3  第四阶段监检时,随生产系统投入的土建项目均已完成,且已经监理等单位验收签证。

3.2.4  施工技术文件、主要施工技术资料、主要施工记录、质量检验记录和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出厂证件及试验资料和各种签证手续齐全、完整。

3.2.5  工程质量监督站已经组织进行了自检和预监检工作,并整改完毕。

 

 

4  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4.1  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  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1.1  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并取得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4.1.1.2  以下工程管理文件审批手续齐全,管理制度健全,并能有效实施:

(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施工组织总设计;

(4)质量、技术、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奖惩制度,图纸会检制度,设计交底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质量验收制度,分包工程管理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4.1.1.3  工程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合理,专业人员配备齐全。

4.1.1.4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已审批。

4.1.1.5  无明示或暗示工程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条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因要求承包方压缩合理工期,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4.1.2  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2.1承担的工程设计项目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承担任务相符,并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2.2  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签字及时,管理规范。

4.1.2.3  及时进行设计交底并由交底和被交底的各方签字;参加图纸会检,并有完成会检纪要相关内容的记录文件。

4.1.2.4  按照计划或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图纸,满足工程连续施工的需要。

4.1.2.5  工程设计代表资格合格、人员到位,技术服务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要求。

4.1.2.6  按规定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及时签字;参加质量事故分析、调查和处理。

4.1.2.7  设计单位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4.1.2.8  对本阶段工程实体质量与设计标准的符合性提出明确的意见。

4.1.3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3.1  单位资质与承担的本工程监理项目相符,工程监理合同已签订。

4.1.3.2  监理部组织机构设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总监理师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监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

仪器、设备配置满足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4.1.3.3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监理工作程序审批手续完备、实施有效。

4.1.3.4  监理交底、施工图会检等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善,监理交底记录、施工图会检纪要等签字手续完备。

4.1.3.5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已审定,且清晰、合理,并已确定关键项目的质量控制点。

4.1.3.6  对施工分包队伍、试验室、工程测量和材料供应等单位资质进行了审查;

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审批手续完备;对主要材料、构配件、设备审核记录齐全。

建筑方格网、主要建(构)筑物控制桩、重要测量成果复测准确。

4.1.3.7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质量问题通知单、会议纪要等齐全、规范。

4.1.3.8  质量验收制度健全,实施有效。

现场巡视、平行检验、旁站监理和停工待检及见证取样制度齐全,实施有效。

4.1.3.9  开(停、复、返)工令符合规定;验评记录、施工记录签字齐全、有效;对施工质量情况及时分析。

4.1.3.10  监理资料齐全、整理规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和整改管理闭环。

4.1.3.11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采用的“四新”已组织论证、审核。

4.1.3.12  对本阶段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的评估意见。

4.1.4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4.1  单位资质、项目经理资格与承包的施工项目相符。

项目经理与投标书一致,已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4.1.4.2  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工作到位。

各类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4.1.4.3  工程质量方针明确,质量目标细化分解并已落实。

4.1.4.4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已审查批准,施工作业文件、工艺文件交底记录实行双签字。

4.1.4.5  根据《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编制了各项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

4.1.4.6  计量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工作落实,且规范。

4.1.4.7  经评审合格的分供应商、分承包商登录齐全。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采购、保管和发放管理制度完善,其台账清晰、规范。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管理制度完善,跟踪台账记录清晰、准确,并规范。

4.1.4.8  施工质量验评项目划分表编制内容齐全、准确,已经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发布。

4.1.4.9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完善,取样记录齐全。

4.1.4.10  施工质量问题台账完整、齐全,管理闭环。

施工成品和各类测量标志完好,保护措施有效。

4.1.4.11  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施工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4.1.4.12  对分包队伍和分包工程的管理符合规定,并经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批。

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4.1.5  对工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4.1.5.1  工程检测单位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4.1.5.2  各项管理制度齐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有效。

4.1.5.3  机构设置合理,试验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配备齐全,并全部到位。

4.1.5.4  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规范,符合计量管理规定。

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清晰、准确、完整。

4.1.5.5  检测依据、内容和方法正确,记录齐全;检测报告形成程序合理、数据及内容准确。

4.1.5.6  检测设备及工作环境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有关规定。

 

4.2  对技术资料和文件的监督检查

4.2.1  主要施工技术资料:

4.2.1.1  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土建专业施工组织设计。

4.2.1.2  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

4.2.1.3  单位工程开工、竣工报告。

4.2.1.4  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签证;施工图会检记录。

4.2.1.5  施工技术交底记录。

4.2.1.6  质量问题台账。

4.2.1.7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文件。

4.2.1.8  监理所发的开(复、停、返)工令和各类质量问题通知单等文件。

4.2.1.9  现场执行的有效标准、规范、规程和文件清单,形成的技术资料清单。

4.2.2  主要施工技术记录:

4.2.2.1  施工日志。

4.2.2.2  施工测量记录。

4.2.2.3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2.2.4  地基处理施工记录。

4.2.2.5  重要工序交接记录。

4.2.2.6  混凝土浇筑通知单。

4.2.2.7  混凝土搅拌、浇筑及养护记录或混凝土施工日志。

4.2.2.8  大体积混凝土温控计算及施工养护记录。

4.2.2.9  预应力钢筋冷拉和张拉施工己录。

4.2.2.10  混凝土和主要原材料跟踪台账。

4.2.2.11  结构、构件吊装记录。

4.2.2.12  高强度螺栓测试报告和施工记录。

4.2.2.13  建(构)筑物构件和建筑设备消缺处理记录。

4.2.2.14  冬期施工测温记录。

4.2.2.15  重要结构安装检验记录。

4.2.2.16  预制构件检验记录。

4.2.2.17  蓄水构筑物灌水试验记录。

4.2.2.18  电气绝缘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2.2.19  集中空调系统调试记录。

4.2.2.20  给水、采暖及消防水系统水压试验记录。

4.2.2.21  混凝土生产质量水平评定。

4.2.2.22  混凝土烟囱筒壁施工记录。

4.2.2.23  冷却水塔施工记录。

4.2.2.24  钢筋混凝土压力管现场制作施工记录。

4.2.2.25  排水系统通水试验记录。

4.2.2.26  已完、未完工程项目清单。

4.2.2.27  现场综合检查报告。

4.2.2.28  消防系统验收记录。

4.2.3  质量验收记录:

4.2.3.1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2.3.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地基验槽;

(2)钢筋;

(3)地下混凝土结构;

(4)地下结构、设施防水、防腐;

(5)防雷接地;

(6)抹灰砌体、钢结构及装饰装修基层。

4.2.3.3  检验记录:

(1)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

(2)重要结构模板制作、修复、组装;

(3)钢筋、预埋件、钢结构焊接,钢筋机械连接;

(4)钢结构高强度螺栓紧固;

(5)网架螺栓球结点承载力试验,网架焊接球结点无损探伤检验;

(6)预制构件结构性能;

(7)混凝土结构浇灌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现浇楼板厚度;

(8)混凝土结构钢筋保护层厚度;

(9)水泥网格板、预制屋面板承载力;

(10)屋面、外墙、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项目的防渗漏检验记录。

4.2.4  出厂证件和试验资料:

4.2.4.1  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2  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试验报告。

4.2.4.3  现场检验报告:

(1)防水、防腐材料、外加剂及掺合料工艺性能试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试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和钢材焊接试验报告;

(4)钢结构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和高强度螺栓扭矩系数或轴力试验报告;

(5)土(石)方回填试验报告;

(6)灌浆料、胶泥、涂料试验报告;

(7)混凝土拌和用水试验报告;

(8)灌浆料、混凝土强度评定:

(9)重要构件及网格板强度试验报告;

(10)钢结构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的型钢复检试验报告;

(11)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及桩基检测报告;

(12)其他施工工艺试验报告。

 

4.3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通过施工技术资料,检查工程的内在质量,并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抽查。

4.3.1  建筑方格网、建(构)筑物主轴线控制桩定位及高程;基础轴线位移;地基、地基处理工程质量。

4.3.2  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焊接质量及保护层厚度。

4.3.3  回填土质量。

4.3.4  混凝土结构表面质量、几何尺寸、预埋件(预留孔洞)偏差及设备基础二次灌浆质量。

4.3.5  基础、地下结构和屋面防水、防腐。

4.3.6  钢结构制作、安装及螺栓连接。

4.3.7  暖通、照明、通风和集中空调系统安装。

4.3.8  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4.3.9  墙面、地面、路面质量。

4.3.10  观感质量检查。

4.3.10.1  墙面、屋面、顶棚、地面、沟盖板、楼梯、踏步、台阶。

4.3.10.2  门、窗、玻璃、油漆。

4.3.10.3  室内给排水、厕浴、明沟、落水管。

4.3.10.4  照明、通风、采暖、空调。

 

 

5  质量监督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5.1  检查步骤

5.1.1  鉴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技术特点,质量监督检查以阶段性检查方式为主,结合不定期巡检并随机抽查、抽测的方式进行。

阶段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按自查、预监检和正式监督检查三个步骤进行。

5.1.2  自查:

由工程质监站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自查。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符合要求后书面报告工程质监站,并申请预监检。

5.1.3  预监检:

由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完毕对工程质量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评价,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整改。

整改完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且形成管理闭环资料后,由工程质监站提前7天向中心站提出正式监督检查的书面申请。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均应认真准备好关于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质量的书面汇报材料(汇报的主要内容见5.2.3条)。

5.1.4  正式检查:

中心站接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监检查申请后,应在不超过7天之内组织相关专业质监工程师组成监检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并核查预监检中提出的整改项目。

工程质监站和建设单位负责接受监检的组织工作,其他各责任主体必须全程认真配合检查。

 

5.2  检查方法

5.2.1  监督检查组可按本阶段工程所涉专业分专业小组,也可按质量行为检查和实体质量检查分组,按本《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在相关受监单位的相应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合下,进行检查工作。

5.2.2  检查一般采取:

大会听取汇报后,分组以查阅资料,座谈询问、现场查看、抽查实测等方法进行。

在小组检查的基础上,经监检组讨论评议,形成对本阶段工程质量的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然后,以大会形式通报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

5.2.3  各责任主体迎检汇报材料的编写,应结合《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并力求简明、清晰、真实、准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反映实体质量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并认真填写附表1~附表4。

汇报的主要内容一般为:

5.2.3.1  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措施,里程碑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控制,本阶段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2  设计单位:

工程建筑设计概况和技术特点,设计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设计质量控制措施,技术供应和工代现场服务(包括参加施工质量验收情况),对本阶段施工质量与设计规定符合性的评估,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3  施工单位:

建筑工程施工范围和主要工程量,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效果,施工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工作和质量控制效果,实体质量状况,实际施工进度,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4  监理单位:

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响应,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质量验评结果统计,对本阶段施工质量的评估,发生的质量问题和处理结果,遗留问题和处理计划,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

5.2.3.5  工程质监站:

预监检情况汇报。

 

 

6  检查评价

 

6.0.1  各监检小组检查结束,经组内评议,对本专业的工程质量提出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同时,形成书面资料。

6.0.2  经监检组评议后,对本阶段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实体质量及技术文件、资料作出综合评价和检查结论。

6.0.3  以大会形式通报各小组的质量评价意见和整改要求以及改进工作建议,监检组通报综合评价及检查结论。

6.0.4  对检查结论满足本《大纲》要求者,可颁发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签证书》。

会后,质监吣站出具正式质量监督检查报告。

主送本阶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相关受检单位和其主管部门。

抄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地方政府委托监督工作的主管部分。

6.0.5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完成监检组提出的整改要求,由监理单位正式检查验收后,经工程质监站确认并书面报送质监中心站备案。

 

 

 

附表1

 

受检资料目录

监检阶段:

                                                                制表单位:

序 号

资 料 名 称

份 数

 

 

 

 

 

 

 

 

 

 

 

 

 

 

 

 

 

 

 

 

 

 

 

 

 

 

 

 

 

 

 

 

 

 

 

 

 

 

 

 

 

 

 

 

 

 

 

 

 

 

 

 

 

 

 

 

 

 

 

 

 

 

 

 

附表2

 

土建工程项目质量验评统计表

监检阶段:

序号

单位工程

名   称

单位工程

验评等级

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验收率

(%)

备   注

应验收数

已验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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