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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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docx

安全管理制度

第6部分: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报告规定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的职责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程序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2目的

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准确分析出事故的原因并且落实责任,使广大员工受到教育,并有针对性的制定出整改措施,举一反三,杜绝事故的重复发生。

3术语和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4职责

4.1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办理工

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4.2各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各类事故的统计,并将其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4.3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5工作程序与管理要求

5.1人身事故分类

5.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一次造成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5.1.2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5.1.3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9人死亡;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元万直接经济损失。

5.1.4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1.5记录事故:

a)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b)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c)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风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d)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伤害,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具体是指符合《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e)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事故;道路交通、火灾和水上交通事故在7天内死亡或失踪超过7天的;其他事故在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部门的确认)或失踪超过30天的;

f)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5.2人身事故、事件报告

5.2.1发生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向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报告。

5.2.2发生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由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立即报告安全保卫部。

5.2.3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应在在第一时间报告安全保卫部。

5.2.4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2.5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3事故的救援与现场处置

5.3.1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3.2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纪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4事故调查

5.4.1事故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由公司工会、安全保卫部、设备动力部、制造部、工艺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任组长。

5.4.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b)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c)查明人员伤亡情况;

d)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

e)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f)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g)总结事故教训;

h)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

i)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4.3事故调查组的职权

a)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

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b)有权获得相关资料,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工作需要,有权向事故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调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5.5事故处理

5.5.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领导、安全员负责处理并登记。

5.5.2严重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处理,填写严重未遂事故报告,报送安全保卫部调查处

理。

5.5.3轻伤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报安全保卫部处理,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于事故发生三日内报送安全保卫部。

5.5.4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照片,受伤部位X光片技术鉴定资料,原始记录等),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5.5.5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技术监督局、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部门负责填写企业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三份(附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诊断书正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附事故现场录像资料),于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报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5.5.6对于重伤以上事故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应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5.5.7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5.5.8安全保卫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式下发到各部门,达到吸取事故教训的目的。

5.5.9安全保卫部应建立工伤事故及惩处台帐,事故惩处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及公司有关行政处罚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5.5.10职业病处理办法

a)患有职业病员工应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b)人力资源部根据职业病的管理要求,给患有职业病人员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

c)公司工会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员工有关待遇落实情况,并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

5.5.11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记录,由相应的组织调查部门管理。

6考核(集团公司)

6.1按照安全生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业务谁主管、安全生产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直属单位及成员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各级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6.2集团公司负责各直属单位副职及以上领导和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及所属成员单位副职领导的责任追究;各成员单位负责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6.3责任追究以行政处分和绩效考核形式进行,包括:

绩效扣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6.4受行政处分的期间为:

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记大过,18个月;;

d)降级、撤职,24个月。

被处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6.5一般事故按以下原则进行责任追究:

6.5.1一次发生1-2人重伤事故,对直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视事故责任,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6.5.2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者3-9人重伤,视事故责任,对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对成员单位业务分管领导、安全生产主管领导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

12个月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上要求视情节从重处分。

6.6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处理。

6.7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造成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所在直属单位相关负责人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6.7.1忽视安全生产,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7.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6.7.3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造成事故的;

6.7.4建设项目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引发事故的;

6.7.5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引发事故的;

6.7.6未按规定参加或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安全操作证书而上岗操作,引发事故的;

6.7.7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6.7.8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7.9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6.8对事故发生单位和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批准,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印发文件,并按本法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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