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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案例评析

国际结算案例评析

篇一: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题

出票人甲将票据交付给受款人乙,乙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丙,丙又将票据转让给丁,丁又将票据转让给戊,戊为最后持票人。

请问:

在这一系列的当事人之间,谁是票据上的前手和后手?

这样的区分有何意义?

答:

①甲、乙、丙、丁、戊所处的地位是相互独立的,在前者被称为前手,在后者被称为后手。

例如:

甲为乙的前手,乙为甲的后手,甲、乙、丙、丁均为戊的前手,戊则同时是甲、乙、丙、丁的后手。

②前手与后手的区分意义在于,票据上的当事人行使追索权时,只能由后手向前手追索,而前手不能向后手追索。

所以在前后手的关系中,前手为债务人,后手为债权人。

2、案例分析题

1998年1月,湖南天易公司与福建华茂发展公司签订了名为联营实质上是借贷性质的《联营合同》,约定华茂公司向天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湖南交通银行衡阳某分行(下简称为交行)对该借款作担保并给天易公司出具了担保书。

之后,天易公司签发了以浙江某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1998年8月底的5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还同该厂签订了虚假的《购销合同》,将该汇票与合同一并提交给农业银行某县支行(下简称为农行)请求承兑,双方签订了《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天易公司告知农行拟使用贴现的方式取得资金,并承诺把该汇票的贴现款项大部分汇回该行,由该行控制使用。

其后,该农行承兑了此汇票。

而后收款人浙江某服装厂持票到建设银行浙江某分行贴现,并将贴现所得现款以退货款形式退回给天易

公司,后者则按《联营协议》的约定,将此款项全部借给华茂发展公司。

汇票到期后农行以受天易公司等诈骗为理由拒绝付款给贴现行,而当天易公司要求华茂发展公司及交行归还借款时,该行则以出借方签发汇票套取资金用于借贷不合法为由,拒绝承担保证人责任。

请问:

(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2)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答:

(1)天易公司的出票、农行的承兑、浙江某服装厂向建行浙江某分行的贴现,构成了本案中的汇票的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之间的一系列的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即本案的票据关系。

(2)在本案中存在以下几种非票据关系:

①票据原因关系。

将套取的资金用于非法借贷是本案中一系列出票、承兑等票据行为的真正原因,它们在本案中是以各种合同关系体现出来的。

②票据资金关系,该关系以天易公司同农行某县支行签订的《委托承兑商业汇票协议》

体现出来。

(3)农行和交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为付款人一旦承兑,其即成为确定的付款人,承担保证到期支付票款的责任,不得以资金关系抗辩善意的持票人。

交行是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同样不得以他人的票据关系系非法来作为借贷担保关系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天易公司与华茂发展公司的借贷关系显然是无效的,交行应依法就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题

1995年8月6日,某市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与某县对外贸易公司化工建材分公司签订一份价值203765元的天吉冰柜、天吉空调购销合同。

合同签订后,化工建材公司预付货款8万元,天吉公司供给化工建材公司价值202797元的电冰柜和空调。

电器公司在催要货款过程中,双方于1995年8月17日又签订一份价值492800元的空调、冰柜购销合同。

为付款,化工建材公司向刘某借款,并从某县支行申领到一张以刘某为户名的20万元现金汇票交付给电器公司(此款包括8月6日的合同款122797元,余下款作为8月17日合同的预付款)。

电器公司持该汇票到某市分行要求兑现。

因汇票密押错误,某市分行拒付。

电器公司遂将该银行诉之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

汇票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工作失误所致。

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支行先后发出4封电报催收。

付款单位以有纠纷和汇票方汇款人刘某挪用公款为由,电告某市分行协助不要解付,要求汇票作废处理,退回某县支行。

此外,在电器公司要求兑付汇票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出具通知函,以刘某挪用公款为由,要求某县支行不得更改密押。

其间,某市分行根据内部结算办法规定先后发出几封电报给某县支行,要求进行查询答复、更改密押,但某县支行始终未更改密押。

·

试问:

某市分行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

为什么?

某县分行应否承担责任?

答:

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因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某市分行应否解付的依据在于持票人所持汇票是否有效,如果银行汇票的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则银行应五条件付款。

在本案中,由汇票的形式看:

发票人是某县支行,付款是某市分行,收款人为电器公司,其形式合法;从汇票记载的内容看,也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其取得方式看,天吉电器集团公司从某县支行申领,取得途径亦是正常的。

而根据票据的无因性,付款方某市分行所负的审查义务也仅限于以上各项内容,而不必审查收、付双方的原因关系以及双方是否存在纠纷等实质性的内容。

因此,该汇票是有效的,某市分行应该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密押错误系某县支行的工作失误造成,应由其承担过错责任,在本案中,某县支行应承担不解付的连带责任。

4、案例分析题

201年7月间,某工商银行A市分行某办事处(相当于县级支行)办公室主任李某与其妻弟密谋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用该银行已于1年前公告作废的旧业务印鉴和银行现

行票据格式凭证,签署了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付款人及承兑人记载为该办事处,汇票到期日为同年12月底,收款人为某省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系李某妻弟所承包经营的企业。

李某将签署的汇票交给了该公司后,该公司请求某外贸公司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持票向某城市合作银行申请贴现。

该合作银行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后,把贴现款96万元支付给了该建筑公司。

汇票到期,城市合作银行向A市分行某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问:

(1)本案中有哪些票据行为?

其效力如何?

为什么?

(2)某市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有,应如何行使?

如没有,该如何处理?

(3)如果李某用已经作废的旧票据格式凭证(无出票人一栏)签署银行承兑汇票,在其他情节相同的情况下,对某市合作银行有何影响?

答:

(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

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

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

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

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

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

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5、案例分析题

199年1月16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空调购销合同,双方约定:

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空调100台,价款为25万元,交货期为199年1月25日,货款结算后即付3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1月2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金额为25万元,到期日为199年4月24日。

2月10日,乙公司持该汇票向S银行申请贴现,S银行审核后同意贴现,向乙公司实付贴现金额23.6万元,乙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S银行。

该商业汇票到期后,S银行持甲公司承兑的汇票提示付款,因该公司银行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S银行遂直接向该公司交涉票款。

甲公司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不予付款。

199年11月2日,S银行又向其前手乙公司追索要款,亦未果。

为此,S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汇票的承兑人甲公司偿付票款25万元及利息;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甲公司辩称,论争的商业承兑汇票确系由其签发并经承兑,但乙公司未履行合同,有骗取票据之嫌,故拒绝支付票款。

乙公司辩称,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太短,无法按期交货,可以延期交货,但汇票追索时效已过了6个月,S银行不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请问:

(1)甲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责任,为什么?

(2)乙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

(1)甲公司应当履行付款责任。

因为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兑人(其同时也是出票人)以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拒付票款,该抗辩事由只是对乙公司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善意持票人。

S银行通过贴现,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经原持票人背书后成为新的善意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S银行在承兑期间提示承兑,甲公司不能与持票人的前手即乙公司的抗辩事由来对抗S银行,甲公司应履行其付款责任。

·

(2)乙公司不负担连带责任。

因为S银行的追索权时效已届满。

虽然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应当向持票

篇二:

国际结算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

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

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

问:

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

为什么?

答:

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

问:

(1)B向谁提示承兑?

为什么?

(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

(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

C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

(2)不能。

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

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

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

问:

(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

为什么?

(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

请说明理由。

答:

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

问:

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

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

因为《票据法》规定:

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

问:

(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

(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

本题中向G更好。

(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7,“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属于银行信用,所以信用证方式下的的汇票是银行汇票”这个说法对吗?

为什么?

答:

错,因为信用证下的汇票是比较特殊的,既不是商业汇票,也不是银行汇票,仅仅是信用证的收款单和融资工具而已。

8,若对物抗辩事由存在,该债务人可否对抗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

答:

能,持票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应该履行法定的权利保全手续,否则票据的债务人,如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本票的背书人和保证人可以票据保全手续欠缺为由对抗持票人,但是,票据主债务人不得行使此类抗辩9,甲向乙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乙抵消贷款,乙将票据转让给丙代替货币支付给丙的劳务费,当丙向甲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甲以票据时效届满为由拒付。

而丙认为甲已收到货物,以票据的“利益返还权”,向甲提示票据要求甲付款,问:

谁的主张有理由。

答:

丙的主张有理由,依照利益返还权的相关规定: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因票据承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等的利益,所以丙向甲付款时有理由的。

10,我国C公司承兑了一张见票90日付款国内汇票,出票人A公司支付汇票给收款人B时,加“无追索权”字样。

B提示付款时,C公司破产倒闭,试问谁对该汇票承担付款的责任。

答:

出票人A公司应对该汇票承担付款责任。

因为A公司虽被免除追索权。

但他不能免于付款的责任。

11,为什么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要求受益人提交“已装船清洁提单”,不接受“备运提单”、“不清洁提单”

答:

备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这种提单没有肯定的装货日期,往往不注明装运船舶的名称,因而买方和银行一般不接受备运提单。

不清洁提单则说明货物存在着缺陷。

这种提单一般银行也是不接受的。

12,经参加承兑后的汇票属于汇票到期日由参加承兑人对持票人付款后,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全部消灭?

为什么?

答:

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账上会发生一笔该款项,由银行自动到你帐,然后自动支付给最后的持票人,此时所有的帐为平,汇票上债权债务关系消灭13,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议付信用证,信用证规定了装运回期,而未规定信用用证的到期日,该笔贸易的合同中规定:

“?

?

信用证于装运日后18天内在装运口岸有效。

”试问:

(1)受益人能否接受该合同?

为什么?

(2)合同条款规定信用证的有效期能否理解为信用证的有效期?

为什么(3)假如你是受益人,接到这样的信用证会怎样处理这笔业务?

的交单地点在哪儿?

答:

(1)该合同时无效的,卖方不能接受,根据UCP600的规定,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

(2)不能,信用证是一种自定文件,具有独立性,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约时相互独立的交易,不受其约束。

(3)卖方不接受,否则这些合同规定对卖方会不利。

若使卖方能接受,则应让买方修改信用证,补充信用证的到期日。

卖方交单地点为装运地的议付行。

14,A向B购买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B抵偿货款,当B在票据规定的时间内向A提示本票

要求付款时,A发现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B认为票据是无条件支付命令,A不能拒付。

问:

(1)谁的主张有理由?

为什么

(2)若B将票据权利转让给C,以抵偿对C的欠款,当C向A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A能否以B支付的货物不符合规定为由拒向C付款?

为什么?

答:

(1)A的主张有理由,由于B未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商品,不能完全履行其义务,相应其权利是有缺陷的,因此A有权拒绝付款给B.

(2)A不能,因为B已经将票据转让给了C,票据的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抗辩,C作为善意的,给付了对价的持票人,向A提示本票,并要求付款时,A有义务付款,C获得了优于前手的权利。

15,A公司持有一张经由B银行承兑的远期国内汇票,通过空白背书转让给C银行。

汇票到期时C银行向B银行提示付款。

问:

B银行是否履行付款义务?

为什么?

答:

分两种情况。

(1)该公司为我国公司,我国不允许空白背书,则C不承担相应的票据权利。

(2)该公司属于外企,符国际法律的相关规定,允许空白背书,则C受让了票据权利,承担了票据权利,承兑人承担。

16,“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入行过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由汇款人传递给收款人,因为采用的是银行汇票,所以对收款人来说采用这种结算方式是依据银行信用”这个说法对吗?

为什么?

答:

17,比较汇款的“货到付款”与跟单托收两种结算方式卖方收汇风险的大小,并说明理由。

答:

汇款的“货到付款”卖方收回风险大于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卖方收汇风险。

18,请叙述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责任有什么不同?

为什么?

答:

托收方式的托收行和代收行不对单据进行审核,只是根据委托人的委托照转单据。

而信用证方式下的银行付有审核单据的责任。

所以,托收方式与信用证方式银行审单的责任不同在于:

托收方式银行不负责审核单据,而信用证方式银行负有审单的责任

19,持票人遭拒绝在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履行哪些保全手续?

答:

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进行流通。

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

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

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

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

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

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

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

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

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20,按《合同公约》的规定描述卖方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并说明单据的作用21,“因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同样的票据责任,如保证人为承兑人做保证,保证人应与承兑人一样是票据主债务人。

”这个说法对吗?

为什么?

篇三: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中国G公司(进口商)与新加坡H公司(出口商)签订进口一批纤维板的合同,金额为800万美元,分八批交货,每批100万美元,使用远期汇票付款。

合同订立后,新加坡出口商按时发来第一批货物,同时开立了八张远期汇票,每张汇票金额为100万美元。

但中国进口商的的开户银行S银行将八张汇票全部承兑并退还给新加坡出口商。

此后,新加坡出口商不再发货,同时将全部汇票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

汇票到期后,花旗银行作为汇票的持票人要求S银行付款。

该案导致中国G公司巨额损失。

该案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涉案的各方对金融票据缺乏应有的知识。

答:

对于远期汇票付款是指出票完成后不能马上要求、而只能在规定的日期内要求票据权利的票据。

而且远期汇票承兑后不可撤销,而G公司在H公司发第一批货物就对其全部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导致了必须对承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才造成了巨额损失。

2、中国青岛M公司与韩国F公司签订了一笔服装交易合同,贸易条件为FOB,金额为3万多美元,并约定信用证付款。

但F公司迟迟未开来信用证,在M公司的多次催促下,F公司答应改为银行支票付款,在装运港一手交货,一手交支票。

在M公司已备妥装运货物准备装船时,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

对此出口商予以拒绝。

同时,F公司也对货物包装提出新的要求,并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答应立即寄来支票原件。

当出口商改换包装后准备空运时,要求F公司前来验货,但F公司以该批货物价格过高为由拒绝验货,最终导致出口商遭受巨大损失。

答:

我方因坚持用信用证付款,这样可以降低损失同时支票只能开出一张,而F公司却提交了一份支票复印件,违背了支票的原则,同时看不到F公司的诚意。

M公司在看到这种情况就因该停止与F公司的合作。

而不是按照F公司的要求将海运改为空运,是我方一为的退让导致了合同的失败。

3、20年6月12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货款以本票支付。

合同生效后,B企业

按时向A企业发货,A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开立了银行本票,并转交B作为货款。

由于B先期拖欠C企业的款项,其与该本票金额相当,于是B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了C。

但C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直到9月才向银行请求支付本票金额。

但银行以该本票已经过期为由拒付。

于是C转向B要求支付款项,但遭到拒绝。

多次交涉无果后,C向法院起诉B和银行,要求它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思考:

法院应如何处理C企业的起诉?

答:

法院因支持C公司对银行的起诉,而对B企业不进行起诉,因为B已经将本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制票人和受款人所以B公司已经没有责任,对银行,由于C公司本票合法法院要求银行进行付款但是C公司没有按时向银行支取该本票款项所以有一部分的损失由C自行承担,银行将会扣除耽误的时间所存在的价值。

4、H公司与G公司签订了一笔贸易合同。

卖方H出具了一张期限为3个月、付款人为Y银行的远期汇票作为要求买方付款的凭证。

H获得Y银行承兑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W银行。

汇票到期后,W要求Y付款,该银行拒付,其理由是该银行已经接到G通知:

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要求停止支付汇票。

W与Y和H多次协商无果,于是W向法院起诉Y和H,要求其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并赔偿其延期付款的损失和有关费用。

答:

Y银行要支付损失和有关费用,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Y银行而不是H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银行Y停止支付汇票是不正确的。

5、中国香港K公司与大陆D公司达成买卖镀锌铁皮交易,并同意2个月付款。

K开立了一张期限为2个月的汇票,其付款人是D,但受款人是大陆C公司。

该汇票经D承兑,C于汇票到期时向D要求支付款项,但D以K没有向其发货为理由拒付汇票金额。

思考:

本案中,汇票的主债务人是谁?

C应不应该获得汇票款项?

为什么?

答:

主债务人因是D;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因为远期汇票一旦做了承兑则主债务人发生了变化即为承兑人就是D而不是香港K公司,又因为远期汇票做了承兑即不可撤销,则需要对其汇票进行承兑,所以C应该获得汇票款项

6、中国H公司向新加坡K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转运德国。

新加坡商人向当地银行购买了一张银行即期汇票寄给H公司作为货款,但该汇票的付款货币是欧元。

H公司向中国银行提示,因中国银行不代垫头寸,收妥结汇及汇票的货币为欧元,还需等待中国银行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德国某银行,除了正常的邮程,加上各银行的合理工作时间,该笔货款在4个多月后才到达中国H公司。

答:

适当的选择结算的工具,根据本国的情况选择这样才能迅速的收到货款,避免资金积压,而该案例中H公司结算工具货币的选择错误导致了即期汇票相当于变成了远期汇票,因此,不同程度上地存在资金积压的问题,不利于高效使用效率。

7、某出口商遇到一位俄罗斯客户,俄罗斯客户要求出口商发货,结汇方式是OPENBILL,不知这是什么结汇方式?

答:

OPENBILL就相当于O/A。

对此一定要小心。

没有足够的把握就不能同意这种结算方式。

出口商也可以向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申请短期信用险额度,如果不被批准,说明这笔生意风险极大,不能发货。

8、某出口商与孟加拉进口商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总价为14600美元,向孟加拉出口黑白电视机零配件。

付款条件一半是电汇,一半是信用证方式。

电汇时间是在发货前。

可是信用证开到了两个月,电汇款也没到。

该出口商不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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