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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我眼中的食物中毒案模拟审判

课程名称:

《模拟法庭实验教程》

姓名:

汪中元

班级:

法学081班

学号:

080301110019

2010年12月25日

我眼中的“食物中毒案”模拟审判

众所周知,模拟审判是法学教育中一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或者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在教师的指导下,由不同的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律师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不同诉讼角色,在模拟法官的主持下,由模拟法官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虚拟的法庭对真实或者虚拟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模拟审判的一种教学活动。

凡是有法学专业的高校,无论是本科还是专科,都必须开展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因为它是法学专业教学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正因为如此,我们法学专业专门开设了《模拟法庭实验教程》课程并以“寿宴上吃出的食物中毒案”为实验案例进行了模拟审判。

根据有关分组规则,我被分配在综合组负责组际事务的协调工作,可以说正是由于处在这样的一个组中虽然没有从事很具体的事务,但能够频繁与其它组接触,使得我们对其它组的工作以及组际事务有了更详细地了解,从而可以说对整个模拟审判有个较全面较宏观的把握,下面就结合我自身对案件的经历对整个模拟庭审做一些分析并谈谈自己的感受。

我认为我们的收获有三:

第一、通过此次模拟法庭让我们学生亲身体验了民事审判的基本程序,充分调动了我们学习的积极性;第二、通过此次模拟法庭使我们学生掌握并能较熟练运用民事审判的基本技巧与方法,锻炼了实际操作能力;第三、通过此次模拟法庭让我们学生以自己的亲身参与行为来提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案件和解决案件问题的能力。

一、模拟庭审教学的基本情况

现就结合我所参与的此次模拟审判谈一下基本情况:

 我们这次的模拟法庭教学也基本遵循一些程序和规则经过了以下四个程序:

确定案例;分派角色,分组讨论;诉讼文书的准备和正式开庭。

就我认为从此次庭审效果来说这些程序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是得到了较充分执行,从而让教学活动的效果达到模拟法庭教学的预期目的,避免了走过场走形式。

下面就谈谈我们准备工作的一些情况:

㈠确定案例

  从此次模拟庭审中我认为案例的选择不一定要难但一定要达到符合教学目的的要求。

在选择时尤其要注意避免一个误区:

有些同学认为模拟法庭主要是为了帮助学生掌握程序法,因此,案例选择应明确、简单。

但我认为在模拟法庭的实践中,除了要满足上述要求外还更应培养学生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那种敢于质疑、敢于创新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选择的案例应该是有一定的争议性、可辩性的。

模拟法庭应该允许并要求学生尽可能地寻求现有法律规则在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彼此之间的漏洞和空隙。

标准答案是相对的,结果应是不可预测的,重要的是每个参与者都在公平程序的保证下尽力展示并说明真实。

模拟法庭不仅要让学生明白法律本身是怎样的,更要让学生明白法律是通过怎样的程序得出了一个怎样的结论。

 同时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我们确定案例时也应该及时将一些与案件无直接关系的材料予以剔除,教师也还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

㈡分派角色,分组讨论

  在确定案例后,根据案情我们此次模拟审判把全班学生分为原告及代理人组、被告及代理人组、审判组、综合组四个小组。

各组人员分组讨论、研究案情时,并结合教师给予的必要的辅导提示完成小组所承担的任务。

在此次模拟庭审过程中,我们也注意到在角色分派时,比较注意了审判组中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了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的学生担任

  ㈢诉讼文书的准备

  在正式开庭前,我们根据案例要求准备好了相应的诉讼文书,如起诉书、公诉词、证据目录和说明、辩护词、代理词等,同时也注意到有些文书也是按法定程序(如起诉状、答辩状等)传递给对方的。

虽然说判决书本应在开庭评议后作出,但考虑到审判组是与其他组一起拿到材料,再加上为使整个模拟法庭开庭保持紧凑性和完整性,是由审判组成员预先写好草稿,但同时也应要求视具体审判过程作了相应的修改。

在制作诉讼文书时,除了符合规范外,指导教师也适当引导了我们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找出应变措施。

㈣正式开庭

  从此次开庭审判来看,从发布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也基本上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整个开庭过程中,大多数参与人员都怀着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了自己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个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在开庭过程中,对于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实体公正的基石是程序公正这一基本信念把握的还是比较好的。

  我们所选择的案例经过上述完整程序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作为对学生进行评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为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积累了资料和经验。

㈤审判若干环节的简析

1、法庭调查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进行质证,提出了一些质证意见:

我方认为对1~5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书证并不能代表他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或缺陷;被告想通过产品跟踪服务调查表证明同类型蛋糕屋质量问题,但是我想问万一恰恰我方受害人当晚食用的蛋糕正是无质量问题蛋糕的例外呢?

比如说过期或是用了一些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进行加工的呢?

所以,不能单从被告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企业质量认证书,产品跟踪服务调查表来判断被告提供的产品是合格的产品。

对于京都金灶头饭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

对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书证并不能代表他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瑕疵或缺陷。

所以这两份证据不能证明产品是合格产品。

对于被告方提供的第八份证据的真实性屋异议,但对其证明事项有异议。

李梅虽说有病既往史,但根据我方原告的陈述以及我方提供的书证中的李梅就餐前在医院的体检表可知,李梅的病情已得到控制,在就餐之前身体状况良好。

因此,被告不能单借李梅有病史而想借此摆脱责任。

2、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结合法庭调查的具体情况而进行了综合性发言。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认为:

食物中毒时引起李梅死亡的直接原因。

从被告方的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大多数人既吃了饭菜又吃了蛋糕。

在生日聚餐前他们的身体处于良好状态,但正是吃了饭菜,蛋糕或者其中之一,以致于产生了拉肚子等身体不适的现象,造成了原告方人身损害的结果,这二者之间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如果他们没有参加当晚的生日聚餐就不会发生食物中毒的现象。

根据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无法确定饭菜和蛋糕谁有问题的观点,我们有权提出举证责任是对方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机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继而根据此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于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生,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所称的瑕疵或缺陷,是指产品部符合规定或者公认的质量标准。

,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后,原告方提出的是正是由于原告方当事人食用了京都金灶头饭庄的食物以及京都瑞祥公司生产的蛋糕,菜产生了受害者李梅的死亡结果以及张军,张国庆中毒的事实,故请求法院站在公平工作的角度上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叛乱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他们当事人的损失。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诉讼意见认为:

原告方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李梅的死与金灶头饭庄的食物有关。

原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红及瑞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共同侵权是基于有意思联络或无意思联络因某种主观原因(故意或过失)进行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某一共同的损害后果。

其前提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复数共同侵权行为的存在,而且必须都实施了是侵权行为。

被告却称“金灶头饭庄的饭菜和瑞祥食品有限公司的蛋糕中存在导致病发的不洁净食物,进而证实李梅的发病是由于参加生日聚餐时吃了不洁净食物引起的”。

即原告认为李梅的死是因为吃了两被告的饭菜和蛋糕其中有一个“不洁净的”,导致发病。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这种“不洁净的”食物到底是什么?

饭庄饭菜和瑞祥公司蛋糕?

因此,侵权的主体只能是其中一个。

那么一个侵权主体怎么能够构成共同侵权呢?

所以原告因共同侵权而主张连带责任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排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

而金灶头饭庄的饭菜不存在这种危及他人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可能,只是一般的正常合法的经营行为,否则的话,如果按照原告方的无稽推断,现实生活中的任何行为都是具有危险性的,那么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任何侵权事件的共同被告。

原告称,李梅身体一直很好,这是不符合事实的,造成李梅死亡主要是其自身身体病史的原因,食物中毒只是诱因,是间接原因。

最后原告方作总结论述原告方观点认为,从法律事实上看来,造成死者食物中毒与食用本饭庄食物的因果关系证据不足,因果关系不明确;刘红的金灶头饭庄和京都瑞祥食品有限公司不具备共同侵权或共同危险行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发生本次食物中毒并不直接造成死亡的后果;并且,本饭庄一直以来经营符合卫生标准。

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模拟法庭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

普遍来说,模拟审判活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同时这一具有普遍性的局限性也在我们这次模拟庭审中有较明显地体现,我认为主要问题有:

㈠由于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模拟庭审很难使我们大多数学生做到对案件进行全面的注意及观察,也许在庭审结束后有很大一部分同学都把握不好整个案件。

㈡由于模拟审判的事实如证据只能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确定,不像真实案件中会遇到许多想象不到的情况,模拟审判中的当事人也不像真实案件中的当事人那样具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而学生在模拟庭审活动中的训练是有益的,但也是有限的并且远非充分的。

㈢由于硬件上的不足(虽然基本道具有可但与满足需要相适应来看还比较缺乏的)和临时设置模拟法庭的困难,尚难做到充分调动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来更加积极地参与模拟庭审活动。

㈣由于法律素养的不够和对审判经验经历的缺少,此次模拟审判活动有些草率、方法简单,看上去极不严肃有损于人民司法的权威,同时大多数参与模拟庭审的人员都是无法独立运用法律知识而是照着“稿子”念,看起来不是在开庭而是在表演,表演成份比较严重。

三、搞好模拟法庭审判的建议与对策

  

(一)正确地选择好案例。

    选择的案例应是有争议性的、具有可辩性。

模拟法庭应当允许参与者及受教育者尽可能地寻求现有法律规则在适用于具体案例时彼此之间的漏洞和空隙也即所谓的法律边缘。

标准答案是相对的,结果应是不可预测的,重要的是每个参与者都在公平程序的保证下尽力展示真实。

模拟法庭不仅要让受教育者明白法律本身是怎样的,更要让受教育者明白法律是通过怎样的程序得出了一个怎样的结论。

拟用的案例,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审判的需要。

以刑事案件为例,最好选择共同犯罪或涉及数罪的以及争议较大的,这样可以增加案件涉及的知识面,也利于深入讨论学习。

  

(二)挑选好“审判长”。

    在对人员进行角色分派时,要特别注意审判长角色的选任,因为这是法庭开庭程序的主持者,对整个模拟法庭的正常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该是选择那些专业知识扎实、心理素质稳定、有较强判断能力和控场能力的参与者担任。

    

 (三)模拟加强情景的真实性。

    开展模拟法庭审判,从发布开庭公告、进行开庭准备到作出判决均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整个开庭中,所有的参与人员应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个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四)建立一套好评价机制。

测评是为了分析利弊,促进改进。

测评应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对某一具体模拟法庭运行完毕后的测评,解决的是对具体学生具体表现的评定;二是对整个模拟法庭教学效果的测评,解决的是教学方法本身的评价和改进。

做好庭审后总结与评价是使受教育者个体能力和素质改善和提高的重要方面。

建立一个真实反映模拟法庭教育效果的评价体系,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评价的标准主要包括:

程序是否合法,操作是否规范;法律运用是否准确,说理是否透彻;语言表达是否流畅、精彩;临场应变能力是否自如娴熟;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是否提高等等。

 评价的标准应明确、具体、合理,可能分解与量化的应分解量化,并应事先为全体学生所知。

经常采用的评价方式来自教、学两方面:

就学生而言,庭后应允许各方(包括旁听人员)相互提问,受问者应作正面回答;由每组学生派代表讲解本组的准备过程,准备情况与开庭情况的主要不同之处;每个学生要写出自己参与实践所做的具体工作(含法律文书写作)的报告,并对其他同学所涉法庭角色和法律文书的评价。

就指导教师而言,在充分听取学生的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后,对整个模拟法庭进行过程进行全面评价,对个体学生的表现作出具体评价。

评价时要注重对整个过程中学生的独特见解的充分肯定,对表现出色的予以表彰,并可在对整个过程中的成功与不足作出总结的基础上,提出更深入的思考题目。

指导老师在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后,还应当组织学生对整个模拟法庭活动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报告。

每一个学生都要就模拟法庭活动进行总结,写出自己的感想。

通过这些测评,了解和评价模拟法庭教学的成功和不足之处,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予以相应的改进,这样,模拟法庭教学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五)创造好的物质保障条件。

    虽然我们具备完整的模拟法庭实验室,审判庭也符合《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要求,桌椅也是参照正式法庭的样式制作和摆放,也有法庭应有的一切标志,如国徽、参诉人员标牌、法槌等,备齐主要法律文书。

但是为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应该加强多媒体手段在法庭中的运用,可以对模拟法庭的开庭过程作同步的录像,这既有助于庭后的评价,也可将一些好的开庭资料保存下来。

开展模拟法庭审判教育活动,也要注意创造一些法庭所具备的基本条件,这些均将使模拟法庭活动更规范、更富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受教育者对法律的崇敬感和法律职业感。

    (六)有条件地配备专业的指导法官

在配备指导法官时要注意从事模拟法庭审判活动的指导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并要求这方面的能力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同步发展提高。

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我们法学院可以与花溪等地方的人民法院达成协议,聘请我们花溪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特聘教师,进行不定期的指导,这对指导老师来说,也可以减轻指导工作上的压力。

我认为通过此次模拟庭审让我们学到很多,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只要我们在以后的模拟审判过程中继续保持优点克服并改进缺点就一定可以把模拟庭审做的更好,让模拟庭审不在模拟,让案件审理真实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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