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场地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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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场地租赁合同.docx

展览场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话:

 

乙方(承租方):

代表人:

通讯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将位于   (下称“租赁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用途为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  天。

进场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展览日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撤离场地日期:

  年  月  日。

2.2每日租赁场地使用时间为   。

2.3若乙方需在上述2.2条约定的时间之外使用租赁场地的,应提前12小时通知甲方。

乙方超时使用租赁场地的,应向甲方支付超时使用费用。

双方应就具体使用与收费标准协商约定。

第三条 合同生效时间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对乙方的展会、活动,依法需经政府部门批准的,本合同应自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四条  甲方服务

租赁期间甲方提供如下约定服务:

4.1供电:

乙方场地所有照明及设备电力由甲方提供,产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标准按当地政策执行;

4.2卫生:

甲方负责租赁场地内清洁卫生工作,每次展会结束后需进行卫生清洁工作;

4.3安保:

甲方需确保租赁场所内消防、安全;

4.4甲方租赁场地展销商品类型为:

    ,乙方可经营类型内所有商品;

4.5展会期间甲方仅提供展览场地,乙方展览所涉及的办证、安全、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租赁费用

5.1租金:

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整。

5.2支付方式:

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甲方,

5.3付款日期:

双方签订本合同当日乙方支付甲方租金总额的    %,租期结束前5日,乙方支付甲方剩余租金总额的    %。

5.4依法须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因最终无法通过政府部门审批导致本合同无法生效的,乙方应在5日内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租赁场地的使用

6.1乙方应在租赁期开始前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6.1.1展览有关的活动的时间表,包括展览会、开幕仪式、进场、撤场、货运以及设备使用等的时间。

6.1.2参展企业名录和工作人员名称及人数。

6.1.3使用公共设施的内容,包括设备、家具、礼仪设施、贵宾室和其他服务。

6.1.4所有参展的展品清单,特别是有关大型设备、大电流操作的展品。

6.1.5以上资料甲方审核后乙方才可进场。

               

6.2乙方为展览进行搭建、安装、拆卸、运输的工作及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乙方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活动。

6.3租赁期间,乙方应保持租赁场地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和畅通。

甲方对乙方财产无保管义务,乙方财产的损坏、丢失与甲方无关。

6.4甲方有权自行使用或出租给第三方使用甲方场地中未出租给乙方的部分场地,但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及乙方正常展览工作。

6.5租赁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场地、设施及租赁场地人员伤亡的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保证与承诺

7.1甲方保证与承诺:

7.1.1甲方确保乙方在租赁期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

7.1.2在不影响周边现有商户正常经营的前提下,甲方负责相关公共场地使用协调。

7.2乙方保证与承诺:

7.2.1租赁期前取得举办展会所需的工商、卫生、消防、治安等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并交甲方备案。

7.2.2租赁期限届满,撤场前将租赁场地恢复原状,返还甲方的租赁物保持与租赁前的状况一致,若有损坏乙方照原价承担赔偿义务。

7.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租赁部位内进行广告活动。

若广告活动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则由乙方自行负责申请办理相关审批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知识产权

乙方对展览活动进行营销而使用甲方名称、商标和标识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如有违反,甲方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保险

9.1乙方应在进场前向保险公司投保展馆建筑物责任险、工作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受益人为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

9.2保险公司的理赔金额不足以支付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甲方有下述行为,乙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10.1.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提供租赁场地,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日内仍未提供的;

10.2乙方有下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无责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主张违约金:

10.2.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方租金的,按逾期付金额日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设备租赁费(若有)、额外服务等各项应付费用,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支付的;

10.2.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展会主题,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10.2.4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所需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若有),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纠正的;

10.2.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或标识及设计的文字、图像作品的,经甲方催告后5日内仍未改正的;

10.3甲方违约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10.4乙方违约的,甲方扣除乙方已实际租赁的租金及乙方应付违约金后的剩余租金无息返还乙方。

第十一条 变更与解除

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变更与解除,否则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

11.2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方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对方,相对方应于收到通知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变更或解除方,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在本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形的发生(如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火灾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和克服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双方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需免责方须立即用电话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10天内以书面方式将不可抗力情形详细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提供给对方,在其证明得到证实后,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违约责任。

12.2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免除或减轻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2.3展会开始前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当然解除,已交付的租金及费用应当返还乙方,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4展会进行中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应当解除,已交付的租金及费用应当按实际使用的费用进行扣除,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附件及效力

甲乙双方后期签订的补充协议及附件均是本合同重要且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保密

双方合作过程中获取的对方的办展资料、客户资源等商业信息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除非相对方书面同意,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该等信息。

第十五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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