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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农民”情况反映申述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

我们成为三无农民的原因:

如下

1、为了截留我们裕民村村民征地补偿款,阳明区政府九年不让村民选举,没有法人代表即村长。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下派两届书记即周海琦和潘铁军,集书记、村长、会计于一身,一人说的算,截留征地补偿款;经过调查仅2008年征地补偿款被阳明区截留830万元。

2、阳明区政府为了瓜分裕民村集体资产,有土地不分给我们村民,使我们成为失去土地农民,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毁林毁山毁耕地,未经过合法村民大会讨论,两届下派全能书记,一人说的算,非法占用裕民村北山耕地300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盖厂房,倒垃圾,使耕地被毁。

使我们大部分村民成为失地农民。

3、阳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不为人民服务,互相扯皮推诿,不按国家法律办事,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侵犯人权(村民选举权,耕地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

1

给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由于上述阳明区政府种种不作为原因使我们成为三无农民(无土地、无工作、无生活来源)。

现在土地又开始征收,我们全体村民希望征收土地不能全部把钱分给个人,个人分到钱当时富裕,过后又返贫,不利社会安定团结,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

一定按国家法律办理,给我们失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因此,我们全体村民希望,按《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0条及第29条规定那样,解决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四分之三的“三无”农民及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一些特殊救济金(不是新农合和新农保;因为新农合及新农保解决不了我们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权益落实情况审核制度》(2010-07-17)规定办理,这样,我们村民之间没有矛盾,也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及和谐社会建设,在征地划款时,解决我们“三无”农民及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一些特殊救济金(每个月必须补助金),加强廉政建设,在全省做个典型,加以推广。

我们全体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村民,请求按国家政策和文件执行,解决我们“三无农民”社会养老

2

保险,医疗保险及必须生活补助金。

尊敬的领导,我们按法律要求如下:

1、坚决要求阳明区政府执行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即(国办发【2006】29号)文件;(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执行,同时必须执行黑龙江省省政府文件即(黑劳社发【2008】64号)文件;(黑人社发【2012】61号)文件;牡丹江市政府文件即(牡人社发【2013】290号)文件执行,解决我们“三无农民”即无土地,无工资,无养老保险(土地被征收,安置费被截留,没有分到一分钱纯‘三无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必须生活补助金。

2、坚决要求阳明区政府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章第九十六条规定。

坚决执行《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三月份,我们到省里,5月16日到阳明区政府,一直到现在阳明区政府推诿不给解决,追求阳明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4、请问阳明区政府下派两届书记给裕民村造成巨大土地损失,巨大经济损失,由谁负责?

主要要求解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162名既全体村民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及一些特殊救济

3

金(每个月必须补助金)。

注意:

不是新农合和新农保更不是低保。

此致

敬礼

2014-11-23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裕民村全体村民在这里叩谢领导。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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