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经纪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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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
与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之
主经纪商服务协议
10
管理人:
(以下称“甲方”)
住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联系电话:
传真:
主经纪商: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为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如下的词语均仅具有如下含义(其中所定义或所指的任何协议均包括该等协议的有效修订、修改及补充文件):
1.主经纪商服务:
指主经纪商为管理人及其所管理的产品提供的外包、风险控制、证券经纪和期货经纪等一系列服务的总称。
2.管理人:
指产品的管理人,本协议特指甲方。
3.主经纪商:
指为产品提供主经纪商服务的机构,本协议特指乙方(包括其提供一项或多项主经纪商服务的控股子公司),并且在本协议中提及乙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时,乙方亦包括提供一项或多项主经纪商服务的乙方全资/控股子公司。
4.产品份额持有人、委托人:
指依产品合同合法取得产品份额的投资者。
5.产品:
指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委托人委托,募集委托人的资金,由托管人托管(如适用),管理人为委托人实现收益而专门成立的投资基金或资产管理产品。
本协议项下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私募投资基金、券商资产管理计划、期货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
6.产品合同:
指委托人、管理人与托管人(如有)签署的产品管理合同/基金合同及对该等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7.外包服务:
指主经纪商以外包服务机构身份为管理人提供的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方面的服务。
8.账户监督服务:
指主经纪商以监督机构身份对产品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监督,并与募集机构承担保障产品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的服务。
9.风险控制服务:
指主经纪商以自身风险控制经验和技术,向管理人提供关于产品投资的风险控制服务。
就某一具体产品而言,本协议项下“风险控制服务”的提供以甲乙双方签署了《风险控制服务协议》且在《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中勾选了相关风险控制服务为前提。
10.证券经纪服务:
指主经纪商以证券经纪商身份与管理人签署产品的开户文件,接受管理人委托,代理管理人买卖证券的服务。
11.期货经纪服务:
指期货经纪商根据其与管理人签署产品的《期货经纪合同》,接受管理人委托,代理管理人进行期货交易的服务。
12.监管部门: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监督管理部门。
13.法律:
指有权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政策、监管规则和行业规范,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出台的与产品、主经纪商服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
14.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交易的日期。
二、双方承诺与声明
(一)甲方的承诺与声明如下:
1.甲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甲方开展产品管理业务、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可强制执行性所需的全部监管部门的授权、批准、登记、备案均已获得并充分有效,并同意向乙方提供相关授权、批准、登记、备案文件。
3.甲方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上述行为
(1)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或法律:
(2)不违反或不导致甲方违反其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或与之冲突;(3)不违反或不导致违反甲方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4.甲方严格遵守产品募集及投资管理有关的法律。
5.甲方承诺,在就具体产品签署《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时,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或即将依法完成所需的全部批准、授权、备案手续,使产品设立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
6.甲方保证其依据本协议委托乙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的产品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
7.甲方注册资本/出资总额应不低于300万元,实缴资本/出资不低于200万元或注册资本/出资总额的50%;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的单个产品规模均应不低于500万元。
8.甲方具备的投资经验不少于2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业绩证明、私募产品成立时间或产品经理证券从业年限超过2年。
9.甲方无重大债务纠纷、法律诉讼和违约拖欠记录。
10.甲方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其业务开展、产品发行、销售和宣传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包括简称)、商标、标识、网站和其他专属于乙方的商业信息等。
11.甲方需向投资者明确介绍乙方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并不会对乙方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乙方名义或利用乙方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12.甲方从事产品管理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同时甲方应确保其委托的产品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产品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不同产品财产;
(3)利用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委托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产品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产品财产和委托人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和监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13.甲方应符合乙方要求的其他条件或要求。
(二)乙方承诺与声明如下:
1.乙方是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乙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维护本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可强制执行性所需的全部监管部门的授权、批准、登记、备案均已获得并充分有效。
3.乙方有权并已获充分和必要的授权签署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协议(及其为一方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下的义务。
(三)甲方和乙方的承诺与声明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做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
三、服务内容
(一)乙方可以为甲方及产品提供的主经纪商服务内容包括外包服务、账户监督服务、风险控制服务、证券经纪服务和期货经纪服务。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同时签署本协议的全部附件,即《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风险控制服务协议》、《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和《期货投资服务营运备忘录》。
(二)如果甲方委托乙方就其管理的某一具体产品提供主经纪商服务,则必须选择乙方为该具体产品提供外包服务和证券经纪服务;同时,甲方还应优先选择乙方为该具体产品提供风险控制服务和期货经纪服务。
(三)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管理的某一具体产品提供主经纪商服务之前,甲乙双方应另行签署《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涉及的具体产品情况、主经纪商服务内容等进行明确约定。
只有在《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生效后,乙方才负有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的约定为具体产品提供主经纪商服务的职责。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署的《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与本协议及其附件不一致的,适用《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之约定,《主经纪商服务确认书》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
四、其他服务
(一)除前述服务外,基于甲乙双方长期友好合作的原则,甲方同意优先选择乙方为甲方管理的产品提供以下服务: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产品托管
按照产品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产品财产,监督甲方对产品财产的投资运作,履行托管职责。
融资融券
乙方根据具体产品的需求向其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相应的担保物。
场外衍生品
甲乙双方之间签署的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股票质押式回购
甲方以其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从乙方融入资金。
双方约定在未来由甲方返还资金,乙方解除质押。
证券投资顾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按照约定,向甲方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甲方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证券质押综合服务
由乙方协助甲方办理标的证券的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信息查询,以及乙方作为第三方协助甲方卖出质押证券及划付处置所得资金。
其他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等。
(二)甲方选择乙方提供上述服务事项的,需要就服务具体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另行签署相关文件。
五、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向对方发送有关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和通讯。
(二)有关本协议的任何通知和其他通讯往来根据下述规定确定已被收到:
1.以书面文件方式由专人或快递服务交送的,以文件送达时视为收到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送的,传真机报告确认时视为收到送达;
3.以挂号信方式或其他要求提供回执的邮递方式发送的,以送达时视为回执记载的时间视为收到送达;
4.以电子邮件等电子信息系统发送的,以通知进入对方指定的电子信息系统时视为送达收到;
5.短信发送的,发送方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收到。
六、违约责任
如有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不实,视为该方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损害、开支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和实际开销,但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对甲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乙方在为甲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过程中实际收取的费用为限。
七、责任限制
(一)乙方对甲方提供主经纪商服务,并非对甲方产品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就甲方任何经营管理行为、投资交易承担责任,不就甲方的任何不遵守有效法律或产品合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行为而负责,因甲方违背法律或产品合同、本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受托事务不当,使产品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甲方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其他责任。
(二)乙方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乙方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因其提供主经纪商服务而造成或者可能给甲方、产品或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不可抗力
(一)由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非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设备故障、网络黑客攻击及卫星传送中断,法律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出台与产品及主经纪商服务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规则、规范、政策、通知、指令、指引、备忘录、意见或问答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二)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乙方在不损害自身合法利益的条件下应尽合理努力配合甲方可能采用的替代方案。
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使得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切实际或继续履行对一方将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则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九、保密和补偿保障条款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了解和知悉的对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除本协议或法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或要求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相关资料和信息。
(二)如果一方因法律、司法机构、仲裁机构或监管部门规定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在事件发生后应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三)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就保密信息的披露、使用和复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另一方有权获得赔偿,并保留对该损失的追索权。
(四)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补偿,确保乙方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以及控股乙方的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乙方及上述任何一方均为“受补偿方”)不因乙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或从事与本协议相关活动而遭受任何损失、索赔、损害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被行政处罚);甲方同意补偿受补偿方因应对任何与本协议及相关之诉讼、仲裁或调查而进行之调查、准备资料以及应诉、仲裁而产生之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和诉讼、仲裁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无论是威胁受到起诉或者尚未获得最终裁决,也不论该受补偿方是否在该等诉讼、起诉或调查中作为一方当事人。
(五)本协议的解除或提前终止均不影响本协议第九条的效力。
十、争议解决
(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的解释、履行或未尽事宜上可能发生争议时或实际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提交申请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予以仲裁解决,双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裁决另有规定外,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二)双方同意,双方对因仲裁而提交或通过仲裁庭而交换的所有证据、文件、资料、陈述、中间裁决和最终裁决(以及该等裁决中所认定的事实),在仲裁期间和其后均承担保密义务。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对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和评述。
争议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一、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长期有效,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任何一方破产、被解散或被撤销的;
3.甲方不再具备产品管理的相关业务资格或资质的;
4.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或者虽可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将给相对方带来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对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5.甲方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被监管部门调查、处罚、被认定失联、异常或被纳入诚信类公示,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6.法律法规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四)本协议终止的,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委托人利益第一的原则,做好业务过渡安排工作,保证业务平稳调整或移交,做好相关委托人解释说明与服务维护工作,切实维护委托人利益。
十二、协议的修改及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或订立新的协议文本予以明确。
(二)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修改协议的任何条款。
如需变更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意见。
(三)除非双方以书面方式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义务均不得转让。
(四)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认定无效或无法执行,该条款应被视为与本协议中其他条款相分离,所有其他条款仍然具有完全效力,并仍对本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及其附件,其附件包括:
1.附件1-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和账户监督业务操作备忘录;
2.附件2-投资管理系统操作备忘录;
3.附件3-外包服务及账户监督业务相关文件(格式)
附件二《风险控制服务协议》;
附件三《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和
附件四《期货投资服务营运备忘录》。
(六)本协议任何附件、补充文件均构成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可以签署多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及其附件的签署份数及各当事方分别持有份数如下表所示:
文件名称
签署总份数
各当事方分别持有份数
主经纪商服务协议
肆
贰
外包服务和账户监督协议
肆
贰
风险控制服务协议
肆
贰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陆
贰
期货投资服务营运备忘录
陆
贰
【本页无正文,为《主经纪商服务协议》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