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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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土地登记程序及呈报资料

2011.03.24威海市国土资源局

一、土地登记程序和时限

1、各分局受理。

对符合土地转让条件的申请,各分局受理后,初步审查合格后,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批;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和依据。

2、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土地登记的工作人员审核。

对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符合要求的项目,在审批表上填写签发意见,转科长、分管局长审批。

 

3、土地转让申请经批准的,由各分局进行土地登记、核发或者更换、注销证书。

受理土地转让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审查手续。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二、土地登记呈报资料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出让合同、土地交付证明、出让金交纳凭证、契税证明;

5、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6、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文;

7、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8、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批准文件;

7、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四)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企业改制的提交企业改制方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

7、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签订的委托持股合同;

8、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五)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

5、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

6、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

8、被授权经营土地使用权公司土地配置材料;

9、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六)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初始登记(农用地、建设用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

5、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书);

6、土地使用合同;

7、拍卖金支付凭证;

8、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9、入股或联营合同;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抵押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抵押双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6、借款合同原件;

7、抵押合同原件;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9、抵押人、借款人公司章程

10、有未成年人的,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11、抵押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

1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该宗土地时应交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金额证明;

13、以共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提交共同使用人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1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批文件并同时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

15、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八)土地使用权出租初始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出租、承租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租、承租双方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5、租赁合同(原件);

6、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7、有关部门认证的出租地块开发投资证明;

8、出租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出租证明;

9、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提交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出租文件;

10、以共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提交共同使用人同意出租书面证明;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九)地役权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证书原件;

5、地役权合同;

6、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7、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转让的提交转让合同、转让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同意转让证明;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或协议;

7、土地税费缴纳证明凭证;

8、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

9、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提交合同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10、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租赁、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11、因继承、受遗赠应提交死亡证明、遗嘱或公证书;

12、因离婚分割财产的应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及财产分割协议书;

13、共有使用权人因分割土地使用权(或财产)面积应提交分割(分摊)说明或协议;

1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15、土地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让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转让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6、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提交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17、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

18、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9、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5、《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6、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7、土地征收协议及批准文件;

8、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9、《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10、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11、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12、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3、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权利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

5、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6、变更后的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遗嘱等;

7、有关批准文件;

8、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转让协议、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三)名称、地址、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土地使用权证;

5、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

6、自然人名称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新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公安部门的姓名变更证明;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交编委批准文件;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新的营业执照及名称变更证明;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名称变更证明;

7、地址变更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由户籍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中,企业法人、部分事业单位法人须提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地址变更证明文件或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如申请地址变更登记的公司,其地址变更证明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过更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机关法人和其他事业单位则须提交该机关、单位的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

8、土地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国有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文件,以出让方式、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结构调整涉及已登记地类变化的,申请人应提交农业部门或其他有批准权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途改变的文件;

9、土地用途变更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0、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11、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四)注销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5、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

6、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7、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8、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合同终止声明;

9、抵押土地被依法处置的有效法律文书;

10、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五)更正登记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

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

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土地权利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和证明登记错误的相关材料,申请更正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持土地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文件,申请更正登记。

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原土地证书;

5、权利人出具的更正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6、涉及第三者的,还应有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7、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六)异议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申请人出具的异议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十七)预告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土地登记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凭证、企业提供近期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土地权利转让协议(原件);

5、原土地证书;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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