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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及目的。

公司宗旨:

发展生产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不断提高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主要目的: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资金和投入的财产创造最佳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条公司名称:

丽安石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武穴市刊江区刊江大道

第六条经营范围:

石灰、碎石的开采、加工、销售

第七条经营方式:

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金,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额

第八条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

第九条企业由以下股东出资成立,出资金额如下:

晋亚强出资50万元,占总额25%;

福志海出资40万元,占总额20%;

郭锐盛出资40万元,占总额20%;

桂言康出资30万元,占总额15%;

夏青明出资20万元,占总额10%;

伍晓文出资20万元,占总额10%。

第十条企业登记注册后,登发股东出资额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按出资比例领取红利。

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按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份;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时,按所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二条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已经工商登记注册,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六)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出资额认缴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股东转让出资和条件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可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转让出资后的公司股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股东有继承权和委托继承权。

第十四条受让人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的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单程;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章程的修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立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议案;

(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经理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经理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立经理。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董事、经理、监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经理、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利用公司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董事、经理、监事执行公司商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1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七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验证,并在次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送交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

公司当年收益获得净利润后,按股份百分比进行分配。

(二)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财务人员对公司资产(包括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公司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应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主管机关或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司章程于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日订立。

自武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确认。

全体股东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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