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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人才奖励办法

XX县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各类优秀人才的典型示范作用和引领带动效应,根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县的意见》(宛发〔2018〕5号)和《XX县人才引进激励培养暂行办法(试行)》(唐发〔2018〕24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设立XX县人才奖(以下简称县人才奖)。

县人才奖分设“XX县拔尖人才”“XX县十佳回创之星、十佳工匠之星”、“XX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XX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XX县优秀技能人才奖”、“XX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XX县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

  第三条县人才奖从2019年起每3年评选一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均不超过5人。

“优秀技能人才奖”、“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每次奖励原则上均不超过3人。

无符合评选条件者可空缺。

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重大发明创造和表彰的优秀人才,县委、县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四条县人才奖的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五条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包括专业技术人才、农村实用人才、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党政人才不参加评选。

  县人才奖评选对象须在我县工作或柔性引进受聘连续工作满3年,且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

  第七条

  “XX县拔尖人才”授予在同行业内有较高认可度和较大影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成果,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并获得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获市厅级两项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两次以上(前5名)。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中,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技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等重大项目,是项目主持人或两个以上项目主要参与人,并取得显著成绩(前5名)(三)获得一项以上发明专利,或两项以上设计专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四)学术研究取得较大成果,在国家级核心期刊、行业主要学术刊物发表5篇以上论文,或出版一部以上水平较高的学术专著,得到学术界的认可。

  (五)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实施先进管理手段,引进先进科学技术,单位经济效益连年处在全县同类企业先进行列的管理者;在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创名、优、新、特产品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工程技术人员。

  (六)围绕农业、畜牧、林果、瓜菜、水产、烟叶、棉花及其它特色农业开展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试验、推广服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者的农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农村种植、养殖、加工等行业的技术行家,在生产经营中有发明创造,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能够带领群众群众致富的优秀农村实用人才。

  (七)在全县教育教学领域中,从事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教学、研究、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在XX县同行中享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教育教学工作者。

  (八)在医疗、疾控等卫生领域,有重大技术创新,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县内领先,医德高尚,受到同行和专家的认可,在全民健身保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九)在文学、文化、艺术、美术、新闻、体育、统计、考古、美术、法律、建筑设计、财贸、社会科学、广播电视、环境保护、规划、机械维修、社会工作等专业工作,造诣深厚,成绩突出,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十)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中,创新发展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影响,能够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诚信服务,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我壮大,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特别是在科技开发、应用新技术、产品创新等方面成绩显著,在XX县享有一定声誉,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

  (十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总结出一套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在生产实践中应用,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本职业(工种)中具有某种绝招绝技,在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

  (十二)在其它各条战线各领域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厅级以上专业方面的表彰奖励。

  第八条

  “XX县十佳回创之星”授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创新进取、社会责任感强的回归创业企业的负责人,

(一)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劳动关系规范,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能影响、带动和帮助其他人员就业创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其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二)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在某一行业、某一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方向,积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重大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先进水平。

  (三)积极投身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返乡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效果显著的农村实用人才。

  (四)在其他行业或领域创业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优秀回归创业创新人才。

  “XX县十佳工匠之星”授予具有高超技艺、优秀品格,在企业、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的实用技能型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某一生产领域总结出先进操作方法,技能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企业、同行业中得到广泛认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工艺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或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方面有突出贡献或发扬团队精神,在传技艺、带徒弟方面效果显著。

  (四)其它具有突出业绩,得到社会公认。

  第九条

  “XX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授予在我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和社会团体工作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承担县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及工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中,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达到省、市先进或领先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二)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创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成效显著并被同行公认,享有较高声誉的教育工作者。

  (三)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保健第一线,技术精湛,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疾病,或在我县医疗护理领域开拓、应用、发展新技术方面起到关键作用,是县级学科带头人,在县内外同行中享有盛名的人员。

  (四)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优良品种繁育、技术推广等工作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人员。

  (五)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旅游、建设规划和企业现代化管理等领域,为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或采取的管理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或县内领先水平,被政府或行业采纳后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同行公认的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领域,成绩显著,对我县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在县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十条

  “XX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授予具有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起到示范或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者。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从事种植、养殖、捕捞、农产品加工,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辐射带动能力强,能积极带动农民增收的农村致富带头人。

  

(二)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流通,以及从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餐饮业、中介和其他服务业等非农产业经营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能解决一定数量劳动力就业的农业企业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头人、农村经纪人。

  (三)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的研发、推广、应用等方面贡献突出,或掌握一技之长,在自身获得一定经济收入的同时,能带动其他农民掌握该技术或进入该行业,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农民技术员或能工巧匠。

  (四)在农村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就业、旅游、社会保障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专业技术水平突出,提供优质服务,且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的社会服务型人才。

  第十一条

  “XX县优秀技能人才奖”授予我县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预防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三)具有绝招绝技,并在培养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县内外产生重要影响者。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

  第十二条

  “XX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授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一定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技能,在我县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建设、减灾救灾、慈善事业、优抚安置、扶贫开发、信访接待、就业服务、卫生服务、人口计生服务、老年服务、妇女儿童服务等领域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的人员。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熟悉社会工作发展规律,能够有效整合资源、协调关系、凝聚队伍、创新模式,在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开发、培养、选拔社会工作管理、服务、教育与研究人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者。

  

(二)具有扎实的社会工作理论和实践基础,坚持助人为乐,在社会工作一线服务领域长期埋头苦干、无私奉献,得到群众公认者。

  (三)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较高,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三条

  “XX县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授予在我县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或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

  

(一)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运用先进理念和方法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并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实力达到省内先进、县内领先地位者。

  

(二)在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科学管理理念和先进管理知识,创新管理方式,善于开拓县场,注重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使所在企业连续2年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效益指标达到全省、全县同行业先进水平者。

  (三)企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额、利润总额、净资产等主要经济指标处于全省、全县同行业领先水平,并在产品开发、品牌塑造、县场营销、引进人才、吸纳就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者。

  第三章评选组织第十四条

  县人才奖评选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实施:

  

(一)“XX县拔尖人才”和“XX县十佳回创之星、十佳工匠之星”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二)“XX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奖”和“XX县优秀技能人才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三)“XX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四)“XX县优秀社会工作人才奖”由县民政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五)“XX县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奖”由县工信局负责制定相应的具体评选实施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县人才奖实行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制度。

一人只能参加其中一个奖项的评选,不得重复参选。

在个人申报的基础上,由下列单位负责向各奖项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进行推荐:

  

(一)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

(二)县直有关部门;第十五条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相应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组成评选机构和评选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人选进行考察评审,并负责提出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选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评选委员会成员。

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六条

  由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后,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征求纪检、政法、计生、工商税务等部门意见,并根据评选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实名、书面形式向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提交异议书,并尽可能提供事实证据。

  对于有异议的拟奖励人选,由相应牵头组织实施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后,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由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报县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复审。

  第十八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励人选的建议名单进行复审后,将拟奖励人选名单报县委研究确定。

  第四章表彰和管理第十九条

  “十佳回创之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十佳工匠之星”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千元;拔尖人才每人每月享受技术津贴200元,连续享受3年,按年度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县拔尖人才的年度考核情况一次性发放。

其它县人才奖获奖人选由县委、县政府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二十条

  我县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综合性人才奖等荣誉称号以及遴选县委县政府直接联系优秀人才人选,优先从县优秀人才奖的获奖人选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县人才奖的,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取消相关待遇,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骗取县人才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牵头组织实施部门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选活动中存在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评选制度及影响评选公正的其他行为的,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县人才奖奖金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按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县以往公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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