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新城安置小区合作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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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安置小区建设

合作合同书

甲方: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二O一一年十二月

16

第一部分合作协议书

甲方(全称):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安置小区建设合作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安置小区建设合作项目

项目概况:

占地约亩,建筑面积万m2(实际面积均以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实测结果为准)。

项目估算总投资:

亿元。

项目建设地址:

二、项目建设期:

项目建设期:

项目开工日期:

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项目竣工日期:

年月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满足正式入住条件。

三、质量标准

项目质量标准:

合格

四、合作内容

项目建设直接费用和项目建设其他费用筹集落实;工程项目实施中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工程回购款的组成、返回及担保。

五、合作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至甲方履行完全部回购手续结束。

六、项目回购

1、项目回购款的组成

项目回购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项目建设乙方直接费用、利息。

2、项目建设直接费用组成及计算办法见合同条款

3、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是甲方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费用,暂定金额(大写):

伍仟万元(人民币)¥:

()元,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28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形式将此笔款项汇入甲方银行专户。

账号:

4、项目回购利率

项目建设直接费用利率按照回购时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3-5基准利率上浮计取执行,不再做调整。

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利率按照回购时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3-5基准利率上浮计取执行,不再做调整。

5、项目回购期限

本项目分二期回购,具体为房建工程为一期,市政及其它公共设施为二期。

每一期项目回购期限为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且担保协议订立后生效。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持肆份。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或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总则

1、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1适用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条例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1.2适用标准、规范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6)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02)

(7)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

(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10)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

(14)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1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1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项目管理机构组成

双方共同组成该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对该项目施工中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及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乙方的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

3、项目负责人的委派和指令

3.1甲方派项目负责人,乙方派项目负责人双方代表按合同约定行使自己的职权。

3.2甲方与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均应于两周前书面通知对方。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3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由甲方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

4、甲方工作

(1)合理支配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对项目的总体实施进行监督。

(2)负责办理土地征迁、规划设计、勘察、监理等项目前期工作,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规划等手续直至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协调乙方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协调确保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交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5)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6)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8)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和安排。

(9)与乙方共同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

(10)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回购。

(11)负责本项目建设施工阶段的各项招标工作,招标方案及招标文件需与乙方协商确定。

5、乙方工作

(1)负责项目总投资全部资金的筹集,并按照合同条款中承诺的方式及数额足额、按时转至甲方专户。

(2)根据甲方要求,按照甲方提供的全套规划图,施工图及开发建设详细形象进度要求进行项目开发和工程质量控制。

(3)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全部工作。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建设、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按约定的数量和要求,提供人员及设施设备,需建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项目管理机构。

(6)实施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7)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按月向甲方报项目建设进度及完成投资情况。

(10)承担项目风险,如安全、消防等乙方应当预见的风险。

(11)乙方应当与选定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廉洁协议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议书等;制定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治安消防工作管理细则等必要的管理文件。

以上资料须向甲方备案。

(12)乙方对工程重大材料、设备的采购价格及质量需得到甲方的认可,且需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重大材料、设备的具体内容见工程量清单说明。

(13)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协议书和治安消防协议书、廉洁协议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协议书,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14)对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并及时告知甲方。

(15)对已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工程,负责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将竣工档案、物品、设备操作维修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竣工资料提交给甲方,并协助甲方报送有关项目档案。

三、进度控制

6、进度计划

6.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及约定的日期,开展相关工作。

7、开工及延期开工

7.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项目建设。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8、暂停项目建设及工期延误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项目建设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经甲方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工程竣工

9.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项目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

9.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检验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检查和返工

11.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

12.3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查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验收。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委托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4、重新检验

甲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重新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

15、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乙方确保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独立承担,不计入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15.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16、安全防护

乙方确保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向甲方或甲方委托人提交专项方案,按甲方委托人审核后的专项方案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未能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17、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因乙方管理原因造成的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相关费用不计入项目建设直接费用。

六、工程变更

18、工程设计变更

18.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合理顺延。

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偿。

18.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18.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19、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竣工验收

20、竣工验收

2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0.3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0.4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1、质量保修

21.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1.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21.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八、项目回购费用及支付方法

22.项目费用的筹集

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乙方负责筹集。

23.项目回购费用构成

23.1项目回购费组成

项目回购费用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项目建设乙方直接费用、利息。

23.2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是乙方支付,甲方支配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的费用,暂定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订立后28个工作日内以转账的形式进入甲方银行专户。

23.2.1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包括:

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建设期税费。

1、土地费用指划拨或征用土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及拆迁费。

2、前期工程费主要包括项目的前期规划、水文地质勘测、可行性研究、设计及“三通一平”等土地开发工程费支出。

3、建设期税费:

建设期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1)税金包括:

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水利基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2)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征收的费用包括: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人防、抗震、设计审查、定额编制、劳保统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

23.2.2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

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包括:

临时用地费和临时建设费、工程造价咨询费、施工备案费、合同公证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监理费、招标代理费、沉降观测费、各项检测费、总包服务费、工程保险费等杂费。

23.3项目建设乙方直接费用

项目建设乙方直接费用包括:

直接工程费、项目代建管理费等。

23.3.1直接工程费

直接工程费包括:

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基础设施建设费。

1、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造房屋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用、设备采购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等。

2、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指居住小区内为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各种非营利性的各种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

3、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是指建筑物2米以外和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道路工程的建设。

4、直接工程费计价办法: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计价执行《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由双方共同确定。

设备购置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5、直接工程费的确定

建筑及安装工程费由双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中标价。

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共同委托有资格的造价咨询公司对施工单位申报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确定。

设备购置费:

双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货商和价格。

施工招标由双方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实施;设备购置招标由乙方组织,甲方全程参与。

最高限价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陕建发[2011]277号文件、《陕西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材料市场价(信息价没有的主要材料,双方按市场价共同确定)计算确定。

乙方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甲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管理,所有资料均需双方签字方可生效。

直接工程费结算总价以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

6、施工期间的政策性调整和市场风险: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执行。

陕西省定额站发布的人工和机械调整,均据实调整。

一周内因甲方直接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连续停工超过24小时时,按照签证进行调整。

清单项目中的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正负5%(含正负5%)以上时,对波动期进场主要材料单价重新认价,据实调整分部分项综合单价。

主要材料及波动期规定如下:

a、钢筋、商品混凝土:

单体工程开工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之日。

b、水泥及地方材料(砂子、石子、白灰):

单体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日。

c、砖、砌块等地方材料:

单体工程开工之日至主体验收之日。

d、安装工程主材及设备:

单体工程开工之日至竣工之日。

e、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双方共同定价。

(4)风险范围以外工程费用调整方法

乙方每月25日前经监理人审核报送甲方以下范围的变更及签证预算:

a、双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及图纸会审记录;

b、双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

《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单价时,按该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价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综合单价,甲、乙双方共同认可。

23.3.2项目代建管理费

乙方参与本项目建设管理费按乙方直接费用中直接工程费用的0.35%计算。

23.4利息

1、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建设乙方直接费用部分不计利息,计息起始时间为该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资金利率按照回购时人民银行发布的3-5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取执行,不再做调整。

2、项目建设甲方直接费用、项目建设甲方其他费用的计息起始时间为该笔款项划入甲方设立的项目专用账户之日,资金利率按照回购时人民银行发布的3-5年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计取执行,不再做调整。

利息计算截止日期为甲方付出的回购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

月息=年息/12个月,日息=月息/30天。

24、项目回购及支付办法

24.1项目回购办法

本项目分二期回购,具体为房建工程为一期,市政及其它公共设施为二期。

每一期项目回购期限为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年内。

第一次回购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个月月末日内;

第二次支付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个月月末日内;

第三次支付时间为工程验收合格后第个月月末日内;

支付金额为相应工程建设总价款的%、%、%,且同期支付相应的回购利息。

24.2为降低项目财务成本,甲方可根据资金情况提前回购。

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提前回购请求,乙方接到甲方请求后,应当及时会同甲方,对提前回购的范围、乙方已完成投资的结算和支付以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磋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未订立前仍执行本合同。

24.3如果甲方不能按约定回购时间回购任意一项具备回购条件的单项或单体工程,乙方在约定付款时间期满7天后1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然不能按要求付款,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14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延期应付款利息,每延期一天按照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付款项的千分之六,承担违约责任。

24.4除项目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乙方具有严重违约情形外,甲方不能按时回购任意一项具备回购条件的单项或单体工程回购款,延期超过60天,双方又未能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时,乙方有权单方面退出项目建设。

甲方应于14天内与乙方办理完成乙方已完项目(工程量)回购费用的结算,并于14日内结清全部回购款,同时并支付回购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补偿金。

乙方收到回购款后7日内撤出本项目现场。

九、违约、索赔和争议

25、违约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回购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26.3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向乙方提出索赔。

27、争议

27.1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

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咸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其他

28、保险

与项目有关所有的保险费用计入项目建设其他费用(已计入项目建设直接费用的保险费用除外)。

29、担保

29.1回购担保

为了全面履行合同,保证乙方的利益,双方协商同意由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理委员会为甲方进行担保,三方另行订立担保协议。

30、合同解除

30.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0.3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有过错起因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0.4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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