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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笔记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第1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特征:

特定的国家机关;特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的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法的本质:

阶级性。

法的效力: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属地属人相结合。

法的分类:

宪、法、行、地、行。

名称

制定机构

效力范围

(行政处罚范围)

名称特点

宪法

全国人大

全国

(——)

Xxx法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

(各种)

X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全国(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X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及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

Xxx条例

行政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

全国(法律、行政法规若已规定行政处罚,可做出具体规定;若无可设警告或一定数量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定)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规章

省及较大的市政府

地方(同上,罚款的限额由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定)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核心:

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律平等。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公平、公开);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现行体制:

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

具有相对性的法律分类:

综合法与单行法;上位法与下位法。

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是指执法活动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是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

第2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新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13号,自2014年12月1日施行。

新增17个条文,修改57个条文。

新法中关于工作方针的修改:

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增)。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港澳除外)】;主体和行为适用(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不算,新法中加入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排除适用(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安全生产法律的分类:

从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从同一层级上可分为特殊法和普通法(一般法);从法的内容来分,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同一层级、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一般法)。

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关于国标和行标(不属于安全生产立法):

(1)国标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行标由国务院各部制定,并报国标委备案。

(2)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要求,行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企业同时执行国标和行标)。

(3)国家标准出台后,同类行业标准自动作废;

(4)有权制定标准的是安监部门和国务院各部。

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教育要求: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己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主要负责人的判定:

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区分长期出差;签协议委托等特殊情况)。

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由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决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务部门会同国务院安监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后制定);

(4)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演练;

(5)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

(7)及时、如实的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8)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

(9)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管理全环节(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新法二十二条):

(1)组织或参与拟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如实记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设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以100人为界;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主管安监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合格。

考核不收费。

危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

从业人员权利和义务(被派遣人员同本单位从业人员):

权利:

(1)知情权

a、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b、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的权利;

c、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安全保障权

a、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b、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紧急撤离的权利(特别岗位无);

c、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赔偿请求权)。

义务:

(1)遵规守纪,股从管理的义务;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的义务;

(3)接受培训并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及时上报的义务。

工会的权利

(1)监督权;

(2)建议和要求权;

(3)参与权(事故调查等);

(4)帮助工人维护自己的权利。

监督部门的职权:

(1)现场检察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15日)。

监督部门履行职责时的要求: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

(2)审查、验收不收费,不得指定购买某种品牌或经销点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3)未经审查、批准项目立即取缔,经批准项目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批准;

(4)持证执法,保密;

(5)不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

(6)书面记录;

(7)重大隐患可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采取听电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

所有人均可举报,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监督。

应急救援:

职能单位

应急预案及组织要求

其他要求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国务院有关部门

相关行业、领域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在各类重、特大事故中处于组织指挥的核心地位

生产经营单位

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备案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规模小(100人)应设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经常维护、保养,保证其运转。

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原则: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2)事故调查程序(要求):

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事故调查后续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应加强监管检查。

(5)追究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责任。

各类从业人员教育:

被派遣的劳动者、学校学生实习(注意女工、未成年人问题)。

培训要求:

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清楚岗位的有害因素,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建立教育培训档案,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

建设项目“三同时”及其评价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投入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生产、存储、装卸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安全评价;

(2)建设项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审查负责人对审查结果负责);

(3)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4)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和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安监部门负责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审查。

设备设施及作业环境要求:

(1)安全警示标志【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红(禁止、防火)、蓝(指令、必须遵守)、黄(警告、注意)、绿(提示、安全状态、通行)】和安全标志(劳动防护用品、特种设备,绿底、白字、黑编码)。

(2)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有专业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3)对危及生命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4)重大危险源:

a、建立登记档案;

b、定期进行检测、评估、监控;

c、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d、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5)排查并消除隐患,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隐患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上报有关负责人,由负责人处理(记录检查及处理情况)、发现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部及时处理的,可以向安监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及时处理。

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监督办法。

(6)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及交叉作业要求:

a、爆破、吊装作业现场管理:

安排专人(无特别要求)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b、交叉作业管理:

签订协议,约定安全职责;安排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c、发包和出租:

签订协议,约定安全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方统一协调、管理;事故责任方负主要责任,其他负连带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降级或撤职、刑责(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人)。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对不合格事项予以批准通过的

发现未依法得到批准单位生产或接到举报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处理的

对已取得批准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责或发现其不再合格不予撤销批准,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上级单位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要求被监管单位购买指定安全设备、器材;对审查、验收收取费用

没收违法所得x;x大于等于十万元,并处2x—5x罚款;x小于十万元,单处或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刑责。

若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处二万到二十万罚款;刑责

安全投入不足,致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停产停业整顿;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导致事故。

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刑责;

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的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在本行业担任主要负责人。

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罚款:

一般事故: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

较大事故: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

重大事故: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

特大事故: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事故发生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刑责。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员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事项的。

4、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五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刑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安全设施未验收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刑责。

1、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备设施未设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行标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6、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刑责。

1、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报废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3、进行爆破、吊装及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立即或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x;x十万元以上,并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x不足十万元,单处或并处十万以上或者二十万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直观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导致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场所、设备发包或者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者个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

上条中出租、发包给合格单位或者个人但是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完全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制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预警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刑责。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协议无效;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生产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有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刑责。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整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刑责。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刑责。

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2、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分;刑责。

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标或者行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1、《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决定。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5、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6、生产经营单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应建立想用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其落实。

7、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易错题记忆: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上海某个体独资纺织厂的生产活动,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调整范围的是澳门某外资企业的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特征:

(1)独立性。

(2)服务性。

(3)客观性。

(4)有偿性。

(5)专业性。

《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凭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声场做统一协调、管理。

(不能签订委托书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不包括对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分。

(包括:

进入单位了解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事故隐患责令排除、撤出人员、责令停产等对有关设施、设备、器材进行查封、扣押)。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最终目的之一,是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不出或少出事故,从而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活动的正常进行。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上岗证书而上岗作业,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应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机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而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2-10万罚款。

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2-10万元的罚款。

该单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违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停产停业直至符合安全要求才能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逾期未安排专门人员对爆破、吊装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

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其安全生产责任不包括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被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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