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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期末考案例

案例分析

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100吨白糖的合同。

合同选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

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

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

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

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

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

(1)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2)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

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

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

1.答:

(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

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

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

(3)由于本案选用了FOB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

2.答:

(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

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

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案例3:

答:

(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2)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CFR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

共25分)

1.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分)

2.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共25分)

1.(15分)

  答案要点:

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

2.(10分)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5分)。

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6分,第2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热那亚。

合同规定:

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每桶应为50公斤)。

  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

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

  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1000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500美元;

  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2000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20000美元。

  问:

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

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

五、案例分析(第一小题16分,第二小题9分,共25分)

  案例1:

  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

(4分)

  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CIF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4分)

  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

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

(4分)

  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

(4分)

  案例2:

  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3分)

  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

(2分)

  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

(2分)

  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

(2分)

五、案例分析(第1小题10分,第2小题15分,共25分)

  案例1:

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任董事长。

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

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

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

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

  问:

该案如何处理?

  案例2:

有一份CIF合同规定:

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

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

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问: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15分)

五、案例分析(每小题分,共25分)

  案例1: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

(5分)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

(5分)

案例2:

  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

卖方的主张合理。

(5分)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

(5分)

同时,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5分)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l5.分)

36.2000年3月,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排他许可合同,允许乙公司于未来五年内在中国使用其技术生产某种高级芯片,如有争议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

仲裁解决。

2003年4月,因发现中国市场巨大,甲公司在中国投资设厂,使用相同技术生

产同类芯片。

2004年5月,甲公司因战略调整,将其在华工厂设备卖给丙公司,并允许丙

公司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请回答如下问题:

(1)什么是排他许可合同?

(2)设该技术为自由进出口技术,如果乙公司未将该技术合同在中国主管部门登记,该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2003年4月甲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同类芯片是否合法?

为什么?

(4)2004年5月甲公司能否再行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相同技术生产芯片?

为什么?

(5)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仅约定了仲裁机构和地点,而未约定应适用的法律,应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6)如果因丙公司使用甲公司许可的技术而给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害,乙公司应向谁请求赔偿?

为什么?

五、36.

(1)排他许可合同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项技术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仍然有权利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3分)

(2)有效。

(1分)因为在我国,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贸易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登记仅是政府对技术进口或出口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

(2分)(3)合法。

(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许可合同,这意味着合同只是排除甲公司再许可任何第三方在中国境内于规定期限内使用该技术,甲公司仍有权在中国使用该技术。

(1分)(4)甲公司不可以再许可丙公司在中国使用同类技术。

(1分)因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为排他性许可合同,这意味着甲公司承诺五年内不再将技术许可给任何第三人在中国使用,甲公司许可丙公司使用时未超过五年。

(1分)(5)在当事人未规定适用于其争议的实体法时,由仲裁庭选择应适用的实体法,(1分)仲裁庭可能通过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规则或各国普遍接受的冲突法规则决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2分)(6)乙公司应向甲公司请求赔偿。

(1分)因为甲公司对乙公司违约导致丙公司使用该技术。

(1分)

五、案例分析题

一、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

合同约定:

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6月底前交货。

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

但直到2006年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

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

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答案要点:

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

因为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索赔。

2、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CIF合同。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答案要点:

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经商品检验机构检验为合格,同时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了买方,已恰当、充分履行了卖方的义务。

同时按照CIF术语,在卖方无违约的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应有买方承担,故货物损失应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2、CIF术语下,买方仅需投保平安险即可。

而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损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故保险公司可坚决赔偿质量降低而造成的损失。

如承运人及其雇员对货物被雨水浸泡有过错,其损失可由承运人和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

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

问:

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合同不成立。

因金苹果公司的回电更改了价格,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更改,构成反要约。

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

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

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案要点:

同二。

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

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

疏忽所致.

问:

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赔偿?

答案要点:

1、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2、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

a.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于航行;

b.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

c.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六、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300箱,海运。

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

2004年7月18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100箱。

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6年9月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问:

是否有理?

为什么?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

A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B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C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D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超过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七、货轮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箱货物被火烧毁。

2、800箱货物由于灌水受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问: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

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1与3属于单独海损。

2、4、与5属于共同海损。

其中被火烧毁的2000吨花生和被火烧坏的主机和部分甲板是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属单独海损。

其余的是为了维护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由船长下令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

八、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G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

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为什么?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途中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即买方承担。

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九、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

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

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

B国认为A国违反了DATT原则,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A国反驳,他们采取的措施是不违反DATT原则的,是属于一般例外所允许的。

问:

1、A国的做法是否违反了GATT的原则?

违反了那条原则?

为什么?

  2、A国反驳的理由对不对?

为什么?

1、A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含义是:

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它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其它成员和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WTO成员不得对来自或出口到不同成员国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出口产品在实施优惠或限制方面实行歧视待遇,它是多边贸易规则的基石,也是多边贸易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2、A国反驳的理由不对。

  关于一般例外,GATT第20条第1款规定:

缔约方采取的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属于一般例外。

  A国一方面在自己国内允许销售同样质量的羊肉,另一方面又进口C国同样质量的羊肉。

所以,不可以引用一般例外条款。

十五

艾赛亚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食品加工和出口。

艾赛亚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锡比尔公司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

第一,锡比尔公司的求偿权达到艾赛亚公司所有负债的45%;第二,艾赛亚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85%是销售给锡比尔公司,并且其价格比其他买家更加优惠。

第三,艾赛亚公司向锡比尔公司在中国的其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同时又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

问,锡比尔公司是否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应该。

艾赛亚公司大部分产品以优惠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同时向锡比尔公司控制的其他。

关联企业支付预付款,以及允许母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都与其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宣告破产不无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撩开法人面纱”理论,尽管艾赛亚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股东仍应对艾赛亚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十七

托运人泰国曼德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大米,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问: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答案要点:

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二十八

印度国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FOB合同。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金狮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

答案要点:

金狮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托马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除非金狮股份有限公司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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